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屋社会的语境、限度及其演变
2018-06-04胡艳华
摘要:家屋社会是人类学家在研究社会组织和亲属关系时,为了克服传统分类系统的局限性所提出的一种解释性理论。亲属关系是家屋社会的原始语境,等级体系及其所包含的社会阶层结构是其最初的限度,现代社会的关注点逐渐从家的象征意义转变到有形的物质空间结构,对此理论的批判集中于家屋社会并不只出现在阶层社会。家屋社会有其经验上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亲属关系永远不会消失,因此该理论在未来仍有它的解释张力。
关键词:列维—斯特劳斯;家屋社会;亲属关系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5-0141-04
家屋社会理论发端于人类学家在田野调查中对亲属关系的解释与思考。人类学家博厄斯(Franz Boas)曾经研究过夸库特人(Kwakiutl)的社会组织,他面对夸库特社会中复杂的亲属关系和社会组织,无法使用传统的人类学分类系统来描述。①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他选择用当地的一个词“numayma”来描述夸库特人的亲属关系,理解“numayma”的最好方式是将其视为一组由不同地位所组成的结构,既非父系,亦非母系,这一结构可能拥有一个象征阶级及权力的特定名号、地位或是位置。② 结构主义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Claude Lévi-Strauss)也发现传统的对于亲属关系的解释模型不足以解释他感兴趣的几个不规则的等级或阶层社会。为了克服人类学家共同遭遇的此类困境,斯特劳斯指出,“这种组织支持了约克社会的存在,……他们所有的都是‘家屋”③,由此提出了一个词“house”即家屋,而家屋社会这个术语能够更好地替代“numayma”去解释夸库特人的社会组织和亲属关系。家屋社会理论提出后迅速在西方人类学和考古学界得到广泛应用,被认为是人类学研究中一个非常有用的分析工具和理论,不断有人类学家和考古学家用田野调查中的案例去证明这个理论的有效性。由于家屋社会一词表面意涵的空间性,也有学者将其挪用到建筑学和空间设计中,很少去反思其理论运用和解释的合适性,鉴于此,对家屋社会及其运用的限制性再次讨论是很有必要的,否则就可能导致该理论的滥用并偏离原本的内涵。
一、亲属关系:家屋社會的语境
最初对家屋社会理论的全面描述,是在斯特劳斯的《面具之道》一书中。该书认为,在许多社会里,家屋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但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是一个家屋社会。家屋是一个制度下的产物,其包含各种在其他社会中被视为二元对立的文化范畴,父系/母系、亲缘/居处、近婚/远婚、世袭/成就等这些通常被人类学家用来分类不同社会的对立原则都可以在家屋内整合,家屋的精神超越这些社会集体生活理论上不相容的原则。家屋社会中的一个家屋是指拥有一定的物质和非物质财产的一个集合体,他们可以永久地通过姓氏传递或继承,只要他们之间的关系能够通过亲属、姻亲或两者都有的话语表达,这种继承和延续就是合法的。④
斯特劳斯的“家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当作莫斯意义上的“人”,家屋是人格意义上的,通常被解释为一个集合体,一个人作为权利和责任的主体,家屋作为一种与其他家屋相交换的关系特别是婚姻的集合体出现。尽管许多家屋都有单系继承的基础,但是仍然与配偶的“家屋”保持联系。财产可能通过父母或配偶获得,典型的贵族家屋通过策略性地婚姻去获得姻亲的财产。家屋也是获得个人成员身份的重要资源,不仅在社会关系中为他们提供一个地方,而且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居住空间,人们的认同借由他们对家屋的认同来塑造,亲属之间的关系也是基于他们各自家屋的关系。⑤
