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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文书校读释例

2018-06-01王勇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方言

王勇

摘 要:对《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启贵等家藏契约文书》中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舛误加以归纳,并结合相关知识加以考释、校正,力图恢复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的本来面貌,为相关研究提供更为精确的历史文献资料。

关键词:清水江文书;方言;俗字;校读

中图分类号:H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7)02-0035-07

2015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启贵等家藏契约文书》(以下简称《汇编》)一书,搜集整理了贵州文斗寨姜启贵家中所藏的契约法律文书,这批文书从乾隆十二年(1747年)至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计200年。这批契约法律文书都是手写体,其中有大量的误字、俗字和记音字,因此给释读、考订等整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由于《汇编》的整理者均非语言文字学专业的学者,因而在整理契约法律文书时出现了语言上的种种偏差。

① ①

清水江流域各地文书有着共同的语言背景和书写习惯,因此不同的校理者往往遇到同样的语言文字问题,出现同样的错误。唐智燕已有多篇文章论及俗字研究对于民间写本文契开发利用的重要性,纠正了校理者的许多失误。唐文出现过的内容本文尽量略去。唐智燕的相关论文有:《文字释读规范与清水江文书整理》,《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误释俗字补正——兼论俗字研究对于民间写本文契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3年第4期;《清水江文书疑难俗字例释(一)》,《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4年第3期;《清水江文书疑难俗字例释(二)》,《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4年第4期;《清水江文书疑难俗字例释(三)——兼论民间文书标题的构拟问题》,《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年第1期。 本文将《汇编》中的舛误加以归纳,并结合相关知识加以考释、校正,力图恢复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的本来面貌,为相关研究提供更为精确的历史文献资料。

一、不明口语词而误

文斗寨契约法律文书中有一些当时的口语词或当地的方言词,而校理者不明口语词或方言词,从而导致误增、误录或者漏录等失误。如:

例一,《姜保藐卖山契》:“立卖山场约人中房姜保藐,为因家〔中当〕下要银使用,亲身问到将祖遗山场一处……出卖与姜富宇名下承买为业。”(WDZ2-5)② ②“WDZ2-5”指《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启贵等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5页。后文出现的“WDZ1”指《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 按:原契“家”字与“下”字相邻,字迹清晰,中间并无脱漏漫漶,“中当”两字因校理者不明口语词“家下”而误增。“家下”义同“家中”,是近代汉语中的常用词,如《京本通俗小說·志诚张主管》:“我家下有十万贯家财,须着个有十万贯房奁的亲来对付我。”元无名氏《鸳鸯被》楔子:“刘员外云:‘他家下有谁?道姑云:‘他家别无亲人,止有一个小姐。”《红楼梦》第一一五回:“贾琏家下无人,请了王仁来在外帮着料理。”相同语境中,“家中”的用例也很丰富,如《姜文佐卖木契》:“今因家中缺少食用。”(WDZ2-9)《姜金乔卖山场契》:“为因家中缺少银用。”(WDZ2-21)校理者不知“家下”是词,误增“中当”两字。《汇编》全书凡遇“家下”,校理者大都做了上述处理,均属误增,当删除。姜元泽所藏契约的校理者有时因受其同义词“家中”的影响而直接将“家下”录为“家中”,如《姜映元卖田契》:“今因家中要银费用。”(WDZ1-54)“家中”原契作“家下”。

例二,《姜宗保卖山场杉木契》:“其山场杉木自卖之后,任凭买主管业,卖主不得生〔事〕端。”(WDZ2-123)按:原契“生”“端”二字相邻,且字迹清晰,“事”字因校理者不明口语词“生端”而误增。“生端”是近代汉语中的一个常用口语词,义为“引起事端,惹起是非”。如《通典·赋税下》:“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二刻拍案惊奇》卷十八:“幸喜春花是甄家远方讨来的,没有亲戚,无人生端告执人命。”“生端”与“生事端”同义,因此不必增“事”字。文斗寨契约法律文书中“生端”多见,如《张子贵退佃契》:“恐后生端,立此退字为据。”(WDZ1-72)同时期的道真契约文书中也有用例,如《周伯福父子出卖业地与邹裘格卖契》:“自此杜卖以后,周姓父子了心断心,再不能复言加补,妄率生端。”① ①引自汪文学编校的《道真契约文书汇编》(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编号:024-D016632。

