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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棒球反垄断豁免制度公平性审视

2018-06-11孙巍孟杰

当代体育科技 2018年23期
关键词:公平性反垄断法

孙巍 孟杰

摘 要:棒球是公认的美国第一运动,其所享受的豁免权由美国最高法院在联邦反垄断法出台的早年便已确立。棒球产业在豁免权的庇护下不断壮大,同时也暴露出严重问题,豁免权的公平性因此饱受公众质疑。除了把球员沦为俱乐部私有财产外,还导致工会长期过于强势,甚至不同意兴奋剂检测。对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启示:(1)立法明确,避免模糊;(2)减少行政干预;(3)用发展的眼光,公正处理遗留问题。

关键词:职业棒球 反垄断法 反垄断豁免 公平性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8)08(b)-0169-03

棒球与橄榄球、篮球、冰球并称为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运动,而棒球的特殊性在于:棒球一直都是美國第一运动,被尊为“国球”,而职业棒球也是美国唯一享有反垄断全豁免权的体育产业。该豁免权由美国最高法院在联邦反垄断法出台的早年便已确立,对职业棒球的发展起到过十分重要的积极推动作用。但在棒球产业发展以及美国职业体育格局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下,其本质的弊端会进一步扩大,公平性与合理性受到各界越来越多的质疑,所导致的局面更是值得反思。

1 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

为应对企业操纵投标、垄断和寡头垄断、价格垄断、专营垄断和搭售,美国国会在1890年出台《谢尔曼反垄断法》,旨在禁止限制州际及国际自由贸易的合约或协定。《谢尔曼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对贸易产生限制的合约、联合……或共谋均是非法的;第2条规定禁止企业“垄断或试图垄断”贸易或商业。

在接下来的30年,美国国会通过新增两项法案加强了其反垄断的立场。1914年的《克莱顿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向一方买家提供优于另一方买家好处的行为,并特别禁止企业要求其买家只能从该企业购买产品,而不得销售该企业竞争对手的产品。第7条禁止“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竞争或可能造成垄断”的兼并和收购。1914年出台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设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旨在保护贸易和商业免遭非法限制和垄断”。

通过这三项法案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国会希望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在某一市场一家独大。

2 棒球垄断政策的历史成因

1839年,在纽约州库伯镇举行了美国历史上首次棒球赛,随后这项运动就在周边地区迅速开展。1858年,“国家棒球运动员协会”(NABBP)的成立宣告了棒球运动正式开始职业化发展。职业化也带来各种各种弊端:各俱乐部开始恶意挖角、薪水暴涨以争夺优秀球员、球员随意毁约、甚至还出现操纵球赛进行赌博等。这些现象在当时严重影响了整个棒球运动,最终导致大部分俱乐部运营出现困难甚至破产。据文献记载,1876—1900年间,美国29家棒球俱乐部中有21家因为财政问题而破产。此时,体育的发展基本处于放任状态,国家也从未出台任何相关政策,这样就使这一时期成为美国职业体育发展史上职业体育协会或联盟、俱乐部破产、解散最频繁的时期。

于是,球队老板们为了确保棒球运动能够持续发展,制定一系列规则来管理球员合约、工资和流动性问题,如随后出现的球员保留条款、收入分享、选秀制度等,目的都是为了防止恶性竞争,维持球队间的的实力均衡。

3 棒球豁免制度公平性分析

不可否认,由职业棒球各俱乐部老板们共同协商并推动实施的条款和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促进美国职业棒球迅速发展,确实起过重要作用,在当时的形势下甚至可以说是拯救了整个棒球产业。但是,由于这些条款和制度基本都由资方制定,单方面对球员的薪资和流动性进行限制,而劳方却一直没有与资方平等谈判的资格,这显然有失公平。1922年,美国最高法院正式宣布职业棒球享有反垄断法豁免权。随着时间的推移,职业棒球已发展为一个庞大的产业,其反垄断豁免的公平性、合理性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质疑。笔者将从遵循先例原则、保留条款和运动员工会三个方面对豁免制度的公平性进行论证,以期为我国当代体育法规的健全与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3.1 遵循先例原则

