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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区域性协作现状及优化对策研究

2018-05-30黄祥铭

关键词:跨区域侦查协作

黄祥铭

摘要:跨区域化、集团化的经济犯罪频繁出现,要求各地经侦部门之间加强区域间对话与协作。当前,在推进经侦区域性协作发展的实践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从而限制了协作工作的完善。就当前我国经侦工作在跨区域协作方面面临的问题,必须从主观思想、制度建设、落实措施各方面进行优化。

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协作;跨区域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经济犯罪的态势也随之日益严峻,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在逐渐加深。为了打击日益增多的经济犯罪,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不断更新,经侦协作成为当前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热点议题。经侦协作作为一种警务合作的模式,是指公安经侦部门为了打击防范经济犯罪活动,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与相关单位协同配合的一项专门性工作[1]。在跨地域性特点明显突出的经济犯罪中,经侦协作发挥强劲的扣击和防范合力,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以公安系统为界,根据实施协作的主体差异分类,经侦协作可分为公安机关内部协作和外部协作。内部协作又可细分为不同部门的协作和不同区域的协作,前者是指经侦部门与其他警种的协作,后者是指各区域经侦部门之间的协作。本文基于经济犯罪的跨地域性特点,仅探讨经侦部门的区域性侦查协作问题。

一、经侦区域性协作的意义

(一)应对新时期经济犯罪发展的实际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社会也暴露出许多弊端,经济犯罪作为经济发展的负面产物愈演愈烈。新时期的经济犯罪已经贴上了“科技”、“专业”、“组织”、“跨区域”的特色标签。因为便捷的交通工具、即时通讯以及信息网络等新兴科技手段的普及,在大多数的经济犯罪中,犯罪分子的活动范围往往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区域限制,犯罪预谋地、犯罪实施地、赃物资金流通地、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等散布于全国乃至全球的各个地区。这就要求全国范围内各涉案地的经侦部门之间相互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将经侦系统的联合办案常态化。若要有效地打击新时期下日益猖撅的经济犯罪分子,就必须顺应时势加强经侦区域性协作以致实现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此类犯罪为例,该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和众多受害者一般来自不同的地区,犯罪败露之际犯罪分子会在第一时间逃离,经侦部门介人之后调查取证、缉捕犯罪嫌疑人、追缴涉案资金等一系列侦查工作均需要案件涉及的各个地区的经侦部门的协作配合。

(二)整合侦查资源、解决警力不足的有效方法

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普遍警力短缺、经费不足的劣势大背景之下,面對高发的经济犯罪案件,各地经侦部门在侦办打击犯罪时略显被动。随着经济犯罪的跨区域性特征愈加明显,侦查破案工作的涉及面逐步加宽,跨区域调查取证、缉捕犯罪分子成为常态环节,这也带来了两个不利之处:一是降低了经侦部门的破案效率,二是耗费了大量的办案资金。如何利用有限的侦查活动资源以及侦查成本去获取侦查实践中最高的效益值?加强经侦区域性协作,能够有效地整合各地的侦查资源、节约经济犯罪侦查成本、弥补各地经侦部门警力不足的短板,进而形成强劲的打击犯罪实力,有力地压制当前经济犯罪的严峻态势。如果与案件相关联的一系列经侦部门之间达成有效协作,在调查取证、缉捕涉案人员、追缴赃款赃物等一系列侦查工作上均能节约大量的警力和财力,从而实现联合作战、快速破案、缉拿逃犯、挽回经济损失的工作目标。

(三)加强部门联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智能性、流窜性、团伙性成为现代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就要求我国公安经侦系统不断加强体制改革,顺应时势,密切各区域经侦部门之间的联系。实践表明,通过实施可行有效的经侦区域性协作,可以妥善解决各地区经侦部门之间的联系问题。依靠即时通讯和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一次信息共享平台的搜索或者一个兄弟单位的电话,就能解决跨区域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问题,体现出“少投入、多产出”的优势。加强经侦区域性协作,将全国各地的经侦部门联合起来,及时共享犯罪线索,共同预防和打击高发经济犯罪,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面对新型经济犯罪网络化现状,有效的经侦区域性协作使得各地经侦部门联合形成一张强大的经济犯罪侦查网络,侦查工作延伸至整个犯罪空间的每一个秘密角落,避免各地经侦部门孤立作战,进而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效果。

二、当前经侦区域性协作存在的问题

(一)经侦协作意识不强

作为国家专政职能组成部分的我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其基本任务是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2]。各地经侦部门加强区域间的协作,相互沟通配合,联手共同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是完成国家赋予的职能任务的有效方式。然而,在侦查工作实践中,部分经侦民警依旧缺乏区域性协作的意识,对经侦区域性协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够。部分经侦民警在协作意识上依旧处于被动的位置,反射于消极懈怠的协助工作上,对其他地区的经济犯罪案件多以旁观群众心态对待,草草应付了事甚至毫无动静。无论是侦查破案意识、协助工作效率,还是协作办案质量均达不到应有的侦查工作水准。人的活动是在意识的指导下进行的,经侦民警在主观上缺乏区域性协作的意识和充分的协作积极性,必然在对外协作工作上有缺失,影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破案进度,大大降低打击经济犯罪的效率和力度。

