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实施“订单式”培养的法律风险研究
2018-06-11谭俊
谭俊
【摘要】“订单式”培养是我国高职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为高职院校学生就业和企业用人提供了新的有效途径、但随之而来的也有相应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可以采取行动减少或者避免法律风险的出现。
【关键词】“订单式”培养;必要性;法律风险
一、高职院校实施“訂单式”培养的必要性:
(一)政府职责的要求
政府对职业教育具有指引、管理、调节的职能。“订单式”培养全程需要政府、企业、高职院校、社会各方互相合作。在这些合作关系中,政府的引导、协调、推动和促进作用尤为突出。政府的这一作用能使高职院校、学生和社会都从“订单式”培养中获得实在的利益和好处,实现各方都赢的局面,使“订单式”培养健康发展。
(二)“教育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大力提倡“教育法制化”,即立法机关制定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以此为依据管理与教育相关的各项事务,有效保障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三)高职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
高职教育的特点就是对应企业需求、面向企业市场、实践性强,培育的学生能适应企业工作的时间短。在高职院校进行“订单式”培养是高职教育直接对接市场、适应市场的有效途径。但在实践中所显露的问题提醒我们应该对“订单式”培养防范其法律风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与制度层面保障“订单式”培养模式的健康发展。
二、高职院校实施“订单式”培养存在的突出法律风险:
(一)“订单式”培养合同不规范:
(1)合同签约主体混乱。“订单式”培养的参与主体涉及企业、高职院校和学生三方,在实际调查中发现,“订单式”培养合同的主体有的是企业和高职院校是合同双方。有的是企业和学生双方。有的是企业和高职院校签一份合同,学生和企业又签订另一份合同。签订订单式培养合同的各方混乱。(2)合同内容简单粗糙。在实际调查中发现,订单式培养合同的条文只有十几条,关于企业、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更是缺乏,这不符合我国高职教育培养学生的基本要求,也不符合校企合作健康进行的要求。(3)违约责任条款规定不清晰。在实际调查中发现,“订单式”培养合同中有违约责任的条款规定的凤毛麟角,即使有违约责任条款也多是规定的学生违约承担的责任。对于企业违约应该承担的责任的合同较少见。
(二)“订单式”培养合同的参与各方缺乏稳定性
(1)企业履约能力不稳定。教育的时间年限较长,学生在校培养的时间一般是两到三年。而市场的变化对企业的存续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2)学生履约的不确定性。现在的学生思想活跃,接受信息快速,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导致学生择业观和就业观会有变化。很可能在入学时愿意选择的企业和岗位,在毕业时又不愿意。从而导致其履约的不确定性。(3)学校履约能力受教育经费、教育成本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早在1999年教育部、国家计委出台的《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中规定“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
三、避免高职院校实施“订单式”培养法律风险的建议:
(一)明确制定“订单式”培养合同的具体内容
制定“订单式”培养格式合同。“订单式”培养在我国各处蓬勃开展,其合同使用将会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政府部门可以组织教育专家、法学专家、企业专家、学生代表等共同商议和制定格式“订单式”培养合同。,制定“订单式”培养格式合同充实了相关法律资源,大大降低了各方的缔约成本和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订单式”培养中参与各方无“范”而循的问题。一份标准的“订单式”培养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应该有明确的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应该明确详细的规定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培养目标、培养时间、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明确用人单位、学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承担违约金的标准。签订合同的企业是由于企业经营问题无能力接受毕业生的话,需要我们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企业单方解除合同时的法定条件,避免用人单位借机拒绝接收毕业生。
(二)抓紧修订《职业教育法》的相关内容
(1)明确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明确规定“订单式”培养中企业、高职院校和就业学生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2)明确企业培训学生实习实训的硬件措施的标准、企业内指导老师应该具备的资质。因为企业工作场所设施的好坏直接影响学生企业学习和操作能力的培养。指导教师的教学水平直接影响到学生的为人处世。(3)健全关于学生安全保障的规定。学生在实训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极为重要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医疗的规定不适用于学生。因此,应当以法律形式规定实习、实训过程中用人单位、学校、学生分别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