例三,《姜大受卖菜园、油山、杉木契》:“外批:其有棕树俱卖在内。”(WDZ2-152)按:“棕”字原契作“”,即“”字。该字为形声字,“木”为形符,“崇”为声符。“”字字书未见,应为方言字。湖南、贵州、四川等地官话区将“松树”的“松”读为cóng,《汉语大字典》“枞”字条:“广东省、湖南省一带读松为枞。故枞树即指松树。”文斗寨所属的锦屏与湖南接壤,明清以来,深受其文化和语言的影响。校理者未细辨字形,又因不明“松”字的方言读音,因而误录。“松”读为cóng,因此又可写作“从”,如《姜通元卖油山杉木契》:“立断卖油山、杉木、从木字人姜通元。”(WDZ2-233)“从木”即松木。还可写作“崇”,如《姜光儒、光玉兄弟卖木契》:“立卖山场、杉木、崇木、杂木约人六房姜光儒、光玉兄弟二人。”(WDZ1-207)

例四,《姜连宗母子卖山场杉木契》:“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姜连宗母子二人,为因□亲无银度用,自愿将祖遗山场杉木……今将自愿出卖与本房姜维新名下承买为业。”(WDZ2-85)“□”原契作“”,是“收”的俗字。校理者并非不识该俗字,同契后文“亲手收回任用”之“收”作“”,校理者将其录为“收”。其他契约中的“收”字校理者大多也能识出,如《姜凤宇卖山契》中“收”作“”(WDZ2-6),《姜兴才等分山合同》中“收”作“”(WDZ2-16),《姜映朝卖山场杉木契》“收”作“”(WDZ2-18),校理者均准确识出。由此可见,校理者因不知“收亲”之意而不敢确认为“收”字,因而以“□”代替。“收亲”义为“男子结婚、娶媳妇儿”。该词在江淮官话、赣语、西南官话中均有使用[1]。如李六如《六十年的变迁》第一卷第一章:“我有三个儿子,读书、收亲,都要钱用。”《人民文学》1981年第9期:“哑巴这样子,恐怕是无望收亲了。”

