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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影响的多角度分析

2018-06-03苏洁薛书语孙启鑫段颖

商情 2018年12期
关键词:财产保险税负营改增

苏洁 薛书语 孙启鑫 段颖

【摘要】保险业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对保险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主要对财产保险公司受营改增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营改增的影响多样:对产品定价、业务流程、营销方式、理赔方式等都有不同的影响机制,探究不同方面的影响,有利于财险公司就营改增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将营改增的有利面放大,保证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财产保险;税负

为了加快财政体制革、减少企业税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在2016年3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覆盖营改增试点工作,至此,保险业所在的金融业正式纳入营改增体系。财产保险所在的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改会的稳定发展、人民的辛福生活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基于其分支机构的多样性及保险产品的特殊性,“营改增”政策对保险业影响存在着复杂性。本文试从营改增对财产保险业原有产品的定价、进项税抵扣等问题的影响作出分析。

一、对财产保险产品定价的影响

财产保险产品的价格即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时向保险人缴纳的保费。一般,在营业税税制下,影响保险产品的定价的因素可用以下简式表达

产品价格一赔付成本+营业税+佣金+费用+期望利润,营业税的征收采用全额计税的比例税率模式,营业税作为价内税,直接影响保险产品价格: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需要遵循价税分离的原则从原先价格内予以扣除,因此“营改增”后,增值税能多大程度地实现进销抵扣成为税负变化及关系产品定价的关键问题,而赔付成本在保险业成本费用中占据最大的比例,关注赔付成本、手续费、佣金中能够予以抵扣的范围和比例对于保险产品定价尤为重要。其次,“营改增”后,财产保险公司在不同税率水平下产品价格以及利润率势必会发生一定变化,分析在不同税率下保持财险产品定价不变,或保持财险产品利润率不变以及所由以上目标所造成的销售市场变化、盈利变化对于财险公司完善产品定价获取最大利润也产生着重要影响。而对比于人身保险产品,财产保险产品赔付成本、手续费、佣金等可获得进项税抵扣渠道更加多元和复杂,因此,“营改增”对财产保险产品价格影响可能更加明显。

二、对业务流程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涉及到收取保费、赔付的支出、手续费的支付、佣金的支付、费用的报销以及资产的采购等会产生进项的环节上,会注意分别其中的销项税、进项税税额,以确保财务处理的合规性。

另外,根据税法,保险公司存在应税业务和免税业务,对于无法划分不可抵扣/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收入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但是,采购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除外,即使这些资产仅部分用于应税目的,仍然可以全部抵扣。对于不同的情况进行了不同规定,进一步增加了业务处理的难度。

三、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在会计核算方面,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归集,增值税金额不反映在损益表中。保险业“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确认保费收入时,需要将含税收入中的增值税额计人应缴税金一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其余部分确认为保费收入。相应的,保险公司在购买应税服务及应税产品时,不再将含税的价款全部计入成本,而是将价税分离,税款计入应缴税金一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确认为成本。由于核算内容的变化,保险公司需要在会计核算科目体系中增设专门的增值税核算科目。如果将价款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若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四、对理赔方式的影响

值税计税方法分为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两种,其中简易计税法與营业税计算方法大致相同,计算简单、方便,但其缺点是切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并没有体现出增值税的税收中性。保险业实行“一般计税法”的难点主要在于:一是监管部门能否突破增值税凭票抵扣的限制,同意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按账面进行进项抵扣。由于赔付成本为保险公司的主要成本,而赔付成本大多是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若作为主要成本的赔付成本不能抵扣,则保险业按“一般计税法”实行“营改增”的税负将会大幅提高,并且失去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的本义:二是发票管理上能否实现集中管理、集中开票、集中认证。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项税抵扣的唯一合法凭证,现行税法规定对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求非常严格,如取得的进项发票需逐一网上认证,对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采取罚款、停购等,从客观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着集中管理、集中开票、集中论证的要求。而现行全国各地的征税系统相互独立、并未联网,与集中管理模式不符,对拥有着庞大的分支机构。赔付支出在保险业成本费用中占据最大的比例,赔付支出的能予以抵扣的范围和比例对于保险业获取营改增有利政策至关重要。营改增后,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保险公司必然会依据改革政策偏向能使实际赔付最小化的理赔方式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通讯作者:刘天)

参考文献:

[1]彭雪梅,黄鑫.“营改增”对我国保险业税负的影响——基于大中小保险公司对比研究[J].保险研究,2016,(3)

[2]盛和泰.基于不同性质业务的我国保险业增值税制度设计研究[J].保险研究,2014.(10)

[3]曹维洋.我国保险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

[4]李志.中国保险业税负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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