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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昏侯墓“轩悬”与“六佾”的礼乐“拟古”隐意

2018-06-11李虎

歌海 2018年5期
关键词:礼乐

李虎

[摘要]关于海昏侯墓出土文物的礼乐问题研究,学者们对其编钟乐悬、编列问题发表过不同的见解。然而,海昏侯墓出土的36件伎乐俑是否隐喻有“六佾”的礼乐意义?文章对该墓中显现的乐悬和舞列是否是西汉对周代礼乐制度“拟古”,提出猜测。

[关键词]海昏侯墓;轩悬;六佾;礼乐制度;礼乐;拟古;隐意

一、海昏侯墓出土的音乐文物

江西南昌海昏侯墓于2011年被发现,主墓室发掘于2014年至2015年间,出土众多各类珍贵文物,备受世人瞩目,因此,该墓被评为“2015年中国十大考古新发现”。经过考古学家的考证,确定此墓的主人为西汉时期的第一代海昏侯刘贺,《汉书》称:刘贺是汉武帝刘彻之孙,昌邑哀王刘髀之子,西汉的第九位皇帝。

对海昏侯墓的发掘,我国音乐史学家们最为关切的是出土的乐器和伎乐俑等音乐文物。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和首都博物馆展览陈列:该墓出土乐器有编钮钟(14件)、编甬钟(10件)、铁质编磬(14件)、琴、瑟、排箫等乐器。另外,该墓还发现了36件伎乐木俑,它们和编钟、编磬一起放置在墓北藏椁的乐器库中,乐俑虽然经过常年的地下水浸泡,但仍姿态可辨,舞蹈动作活泼生动。这些音乐文物是我们研究西汉时期礼乐制度以及音乐生活非常珍贵的资料。

二、西周“礼乐”与西汉礼乐“拟古”

从西周到西汉,社会形态经历了从奴隶制到封建制的转型。西周“礼乐制度”是统治者重要的统治手段,经过战国后期的“礼崩乐坏”,再到秦时的“焚书坑儒”“礼乐失传”,而到了西汉,西周那些礼乐制度是尚存还是湮没,学界尚存不同观点。如今,我们通过海昏侯墓出土的乐器和伎乐俑等音乐文物,可以观察西周礼乐制度在西汉的遗存与变化。

“以乐观礼”是通过音乐类型与形制等外在表现,观察相对应的礼制级别,这其中“礼”为内核,“乐”为表现,如周代对应于天子等级的“宫悬”、对应于诸侯等级的“轩悬”等等。在周代,宫廷典礼、祭祀、大射、两君相见等礼仪活动,多在综合性的乐舞形式之下进行。在先秦文献中有许多关于“乐”的特征的阐述,如《礼记·乐记》载:

故钟鼓管磬,羽龠干戚,乐之器也;屈伸俯仰,缀兆舒疾,乐之文也。

作为礼乐制度的重要内容——音乐制度(包括乐悬与佾等),有森严的等级,级别的不同所使用的“乐”规模、形式有着严格的区别。《乐书·周礼训义·卷四十五》云:

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辨其声凡县钟磬半为堵全为肆。

《春秋左传·隐公五年》记载:天子可用八佾舞列规模,诸侯用六佾舞列规模,卿和大夫用四佾舞列规模,士用二佾舞列。无论是“乐”的特征,还是“礼乐制度”下的“乐”的含义,“乐”都承载着政治、礼制与艺术的内涵。

西周制定有一整套重要的“礼乐制度”,其实质是等级制度,“乐”是从属于“礼”的。在西周,“乐”多为政治、伦理与礼制的载体,“乐”的艺术性被弱化,“乐”是“礼”的外在表现,“礼”为“乐”的实质内涵。秦以降,“乐”从周代“礼”的意义逐渐异化,逐渐远离政治、社会与精神上的意义,逐渐赋予人性的娱乐的性质。

通常的观点认为,西周时期的礼乐制度经战国后期的“礼崩乐坏”,到秦的“焚书坑儒”,礼乐制度即已逐渐失传,至西汉时已经湮没。但是,考古发现却时常与文献记载有出入:如对海昏侯墓编钟乐悬、南越王墓出土编钟乐悬、洛庄汉墓编钟乐悬,以及大云山汉墓的编钟乐悬的考古发掘(以下简称为“四王墓”)情况看,又并非如此。王子初研究员认为:西周的礼乐制度在西汉时期曾经有过“礼乐拟古”的实施和推行。王文通过对“四王墓”的编钟乐悬的研究,认为西汉时期曾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推行有乐悬的制度。该文还指出:从“四王墓”的乐悬特征看,乐悬的编列符合礼乐制度所规定的使用规模;从编钟的纹饰和造型特点看,“四王墓”帶有西汉早期编钟的特征。该文通过对“四王墓”编钟的编列、造型、纹饰、调音等方面的分析最后得出结论:西汉时期曾经大规模推行过“礼乐制度”,作为“礼乐制度”重要内容的“乐悬”制度,曾在西汉时期长时间实施过。该文章说:

