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创新扩散理论看科技成果如何更好转化
2018-06-06
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智库专家李春成近期结合E.M.罗杰斯所著《创新的扩散》一书所阐释的创新扩散理论,就如何做好成果转化应用、技术转移等方面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
成果转化不完全是科学家的事情
罗杰斯将创新扩散定义为创新在特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特定的渠道,在特定的社会团体成员里传播的过程,认为创新的扩散本质是人们对新事物主观评价的交互的社会过程,是社会变迁的普遍过程。所以在作者的理论体系中,创新扩散除了创新本身的因素外,还包括沟通渠道因素、时间因素和社会体系因素共计四大因素,因此,创新扩散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
成果转化应用或技术转移实质也是一个创新扩散过程,所以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显然不仅仅是科学家的事情,甚至主要不是科学家的事情。一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成败、快慢,除了科学家技术专家,还需要企业家创业家、投资家金融家。从社会传播学视角,还需要得到社会认可,或通过营销推广让用户接受,甚至还要考虑创新成果对社会价值、社会福利的正负影响。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信息沟通是逐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过程
罗杰斯明确指出,一项技术通常有两部分组成:硬件,实现此项技术的物理工具或材料;软件,提供给工具的信息。正是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作者强调技术除了被物化的硬件部分,主要是由信息构成的,所以技术转让其实就是一个信息沟通的过程,而且这种信息沟通是双向的过程,双方或多方都应当参与到信息交换中去,以便建立对该项技术的相互认知和不断双向反馈。
成果转化应用、技术转让的过程,就是减少技术的不确定性的过程,就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过程,这也正是成果转化中不仅需要重视物化的硬件技术,更需要重视软件作用、更需要重视信息沟通的原因。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进一步明晰了技术转移概念,指出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可以看出,技术转移被定义为系统知识,也就是系统化的信息,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这也说明,技术转移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种系统知识能否为双方所理解,所以国家寄望于通过各种技术转移服务减少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起到帮助信息沟通的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思想观念等“软技术”的转化同样重要
罗杰斯认为,提到技术创新,人们往往只是想到硬件部分。而软(技术)的创新,包括思想观念的创新、社会技术的创新、管理技术的创新等等,虽然可观察性略低,社会接受起来的速度可能相对较慢,但却是广泛存在的,创新的重要性和社会经济价值也不一定低。
不仅一项技术创新或科技成果包括了软件和硬件两大部分组成,而且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许多软科技创新本身就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技术创新,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仅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内容,而且在硬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中的作用也变得越来越关键。
在成果转化与政策实践中,不少地方也开始认可软科学研究、软件开发、科技咨询、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应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把横向知识性、智力型的服务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其实,这种对科技成果转化内容的范围的新界定,也是符合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立法精神的。
科技成果转化中再创新作用巨大
在对创新扩散的研究中,一直到上世纪70年代,再创新的概念才开始得到关注。过去很长时期内,人们认为创新在扩散过程中是保持不变的。
但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在实施一项创新和用户在采用一项创新的过程中,有两点是非常重要的:一是对原有的创新进行修改和修正是十分常见的。大量的案例表明,在创新得到传播时,创新会得到不断改变和演化。较高程度的再发明会使得创新具有较高程度的延续性。而且,随着创新本身的加快和应用周期的缩短,再创新更加重要了。二是创新扩散的有关活动及决策实际上在扩散发生前就已经存在了。
所以,把这样的认识放到成果转化中,也是适用的。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从发现问题、决定投入资源开展研究、产生科技成果、开展成果转化与应用,与潜在用户的交流,就始终是伴随着成果转化的过程。换言之,成果转化并不是从产生科技成果之后才开始的,这也正是许多产学研合作从大学、科研院所的科研立项就开始了,许多投资机构从基础性研究便开始介入的原因所在。另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从商业化开始的一系列后续过程中,成果的成熟化、工程化、市场化的适应性再创新再开发再发明并不鲜见,而且也成为一个成果转化受让方、受让地区转化体系的能力的体现。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体系更重要
《创新的扩散》一书对创新扩散的研究中一些偏见进行了批判,指出其中许多创新扩散研究存在对个体指责的偏见,换言之人们倾向于个体对创新扩散出现的问题负责,而不是个体组成的体系对此负责。
实际上,这种指责的偏见,也常常出现在对成果转化的社会认知中。如经常会出现对成果转化失败归咎于成果所有者不配合,指责科学家提供的信息不对称不真实,指责成果拥有者不守信用等。
同样,也常常会出现对成果转化失败归咎于成果受让者不讲信用等情形。人们对成果转化中的供需双方关系的复杂性、社会经济系统是否有能力吸收新技术往往缺乏足够的认知。在创新研究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这种对某个单独因素指责的偏见已经严重制约了创新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