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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能式”刑法分则体系的建构与质疑

2018-06-04张一丹

卷宗 2016年3期
关键词:质疑建构

摘 要:刑法分则体系的构建基础应该是以公民的人权作为犯罪类型细分的重要标准。而本文的研究核心就是尝试构建基于上述标准的一种刑法分则体系,并对其中涉及到的诸多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研究。

关键词:刑法分则体系;建构;质疑

刑法分则属于一种规范性体系,主要涉及到的内容是规范有关的犯罪和法定刑。完善的刑法分则体系能够对犯罪进行更加科学的细分,从而让快速的搜索相关的犯罪变成了可能,因为基于这体系可有效提升犯罪分类的系统化和条理化。这样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相关的司法人员就能够基于相关类型的犯罪而快速的获取相应的危害程度,进而提升量刑的精准度。此外,这个分则体系在构建时必须要基于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同时还要在合法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科学排列,刑法的价值可以从中得到体现。

1 刑法分则体系的理解分析

白建军教授在对刑法分则进行研究时,提出这种研究可以细分成两个类别,其一,摆脱具体案件的束缚,基于法律条文内容与其自身的关系进行研究,比如个罪的抽象、细化罪名、配刑解释等都属于此类研究。其二,针对具体规范的适用性进行研究,主要涉及到有关犯罪的解释和定罪的规则方式等。定罪实际上就是在某个案件中,相应的行为是否和有关的刑法内容具有匹配性,基于这个匹配的判定就是所谓的定罪。目前这两种类型的分则体系的研究很多学者以及法务实践者都进行了研究。其中法务实践者更多侧重第二类的研究。不过总的来说,这两类都隶属于有关刑法的研究,也就是基于规范方面的研究。教授陈兴良对此还进行了一定的拓展,除了上述的研究模式之外还需要基于刑法之上、刑法之外来对刑法进行研究,这样就可以从更高的维度来研究刑法,进而提升研究的深度,并探究出刑法的立法基石。这些研究理论对于分则体系的研究显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早先的这方面的研究更多是多位学者共同来研究,而目前大多开始进行独立研究,及时从教材层面,对于刑法分则体系的研究也开始由之前的编著模式转变成多人研究模式,再到独立研究模式的转变。而且从之前研究具有类似性开始逐渐形成不同学派,在某些观点上开始出现争论。很多研究专著甚至包括一些教材,在研究风格、观点和案例的分析等诸多方面都开始呈现典型的学术个性。在一些教材上,其理论深度以及实践水平都和一些研究专著比肩。正是因为诸多学术专家研究的深入,研究水平的不断提升,相关的解释也变得更加透彻,在针对相关案例以及针对每个犯罪的具体论述时,所应用的司法解释和立法内容也开始变得庞杂。

在进入21世纪之后,刑法分则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和1997年,我国刑法立法在技术和内容以及修法模式上的显著发展有着密切关系。而且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当前的国际形势和我国的政体制度,文化发展、犯罪态势等具有显著的改变。在1997年国庆日颁布的新刑法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发端,同时也明确了近十几年来刑法学的主要研究方向。该部刑法的实施,让刑法学研究进入到深化期。尤其是法学诸多焦策,无论是从体系性还是内容性都得到了完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得到了显著增强,有关分则体系的研究水平也不断提升。另外在新刑法出台之后,还陆续发布了一部重要的单行法,另外还有九个刑法修正案。此外人大常委会还出台了多达九个的立法解释文件以及其他的相关司法解释。这些都会为刑法的分则体系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内容。目前国内外形势变化极快,我国也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关键阶段,由此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开始显现,并由此带来更多的犯罪问题,而这些必然会对刑法分则研究提出新的考验。

在本文的研究中,在分则体系中,有关犯罪种类的细分,以及类罪和针对类罪下的个罪的权重确立进而构建相应的顺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想要更加科学的排序除了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同类客体等相关标准之外,还会包括基础价值诉求方面的问题,对于立法而言,是要优先保护个体价值还是要优先保护国家价值,这就需要结合自由、公平、秩序以及安全等现代化的法律基本价值来进行分析,而立法者还需要对价值优先度的选择进行思考,从而提升立法的科学性。本文提到一个重要观点,就是在法治社会中,通过价值诉求来对相关的类罪、个罪进行排序才是相对科学的分则标准。

