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实习:教育教学属性的回归与坚守
2018-06-02陆俊杰
陆俊杰
2018年1月,教育部公布了第二批《职业学校专业顶岗实习标准》。这是在 2016年7月公布第一批“标准”之后的第二批,可视为关于职业教育实习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4月印发的《关于做好行业指导职业学校专业改革与实践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职业教育实习政策有一定宏观要求,2016年4月印发的《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作了更加细化的要求。笔者看来,国家出台相关的诸多规章制度,均有一个共同指向——突出实习的“教育教学”属性。
一、职业教育实习的教育教学属性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调全过程管理,突出实习的教育教学属性,对一些重点环节,如实习协议、实习报酬、禁止事项等作了强调和细化;《规定》第2条明确,适用的学生范围为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因此,如果单从政策供给方面来看,职业学校的实习实训是有非常多的规章制度来保障的。之所以出现执行不力,而必须在文件中加以强调,恰恰说明在实践层面确实存在很多困难。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可能与职业教育地区发展之间的不平衡有关。对于发展较好的职业院校,找到较好的行业企业,并有效地安排实习,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那些发展较薄弱的学校来说,能找到比较理想的合作企业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在教育教学上再要求太多,或许就大大限制了他们获得企业支持的可能性。
强调实习的教育教学属性非常重要。第一,这是教育本真的要求。实习是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但在实践过程中,这一环节的教育教学属性缺失现象可能还较为普遍。《规定》明确提出教育教学属性的回归,其实就是还原对实习作为教育教学行为应有的尊重。第二,这是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经过长期发展,不少职业院校已经在校企合作当中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验。而且,在“双创”背景下,许多新兴企业的崛起也为职业学校选择实习企业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对于不少职业院校和专业而言,找到相对应的企业事实上没有太大的问题,或者说这种难度已经较以往有了大幅减轻。第三,这体现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上述诸多法律法规为实习的有效安排提供了制度保障。另外,正是由于有些企业、院校在实习安排当中没能有效保障其教育教学性,未能取得良好的实习效果,也倒逼了职业教育的实习寻找更多法律和制度上的支持,一些地方甚至出台了非常严苛的关于职业学校实习的规定。这些都为实习的教育教学性回归提供了可能。
二、实习教育教学性不足的原因及表现
实习的教育教学属性不强的原因及主要表现:实习组织不够规范,实践教学有效性不强,合作企业教学主体地位体现不够,顶岗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契合度不高,等等。
一是实习组织不够规范。这方面的问题在很多学术文章甚至新闻媒体上都有所反映,大多体现在学生对实习的内容不满意、企业对实习生的表现不满意等。有的实习岗位安排不妥当,不仅不能体现出教育性,而且在未成年人的保護方面都没有做到底线保障,这不仅影响实习效果,而且会导致社会大众对职业教育的误解。
二是沟通交流失效。实践教学有效性不强,除上述说到的由于组织不规范所致之外,还有一个关键环节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有的实习虽然设定了相应的内容,也安排了指导老师,还安排了必要的企业指导老师,但如果各方缺乏有效沟通和协调,各自为战,那么实习效果势必将大打折扣。
三是合作企业教学主体地位体现不够。合作企业教学主体性体现不够大致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企业承担教学主体责任的意愿不强,或者缺乏安排相关教学内容的能力,他们接受实习生只是为了解决短期劳动力短缺问题。这种需求往往具有季节性、阶段性,而没有连续性。另一方面,有的学校没有给企业发挥合作教学主体性的机会,他们对企业的要求也只是接受毕业生而已,并不指望企业提供相应教育培训。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对企业参与教学活动的行为心存顾虑。
四是顶岗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契合度不高。这可能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校企双方对实习安排的有效性不强;另一方面,对于一些保密性较强的、对工作规范要求较高的企业和生产岗位而言,企业不方便接受实习生。
三、实习教育教学性的多重保障
《规定》为了保证教育实习的效果,明确提出若干要求,如要求“无协议不实习”,首次提出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避免“廉价劳动力”现象发生;提出明令禁止事项,要求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还对顶岗实习学生占实习单位在岗人数比例作出约定,等等。这可视为第一重保障。
但仅有这重保障仍然不够。可以看出,《规定》作了很多禁止性的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职业教育法刚性不足的问题。也就是说,原来的不少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在给出原则性规定之后,并没有对违反规定之后的行为提出罚则,或者给出明确的规定;而新《规定》明确提出了几种保障措施,可以视为新的安排。一方面,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于实习过程中常见的典型问题,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然而,细细想来,这些规定也恰恰反映了细节管理规定当中的一些难题。也就是说,在我国建设法治型国家的大背景下,需要对一些基础性原则作出明确规定,而现阶段存在的校企双方法律意识不强、学生维权意识不足等问题,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
要保证职业教育实习的教育性,除了宏观层面法律规章制度的保障,还需要学校、教师、学生等共同形成一个保障体系,必要的情况下,可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关于职业教育实习教育教学性的保障,应该说国家在法律层面的规定已经相当充分了。接下来就是一个怎么执行的问题。在这个执行问题上,不仅省级层面的教育管理部门需要做出更加明确有效的安排,还需要发挥职业院校师生的基础性地位。因为任何制度都不可能解决实践当中的所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引入社会力量的监督,教师的反省、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等,才是学校实习教学保证的一些根本性强、并且带有基础性的力量,是下一步需要做的最重要的工作。这里笔者想对社会力量的监督作一重点说明。从目前情况看,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的可能仅仅局限于新闻媒体。事实上这些监督虽然使一些问题得以凸显,然而其背后更为深层的体制性问题等,还需要更多的监督。比如行业协会的教育研究机构、行业、标准制定机构等,都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这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另外值得说明的是,关于教育实习安排,教育教育性不强、个别环节不规范等诸如此类问题并不仅仅存在于职业院校当中,甚至不少普通本科院校也存在,这也说明了实习教育教学属性保证之难。教育实习的安排事实上是需要一个体制机制环境方面的要求,只依靠法律是不行的,这其实就是一个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问题。没有法律,道德是无力的;然而,没有道德,法律也是苍白的。
(本文系2017年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指向技术积累的职业院校综合改革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ZJA17108)
(责编 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