例五,《姜本望、姜清卖山场杉木契》:“外批:此山分落我名下,还有老契未〔为〕据。”(WDZ2-159)按:该句有两处错误。第一,“未”不应校改为“为”。原契作“”,先写“为”,后来发现写了别字,于是用“\”号删掉“为”,在其右边更正为“未”。由此可见,该字必定是“未”,否则便没有修改的必要。第二,“据”字原契作“〖XC7T5.EPS;P〗”,是“拔”的俗字。校理者不明“拔”的意义,而误将其录为“据”,然后又将“未”校改为“为”,形成“为据”以求文意通畅。“拔”当为方言记音字,义为“给予”。如《姜开胜、姜遇连佃山场字》:“恐有不成,栽手全无股分。地主另拔招与别人栽木。”② ②引自张应强、王宗勋主编的《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第一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编号:1-1-3-068。 清代文斗寨地区因山林交易频繁,参与交易的各方家中都收藏有大量契约。为妥善保管,以流传后世,他们往往将契约捆扎成包。在新的土地交易中,需要将与该宗土地相关的老契找出,交与买主。如《姜万年卖木契》:“立卖山场杉木姜万年先年得买姜功勋皆要山场杉木一块……今请中出卖与姜维新先生承买为业。……外批:万年得功勋老约俱绞(缴)与姜维新先生收。”(WDZ2-97)《龙香保理卖山木契》:“自愿出卖与下寨姜绍滔名下承买为业。……外批:老契交以(与)绍滔收承。”③ ③“承”为“存”的记音字,二者在当地方言中同音cén。 (WDZ2-111)当老契一时难以寻得时,就需要在契末加以说明,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如《姜熙华兄弟卖山场杉木契》:“外批:所有此山老约并分关多处,此时查不出,日后寻出,是為故纸,不得异言是实。”(WDZ2-238)《姜开儒、开仁、开智弟兄卖油山契》:“外批:所有老契多处,故未技,日后寻得,系为故纸,我弟兄不得异言。”(WDZ2-230)“技”字原契作“”,同样是“拔”的俗字,整理者误录。《姜光模卖山场杉木契》:“外批:老契未拔,日后寻得,系为故纸。”(WDZ2-271)《姜光兴、木香卖田契》:“外批:老契已失,日后查出,以为故纸。”(WDZ1-128)总之,当老契不能交与买主时,需说明原因。如《姜宗学卖油山杉木契》:“乌大求杉木得买保求之老约未拔,系在宗智存。”① ①该句《汇编》校理为:“乌大求杉木得买保求之老约,未拨系在宗智存。”不确切。 (WDZ2-99)《杨宗成卖木契》:“卖木不卖地,因此老契未拔。”(WDZ1-222)“拔”字又记作“扒”,如《姜壬午、壬坤兄弟卖木契》:“内有税契、老约未扒(拔)。”(WDZ1-374)《姜凌云断卖山场杉木约》:“老契未扒,日后寻出,以为故纸。”② ②引自张应强、王宗勋主编的《清水江文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一辑第二册,编号:1-1-4-067。

二、不明记音字而误

文斗寨法律文书中有许多记音字,可分为两种:一种为不写本字而用方言中同音的字来记录;一种是用汉字对译少数民族语言中的词,这类记音字无所谓正字。对于第一类记音字,校理者当出校指明其正字,以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意;而第二类记音字无所谓正字,校理者因不明其原理而在校理时指明某字为其正字,从而致误。如:

例一,《姜启章卖嫩杉木契》:“今启章一半出卖以(给)本族姜启才、映辉二家蓄养管业。”(WDZ2-22)按:校理者将“以”校改为“给”,不确。“以”为“与”的借字,二者在当地方言中同音,“与”义为“给”。文斗寨契约法律文书中“与”“以”常互相通假,如《姜连保卖木契》:“今山断卖一股以(与)堂弟姜映龙、映魁二人名下承买修理蓄禁为业。”(WDZ2-10)这是“以”借作“与”的例子。又如《姜开榜卖山契》:“上凭廷良,下凭田与(以)路为界。”(WDZ2-229)这是“与”借作“以”的例子。

例二,《姜光儒卖山场杉木契》:“为因父亲所皆(借)之账,无处得出,自愿请中将到分落名下山场一块……出断卖与姜光照、姜光宗、姜光绪三人名下承买为业。”(WDZ2-173)按:校理者将“皆”校为“借”,不确。“皆”为“该”的借字,二者在当地方言中同音,“该”义为“欠”。如《姜凌汉三兄弟卖山场杉木契》:“为因先年先祖所该之账无艮(银)币还情(清)。”(WDZ2-287)《姜通粹、朝魁、开岐卖山契》:“为朱府主委王寨□官以及府柴巡查地方,以致所该账费,奈值荒月,我等难以办派。”(WDZ2-298)两例中的“该”都是“欠”的意思。