美国职业棒球获得反垄断豁免源于一次著名的反垄断诉讼。1914年,当时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MLB)由两部分构成:国家联盟(National League)和美国联盟(American League)。新组建的联邦联盟试图成为第三大联盟。于是国联和美联对新联盟联合抵制。联邦联盟向美国北伊利诺斯州地区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起诉国联和美联是“一个联合体、共谋集团、垄断者”,违反《谢尔曼反垄断法》第一条。该诉讼后来于庭外和解。但联邦联盟的巴尔第摩水龟队老板对该结果不满,并向美国最高法院起诉。1922年,最高法院判决:“棒球并不是一项商业活动,而是本地的公开演出”。法院认定尽管球员从一个州到另一个州打球,“但这种活动并不是比赛。”最重要的是,法院认定,棒球不是一项“生产型活动”,“因此也不是一种应受反垄断监管的州际商业形式。”由此宣告了职业棒球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正式确立。

虽然已在后续案件中明确承认该豁免权判决错误,但法院始终拒绝驳回其在联邦联盟一案中对反垄断豁免权的判决结果。法院以遵循先例原则来维护此做法:法院一旦裁定了适用于某种状态事实的法律原则,将继续遵循这一原则,并将该原则适用于事实基本相同的未来所有案件。联邦法院授予的豁免权不将其他职业运动包括在内是可以理解的,这说明法院本身已承认授予该豁免权存在严重的推理错误。但根据遵循先例原则的法理解释,法院在为了纠正持续的不公正情况时也可背离该先例。遵循先例原则对法院并不具有约束力。相反,若法院认为撤销此前裁决符合包括棒球球员在内的普通大众的最大利益,则可撤销此前裁决,以纠正明确的不公正现象。授予某一特定产业独享反垄断豁免权显然是不公正的,也是考虑不周全的。

3.2 保留条款

保留条款(Reserve Clause),是俱乐部老板为了最大限度获得利润,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约条款上对本队的优秀球员在自由流动方面进行限制,从而以相对较低的价格签约可能产生大幅溢价球员的特殊条款。

从1870年开始,由于缺乏有效管理措施和运营机制,加上恶意竞争,导致了大量俱乐部纷纷破产。1879年由辛辛那提红袜队(Cincinati Red Stockings)老板提议,职业棒球国家联盟(NLPBBC)各俱乐部老板私下统一制订了“保留条款”,使联盟内俱乐部之间在实力上保持相对均衡。自1880年开始,职棒球员的合同中就存在预约条款: 球队有权续聘、交易或出售旗下球员,球员不得有异议,否则视同违法。“保留条款”在促进进了美国早期棒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让球队老板们限制了优秀球员的自由流动,大幅压低了其薪酬。1922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职业棒球不受限于反垄断法的约束,更是进一步强化了大联盟的权利。该条款赋予球队优先续约的权利,每個球员都受到球队约束不能自由地与其它球队就工作问题进行谈判,是劳资双方议价时俱乐部的最大护身符。

保留条款使优秀球员几乎成为球队的永久财产。每个赛季每名球员的工资最高只有 2000美元。虽然球员工会早已出现,但普通球员并没有挑战这一非法条款的经济实力与地位。直到1968年,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前首席经济顾问马文·米勒(Marvin Miller),在担任球员工会第二任执行董事的两年任期内,就为此条款进行谈判。而在当时,由于球队老板们的勾结,这些努力往往不起作用,直到这一勾结行为在1986年至1988年期间被仲裁员乔治尼·高洛(George Nicolau)判定为非法:1968 年,米勒领导下的球员工会促成了美国职业运动史上第1个集体谈判协议(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CBA),该协议的MLB 官方文件名称是Basic Agreement。首个劳资协议涵盖1968年和1969年期间的赛季,协议较短,且相对来说未牵涉重大利害关系。但球员最低工资得以从20年都没变过的6000美元增加到10000美元。更重要的是,该协议构建了球队老板与球员关系的正式架构,包括针对球员不满可向大联盟执行长提请仲裁的书面程序。

对于其他职业体育而言,由于球队老板们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球员可在劳资谈判时商讨最低标准,如在合约期满时,根据自己的条件就新合约与球队老板进行谈判。例如,美国国家冰球联盟的老板们除了与球员进行劳资协议谈判外别无选择,这种劳资协议保留了小联盟球员的保留条款,但向大联盟球员让步,使后者获得自由球员的权利。但是法院拒绝将这种有利于其他职业体育运动员的裁决应用于棒球运动员,对于棒球球员而言应该也是一种不作为。

