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在全国率先推进城镇贫困群众全面脱贫解困: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
2018-05-31本刊报道组
□本刊报道组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农村贫困群众一个不能少,同样城镇贫困群众一个也不能少。3月6日,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率先推出城镇贫困群众全面脱贫解困系列举措,对全省88.61万城镇贫困群众进行系统帮扶,确保到2020年城乡贫困群众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根据《意见》,我省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镇贫困群众贫困线,将原有67.73万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帮扶对象,提高保障标准、强化保障措施。
同时,针对因病致困致贫等现象,将收入达到贫困线以上、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且发生重大支出,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20.88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群众纳入帮扶对象,由财政出资按一定标准助其购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
目标任务
到2020年,稳定实现城镇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确保小康路上一个都不掉队。“两不愁”是指“不愁吃、不愁穿”,“三保障”是指就医、就学、住房得到基本保障。
具体目标:保障城镇贫困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权益、保障城镇贫困群众家庭适龄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保障城镇贫困群众住房安全。
具体步骤:2018年,全面摸清城镇贫困群众底数,完善脱贫解困政策措施,健全脱贫解困工作机制,脱贫解困各项工作全面加强;2019年,全省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深入推进,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社保等困难较好解决,保障水平全面提高,脱贫解困能力明显增强;2020年,全省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帮扶成果进一步巩固,综合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脱贫解困目标全面实现,城镇贫困群众与全省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明确对象
哪些人需要脱贫解困?2018年至2020年,分别以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镇贫困群众贫困线,将需要脱贫解困的城镇贫困群众界定为以下三大类别。
1.城镇特困人员。城镇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人员。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的人员。
3.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但由于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祸、因子女上学、因失业、因无住房造成生活贫困的人员。
明确对象
(一)提高生活保障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按照10%左右的增幅提高,2018年达到580元/月;人均补差标准每年按照9%左右的增幅提高,2018年达到380元/月。
对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群众要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切实落实应保尽保。
对于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贫困的,要通过增发低保金、开展临时救助、走访慰问、结对帮扶等方式,提高保障水平。
千方百计帮助低保对象通过就业走出生活困境,对他们就业稳定后实施1至2年(其中残疾对象实施2至3年)的低保待遇延退,让其逐渐过渡恢复发展。
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提高,2018年达到755元/月。落实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分别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20%安排照料护理经费。
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所床位不少于100张的护理型养老院,确保到2020年实现特困人员失能护理服务全覆盖。
加大对城镇孤儿保障力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略高于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予以保障,2018年散居孤儿供养标准达到800元/月,机构供养孤儿标准达到1200元/月。
对于收入达到贫困线以上、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且发生重大支出,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按照应保尽保、应进尽进的原则,在城镇低保动态管理中可将其纳入低保保障;
对于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无住房导致短期内陷入生活困境的人员,积极实施各项对应政策予以帮扶,助其解困。
(二)扶持就业创业
鼓励和扶持城镇贫困群众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贫解困。
对登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城镇低保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开展就业援助,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具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积极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积极落实税费减免、场地租赁等优惠扶持政策。
(三)提升医疗保障
城镇贫困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城镇贫困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实施城镇贫困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对确诊患者实施救助。
(四)加大教育救助
城镇贫困群众家庭上学子女比照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家庭标准,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范畴,享受相应助学政策。
(五)保障社会保险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对确实无力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群众,由政府代为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落实住房保障
对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无住房的,积极引导其到养老院集中供养;
对无住房且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按相应标准给予住房救助。
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优先安排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环境较差、居民改造意愿迫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让城 镇贫困群众住房更加安全。
(七)强化临时救助
对城镇贫困群众支出型临时救助可以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上浮,并在年度封顶线内可再增加1至2次救助;
对城镇贫困群众因遭受 特别重大困难,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重大刚性支出仍远远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按规定实施特别救助。
在街道(乡镇)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城镇贫困群众情况紧急的困难救助需求,或救助金额较小的申请,全部委托街道(乡镇)审批发放,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八)各类资源帮扶
支持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职工普惠制、职工困难救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和“春送岗位、夏送清凉、秋送助学、冬送温暖”各项活动,实现对城镇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社会化。
支持其他各有关部门依托自身职能开展各具特色的帮扶活动,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为城镇贫困群众开展就业、医疗、子女助学、社保、住房等慈善救助。十八大以来,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