2 建构“可能式”刑法分则体系

结合陈忠林教授的理论,犯罪类型的细分标准可以是公民的基本人权。那么据此就可以对目前我国执行的刑法分则体系所明确的十类犯罪进一步细分成两类犯罪。以下就这两类犯罪对其进行“可能式”刑法分则体系的重构。

第一类,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各类犯罪。这类犯罪可以被细分成下面几个罪行。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

(2)侵犯财产罪。

第二类,对公民人权存在的条件进行犯罪。这种犯罪类型又可以细化成下面几种罪行。

(1)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社会管理秩序妨害罪。

(4)渎职罪(包括军人渎职罪)。

(5)贪污及贿赂罪。

(6)国家安全危害罪。

(7)国防利益危害罪。

3 就“可能式”刑法分则体系论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质疑分析

对于这种分则体系,正是因为存在着可能式这几个词,说明了这种理论体系强调的是一种不确定性,甚至可以说,这种体系并没有明确存在。因此在这里笔者就难以对此刑法分则体系进行全面的论述,而是对这种分则体系的构建涉及到的理论以及有关的问题进行分析。

陈忠林教授是构建这种可能式分则体系的重要专家,他认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应该作为刑法分则的重要标准。那么就可以基于这个标准对涉及到的基本人权的犯罪进行分类,也就可以分成一种侵害基本人权的犯罪,例如侵害了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健康等。另一种就是对基本人权所生存的的条件进行了侵犯,这主要包括的侵犯内容有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和经济秩序等。这种分则体系的理论基础无疑是这位知名教授在人性观的基础上进行了具体实践。陈忠林在研究中提出,每一个论点的提出都要需要基于人性观,而最终的结论也要基于人性观。从人的能力及其所在的社会关系和相应的意识自觉性为起始点,发现自己可以立足的重要原点,也可以借此获得打开社会科学的关键钥匙,从而能将自身的思考真正实现一以贯之。陈忠林教授提出的这些观点,对于其中的“一”,“原点”等内涵都是表示的为人性观,而这种人性观就是构成人权观的基础。那么对于犯罪而言,就可以基于这个公民的基本人权来进行划分,并由此构建分则体系的重要标准。不过基于这种人性观作为理论基础构建的这种可能式的分则体系,笔者认为还有些问题值得商榷。

第一,价值诉求问题的商榷。陈忠林教授所提出的可能式刑法分则体系的价值诉求核心就是为了对公民的基本人权进行保护。对于这个价值诉求而言,显然具有正确性,笔者也给予支持。不过从基本人权以及对应的赖以生存的条件这两个层面,往往容易产生混淆,这种先后关系将会难以理清,就好比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另外对于基本人权和赖以生存的条件的重要性也难以进行分析。这样就很难明确这两个关系的权重,从而不知道是将保护基本人权的内容列为优先,还是将其赖以生存的条件设置为优先,抑或是将这两者都设置成一致的权限。这些必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难以取舍的问题。

第二,划分标准的商榷。笔者对于基本人权这个概念还存在着一定的质疑,认为基本人权并不是一个自足概念,能够从多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例如基本人权的需要满足的前提、基本的内容和具体的实现模式等。如果从不同视角来分析,那么得到的结果就会存在着差异。在可能式的刑法分则体系中,是以基本人权作为划分犯罪的重要标准。在具体的实践中,是可以将侵害公民的财产、生命和健康等有关的犯罪列为一类,但是结合这个标准,却很难对规范性刑法分则体系中所涉及到的其他一些犯罪类型进行相应的分类,这样就需要涉及到另一个标准,也就是需要再从人权所赖以生存的条件来进行分类。此时这两个标准显然具有不一致性,而且利用这个标准,将规范性刑法分则体系中所涉及到的其他犯罪类型都归类至此犯罪类型下,显然也具有一定的“拉郎配”之感。