刘贺等“四王墓”的共同特点是:……构成了完整的“礼仪乐悬”;这些编钟不论是钮钟,还是甬钟,在造型和纹饰上均有着西汉早期编钟的鲜明特征:……西汉“四王墓”中的编钟所体现出来如此严明的规范,只能说明一个问题:至晚于山东章丘洛庄汉墓时期,西汉王朝曾经大规模地推行过“礼乐制度”(即流行于先秦时期的“周礼”)。虽然史书中无明确记载,但我们可以判断:西汉的“乐悬”制度,曾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实施过。

王清雷研究员《也谈海昏侯墓编钟》(以下简称《也谈》)对《拟古与没落》一文中“西汉曾在很长历史时期内推行过乐悬制度”的观点持较为审慎的态度,但也认为:海昏侯墓出土的两堵编钟(编钮钟14件、编甬钟10件)和一堵14件的铁质编磬为完整的编列,故而同意海昏侯墓乐悬为“轩悬”的观点:

海昏侯墓出土的4件钟和2件磬可以证明,这两堵编钟和另外一堵编铁磬(14件)均为完整编列。信立祥先生认为,这正可以构成《周礼》所载的轩悬,笔者以为甚是。

学者张闻捷《试论海昏侯墓的乐钟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一文则提出不同的观点,他认为:

汉代编钟的使用没有形成一致的礼制规范,秦汉之后一直都是如此,宋人马端临曾评价称:“《乐经》散亡,无所依据;秦汉之后,诸儒自相非议,不足取法。”

《制度》一文认为海昏侯等“四王墓”的编钟乐悬渊源不同,不用苛求“四王墓”编钟悬列方式一致,并认为西汉时的编钟乐悬在东周时期皆有所本,西汉用乐的礼制有多重源流。

学界对西汉时礼乐的问题有诸多的看法。总的说来,诸方家对于西汉时是否有过礼乐的“拟古”,即是否推行过礼乐(乐悬)制度,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其一,如《拟古与没落》一文,通过对“四王墓”编钟的研究,认为西汉曾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推行过乐悬制度;其二,如王清雷在《也谈》一文中对西汉时是否继承了西周的乐悬制度,态度较为谨慎;其三,《制度》一文认为,汉代编钟使用并无统一规范,汉世用乐遵循着不同的古乐规范,其渊源来自不同的礼制,从而否认西汉时有礼乐的“拟古”。

从社会历史上看,西汉武帝刘彻依从董仲舒的建言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西汉社会各阶层都逐渐推崇儒家思想。刘贺做昌邑王时,其老师王式便是讲授《鲁诗》的名家,曾以“《诗》三百五篇朝夕授王”,特别是“至于忠臣孝子之篇,未尝不为王反复诵之也”,而昌邑王刘贺也能熟读背诵《诗》。可见,儒家思想不仅对刘贺有一定影响,且对西汉社会产生广泛的影响,儒家作为“礼乐制度”的坚定维护者,在西汉时推行“礼乐拟古”是符合历史逻辑的。鉴于此,笔者对王子初的《拟古与没落》一文的观点——即“乐悬制度”曾在西汉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有过实施的观点,深以为然。

三、海昏侯墓的“轩悬”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西汉的礼乐“拟古”获得一定的社会和思想基础,西汉推行“礼乐拟古”符合历史逻辑,这在古代文献记载和在不断被发掘出土的音乐文物中得到印证,也使得西汉礼乐问题取得了一定的共识。接下来的问题是——海昏侯墓是否按照西周礼乐制度的规定陪葬?该墓属于礼乐制度下的哪一级别的用乐规模?对于此问题的探讨,学界提出有不同的观点。

其一,有认为该墓乐悬为“轩悬”。如王清雷在《也谈》一文中同意《拟古与没落》提出的西汉时期的“乐悬”制度曾经长时期的实施过的观点,对海昏侯墓乐悬的特殊之处即相比较其他“三王墓”多出一堵编钟的说法提出己见,并认为该墓乐悬规模为三堵:一堵为10件编甬钟,一堵为14件编钮钟,另外一堵14件铁质编磬,三堵乐悬构成“轩悬”的规模。该文称:

“西汉的‘乐悬制度,曾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实施过”的观点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海昏侯墓乐悬制度最为特殊之处是其他三王墓的编钟乐悬规格均为一堵,而海昏侯墓编钟乐悬规格是两堵,一堵为14件编钮钟,另一堵为10件编甬钟。……这两堵编钟和另外一堵编铁磬(14件)均为完整编列。信立祥先生认为,这正可以构成《周礼》所载的轩悬,笔者以为甚是。

信立祥先生在2016年发表《西汉废帝、海昏侯刘贺墓考古发掘的价值及意义略论》(以下简称《略论》)文章,认为:西汉时期的诸侯王及列侯的用乐制度,没有明确的文献的记载,海昏侯刘贺墓出土的乐器,为我们了解那个时期的礼乐文明提供了资料。他认为:该墓的乐悬形式是——以编钟、编磬为主的“轩悬”的形式。文中谈到:

