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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债务责任的分析

2018-06-07和蓉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关键词:债权人

摘 要 为了担保合同履行作为债权人往往要求由保证人,保证人无论是在担保合同履行还是纠纷中责任承担都有重要作用,而保证人对合同的保证责任是否波及其配偶在当前许多合同纠纷中都有涉及,因此本文从这一视角对该问题展开讨论。本文首先对保证人配偶的债务责任从概念、产生原因等方面进行了简单概述,然后从法理角度对保证人配偶对债务承担责任进行了分析,探讨了认定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责任的理论争议与标准,最后通过案例分析对当前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通过本文研究为理论关于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债务责任的争议提供一些说明,为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解决提供有益帮助。

关键词 合同纠纷 保证人配偶 保证责任 债权人

作者简介:和蓉,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58

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债权往往会向债务人、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尤其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逃避债务情形下,对保证人更是会极力追责,有的债权人还会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共同承担债务为由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承担债务责任,对于这种突破了合同当事人范圍的主张,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大争议,因此关于该问题的研究非常必要。

一、保证合同与保证人配偶的债务责任概述

(一)保证合同概述

合同纠纷中涉及保证人责任主要是有保证人参与的合同,无论保证人以何种形式参与主合同,都形成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包括三种形式,一是传统保证合同,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二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中有签章,主合同中有保证条款;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文书。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主要是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由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不同,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二) 保证人配偶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概念

按照现有立法规定,对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保证人,并没有对保证人配偶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关于保证人配偶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十分引人关注,债权人在合同纠纷中为了保障债权实现,不但将保证人起诉,还会找出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义务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将保证人配偶一并作为被告要求承担债务责任,司法机关对此也没有统一认定。笔者认为保证人配偶对债务承担责任与否有待进一步讨论,但是可以对保证人配偶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主要是指在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由于夫妻间共同财产义务关系对担保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起了担保责任。

(三) 保证人配偶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原因

为何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将保证人配偶作为被告要求承担债务责任,这是有一定原因的,主要有两点:

一是合同中债权人为了实现自身债权,总会想尽各种办法,其中增加债务人人数就是一种保障。当前无论是资金借贷还是业务往来,订立合同并设置保证人已经成为常态,尤其是民间借贷很多都是因为没有抵押物无法获得金融贷款,通过民间借贷提供保证人获得资金成为一种通用做法,债权人对此类债务也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一旦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在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时就会考虑到保证人在家庭所拥有共同财产,而依据夫妻对债务共同承担之规定也会考虑将保证人配偶作为承担责任对象提起主张或诉讼。

二是我国立法上确实有规定基于夫妻关系财产共有、债务共担,尤其是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对家庭财产进行处分,同时对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也规定为共同债务,虽然规定了除外情形,但也是以举证为前提。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方面的规定是保证人配偶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根据之一,也是上文所说债权人将其列为被告的依据。

二、保证人配偶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法理分析

保证人对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是由于参与到了合同中,无论是以哪种形式都形成了保证合同,从合同相对性上来说,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项下责任也是在合同相对性范围内的,但是一旦要求保证人配偶承担保证合同责任,不但在法理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更会在实践中引起大的波动。

(一)担保法及其理论下的保证人配偶责任

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或担责的一种约定,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是最为详尽的,尤其是在性质上从担保法中可以明显看出其单务性、无偿性、从属性。从担保法及其理论来看保证人配偶责任,笔者认为是不应当要求保证人配偶承担债务责任的。首先,从单务性角度,强调的是保证人对债权人单方面承担了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配偶担责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也打破了保证的单务性属性;其次,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本身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而保证人配偶对保证责任也是从属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保证合同的,因此不能直接将保证人配偶责任直接规定为保证责任,这样是缺乏依据的;再次,保证人本身并未通过保证合同获得任何收益,保证人配偶更不能从中获得利益,如果基于夫妻共有债务让保证人配偶担责是有失公允的,但也不排除有的保证人家庭从中有所受益,因此也不能完全从无偿性角度否定保证人配偶担责。

(二) 婚姻法及其理论下的保证人配偶责任

上文提到债权人主张保证人配偶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就是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有、债务共担,但是当前我国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各种形式财产约定也越来越普遍,例如有的夫妻约定了AA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共同生活等也涉及共同财产等,同时对婚姻法中“生活所需”,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在不断扩大其范围,这也是无论大众还是法官都会认为要求保证人配偶承担对合同纠纷下债务责任有失公平。

三、 认定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责任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难