例三,《姜凤章弟兄卖山契》:“自己将山出卖,地名番故颓(得)。”(WDZ2-4)《姜保藐卖山契》:“地名坐落番固(故)德(得)。”(WDZ2-5)按:据校理者的校改可知,校理者认为该地名应作“番故得”。事实上,无论写作哪种形式,都无需校改,因为他们是对侗语地名的音译。“颓”“德”“得”三字是侗语dees(侗音为te323)的记音字,义为“下面”[2]。此外,校理者在处理同一问题的时候未将其原则贯穿到底,如该地名《姜文进再买木契》作“番故怼”(WDZ2-7),《姜连保卖木契》作“番固推”(WDZ2-10),而校理者并未将“怼”“推”校改为“得”。其原因或许在于校理者不知道二字同样是侗语dees的记音字。

不明记音字会导致误校,同样也会导致误录。如:

例四,《姜登保卖山契》:“上登顶,下凭鸟或溪,左凭□,右凭冲。”(WDZ2-14)按:“鸟”当作“乌”。“乌或溪”是文斗寨契约法律文书中的常见地名,如《姜老六卖山场杉木契》:“污或一处,上凭顶,下凭污或溪。”(WDZ2-101)“乌”为苗语记音字,义为“水”,又记作“污”,均读为“u33”[3]。如“乌榜”(小溪名,意为水像箭一样直射而下)、“穷乌”(水冲)、“皆里乌”(水田下面)、“冉污”(有水流过的山岭)等中的“乌”都指水或溪流[4]。“鸟”字与“乌”字字形极为相近,故而易混。相同的错误又如《姜映科、映周、福生、老遐弟兄卖山契》:“鸟眷杉山分为四甲。”(WDZ2-45)“鸟眷”当录为“乌养”。本契及《姜保坏、金伍、老什卖木契》(WDZ2-54)均出现“污养”这一地名。校理者若明白“乌”“污”等是地名中某一音节的记音字,就不会误录“乌”为“鸟”。① ①因不明方言语音而导致校理失误是契约法律文书整理中的常见问题,文斗寨契约法律文书的整理也存在不少此类问题。笔者还会就此问题专文论述。

三、因误认字形而误

写本文献因历时久远而字迹模糊,或者字迹潦草、字无定形等特征都会给文字的识别带来一定的困难,这些困难往往会导致校理者误认字形从而误录原文。如:

例一,《姜文伍卖山契》:“立卖山场契人姜文伍,为因要银使用,自将山场一块……自将己分一股出卖与姜富卓兄名下。”(WDZ2-11)按:“姜文伍”当为“姜文佐”。查原契,“伍”字作“”。《姜文佐卖山契》中“姜文佐”之佐作“”(WDZ2-8),② ②该字校理者录为“佐”,正确。 《姜文佐卖木契》中“佐”字又作“”(WDZ2-9页),可资比较。又《姜文伍卖山契》中的“左”字作“”,与“”右边的“左”写法一致。又按:“姜富卓”当为“姜富宇”。查原契“宇”字作“”。姜富宇是姜文佐的堂兄,因此该契约云“出卖与姜富宇兄名下”。又《姜文佐卖山契》:“立卖山场契人姜文佐……自愿将到分下山场一股……请中问到本房内姜富宇兄名下承买为业。”(WDZ2-8)同样称“姜富宇”为兄。且该契约凭中人“姜宇文”之“宇”同样作“”,与“”十分相似,而校理者录为“宇”。校理者误录“佐”为“伍”,误录“宇”为“卓”,其原因就在于书契人字迹潦草,校理者未加细辨而误识。

例二,《姜洪章借契》:“其言照月加三行悉,不得有惧(拒)。”(WDZ2-128)按:“惧”字原契作“”,实为“悮”字,同“误”。《广韵·暮韵》:“悮”同“误”。《周书·寇俊传》:“恶木之阴,不可暂息;盗泉之水,无容悮饮。”白居易《不如来饮酒》:“莫学长生去,仙方悮杀君。”