第三,类罪和其中个罪排序的商榷。对于排序这个问题可能部分学者认为,针对某类犯罪之下的诸多个罪并不一定需要将其进行排序,只要构建一个通用的标准,那么当类罪中出现了一个新的个罪时,只需要将其罗列其中即可。这种观点看来是从宏观上进行了总结,但是却忽略了刑法分则体系主要是一种科学的有机体,之所以要构建这个体系并不是为了让相关的最新分类变得美观,而是要将基于这个体系进行的分类能够得到很好的司法实践,并能够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能够帮助法官进行量刑定罪,这样才能够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那么这种可能式分则体系,采用这种基本人权作为价值诉求就很难对类罪中的个罪进行排序。因为在侵犯基本人权方面,很难高清哪个犯罪具有更高的权重,哪些犯罪的权重相对较低。对于基本人权赖以生存的条件的犯罪而言,同样也是如此,很难知道哪个权重更高,哪个权重更低。另外是对于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更为严重,还是侵犯了基本人权赖以生存的条件更为严重。这样就很难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顺序排列。而且针对这个问题还会进一步延伸到罪状、罪名以及法定刑之间的关系的协调问题,而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采用上述的基本人权作为价值诉求则很难实现。

第四,这种可能式刑法分则体系对于某些个罪的行为进行分类,因为某些个罪很难被界定成是作为侵犯了基本人权的犯罪,还是界定成基本人权赖以生存的条件被侵犯到犯罪。

4 我国刑法分则未来研究趋势分析

从未来研究的发展趋势来看,刑法分则研究将会更加突出挖潜和拓展范围。具体可从下面几点来进行。

(一)刑法分则解释论和立法论的关系要理清。刑法分则研究的基础就是解释学研究,并由此发展到如何开展解释学研究。目前针对刑法存在着两种重要的解释论的争议,一个是形式和实质的争议,另一个是主观和客观的争议。这些争议基本上涵盖刑法全部,而不仅仅体现在刑法的分则体系上,不过对于刑法分则所涉及到的诸多问题却有巨大影响。解释方法如果存在差异,那么就会产生不同的结论,而且涉及到的目标也存有差异。对于主观解释论而言,更加凸显立法的根本内涵,逻辑关系被强调。而客观解释论则基于具体的实践经验来进行解释。而形式解释论则主要注重语义的解释,而实质的解释论则基于最终的目的的解释。不过目前这几种解释论都具有非常深厚的理论内涵,而且已经构成目前最为关键的基本解释方法,虽然如此,这些解释论都存在着一定的适用性和不全面性。因此就需要通过适应来提升解释效果,对于入罪条件应以形式解释为核心,而出罪或者轻罚则应该以实质解释为核心。

(二)案例的深化会对刑法分则产生的影响。研究刑法不可脱离具体的案例,针对分则而言则更应这样。在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刑事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这为刑法分则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内容基础。另外从实践层面来看,由于刑法的发展快速,刑法学的研究不断取得突破,再加上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这些都有力的提升了刑法分则的专业程度和精密程度,不过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从目前刑法分则的研究现状来看,想要提升实践应用水平,就需要更加细致、更加快速的进行研究。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实践要求,案例指导制度才能快速构建。目前刑法案例有很多开始成为法律条款的重要补充,这无疑是对判例法进行了有效的融合,也是吸收两个法系之后得到更佳合理的结果,有效地提升了分则研究的指导性和实践性,真正做到了理论和实践的有效融合。当前我国对刑事案例的研究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不过还有很大的深化研究空间。

(三)需要融合其他部门法的内容。针对刑法分则的研究同样需要借鉴分析其他部门法的关键内容,对于一些相对复杂以及具有一定难度的案件,对于罪责判定上存在着模糊性,这其实不仅涉及到刑法问题,往往也和行政法、民事法有着相关性。在研究刑法学时,也需要增强其他部门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够让刑法分则的研究能够和司法实践以及程序法进行紧密相连。

参考文献

[1] 樊书哲.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构建及其重构[D].河北大学.2010(05)

[2] 王文华.我国刑法分则研究之考察[J].东方法学.2013(02)

[3] 赵秉志.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形成与完善[J].河南大学学报.2010(11)

作者简介

张一丹(1993-),河南郑州人,汉族,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本科:河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专硕,法学法硕,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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