(一)认定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责任的理论争议

1.保证之债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

否定保证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主要依据在于合同具有相对性,让没有参与到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配偶承担责任将会造成合同理论受到冲击,同时保证合同的无偿性使得保证人家庭没有任何受益就加在夫妻双方身上过重担保责任,社会公平正义也会受到诟病。同时也有学者找到了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复函) 中就有规定夫妻一方在外担保之债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2.保证之债存在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

持该观点学者主要依据的就是夫妻财产共同、债务共担,虽然司法解释中曾有规定,但是只规定了不能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但是婚姻法中还有其他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婚姻法第41条、《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解释》等都还可以作为依据,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是其配偶明知或曾表示过认可的,也有一些保证行为给保证人家庭带来了实在受益,是有必要将保证之责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保证人配偶一并承担的。

(二)认定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责任的实践困难

虽然实践关于合同纠纷案例中债权人有提起对保证人配偶追偿的先例,但是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处理大不相同,首先在受理上,有的法院对起诉保证人配偶的直接不予受理,因为有的法院认为基于夫妻关系起诉要求保证人配偶承担债务责任就必须证明夫妻关系,债权人无法提供的法院不予立案也是合理的;其次,在判决结果方面,有的法院支持了债权人请求,判定保证人及配偶共同承担债务责任,有的没有支持债权人请求,判定保证人配偶无需担此责任,但是驳回理由各不相同,还有的会平衡债权人与保证人配偶双方权益,对能够证明保证行为获得保证人配偶认可的就酌情判定保证人配偶承担债务责任。司法实践这样混乱情况,与法律上没有明确依据有很大关系,但各自为政不同裁判结果只会加剧司法机关裁判困惑,对上文理论界争论也只能加剧分歧。

四、认定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责任的标准

(一)认定共同债务的要严格标准

笔者认为对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债务责任的认定应当审慎,要有严格的标准,才能避免实务中过度自由裁量加剧司法困惑。首先,要考察保证人配偶与保证人之间是否对保证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认可之意,如果保证人配偶表示过认可保证人保证行为,作为债权人是有理由相信保证人与其配偶愿意共同提供保证的,例如当前实务中有的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文书就有保证人配偶签名一栏,这就可以作为要求保证人配偶担责的证据。其次,作为法院在裁判时要着重考量保证行为是否给保证人家庭带来了受益,虽然保证合同具有无偿性,保证人一般不会从中获得受益,但也不排除因为提供了保证,债务人为保证人提供了其他便利或者给予一定报酬、好处等,对于此种保证人及家庭获得受益的可以将保证人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要求保证人配偶承擔。以上两项标准都存在举证难的限制,但是出于公平公允考虑,还是要严格标准,这也有益于促进债权人将保证合同更加完善。

(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当前对于债权人来说要想提起对保证人配偶承担责任的诉讼主张,就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无论是对夫妻关系、主观人体还是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举证都是十分困难的,而如果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保证人配偶,要求其证明不知道保证人保证行为、不认可保证人保证行为或者没有家庭受益也存在举证困难。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案例分析总结证明要点,对不同证明要点合理分配不同债权人或者保证人配偶进行举证,统一举证要求也有利于保证合同更加完善。

(三)明确裁判原则

关于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是否对债务承担责任关系到债权人利益、保证人配偶利益,通过上文所述各方都有其担责与不担责的理由,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一定要有明确裁判原则,笔者认为应当坚持两项原则,一是保护善意无过错方利益,无论是债权人或者保证人配偶都有可能是无过错的,法院对保证过程一定要详细调查,尤其是要考察保证过程中双方是否都尽到了注意义务;二是做好利益平衡,债权人与保证人配偶在均无错过情况下如何裁判是否担责,就需要法院进行利益平衡。

五、结语

是否要求保证人配偶承担债务责任关系到债权人利益、保证人配偶利益,同时从法律规范上也涉及多项部门法内容,除了作为依据的婚姻法,还有合同纠纷主要依据的合同法、担保法等,也是由于法律规范内容上并不完全一致,适用不同法律规范会有不同判决结果,因此一定要从理论上形成统一标准,促进立法对该问题进行统一规范,也为司法实践提供确定性依据。

参考文献:

[1]唐群.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ID责任分析及裁判对策.暨南大学.2015.

[2]陈洁、张妍丽.金融借款保证合同中保证人配偶的责任承担.人民司法(应用).2017(8).

[3]厉莉.保证合同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人民法院报.2015-06-11.

[4]马翔.保证人配偶明知保证之债的应否担责.山东审判.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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