例三,《姜开祥卖山场木契》:“右凭冲破至半冲以地埂横过拗頭凭冲破下为界,左凭冲以永亳为界,四至分明。”(WDZ2-218)按:“头”字原契作“”,当录为“颈”。“拗颈”在《姜光文卖山场杉木契》中也出现过一次,“颈”字作“”(WDZ2-34),校理者同样误录为“头”。“拗”又作“凹”,如《山林卖契》:“右凭凹颈以下岩洞至溪为界。”③ ③出自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第一册,编号:A-0250。 “永亳”原契作“”,当录作“水毫”,即“水濠”,指水沟。文斗寨契约法律文书中又称之为“濠沟”,如《姜相德卖木契》:“上凭顶,下凭濠沟。”(WDZ2-327)《龙松茂卖木契》:“右凭田角以毫(濠)沟为界。”(WDZ1-463)

《汇编》中误认字形的现象十分突出。又如《姜金乔卖油山契》:“自愿将到业油山一块,坐落地名皆东皮,出卖与姜佐周名下承买为业。”(WDZ2-19)按:“业油山”之“业”原契作“”,与同契之“业”()字字形不同,该字实为“荣”字。《姜弼周父子卖油山契》所卖同为“荣油山”,字作“”(WDZ2-20),同样坐落“皆东皮”。又如《姜□达卖山场杉木契》:“其山场在卖主管业,卖主不得异言。”(WDZ2-66)“场”原契作“”,当录为“拘”。“拘”通“俱”,文斗寨契约法律文书中常见,如《姜宗礼卖荒坪杉木契》:“如有外人异言,拘(俱)在卖主向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WDZ2-65)再如《姜光宇卖木契》:“道光十五年坎(砍)尽岩湾范包若佃栽,即本房族生老贵亡妹夫。”(WDZ2-81)按:“族”之原契作“”,当录为“领”。“亡”原契作“”,当录为“之”。“领生”“老贵”都是人名。《姜功勋卖木契》:“地名皆腰分为四股,万和占一股,颂生占二股。”(WDZ2-82)“颂”字原契作“”,即“领”,整理者误录。④ ④本契中“右凭冲,凭文斗周与半颂为界”其中的“颂”同样当录作“领”。

四、因不识俗字而误

迻录原文是校理写本文献的初步工作。不认识俗字,往往就会在不经意间误识或改动原字,从而导致误录或漏录。如:

例一,《姜贵乔卖山契》:“自愿请中将到分下杉木山〔场〕……出卖与本房姜肿翔、肿辉、子老宏三人名下承买修理蓄禁管业。”(WDZ2-17)按:“肿”字原契作“”,是“映”的俗字。该字左旁为“目”,“目”与“日”作偏旁时常相混。《姜文照、文奇、绍尚卖田契》“出卖与文斗寨姜耿飞名下承买为业”中的“耿”原契作“”(WDZ1-52),同样是“映”的俗字。“目”进一步讹作“耳”,如《姜绍牙卖山场杉木契》“姜映祥”之“映”作“”(WDZ2-70),共两见,第一见整理者录为“耿”,第二见整理者未加识别,录为“□”。

例二,《姜老所叔侄、老岩卖山契》:“道光十年正月廿三日,朝榜、朝理兄弟卖五井二木五卜之股,承卖与姜光照为业。”(WDZ2-25)按:“五井二木五卜之股”无法理解。其中“井”原契作“”,“木”原契作“”,“卜”原契作“”,它们依次为数量单位“两”“钱”“分”的俗字,“五井二木五卜”当录为“五两二钱五分”。这几个字校理者常常误识。如《姜宗学卖油山杉木契》:“上下二块,本名共占三小二下。又得买保求下一块,二钱五钱,并出卖与姜维新名下。”(WDZ2-99)“小”字和第一个“钱”字原契作“”,当录为“钱”;“下”字和第二个“钱”字原契作“”,当录为“分”。《姜光儒卖山场杉木契》:“当面凭中议定价银七两四分八钱。”(WDZ2-173)“分”字原契作“”,当录为“钱”;“钱”字原契作“”,当录为“分”。《罗大等卖木收银字据》:“价银每根七两零五钱。”(WDZ1-102)“钱”同样当录为“分”。“钱”字还有其他俗体,校理者偶尔也会误识。如《姜生兰弟兄卖鱼塘契》:“当日三面议价银拾两一分整。”(WDZ2-32)“分”当录作“钱”,该字原契作“”,同样是“钱”的俗字。《龙志生等卖山场契》:“当面议定银八两。”中的“两”原契作“”(WDZ2-227),也是“钱”的俗字,应当录为“钱”。