亲属关系作为一种获得权力或经济控制博弈的手段,母系继嗣群和父系继嗣群常常被家屋社会中的不同成员策略性地运用,亲属关系的策略性利用可能导致家屋内部的冲突和紧张。⑥ 在夸库特和约克社会的案例中,家屋在结构上是一个法律上的实体,整个家屋的功能,意味着一种分类的融合,这种分类在许多地方都被看成是共变或者彼此对立的。但在家屋社会的结构中一些看似相互对立的冲突,能够达到整合。换句话说,这种类型的结构是以一个更多差异化的社会地位为特征的,在那里政治和经济利益充分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但是仍然没有超出“古老的血缘纽带”的限度。为了自身的表达和繁衍,群体之间不可避免地借用了亲属关系的语言去获取利益,他们借用亲属关系也仅仅是作为一种手段。但是家屋社会的概念将最初的对立或竞争变得可以交流:血统能够替代姻亲关系,而姻亲也可以替代血统。因此家屋社会可以看成是一个正式的权利和责任的关系系统,它替代了那些纵横交错的关系网,去获得一种复杂社会组织的理解和解释。⑦ 正如人类学家吉利斯皮(Susan D. Gillespie)指出的那样,剥开所有的外衣,家屋社会的概念曾经指出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它通常被用来指涉任何包含在亲属关系基础上的集合体,这种群体常常是通过血缘、婚姻相联系起来的,并且有共享的经济、社会、仪式责任和权力。⑧ 也就是说,家屋社会是为了解释和处理基于亲属关系语境下社会组织结构的分析概念。
二、等级体系:家屋社会的限度
西方人类学家大都将社会归为两种基本的类型:一是人类学家关注的简单社会(simple society),另一种是社会学家关注的现代社会或者复杂社会(complex society)。二者的不同在于前者是基于血缘关系控制的社会,后者是经济关系主导的社会。对结构人类学来说,简单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复杂的亲属关系网主导的社会形式,亲属关系在维持整个社会秩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尽管斯特劳斯没有明确指出家屋社会必须运用于等级社会,但是他所运用的所有案例,只要涉及家屋社会的都强调财产,也就是“资本”,后来布迪尔将其细分为经济、文化、社会和象征资本,指出那是一个社会组织的等级体系或阶层结构。家屋的复杂性涉及到财产、地位、权力或所有权,法国人类学家通常强调那只适用于阶层体系。⑨ 在许多类型和不同发展水平的社会中都能找到家屋社会,家屋提供了一个内部和外部的等级结构框架,家屋的成员可以拥有相应的地位和社会阶层。家屋社会通常在上层阶级中表现明显,平民可能缺乏维持财产和保持家屋的能力,也没有系谱的纽带资源,因此平民可能要依附于具体的贵族家屋,成为贵族家屋财产的一部分。⑩ 这让我们看到家屋社会所包含的一种等级体系,这种体系维持了社会组织的内部秩序。有研究认为,家屋的原始分类用于复杂社会模式中是非常有用的分析单位,复杂社会区分了个人主义与政治权威的组织资源。这个路径通常在考古学的研究中运用,客观考察与家屋社会相联系的政治不平等的规模和等级体系。
也有许多研究表明,家屋被发现在那些基于亲属和阶层的等级体系中,依据社会阶层或财产来分层,因此家屋也被定性为领地。这种财产的分层体系包括主导和从属的政治关系,以及表现出的家屋意识形态发展的关键条件。十九世纪传教士的民族志文献曾经集中记录了苏拉威西岛社会和文化的复杂性,从对苏拉威西高地社会的比较分析来看,那里有六个岛国,通过高地寺庙的转型,不同的阶层之间有差异性,并成为家屋意识形态发展转变的起源,比较分析认为他们都是基于亲属关系策略组织起来的家屋社会。
这些研究可以让我们去思考如何将家屋的术语用于聚落模式的考古研究,从而去反思基本分析单位和它的解释限度。考古分析大都集中在家庭、社区、派系和地区,往往忽视等级体系,每一个分析单位都等同于具有排他性和单一的现象,因此它们之间的区别和变化往往探索不足。而家屋的概念,具有复杂性和可塑性,将有助于明确识别各种等级类型内部的变化,建构更严格的社会和政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家屋社会理论直接影响了亲属关系研究和社会政治组织单线进化框架,提供了等级体系或阶层社会解释的合适性和限度。
三、从家到屋:现代性的时空演变
