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合同范本》在新形势下煤炭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
2018-05-31段胤甲
段胤甲
(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100120)
煤炭建设工程具有投资数额大、生命周期长、工程条件复杂多变的特点。与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或施工)总承包等合同不仅体量庞大、相互间衔续性强、合同管理要素众多,而且煤炭建设项目对合同履行质量的要求较高,然而相关合同在履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这就导致了煤炭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难度普遍较大。
以设计合同为例,按照完成的先后顺序,煤炭建设工程通常划分为决策、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阶段。作为建设工程的灵魂,设计质量的好坏决定了整个工程综合效益的高低,其不仅是控制工程总造价的关键,也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有着直接影响。而设计合同是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权利义务最为主要的载体,其对整个工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近年来,住建部和原工商总局于2012-2017年先后按照工程总包、监理、施工、设计和勘察的顺序对原有《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旧版《合同范本》”)进行了重大修订,修订后的合同作为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版《合同范本》”)在全国范围颁行,其影响范围涵盖了建设工程的主要领域。新版《合同范本》在煤炭工程基建领域的推广和使用,取得了规范合同双方签约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积极效果,同时也保障了承包人和发包人权利义务的公平,有效地规避了合同履行期间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为双方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合同范本》在煤炭建设工程使用的三个时期
以《合同范本》的颁行及修订为时间节点,其在煤炭建设工程的使用状况大致可以分成以下三个时期。
1.1 旧版《合同范本》颁行前的粗犷缔约期
在此阶段,与合同相关的法律依据散见于《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法》等法律文件中,煤炭基建规模较小,技术水平欠发达,承包人和发包人以订立合同的形式来规范双方行为的意识相对薄弱,这使得煤炭建设阶段的相关合同履行效果普遍不佳。
1.2 旧版《合同范本》颁行后至全面修订前的快速发展期
现行《合同法》于1999年正式实施,其基本统一了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条文,《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从而首次明确了《合同范本》的法律地位。据此,住建部和原工商总局针对勘察、设计、施工等承发包内容制定了一系列《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同时也配合出台了使用《合同范本》的指导原则,如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10条规定了“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
这也是我国成功“入世”及煤炭“黄金十年”的开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促使煤炭建设投资大幅增加,加之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步加强,这促使《合同范本》的使用数量显著增长,且合同履行质量也有所提高。以某煤炭设计单位为例,据粗略统计,该单位在2001年新签订设计合同22例,涉及金额约2000万元,而其在2010年新签订设计合同78例,合同金额累计约3亿元。
1.3 2012年前后《合同范本》重大修订以来至今的稳步转型期
在此期间,我国法制建设空前兴盛,煤炭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日益丰富,既有国际性的普遍规则,也有中国特色的管制规则。相比之下,旧版《合同范本》在条款设置及内容编排上愈加显得粗放和单薄,有些内容甚至与现行法律规范相左。因此,新版《合同范本》的出台可谓势在必行。
由于多重因素导致煤炭行业步入寒冬期,相关基建项目的数量及规模骤减,煤炭建设单位亏损严重,加之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因先前在《建设工程合同》内累积的对工期、质量、合同价款、索赔及争议解决等问题存在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之处,从而导致此类纠纷剧增。为保证《合同范本》能够及时反映相关立法的最新成果,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新版《合同范本》自起草阶段开始,就在梳理法律规范、邀请行业专家论证以及征求社会意见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
2 新版《合同范本》的使用
相比之下,新版《合同范本》在定价类型、合同内容及结构体系等方面均有大幅调整。从定价类型上看,将原有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变更为总价、单价及其他三种类型;从合同内容上看,新增了诸如缺陷责任期、双向担保及争议评审解决等制度;从结构体系上看,其篇幅条目大量丰富,各范本的组成统一为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个部分。结合煤炭行业自身特点,新版《合同范本》在使用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2.1 合同价款的合理确定