例三,《姜映科、映周、福生、老遐弟兄卖山契》:“冉强杉木,左边一块,左凭峰周木,右凭岭,上凭顶,下凭路。”(WDZ2-45)按:“峰”字原契作“”,是“举”的俗字。“举周”即姜举周,该名字在《姜三晚卖山场杉木契》(WDZ2-48)、《姜佐周、姜宗智等分山场杉木契》(WDZ2-52)等契约中都出现过。《姜功勋卖木契》《姜宗秩卖山场杉木契》中“举周”之“举”分别作“”(WDZ2-82)、“”(WDZ2-166),整理者均误录为“文斗”。《姜本兴卖山场杉木契》中“举”原契作“”(WDZ2-206),校理者误录为“齐”。《姜柱周、朝良、本伸卖杉木山场契》“□周占栽手二股”中的“□”原契作“”(WDZ2-156),亦为“举”字。

例四,《龙玉岩卖山并木带地契》:“连木苇地出卖。”(WDZ2-120)按:“苇”字原契作“”,是“带”的俗字。《姜廷贵兄弟、姜显宗兄弟卖山并木契》“今连木苇地出卖”(WDZ2-147)中“苇”字同样应当录为“带”字。“连木带地”又可说“连木并地”,如《姜柱周、朝良、本伸卖杉木山场契》:“今将名下之股连木并地出卖与上房姜维新先生名下承买为业。”(WDZ2-156)《姜绞香、开林卖山场杉木契》:“此壹块连木并地出卖与下寨姜维新叔名下承买为业。”(WDZ2-169)“带”又可用同音字“代”代替,如《姜玉兴、述昌父子卖山契》:“连木代(带)地今将出卖与姜绍韬(滔)名下承买为业。”(WDZ2-164)

不识俗字除了会导致误录外,还会导致校理者无法识别,而用“□”代替。如:

例五,《姜氏领等卖山场杉木契》:“立卖山□杉木契人本房姜氏领丰□辇老隆母子三人,今因家下要银使用,自己降到土名穷强山场杉木一块出卖与姜□郎名下承买为业。”(WDZ2-12)按:“姜□郎”中的“□”原契作“”,即“殚”之俗字。“”左旁为“歺”,“歺”同“歹”。《玉篇·歹部》:“歺,同歹。”《类篇·歺部》:“歺,隶书或作歹。”“殚”用作人名用字又如《山林断卖契》中有“姜议九殚”,① ①引自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第一册(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编号:A-0060。 《姜绍祖卖山场杉木契》中作“姜逆九胆”(WDZ2-64)。又据契尾落款处“卖主姜领丰,子老辇、老隆”可知“姜氏领丰□辇老隆”中所缺之字即“老”字,首句当标点为:“立卖山□杉木契人本房姜氏领丰、老辇、老隆母子三人。”该契契名当拟为《姜氏领丰等卖山场杉木契》。

例六,《姜兴才等分山合同》:“立清白分山合同约人下寨姜国珍、启才、应飞、周杰、□党、兴才等。”(WDZ2-16)按:“□”字原契作“”,即“俨”的俗字。《重刻律条告示活套·揽纳税粮》:“律例甚严,人心罔惮。”“严”字作“”。“俨党”还出现在《姜举周等卖木契》中,原契作“”(WDZ2-133),校理者同样未识出。