传统关于家屋社会的大多数研究都关注非物质财富,如姓氏、称谓等,但是仍然认为家屋呈现的是物质和非物质财富的综合体。物质财富的代表是遗产、祖传遗物、仪式名目等,当然家屋本身也是物质财富。 最初的研究几乎完全忽略了家屋社会中最重要的物质因素,即作为有形物质结构的房屋本身。后人的研究已经开始探讨家屋这种建筑结构的重要性,认为在所有传统的社会建筑物中都隐喻式地包含了基本的社会和宇宙观,以此批判家屋社会中的文化象征和基于亲属关系的社会。也就是说从最初家屋作为亲属关系中家的象征意义到关注其作为有形居住空间的物质结构。
从现代社会的时空维度来看,家屋社会的理论因其开放性和历史性能在理论和方法上被广泛地运用。家屋社会作为一个解释的框架,可以在大的时间和空间区域内做比较研究。从时间维度来看,随着环境的变化,资源集中在气候和环境稳定的地方,那些区域人口集聚和密度的增加,导致该社区家屋之间的社会差异不断增大。 从空间維度来看,家屋和户、共同体的概念有所重叠但也有差异,与二者一样,家屋是介于个人和社区之间的单位,家屋超过一户,包含由于策略性原因依附于房子并与房子相关联的所有人,家屋由一系列的空间位置所构成,而不仅仅是人,即使有成员的流动但是家屋中的位置总是被填满的,家屋一直是完满的状态。 然而户和共同体是依据经济和财产来定义的,家屋是由持续的定居地来定义的,即家屋有其空间性。对一个家屋来说,他的核心不是房产,家屋关注的是繁衍和持续性。
家屋的空间性和持续性常常用来建构一种认同。有学者认为房屋这个实体是婚姻单位的核心,而不仅仅是代表房屋。新婚夫妇最初建立一个简陋的房屋,随着时间的推移开始在屋子里充实更多物质上的东西,然后把屋子传给自己的孩子们,这个房屋最后就成为他们祖先建造的房屋并具有一种神圣感。 也就是说,这个房屋作为一个空间逐渐成为一种亲属关系和认同仪式的客体,并由此构建了亲属关系本身。
现代社会的许多研究探讨家屋社会中家屋作为屋子或居住场所的功能和意义,同时关注家屋之间的关系。比如希森斯(Jeffrey Sissons)研究了新西兰社会的毛利人,以家屋为中心成为毛利社会的理想组织形式。在新西兰的毛利人社区,议事屋(meeting houses)几乎一直是男人主宰的活动场所,而厨房才是女人待的地方,尤其是在丈夫和妻子之间可以看到严格区分的性别关系。近期文献中关于家屋社会的运用发生了变化,如有研究认为一个社会组织更多地是基于家屋之间的关系,而不是通过血统的规则。 后期的研究则直接转向家屋作为居住空间的物质结构,很明显地增强了家屋社会理论的解释力,同时强调了涉及家宅的象征意义。最近考古学关于家屋社会的研究主要关注家屋在建立、组织、维持和重建特定社会关系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许多研究表明将房屋作为一个分析单位能够很好地去解释社会组织的结构和关系。家屋社会的概念特别指出有形的房屋建筑在形塑不同的社会群体上所扮演的角色。家屋社会的思想表达了一种联系,即社会关系与具体的物质空间是如何被构建、组织和维持的,它也强调了家屋群体关系长期发展的重要性。
四、余论
近年来,西方学术界一直对家屋社会在考古学和民族志运用中的再验证保持了很高的兴趣。尽管它在描述以家屋为隐喻所组成的多样集合体时更有优势,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的现实就是当此理论被自由地用来去检验的时候,很难去证明或否定家屋的存在。 家屋社会理论近期也遭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评,主要是人类学家和考古学家认为家屋社会并不只出现在阶层社会中,也曾运用于平等或近似平等的社会群体中,比如古老的玛雅人社会,家屋关系与亲属之间的等级对立就不是很明显。所有的这些研究都是试图去阐释古老社区的家屋在结构性社会组织中所扮演的角色。
许多研究认为只有在上层社会才有“家屋”,但是这种说法在古老的玛雅人那里并没有找到。对于古老社会的贵族玛雅人,斯蒂芬(Stephen D. Houston)认为,规则社会(court societies)能更好地解释贵族玛雅人的社会结构,为斯特劳斯所归类的欧洲贵族与北美约克人的地穴家屋提供了一个比较的基础。从有效性来说,家屋的概念没有提供足够的空间去解释规则社会的属性,家屋社会需要考虑到家屋中的分层网络,狭义的家屋社会模型可能只适用于非精英的玛雅人社会。 家屋社会被拓展到所有古典玛雅人的社会中只有通过一种高度选择的语境下去理解,或者忽略神圣的贵族玛雅人规则社会的特征,简化古典玛雅人的阶层结构只有产生跨文化理解。
