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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破产法重整债务人

江 未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 401123



破产清算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江 未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 401123

2007年的《破产法》的出台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长期以来在企业的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破产法》的出台确立的破产重整制度能够让债权人参与到企业的破产清算中,但是同时在实施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债权人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择缺乏自主权、债权人缺乏实质性的破产费用的决定权,导致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因此通过分析我国《破产法》中关于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为完善我国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提供借鉴。

破产清算;债权人;利益保护

一、《破产法》对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破产法》中规定破产清算要设立破产管理人,通过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接管、管理与分配,破产管理人享有独立的权益与责任,有效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但是同时破产管理人制度对破产清算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存在一定的缺陷,虽然破产清算组被破产管理人替代,由人民法院进行制定的方式进行管理,从这一规定上看,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是无权要求选择破产管理人的,如果债权人要求更换破产管理人,前提条件在于破产管理人存在过错。虽然《破产法》中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但是这种监督权行使是依附于法院而行使,缺乏独立性。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单纯依靠法院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难以保障监督的有效性,债权人缺乏实质性的监督权力,导致破产管理人擅自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利益,如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企业资产的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与挪用公款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

(二)债权人无法参与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环节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直接体现在重整计划上,根据现有的《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者是债务人以及破产管理人,债权人无权参与计划的制定,只有表决权,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如果债权人对于重整计划多次表决并未同意的,根据《破产法》第87条的规定,法院拥有强制裁定批准同意重整计划的权力,而且法院的裁定是终局裁定,债权人是没有上诉或者申诉的权利,从法院介入到破产清算程序中看,法院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

(三)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债权人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所有人,债务人能够知晓自己的经营状况,而且对于清算过程中的行为也比较清楚,但是债权人由于难以介入到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权益容易被债务人侵犯。债务人利用自身的职权便利对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操纵。我国的《破产法》中对于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机制规定并未明确,导致债权人无法准确的了解到破产清算程序,对于破产清算管理工作进程难以赚的掌握,导致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对策

(一)健全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从我国的《破产法》的实施上看,债权人对于破产管理人的约束力度不足,虽然一定程度是为了保障破产管理人独立行使职权,但是债权人作为权利的保护者,其应当享有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权利。因此,在立法上要细化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对于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权利,要明确其行使监督权利的独立性,而不是需要向法院进行申请才可行使。要保障债权人的监督机制,要从立法上明确破产管理人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行使的各项行为,有效的监督与约束破产管理人的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债权人的利益。

(二)推动债权人参与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环节

破产清算重整计划直接关系着债权人的债权分配,决定债权人获得的清偿范围,目前我国的破产法等相关的法律中规定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进行制定,这明显不利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因此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规定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制定重整计划,为债权人参与制定重整计划提供机会。

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前,法院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特别是一些对原有的重整计划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要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并且充分听取各方对于破产清算重整计划的意见。同时,法院要赋予债权人对重整计划不满意时的上诉或者是申诉的权利,给予债权人充分的利益保障。

(三)完善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信息披露机制

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很有可能因个人的私利而做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此要注重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设,破产管理人要遵循义务及时的进行信息的披露,加强与法院、政府、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使得破产清算程序更加的透明化,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1]杨晓睿.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20):103-104.

[2]陈怀新,孙兴旺.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期间从其抽逃出资股东处获偿的效力[J].人民司法,2012(06):100-102.

[3]刘家胜.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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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9-0145-01

江未(1983-),男,安徽桐城人,法律硕士,就职于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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