例七,《姜生兰弟兄卖鱼塘契》:“自愿将到鱼塘贰眼,地名皆□翁发卖与本房叔姜周才、老用、映连弟兄三人名下承买为也。”(WDZ2-32)按:查原契,“□”作“”,是“从”的俗字。“皆从翁”是地名,又作“皆虫翁”,如《龙廷彩、光显、光林父子卖地园契》:“自愿将到土名皆虫翁……请中问到姜连合弟兄二人名下承卖为业。”(WDZ1-159)。《汇编》校理者常误录“从”字。如《姜宗礼卖山场杉木契》:“自己请中度到上房姜绍滔名下承买为业,坐落地名定做。”(WDZ2-91)“定”字原契作“”,当录为“从”。又如《姜光绪卖山场契》:“其山自卖之后,任凭买主管业,卖主不得异言。”(WDZ2-254)“凭”字原契作“”,是“从”的俗字,“任从”义同“任凭”。

例八,《姜朝奇三兄弟卖山场杉木契》:“立卖山场杉木字人下寨姜朝奇、朝□、姜连弟兄三人。”(WDZ2-149)按:“□”原契作“”,是“璞”的俗字。该字右边的“卜”是俗字简省的替代符号,如“粮”简省作“”,“银”作“釙”,“骗”作“”[5]。“菐”作偏旁时,简化字常用“卜”替代,如“樸素”的“樸”作“朴”,“僕”作“仆”。

五、不明文意而误读

不明方言借字,不识俗字往往直接导致不明文意,从而误读。如:

例一,《姜映科、映周、福生、老遐弟兄卖山契》:“此三处冉强仅卖栽手一股,地主占一股,承今将出卖与姜映翔名下承买为业。”(WDZ2-45)按:第一个“承”字后当点断,作“地主占一股承(存),今将……”。“承”为“存”的记音字,二字在方言中同音cén。上文意谓:这三处地(冉强、党假会、污养)中的冉强一处杉木只卖栽手所占的一股,地主所占的一股留存,仍归地主所有。如今将栽手所占的一股出卖给姜映祥。“存”在该契的外批中出现了两次,用法相同,而校理者均未正确理解,导致多处句读有误。其文云:“冉强杉木,左边一块,左凭峰周木,右凭岭,上凭顶,下凭路。此木地主占一股,存名下占栽手一股。出卖右边一块,左凭岭,……,下凭路,名下栽手占一股,出卖佐周,占地主一股存〔名下〕。”句中标点有多处错误,当标点为:“此木地主占一股存,名下占栽手一股出卖。右边一块,左凭岭,……,下凭路,名下栽手占一股出卖,佐周占地主一股存。”如此句读,则文从字顺,文意朗然。冉强杉木分左右两块。左边一块,地主占一股,仍归地主所有(存),卖主占栽手一股,出卖与姜映祥;右边一块,卖主占栽手一股,同样出卖与姜映祥,地主姜佐周占地主一股,仍归其所有(存)。同样的错误又如《姜天九父子卖木契》:“父子占栽手一股,地主占一股,范老生占地主一股。承(姜)天九父子占栽手一股,自愿出卖与本房姜映辉名下承买为业。”(WDZ1-202)校理者因不知“承”借作“存”,而误以为“承”是“姜”的误字,从而导致误读。“承(存)”同样当属上读,作:“范老生占地主一股承(存)”。意谓:“范老生所占地主一股留存(不出卖)。”

例二,《姜映祥、姜映辉等分山合同》:“今二家同心出立(力),合约日后二家子孙□卖照此合约股数均分,不得净□论少。”(WDZ2-109)按:“出立”之“出”原契作“”,当录为“书”。校理者误认字形,因此将原本无误的“立”字改读为“力”,从而导致偏离文意。该句当标点为:“今二家同心书立合约,日后二家子孙□卖照此合约股数均分,不得净□论少。”

