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管理的几点改革
2018-06-09王胜斌
王胜斌
摘 要: 随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6年12月14日至16日在北京举行,阐明2017年经济工作指导思想是在去产能方面,要继续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创造条件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同时煤矿安全形势呈现以下特点:(1)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持续好转,事故持续减少。(2)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3)非法违法、超层越界行为仍然严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4)煤炭生产规模、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乡镇小煤矿事故比例较大。(5)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然较多。由此可见,新形势下煤矿安全工作仍然面临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关键词: 能源结构;劳动保障;安全培训;思想引导
安全生产方针是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确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017年国家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就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关于“企业必须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指导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工作防机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提升了煤矿安全保障力。在这种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改革。
一、国有煤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煤矿基层领导重生产效益,轻安全教育培训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确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它是党和国家为确保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的安全持续进行而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但是,国家制订的安全生产方针到了地方煤矿很多时候都是打折执行,甚至有的基层队长给予零执行的命令。我们不仅要问哪些不执行《安全生产法》的领导,胆子或着说是勇气都是从哪来的呢?认真想来无非是两个方面的原因:一、监督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二、一些领导自身素质太差,从主观思想上不愿意转变对安全的重视,从另一个层面上也反映了这些领导不重视职工的人身权利,官僚作风严重。
(二)国有煤炭企业虽然在转型升级,但安全生产形式仍然严峻。
从河南省境内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形式来看:2017年1-3月份,全省共发生1起煤与瓦斯突出和1起顶板事故,分别死亡12人和1人。安全生产形式空前严峻。
其主要原因有:
1.瓦斯突出和顶板事故管理层与作业职工思想上重视不够。管理者没有进一步加强瓦斯治理监测工作。
2.个别职能部门监督不到位,主要表现在:没有严厉查处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措施不落实、监控系统不可靠、抽掘采不平衡。
3.一线单位个别职工岗位责任制不履行、串岗帮忙,违章作业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仍然突出。
二、如何解决国有煤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加强教育培训。
①对负责本矿瓦斯抽采和防治的管理人员、顶板管理人员、工程监督管理人员、井下监察科人员、煤矿督察人员、质量办人员等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开设《思想政治》课,转变个别管理者的懒惰、消极、弄虚作假的、徇私舞弊、缺乏担当的思想观念,提高他们的防腐拒變的能力,使他们真正发挥好煤矿安全管理者的作用。
②职教教师对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要认真讲解关于《煤矿安全规程》、《新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刑法》、《矿产资源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规范他们的行动原则和执法依据,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
③认真落实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考试不合格人员坚决不予上岗,考试合格后放能从事管理工作。
2. 安全事故的发生与企业员工教育培训有密切关系。因此,职工教育工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对煤矿企业的职工不断巩固教育加大培训。
①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和考试制度。对一线职工培训要执行全日制培训制度,坚决不打折扣,对不支持这项培训制度的基层领导和职教机构领导要给予严厉追究,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确保培训质量。对职工培训后的考试,不管是煤矿一般工种还是特殊工种都要认真监考,杜绝替考抄袭现象的发生。对考试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补考仍不合格的员工要重新培训并记入工作档案,在排查本单位不放心人时作为重点排查。要杜绝培训机构教师监考不严或与考生相互串通作弊的现象,对查出违反纪律的教师要坚决调离教学机构,以此来保证考试制度的落实。
②坚决执行国家对煤矿的安全管理政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明确指出:“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三、加强企业员工的劳动保障。
1.建立每个生产班组人员上岗前身心健康检查制度。
煤矿职工很大一部分要从事井下作业,因为工作地点阴暗、潮湿、工作空间狭小、气候恶劣等因素的影响,职工身心素质受到很大影响。其次,职工的不良生活习惯也会影响第二天的工作状态。因此,要建立对每班职工下井前单位管理人员检查员工身体状况的劳动保障制度。如:测量血压、心跳,询问职工休息状况、观察员工有无异常状态等。对健康状况不佳的员工要坚决制止其上岗。
2建立在每个生产班组人员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巡查制度。
煤矿职工很大一部分要从事井下作业,因劳动强度大,自然灾害多,生产条件艰苦的条件,单位安全负责人要派专人在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活动,发现员工有体身不舒服要及时救助。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或反映。
3.建立员工婚假、丧假休息制度。
对煤矿企业员工在婚假和丧假期间单位领导不准安排其上岗作业。员工确需想要上岗工作时,要经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上岗工作。
4.建立员工重新上岗培训制度,来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对休假时间长或因病休假后重新上岗人员,要经车间、班、组三级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上岗作业,否则不允许上岗。
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017年7月1日我们国家要开始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就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有煤矿要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矿长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不管是企业的领导还是下面的普通职工,应清醒地认识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给我们煤炭企业不仅带来的是新挑战更是新机遇。我们只有牢牢抓住这个新机遇进行有效改革,才能促进煤企健康发展,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