刘贺墓棺椁北的乐器库中,出土了两架青铜编钟和一架铁编磬,同墓出土的还有漆瑟、笙、排箫以及多件伎乐木俑,其中铁编磬是第一次出土。……根据该墓的出土乐器可推定,西汉时期诸侯王的音乐制度是以打击乐器编钟、编磬为主,编钟、编磬采用轩悬的方式排列,辅助的乐器有瑟、笙、排、箫等。

其二,不赞同海昏侯墓乐悬为“轩悬”的观点。如《试论》一文中对海昏侯墓采用“轩悬”的观点提出了相异的看法。张闻捷在文章中认为:从目前发掘并掌握的编钟及乐悬资料看,西汉时期的墓葬并没发现严格按照礼乐制度要求的乐悬制度随葬的证据,并认为:陪葬时所用乐悬与所谓宗庙的礼乐文化并不完全相同。所以,用乐悬的学说构建西汉时期的用乐等级说要慎重。

通过对这些文章观点的梳理,可以看出,学界对于海昏侯墓的乐悬形制是否为“轩悬”,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略论》和《也谈》二文观点一致,持较为肯定态度;而《制度》一文对于“轩悬”的说法较为谨慎,认为西汉时期墓葬没发现按照西周礼乐制度所要求的乐悬制度来随葬的证据。

四、36件伎乐俑的隐意

海昏侯墓乐悬的制度问题是礼乐制度的重要内容,厘清这些问题是判断该墓是否为“轩悬”的基础,当然,这还有待于更多的考古材料来进一步证明。该墓出土的其他音乐文物是否能与该墓的乐悬等级相互印证呢?36件伎乐俑的陪葬是历史的偶然,还是礼制要求的必然呢?这36件伎乐俑是随葬时有意而为之,是否具有“六佾”的隐意?当然,这种认识应基于周代与汉代礼乐制度中“乐”(乐悬与佾)的含义,作相对应的逻辑推理。

关于礼乐制度中“乐”的含义阐释,“乐”应是“乐悬”与“佾”的统一,只有“乐悬”或只有“佾”,都不能推测完整意义上“乐”的制度。海昏侯墓中出土编钟、编磬和其他乐器构成“乐悬”,而“佾”的部分很可能是用36件伎乐俑来象征的,这样,该墓就符合周代礼乐制度中诸侯“轩悬”和“六佾”的统一,也符合《左传·隐公五年》所说“天子用八,诸侯用六,大夫用四,士二”的等级制度下乐舞礼制的情况。当然,对于周代“佾”的人数,学界尚未达成一致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行八人叫一佾”如果按此说法,八佾为64人,六佾为48人,四佾为32人,二佾为16人,如《左传·隐公五年》也云:“天子用八,八八六十四人;诸侯用六,六六三十六人;大夫四,四四十六人。”另一种观点(如《说文解字·新附字》)认为“佾”为:按行数人数纵横皆同,日佾。照此,八佾八行八列,64人;六佾,六行六列,36人;四佾,四行四列,16人;二佾,二行二列,4人。可见,古往今来关于“佾”的人数一直存疑,海昏侯墓出土的伎乐俑是否能为“佾”?究竟是八人还是六人?海昏侯墓36件伎乐俑的存在,或许为这一历史悬案提供一定的历史依据。另外,墓中出土文物中很少出现僭越礼制、超出其诸侯身份等级的“非礼用器”“非禮陪葬”的现象,这也就间接说明该墓不会出现“非礼用乐”的现象。

根据汉代随葬“事死如事生”的观念,海昏侯墓出土乐器及伎乐俑数符合文献中记载的“轩悬”和“六佾”的诸侯等级。刘贺下葬时身份是海昏侯,属于诸侯的级别,这位历史上具有特殊政治经历,先后做过昌邑王,只做了27天皇帝,后贬为海昏侯的刘贺正恪守着自己的等级制度。他通过用乐规模,来表示不敢僭越自己诸侯的身份,以免引来大祸,于是,“轩悬”与“六佾”正符合了刘贺最后海昏侯的诸侯身份。

五、结语

我们说,海昏侯墓出土的乐器和36件伎乐俑构成礼乐制度的重要内容——乐悬和舞列的统一体。墓中出土的编钟、编磬和其他乐器构成诸侯“轩悬”,而36件伎乐俑其背后似乎隐含有“六佾”的象征意义。从中,我们能否通过海昏侯墓葬的“以礼用乐”现象,窥探出西汉曾经出现过对周代礼乐“拟古”的历史现象呢?

从西周到西汉,礼乐制度的变化是复杂且意义重大的问题。西汉是否真正存在有对西周礼乐“拟古”制度的存在?或许我们可从海昏侯墓出土的乐器的“轩悬”和36件伎乐俑上得到某种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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