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
2018-06-12童卫东
文|童卫东 王 珊
明确“安全第一”的原则
核安全是我国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事业发展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对核安全问题高度重视,2014年在海牙国际核安全峰会上提出了“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并在参加两次国际核安全峰会时,都提出了核安全立法的相关问题。
社会各界对核安全立法工作也高度关注。《核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在核安全领域还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核安全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个空白。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最终,《核安全法》于2017年8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后,于2017年9月1日高票通过。
近年来,我国核电发展迅速,但发展越快越要提高风险意识。制定《核安全法》的意义在于保障核安全,这与正在起草中的《原子能法》的立法目的有所差别。因此,《核安全法》在第一条中就明确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这是立法总的精神。《核安全法》将确保安全作为从事核事业所遵循的方针,明确“安全第一”的原则,将安全放在比经济性更重要的位置。国家核安全局相关负责人曾在全国“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从实施角度提出,要通过科学选址、保守设计、可靠建设、严格运行管理和系统培训来确保安全。
制定《核安全法》的两个目的
一是让人民群众放心。虽然核事故发生的概率非常小,但发生事故的后果难以估量。目前核电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比较低,核能发展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现在大家对核电站的安全性不太了解,出现“邻避”现象,不愿意核电项目离自己太近,核电项目落地需要争取当地老百姓的支持。立法就是为了制定更加严格的制度,让老百姓对核安全放心。因此,《核安全法》专章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就是要让大家了解核电,避免认知误区,缓解公众的恐核心理。
二是给国际社会信心。当前,我国正向核工业强国迈进,我国核电要“走出去”,如果缺少核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律,国际社会可能对我国的核安全能力产生疑问。事实上,在相关核安全国际会议上,已经有一些国家的代表提出“中国没有专门的核安全法律,怎么能确保核安全?”制定《核安全法》不仅提高我们的核安全意识和能力,也向国际社会昭示我们作为负责任的核大国形象。
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核安全法》的制定,体现了全国人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核安全法》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起草,在国家核安全局的协助下,立法团队用两年多的时间,开展实地调研,总结实践经验,提出了《核安全法》草案,于2016年10月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起草和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环资委、法律委和法工委的负责人和工作团队走遍了核工业链条分布的各个省市进行调研,征求地方的意见,并走进核电站,观看核电站技术人员的规范操作和设施的稳定运行,对核工业各环节及安全问题有了更加直观、深刻的认识。
《核安全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专业性强,许多概念对立法人员来说也很陌生,对核能利用的哪些环节可能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也不大了解。
为此,立法团队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边学边干、勤问善思。对专业性强、争议性比较大的问题,比如核材料范围的划定,委托科研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合,做出规定。此外,重视在核电企业工作的一线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曾专门召集核电与核材料企业的技术专家座谈,对相关内容进行把关,以确保《核安全法》的科学、严谨。
制度设计围绕四个“严”字展开
《核安全法》作为核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坚持从高从严的要求,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以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等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对整个核能利用链条的安全问题都做出了规范。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2015年7月1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对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金融、社会、环境等国家各方面的安全都提出了要求,尤其对核安全专门做了规定,要求加强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放射性废料处置的安全监管。核安全立法要将核安全放在国家总体安全体系中进行谋划。
二是坚持从高从严要求。《核安全法》所有的制度设计都围绕着“严”字来展开,即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高标准才能严要求,核安全标准没有最高,只有更高。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核材料以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不留死角,不留空白。有了严密的制度,还有严格的监管和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制度才能发挥作用。
三是将多年的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从内容上看,《核安全法》的起草并不是平地起高楼。我国在30多年的核能和平利用过程中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制定了许多部门规章,核电企业有着非常成熟的管理制度,这些都是立法的基础。
四是在立法技术上,处理好《核安全法》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正在起草的《原子能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既要保证它们之间相互衔接,又要各有侧重,不能有冲突,保证法律规范内在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