最近几年对家屋社会的争论促进了亲属关系研究的复苏,尽管许多学者对家屋社会有不同看法,但都认同家屋社会是一个共同体。家屋发生在不平等的社会中,或者是在演变为更复杂和不平等的社会之中。家屋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具有开放性和多元化的表达形式。首先,家屋作为一个社会单元的概念没有被严格界定。这就使得它在跨时间和空间比较研究中成为一个非常有用的理论。其次,一个家屋社会里的组织是开放的。家屋社会内部的变化是个人或群体做出选择的结果,社会中的社会变迁是短期或长期的,这依赖于做出选择的适用性,当他们适应社会、空间和环境的时候,这种变化就更持久,在不同的情景下,同样的选择可能会有完全不一样的结果。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家屋社会理论在经验上的灵活性,可以使我们去理解家屋相联系的社会分层。事实上,斯特劳斯本人并没有在实践和经验中去进一步验证家屋社会理论,他只倾向于提供一个结构主义的脉络去克服他们最初在田野实践中遭遇的困境。 但其他理论家已经充分利用家屋社会提供的洞见,并把它扩展为一个灵活的解释原则。比如有学者认为应该抛弃家屋社会的概念用团屋(encompassing house)来代替,它代表在特定社会中的价值和阶层体系思想,通过团屋的比较去进一步理解我们的整个社会。 在未来,通过民族志解释,可能不断会发展出一些新理论,去代替一些原有的对亲属关系和社会组织的解释。但无论血缘关系有多远,一个社会的结构关系也可能会流动,亲属关系永远不会消失,因此家屋社会的理论仍有它的潜力。
注释:
① 江芝華:《考古學的家屋社會研究》,《考古人類學刊》2008年第 68期。
② F. Boas, 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the Kwakiutl,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1920, 22(2).
③④⑥ C. Levi-Strauss, Trans, Sylvia Modelski, The Way of the Masks,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82, p.174, p.186, p.185, pp.170-174.
⑤ Gillespie D. Susan, Personhood, Agency, and Mortuary Ritual: A Case Study from the Ancient Maya,Journal of Anthropological Archaeology, 2001(20).
⑦ Boris Wisema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Levis-Straus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p.91.
⑧ Gillespie D. Susan, Rethinking Ancient Maya Social Organization: Replacing “Lineage” with “House”,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2000, 102(3).
⑨ Alan Jenkins, The Social Theory of Claude Levis-Strauss, London: the Macmillian press, 1979, p.41.
⑩ C. Levi-Strauss, Anthropology and Myth: Lectures 1951-1982, UK: Blackwell of Oxford,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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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胡艳华,长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北荆州,43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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