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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2018-06-20陈艳红

现代金融 2018年5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诈骗罪票据

□ 陈艳红

一、基本情况

金融犯罪是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而产生的一类犯罪。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语境下,金融犯罪并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包含在经济犯罪中的一类犯罪的总称。按照刑法学上金融犯罪概念的界定,涉及银行保险业的金融犯罪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两节: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的“骗购外汇罪”。依据侵害的客体来划分,可以分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按照犯罪主体区分,可以分为金融从业者犯罪和金融消费者犯罪两种。金融从业者犯罪条款主要有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金融消费者犯罪条款主要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

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律文书上述金融犯罪裁判文书数据可知:一是金融犯罪总体占比小。2010-2017年金融犯罪法律文书共计87,665件,相比45,123,731件法律文书总量而言,占比较小,仅为千分之二。二是上述部分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使用频率较低,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贷款诈骗罪、违规出具金融票据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在司法实践中几近消失。三是随着票据市场、消费金融持续繁荣,部分罪名近年来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如信用卡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裁判文书量上升迅速,占金融犯罪文书总量近九成。

二、存在问题

(一)起刑点偏低。起刑点是立法者划定的价值判断的是非线,在该数额以上的,其行为才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具有实质上的违法性,应被实际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央行2017年年末披露的数据,我国人民币贷款余额已达120万亿元。与当前信贷规模相比,金融犯罪条款呈现入罪门槛偏低的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大部分金融犯罪,如违规发放贷款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起刑点为涉案数额100万元或者损失20万元。部分罪名起刑点更低,比如个人进行票据诈骗罪的起刑金额为1万元,贷款诈骗罪为2万元,高利转贷罪为所得数额10万元,信用卡诈骗罪仅为5000元。

(二)部分犯罪行为定义宽泛。金融犯罪的部分条款对犯罪行为的描述较为抽象、宽泛,造成大量行为可以被归为犯罪行为的不合理情况。如“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犯罪行为描述仅有“以欺骗手段”。又如“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行为描述是“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即只要达到了100万元的发放金额或者20万元的实际损失就构成犯罪,一概不论银行从业人员主观上对这一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此外,“国家规定”的表述在实践中也有扩大化的趋势。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通过《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等条款,将一切银行员工贷前未能发现的潜在问题,都视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违规发放贷款问题;更有部分法院将某些银行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也视为国家规定的延伸用作定罪的依据,造成本应从严的“国家规定”条款失去了约束作用。

(三)个别犯罪公安部门立案动力不足。由于起刑点低和行为定义宽泛,部分金融犯罪的发案率比较高,但是公安机关立案动力不足。最典型的罪名是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该类犯罪骗取财物的起点仅为5000元,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可以构成犯罪。犯罪标准不高的情况下,案件发生较为频繁。实践中,银行催收无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要求银行按照信用卡诈骗罪进行报案处理,公安经侦部门因报案数量过多有所推诿,商业银行最终面临无司法认定无法核销的困境。

(四)司法移送存在难题。《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经银监会或省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但由于前述的入罪门槛过低且犯罪行为描述模糊问题,作为监管部门无法准确认定银行从业人员或者金融消费者是否涉嫌犯罪。如,骗取贷款罪的表述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在监管实践中,查出贷款资金回流、挪用等问题时,通常会发现贷款背景资料、基础交易合同等真实性存疑,该类问题是否应当认定为涉嫌犯罪,成为监管机构面临的难题。同时,部分信访和违法违规举报中也出现了要求监管部门将涉案情况移送司法机关的诉求。上述问题若处理不当,也有可能引发监管不当作为的法律风险。

三、政策建议

(一)提出司法建议,及时修订法律。当前,金融犯罪立法已经呈现明显脱离现实发展的情况,无法科学合理地评价金融领域真正具有严重危害性、需要通过刑事手段进行威慑和惩罚的行为。建议金融监管当局通过立法建议等方式呼吁立法部门及时修订完善,否则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随意,影响银行保险业稳健运行。

(二)严格依法裁判,化解立案、司法移送环节难。依法裁判是建设公平正义社会的司法标准。建议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持续提升依法裁判能力,严格执行工作涉及的法条,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同时,建议适当调整我国金融犯罪的刑法起刑点、精准描述金融犯罪行为、明确司法移送条件,理顺公安机关立案机制、完善司法移送环节,维护银行保险业消费者及从业人员权益。

(三)加大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宣传教育力度。虽然金融犯罪条款规定过严,但法律必须遵守,且其保护的也是银行业生存发展的基础——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在当下宏观经济阵痛中转型、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以及金融产品创新等背景下,各类涉金融犯罪的苗头时有发生,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很可能触碰犯罪高压线而不自知。银行、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应当形成合力,加强对该类犯罪的宣传、教育,使其了解相应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树立知法守法、严守底线的行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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