众所周知,目前煤炭建设工程属于典型的买方市场,以设计合同为例,相对设计人而言,发包人在合同价款方面有着绝对的话语权。设计人迫于生计、竞争等内外压力,或为了在下一阶段取得竞标先机,不得已签订一些保本甚至亏本的合同,加之2002年版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业已废止,这更让设计人在合同定价环节又失去了一层保护。而在此条件下订立的合同价款实质上已然与《合同法》中有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背离。
相比旧版《合同范本》而言,新版《合同范本》在此方面增改了许多有利于保障设计人权益的条款,结合通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可参照以下两种方案对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进行优化和补充。
(1)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双方以《合同法》第61条关于“交易习惯”的规定作为法理基础,依据行业协会制订的“煤炭行业建设项目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类取费定额”标准对基本服务费即设计费进行计算,最终以固定总价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间,该方案也可用于设计费的补充及设计变更后计费额的增加。
(2)由于设计文件及图纸等产品具有知识密集度高(原材料成本低)、涉及专业人员众多、生产周期较长等特点,合同当事人可以人工成本(包括设计人员职称、工日)为关键变量,在专用条款及附件中以固定单价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见表1,这也符合人工成本是设计院主要成本的实际情况。
表1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2.2 新常态下合同解除问题讨论
近年来,受到煤炭行业持续淘汰落后产能、倒逼过剩产能退出等政策的影响,一些开采成本高、安全隐患大、环保不达标的“老、旧、小”煤矿相继整顿或关停。同时,由于煤炭市场疲软以及相关手续不齐全等原因,一批处于基本建设尤其是项目前期咨询阶段的煤矿项目缓建甚至停建。在上述整顿关停或缓停建煤矿项目中,尚存在着大量正在履行中的咨询、监理、勘察设计及总承包等合同,这些合同的去留问题已经成为合同管理的关键。
新版《合同范本》的通用条款中规定了一些合同解除情形,如不可抗力等,但国家政策调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理论界尚未明确。对于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如何处理,当事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说明。
以设计合同为例,为确保各自利益最大化,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当事人可参照新版《合同范本》通用条款“10.3定金或预付款”、“14.1发包人违约责任”及“16合同解除”等约定,分别采取以下具体策略。
(1)设计工作开始前, 发包人应及时掌握项目相关政策信息,合同因非设计人原因解除可能性较大,则约定给付预付款,且比例不宜过高;合同因非设计人原因解除可能性较小,则约定给付定金;设计人可约定预付款给付,同时尽快开展设计工作,若预付款比例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则约定定金给付。
(2)设计工作开始后,发包人在确定工程属于整顿关停或停缓建项目的情况下,应当合理安排工程停工,尽早解除相关合同,防止债务持续扩大;设计人则应尽量避免合同被中止或解除,同时按照设计进度表的要求尽快完成设计文件及图纸,形成债权。
2.3 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证明
资信是对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具备的综合能力的客观评价,当事人是否具备良好的资信是合同能否如约履行的重要保证,需要证明的资信内容通常有财务状况、信用等级、企业及人员的资质和业绩等。结合煤炭行业实际情况,发包人应当在签约时要求承包人提供满足项目要求的公司资质、类似项目业绩以及拟派人员尤其是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文件,同时还应在承包人要求下提供自己的财务状况说明,上述文件内容可在专用条款的“承发包人其他义务”中予以列明。
2.4 互联网+新版《合同范本》
近年来,“互联网+”在建筑业及招投标市场运用范围日益广泛,如2016年正式启用的新版“四库一平台”及电子招投标平台等。由于上述业务均需要企业将合同文本等业绩材料扫描上传,因此,新版《合同范本》当事人可参照住建部《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中有关资质证书使用二维码标识的说明,考虑采用为合同文本生成二维码的方式,对合同进行内部管理和外部使用。生成的二维码可填写在专用条款“18其他”里。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电子邮件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合法真实的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新版《合同范本》预留了电子邮箱的填写位置,双方当事人应当谨慎对待,尤其是在合同约定承包人通过电子邮箱履行义务(如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等)的情况下,更应当保证电子邮箱的合法、准确及唯一。
3 结语
合同管理是现代项目管理 内容中的重要一环。新版《合同范本》不仅涉及综合性的法律体系,也体现了专业建设工程的诸多知识,如监理、工程造价等,既有通用条款的约束性限制,也有专用条款可以进行适度性变通。在煤炭行业新常态下,合同当事人不仅应当熟知新版《合同范本》的条款内容和体例编排,还应当了解条文所体现的法理依据和相关专业知识背景,这样才能在使用时做到有的放矢。在项目启动之初,在合同订立之时,尽可能地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责利落实到位,减少或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应当合理借鉴通用条款中争议评审等方式,组合运用各种争议解决办法,从合同层面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郑凌.从承包方角度谈施工合同风险控制——新版建筑工程合同范本框架下的合同管理[J].福建建筑科技,2015(1)
[2] 吴潮.设计合同范本优化探讨[J].建筑设计管理,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