例三,《姜本兴卖山场杉木契》:“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一两二钱五分,亲手收回应用。分里不小此山分为四股……”(WDZ2-206)句中“小”借作“少”。如《山林断卖契》:“亲手领回应用,不小(少)分厘。”① ①引自唐立、楊有赓、武内房司主编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第一册,编号:A-0146。 《王玉山断卖栽手字》:“为因缺小(少)粮食。”② ②引自张应强、王宗勋主编的《清水江文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一辑第一册,编号:1-1-1-070。 “分里不小”意谓“分厘不少”,不应该连下读。该句当标点为:“亲手收回应用,分里(厘)不小(少)。”这样的套语在契约法律文书中习见。又如《姜光宗卖山场杉木契》:“当日凭中议定时值元银价银陆百两,亲手收回应用,分厘不少。”(WDZ2-216)

六、结语

民间法制文献整理成果的质量有待提高,从已出版的清水江流域的契约法律文书便可见一斑。张涌泉指出:“写本文献整理的质量有待提高。出土文献湮埋多历年所,字形的清晰度不高,且又出于众手,书寫没有定型,异体俗字纷然杂陈,整理出版的难度往往比传世刻本文献要大得多,而不少整理者并非这方面的行家,缺少专业素养,加上资料获取的困难,因而整理工作往往是局部的、点式的,整理者对研究对象缺少整体把握,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隔阂甚至疏误时有所见,其全面性、准确性、权威性都有待提高。”[6]

清水江文书储量丰富,绝大多数都有待整理。民间汉文契约法律文书的整理需要法制史、历史和汉语史方面的专家协力完成,这已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语言学专家的参与可以弥补其他学科专家在语言文字方面的不足,绝大多数行外人所遇到的语言文字方面的困难,对语言学专家,特别是汉语史专家而言却是常识。如《姜生兰弟兄卖鱼塘契》:“自愿将到鱼塘贰眼,地名皆□翁发卖与本房叔姜周才、老用、映连弟兄三人名下承买为业。”(WDZ2-32)原契“地”作“”,是“土”的俗字;“□”作“”,是“从”的俗字。文斗寨法律文书中“圡名”之“圡”字校理者多误录为“地”字。如《姜保藐卖山契》(WDZ25)、《姜凤宇卖山契》(WDZ2-6)、《姜文进再卖木契》(WDZ2-7)、《姜文佐卖山契》(WDZ2-8)等,不可胜举。校理者误以为“圡”为“地”之俗字,因此当“地圡”连用时,误以为“圡”为衍字而漏录。又如《姜什晚弟兄卖山契》:“恐后无凭,立断卖杉木地远永(永远)存照。”(WDZ2-88)原契“地”后接书“圡”字,且未见任何删除符号,因此不当漏录。《汇编》校理者常误识“从”字,前文已说明。语言文字专家识别上述俗字并无困难,清水江文书的整理若能吸纳此方面的专家,必然能避免绝大多数语言文字方面的失误。

参考文献:

[1]许宝华,宫田一郎.汉语方言大词典[M].北京:中华书局,1999:2304.

[2]张明,韦天亮,姚小云.清水江文书侗字释例[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3]涂光禄,杨军.锦屏县汉侗苗语方言志[M].贵阳:贵州大学出版社,2008:115.

[4]王宗勋.清水江文书整理中的苗侗语地名考释刍议[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2).

[5]唐智燕.清水江文书疑难俗字例释(三)——兼论民间文书标题的构拟问题[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1).

[6]张涌泉.写本文献整理研究的回顾与前瞻[J].古籍整理出版情况简报,2016(6).

[责任编辑:龙泽江]

Explanation with Examples of Proofreading on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WANG Yong

(School of Literature,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6,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error in the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and combined with relevant knowledge to study and correct.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accession of scholars is conducive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quality of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Key words: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dialect; folk-characters;proof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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