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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改革中受托责任履行的探讨

2018-06-11罗文波樊宏涛

丝路视野 2018年35期
关键词: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

罗文波 樊宏涛

【摘要】我国政府会计一直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是随时经济的发展,收付实现制的弊端越来越多,尤其是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都发现,收付实现制无法反映家底,以至于政府的抗风险能力特别低。为了更加准确、完整的反映政府家底提升政府抗风险能力,我国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报告,同时统一各单位的核算口径,于是开启了一场政府会计的革命性变革,但是权责发生为基础后,如如何更好的反映各政府单位领导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是当前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借鉴企业中受托责任履行的相关制度,来探讨出政府会计改革后受托责任履行的实现。

【关键词】政府会计;改革;权责发生制;受托责任

一直以来我国都很好对政府人员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国家作为国有资源的所有者,而各级政府人员作为国有资源的管理者,在传统的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制度中无法正确的反映政府人员的受托履行情况,因此无法通过市场的口径来考核政府工作人员,每年仅仅是通过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隋况来反映政府人员的政绩,这使得政府人员会为了获得政绩大面积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甚至不顾各资金的使用效率,这样就违背了受托责任的初衷。随着政府会计的改革,引入权责发生制后,要求政府单位全面、真实的反映家底,政府人员的受托责任观的会计目标就具备的实现的基础条件,国家可以通过政府单位编制的收入费用表来范围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一、受托责任观的相关理论

现代社会生活中,受托责任关系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政治家应对选民负责;人民公仆应对人民负责;董事应对股东负责;经纪人应对股票持有人负责;个人和组织应对不同利益集团负责。受托责任观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井鸠雄士(Yujiljiri)、恩里斯特·帕罗科(Emest J Parlock)等人,其主要代表文献有井鸠雄士所著的《会计计量理论》。

受托责任概念的发展与公司制度、现代产权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以公司制为代表的企业形态开始出现并广泛传播,随之而来的是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资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资源的受托人管理委托管理客户(资源所有者)支付的资源。委托人关心受委托的财产资源的价值和增值。因此,受托人对受托人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和运用,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加其价值。受托人有义务及时、完整地向受托人报告受托人资源的管理情况,以免受托人承担经济责任。委托人通过相关规定、合同和惯例鼓励和约束受托人的行为。根据现代会计的受托责任观点,是政府的受托责任对政府会计产生了需求。然而,政府的受托责任不同于企业的经营受托责任,这一差别将对政府会计产生重大影响。此外,受托责任对政府会计产生需求,具体又可分别从委托代理、公共管理和公共选择等几个理论维度加以考察,并能够据此得出不同理论视角下对应的不同类型的政府会计模式,及其分别适应的环境特征。

二、权责发生制基础的政府报告作用

权责发生是指所有的经济业务应该以该业务的发生时点进行记账确认,而不是以实际收入和支出作为确认收入和支出的时点。权责发生为基础的报告可以真实的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通过权责发生下要求政府单位的所有资产必须进行折旧,这样使得政府单位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更加真实。并且政府会计改革后要求政府单位必须编制收入费用表,传统的政府会计制度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其收入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收入,而指实际收到钱确认收入,并不去追溯收到的钱是否属于本期还是未来的预收款项,这样就很难反映政府单位的受托履行情况,例如为了完成收入,可以提前预收部分款项,未来完成预算支出的执行,可以提前预付一部钱。

选择合适的政府财务报告目标和报告模式世界各国都采用与政府财务报告目标密切相关的政府财务报告模式。必须改革政府财务报告目标设定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环境条件。研究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科学地选择与目标相匹配的政府财务报告模式,应当在新公共治理理论的基础上,考虑善治的基本含义,选择政府财务报告与现代国家治理制度相匹配,主要包括对受托责任观和决策的有用性目标的财务报告

权责发生为基础的报表,要求按经济业务的发生时点作为记账和确认的时点,这样只有经济业务的发生,才能确认收入或者费用,那样的政府单位人员的受托责任就可以真实的反映出来,全年的盈余也可反映出来。政府会计改革后可以通过收入费用表来反映政府单位人员的受托履行情况,对于本期盈余为负数的单位可以认为该单位的成本费用控制的不够理想。

三、政府受托责任履行的探讨

受托责任观反映的是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政府单位人员的受托履行情也是通过政府会计报告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情况进行反映,如果单纯的从报告的信息披露情况来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这就有可能使得一些政府单位领导为了保证财务报表的“美观”,而不进行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因为公共基础资产,从单纯资产的角度来看,不但无法给政府单位带来立杆见影的经济利益,而且还会由于折旧的原因给单位带来一定的费用支出。这样对于单位的财务报表是不利的。正是这种原因,可以很好的控制一些平困县大量的建设表面工程,甚至为了政绩不惜举债进行建设。但是对于一些优秀政府单位也会因为受托责任的履行,而控制公共基础资产的建设,尤其是对于短期就有可能调离的领导。更不会进行建设。为此对于受托责任的履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相融合

本次政府会计改革统一了所有单位的核算方法和会计制度,增加了各单位的信息可比性,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比对不同单位的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但是不同单位和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如果单纯想企业那样直接通过利润的情况来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是不可取的,因为政府单位的财务要素与企业财务会计要素有一定的区别的,因为政府单位是服务单位,其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所以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不能单纯的看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基础设施所带来的间接收益也应该考虑进去,如基礎设施建好后,就业率的提升、公司的进驻、人才的进驻等等。所有差异化考核,对政府不光要参考财务信息,还应该参考非财务信息。

(二)探讨出长期考核机制

对于领导人的受托履行情况探讨出长期的考核激励政策,有些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这就使得政府单位人员不愿意进行大面积的改善公共基础设施,这就要求在反映政府单位人员受托责任履行情况除了进行当年的考核外,还应该找出一种长期考核激励政策,比如在在后期的履职中对于之前的履职过的地方的业绩增长也作为其考核的一项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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