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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博格全球正义理论的几点思考

2018-06-04李艳霞

卷宗 2016年3期
关键词:博格贫富差距托马斯

摘 要:托马斯·博格是当今西方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他致力于将其老师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出的正义原则推广至全球,他提出建立全球新秩序、缩小贫富差距,将国内正义和国际正义相结合完成社会正义秩序的理想成为当代众多学者关心的焦点。

关键词:托马斯·博格;全球正义;贫富差距;全球秩序

托马斯·博格是全球正义的积极倡导者,他犀利的指出全球正义问题的实质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穷人与富人要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为全球正义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辩护。他在康德、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新的全球正义观,并成为当今时代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对博格全球正义理论的思考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当今世界的全球正义课题。

1 托马斯·博格全球正义理论的主要观点

1.1 实施全球制度改革,改善贫富差距

信息化时代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加剧了全球的贫富差距,博格认为造成全球范围内的贫富差距和不平等是由目前的不合理的全球秩序造成的。他认为,只有通过实施全球制度改革,才能有效地改善全球贫困者的生存状况并给予全球每一个人平等的尊重和关切。他认为要不断的进行结构性的改革,同时要建立公平的对待地球上的每一个公民的价值观念,并赋予它真正的道德内涵。最后,博格认为要改革就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组织良好的全球精英团体,扩大对改革抱有积极兴趣的群体力量,让全球的贫困人口增强自己掌握自己命运的信心和力量。 通过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以及人民的努力,共同使新的全球秩序成为可行的能为全球人民带来福祉的科学秩序 。

1.2 提出了全球资源红利(GRD)的构想

博格为了使全球人民共享经济发展的红利开创性的提出了全球资源红利这一构想,全球资源红利这一方案的基本理念是:一国人民在本国的领土上对全部自然资源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该国人民必须对他开采的任何资源支付国际资源红利,也就是对资源开采和使用收费。国家或个人可以占有和使用所掌握的资源 ,但整个人类的每一员仍拥有一种原始的小额股份并享有相应股份的收益,使得这种“拥有”起作用的办法不在于对资源的控制而在于对资源收益的分享 。博格的这一构想尽管实施起来困难和问题并存,但至少他大胆的提出了一个惠及全人类的经济构想,给人类获得平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期望带来了希望。

1.3 推动各国政府和基金会参与健康影响力基金(HIF)

面对全球不合理的医疗分配体系和不平等的资源分配机制,博格积极推动各国政府和基金会参与健康影响力基金(HIF),从制度层面来改善这种现状,减少不必要发生的贫困、疾病和死亡。他认为 ,尽管现有的制度规则是不完美的 ,但现行的制度结构性问题可以通过制度修正补充得到调整。健康影响力基金正是专门用来解决医疗药品市场失衡的,它是一种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和补充机制 。健康影响力基金使贫穷的病患也能享受到好的医疗资源和好的药品。

2 托马斯·博格和罗尔斯对全球正义的分歧

2.1 全球正义的终极关怀是“国内公民”还是“全球公民”

博格的老师罗尔斯认为各国人民的利益不可以精确为单个个人的利益,他把国内正义和全球正义规定为两个范畴,甚至在罗尔斯的《万民法》中,理性的慎思者们被认为是代表着各国人民(peoples),而不是个人。所以罗尔斯认为在全球范围内分配正义是不可能的。

托马斯·博格师从其老师罗尔斯15年后,积极地将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推广为全球性原则,从而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框架之下将正义主体从国内公民变换为全球公民。博格认为,我们所有人都对世界上那些在大多数情况下威胁到生命的贫困国家和人口负有积极的责任,人们道德观念的不同是造成忽视全球贫困问题的根源所在,因此应当立足于个人来探讨全球正义。

2.2 全球正义在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理解和体现

罗尔斯提出在国家内部应当遵循差别原则,即我们应当安排符合本国国情的经济机制,让贫穷的人们尽可能获得好的待遇,力图消除不平等;但在国与国之间,即全球层面而言,只需要涉及正义的外交政策、帮助穷人、把他们的生活水平提升到最低水平以上就可以了。罗尔斯《正义论》将制度性的道德分析应用于国家内部;罗尔斯的《万民法》将互动性的道德分析运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从而得出应当用一种什么样的规则和制度去支配和掌控国家行为。

托马斯·博格认为,罗尔斯的两种理论之间存在着很明显的偏差。因此,他提出的全球正义这一概念致力于打破国家内部关系与国家间关系这二者之间在传统上所存在的分割状态,从而将制度性的道德分析延伸至所有领域。全球正义的关键和核心在于它能很好地从哲学圣殿走向市民社会,尤其是能够让普通公民,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公民充分地认识到他们的道德境遇与责任,积极投入到改善全球贫困的任务中来并把这种道德关怀转为一种关乎自身发展的责任,逐渐转变传统的国家主义观念。

3 托马斯·博格全球正义理论的价值和局限

3.1 博格全球正义理论的价值

博格在其老师罗尔斯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了全球正义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具有时代意义的新思想,并通过修订罗尔斯的正义进路来论证全球正义的有效性。在全球贫富差距的问题上博格指出是全球制度的不合理导致的,他认为全球制度的改革对于贫困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同时,博格一针见血的指出现存的全球秩序是由一小部分人决定的,他们代表了发达国家的利益,与民主国家设计的经济秩序相反。现在的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等机构规则设计都是明显的偏向发达国家的。发达国家对发展中的援助只是杯水车薪,解决全球贫困的根本是设计一个新的全球秩序,实现道德的普遍主义。

3.2 博格全球正义理论的局限

一方面,全球资源红利分配方案被认为是一个乌托邦的空想,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不一定支持全球资源红利方案,像现在的世界秩序中,以美国为首的霸权主义盛行,如果由他们控制全球中介团体(比如现在就是控制了联合国)来主导全球资源红利分配,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全球资源红利就没有可行的意义了。另一方面,由于多元主义的存在,全球正义很难达成一致性的共识。文化多元主义是由于一定的历史及其各国发展形成根深蒂固的现状,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全球正义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因此,全球正义理论只是一种简单的乌托邦,毕竟不同社会下不同的人民会有不同的选择,博格最基本的想法是个人主义足以支持全球正义,想法显然过于简单。

参考文献

[1][美]托马斯·博格著,刘萃、徐向东等译.《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M].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2]〔美〕博格著,谢世民、吴瑞媛译《论罗尔斯两种正义论之间的不融贯》[M].载《外国哲学》第18辑,商务印书馆,2005.

[3][美]罗尔斯著,张晓辉等译.《万民法》.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4]〔美〕罗尔斯著,何包钢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

[5]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6]正义的范围:托马斯·博格与罗尔斯的争论.曹兴华著.理论视点.

[7]托马斯·博格(Thomas Pogge)1953年生于德国汉堡,1983年获哈佛大学哲学博士学位。1983年至2008年先后任教于哥伦比亚大学哲学系和政治学系,2008年起担任耶鲁大学哲学和国际事务雷特纳讲座教授。

[8]GRD 全称为:Global Resource Dividend.

[9]正义的范围:托马斯·博格与罗尔斯的争论.曹兴华著.理论视点.

作者简介

李艳霞,女,山西朔州人,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全球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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