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强制执行公证的研究
2018-06-08郭臻董秀霞
郭臻 董秀霞
[关键词]股票质钾式回购交易;强制执行公证;风险
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颁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目的是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随之,各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金融债权业务中积极引入公证机构参与风险防控,对于原来不经公证机构介入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也纷纷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面临此类新兴新业务,公证机构应认真研究此类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从受理程序、风险告知、审查身份、资质等方面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出具执行证书,并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执行。下面笔者就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产生过程、风险、办理公证的要点等几方面予以分析。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
(一)产生的基础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来说,融资渠道单一是长久以来未能得到解决的问题,而利用所持有的股票進行融资,也一直是其改善融资渠道的重要途径。股票质押回购为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推出的一项创新型的证券经纪业务,由于其具有类似于银行信用贷款业务的特点,且融资成本较低、手续便捷,一经推出,就受到各方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
(二)发展过程
2013年5月24日,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之后在2013年5月27日,深交所也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了该办法,这标志着股票质押式回购这一创新业务被认可并正式推出。2013年6月24日,沪深两大交易所同时开始启动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2018年1月12日,为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与中国结算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
股票质押式回购作为金融创新类贷款业务,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主要面对的风险有三种,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除了这三个主要风险之外,还存在法律风险、质押率风险等其他不可避免的风险。
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几个实务要点
(一)公证告知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的告知: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要求融入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补充其他担保物,担保物应为依法可以担保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其他方式。融出方、融入方可以约定,在履约保障比例超过约定数值时,部分解除质押或解除其他担保。
2.对债券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告知: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融入方需明确做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回购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其意味着融入方一旦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项下的义务时,经融出方的申请,公证机构通过约定的核实程序确认融入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回购义务时,为融出方出具对融入方强制执行的《执行证书》,融出方执此《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程序,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融入方的财产。对于融入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形,融入方不可通过诉讼程序确认。
(二)资质审查
1.融入方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且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融入方应提交身份证明,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留存融入方资质审查结果。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
2.融出方应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融出方应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资料。
(三)重要资料审查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应载明标的证券范围、质押率上限、风险控制指标等;交易要素、交易流程、登记结算、权益处理、资金用途、履约保障、违约情形及处理;融入方、融出方应委托证券公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应重点标注赋予强制执行条款,即融入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回购义务时,放弃诉权,接收受强制执行。如《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无法添加该条款,可由融入方签署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书。并且确定融入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回购义务时的核实方式和程序。
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应载明融入方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须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可能会因违反相关规定被记录违约信息,并因此在披露日期起相应时间内不得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等风险等。
3.融入方为法人机构的,应审查《公司章程》,考察《公司章程》中对于重大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据此决定是否需要融入方提供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章程》应提供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文本,对股东会会议纪要列明的股东进行核实谈话。
4.融入方为个人的,应考察其配偶的意思表示,其配偶了解并清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其配偶不能现场做出意思表示的,应出具经公证的声明书。
四、结语
通过对融入、融出方的全面告知,审查资质,考察相关资料协议,依法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能够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