3.3 球员工会

球员工会是球员们自发组织的一个社会团体,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可以与球队老板就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进行谈判。在1966年之前,职棒大联盟球员工会(MLBPA)并未发挥作用。由于球队老板们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他们可将比赛的大部分收入揽入囊中。这一状况直到1966年马文·米勒当选为工会主席后才得以改变:他利用自己在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积累的丰富经验,着手处理棒球劳资关系问题。在棒球繁荣发展的时代,特许经营权的价值持续增长,他的强硬手段最终不仅为球员争取了“更多福利”,也使球员在交易和其他事项上的想法得到了更多尊重。自此,工会便一跃成为一个尽量减少让步的强势联盟。他这种坚决的态度是合乎情理的:在当时的状况下,由于棒球产业并不受垄断法制约,球员不得不为应有的一切而抗争。但是这种强硬的姿态也导致了一个严重问题,这一问题直至今天还一直困扰着棒球行业:使用药物提高成绩在棒球领域似乎已较为普遍,而工会却近半个世纪里拒绝对球员进行抽检。

工会认为抵制药检的初衷是为球员的利益着想,但却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兴奋剂的滥用,并最终导致诸多记录可能被撤销。2003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主席庞德就曾公开表示美国棒球联盟的药检政策太软,他认为,美国职业棒球联盟的药检政策对世界反兴奋剂斗争来说是“笑话”和“污辱”;而棒球被踢出2012年奥运会的主要原因,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宣称就是因为无法在比赛中实行强硬的反兴奋剂政策。

4 结论与启示

4.1 结论

职业棒球反垄断豁免权自20世纪20年代产生以来一直都是争议的热点。在美国体育政策的放任期,为了重振职业棒球,国会适时的授予反垄断豁免权,这在当时是顺应了市场需求。因为棒球产业在当时刚刚起步,如果过多的使用规制措施,就很难培养出一定规模的体育市场。但随着职业体育的迅速发展,当初诸多的不利因素已经淡化甚至消失,豁免权的存在就在民众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显得有失公正。当前,劳资关系、球队收入差距、与主办城市的关系以及电视转播权等问题都与豁免权的存在有关。尤其是对于劳工关系,美国著名体育评论家津巴里斯指出:“1972年以来,每逢遇到大联盟球员关系委员会与职棒大联盟球员工会就基本协议重新谈判时,都会出现罢赛或停赛。”这反映了球员与球队老板之间萦绕不去的敌意。虽然现在球员的权利已大幅增加,但棒球体系仍然更多的倾向于球队老板的利益;他们往往能在薪资仲裁听证会中胜诉;而在确定球员对球队的价值时,往往过于依赖纯粹的统计数据。球员经常只能为了维持已经赢得的权利而抗辩,而不是为了新福利而谈判。简单地说,球队老板长期处在权力制高点来处理各项事务,这一权利制高点使得他们可以给予或拒绝给予。只要豁免权存在,这种情况便无法得到根本改善。

4.2 启示

当前我国的职业体育发展还处于刚起步阶段,与世界体育强国差距很大。我们需要加快学习发展,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与职业体育相关的政策法规。美国职业棒球的反垄断豁免权,对我国职业体育相关立法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第一,立法明确,避免模糊。从美国职业棒球反垄断豁免的相关诉讼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各级法院对豁免的范围和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这就导致判决结果经常出现自相矛盾,降低了法律的威严,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我国体育法起步较晚,我们更应该在《反垄断法》的框架内对职业体育的反垄断豁免权问题进行细致研究,在具体条款上做到界限明确,内容具体。

第二,減少行政干预。职业体育和其他行业不同,有自身的特殊性。长期以来我国竞技体育实行举国体制,行政干预太多,阻碍了体育职业化的正常发展。所以要尽量避免利用行政的手段直接干预,实行反垄断政策,保护公平竞争,适度缩减优惠政策的范围,促进体育职业化的健康发展。

第三,用发展的眼光,公正处理遗留问题。从美国职业棒球获得反垄断豁免的历史进程来看,处理实际问题,要用发展的思路,重视其阶段性特点,不能因循守旧。在20世纪20年代初期,当时市场混乱,职业体育还很薄弱,对棒球进行反垄断豁免促进了这项运动的持续发展;但后来棒球产业得到迅速发展,这时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缩小甚至取消其豁免范围,加强规制力度,防止垄断滥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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