(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一直以来,地方保护主义是我国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打击违法犯罪的重大阻碍之一。侦查协作本身就存在利益之间的博弈,可能是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可能是国家与单位之间的利益,也可能是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当协助部门立足于地方利益,从利己的角度出发,通常会认为外来的经济犯罪案件会给本地的经济利益带来或多或少的损害,经侦区域性协作就可能受到阻挠而不易开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日益增大,动辄上百万、千万元,更甚者单个案件高达上亿元,并且部分案件还涉及到当地的大企业大商户。出于保护本地的经济利益,避免外来案件影响本地财政状况,协助一方的经侦部门往往在本级政府部门的指示下阻挠侦查协助工作,或是搁置拖延外地经侦部门的调查取证委托,或是变相拒绝协助来访的外地经侦民警的侦查工作。另一方面,腐败现象的影响不容小觑,该现象的存在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保护伞”的作用。在实施经济犯罪之初,犯罪分子为了避免后患,往往会利用金钱给自己的犯罪活动铺路,收买当地的某些单位和个人,腐蚀拉拢党政干部和政法人员。当犯罪活动暴露,外地公安经侦部门来查办案件时,这些腐败人员就会想方设法庇护犯罪分子,采用通风报信、协助转移财产、协助潜逃等方式,层层设阻,轻则不协作重则干预阻挠主办经侦部门的侦查工作。

(三)经侦协作内容单薄

在当前的经济犯罪侦查实践中,区域性协作仍以单一型协作为主,协作内容略显单薄,通常是“点对点”协作的情况,主办经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某一具体情况才会向相关地区的经侦部门请求协助,往往集中于破案强制措施这一阶段。实际上区域性经侦协作更需要发展为多层次的全面型协作,令其可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以及更深层的侦查工作上进行。除了跨区域的调查取证、追逃、追赃等传统协作外,各地经侦部门可以将协作的时间轴前移,主动进行案件串并,共同探讨新时期经济犯罪类案的新特征和新变化,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经济犯罪预防打击新对策。面对当前经济犯罪的高发形势,区域性经侦协作不应局限于单一具体的侦查程序环节,更应该突破现有经侦协作的内涵,解除过去跨区域取证、追逃和追赃的禁锢,建立一种创新性的全方位立体化协作模式。

(四)经侦协作机制不健全

各项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新时代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前提条件。就区域性经侦协作而言,机制上的缺失给经侦协助工作造成了严重阻碍,制约了多层次、全方面的区域性经侦协作的发展。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明确地规定区域性经侦协作的相关内容,通过参考借鉴其他类似情况的规定并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如何启动协作机制、如何分配经侦协作的责任限定、如何約束和管理具体协作行为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对开展区域性经侦协作的考验.稍失偏颇就会使协作机制流于形式。在当前的侦查实践中,部分经侦部门仍然存在固守本营、各自为战的态度,忽视新时代背景下所提倡的经侦协作,闭口不谈信息共享,更不会在行动上做出积极的策应和协助。在跨区域调查取证时,经侦民警总会发现在侦查办案过程中缺乏健全完备的协作配合机制,无法形成整体上的侦查合力。经侦基础工作匮乏,情报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储存反馈机制缺失,技术支持、平台建设不到位,这些由于协作机制不健全所带来的弊端与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强时效性相矛盾,严重影响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削弱经侦部门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此外,协作机制的不健全使得“感情协作”、“关系协作”现象长期存在。在以往的侦查协作实践中出现凭感情、讲关系的不良情况,一是单位之间或者个人之间平时的来往与否决定了协作配合与否,二是你曾经帮助过我单位,出于礼貌我才协助你进行侦查。要想杜绝此类现象,唯有建立并实施一套稳定的经侦协作长期运行机制。

三、经侦区域性协作的优化对策

在新时期政法工作的定位指导下,依据当前经侦区域性协作所面临的问题,我国经侦系统必须做到有的放矢,积极探索一条切合当前经济犯罪发展态势,益于区域性协作良好、有序开展的有效途径。

(一)深化经侦区域性协作认识

各地经侦部门要在主观思想上摆正态度,要深刻认识到:经侦区域性协作是一项重要的侦查行为,其在应对当前的经济犯罪态势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主动运用协作侦查的优势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要想最大限度地发挥经侦协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须以良好的一致的协作意识为前提。区域性协作意识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各地经侦部门之间联系链条的断缺,出现经侦工作各自为战、案件线索闭塞的局面,从而影响打击经济犯罪的侦查效益。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深经侦部门对区域性协作的认可与支持:(1)树立经侦部门的大局观意识。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全局的统帅作用,全局往往对局部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落实到实际经侦工作中,各地的经侦部门要树立起全局观念,强化全国公安“一盘棋”观念。各地公安经侦部门要从有利于打击全国范围内的经济犯罪的大局出发,深刻意识经济犯罪侵害的是整个国家的利益,摆脱地域与地域之间的无形束缚,加强涉案各地区经侦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加强经济犯罪侦查活动中的协助配合,促进各地区的经侦部门侦查资源的合理优化运用,大幅度提高破案侦查工作效益,从而形成全国经侦系统整体打击经济犯罪声势,提升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实现依法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职能任务;(2)树立经侦部门的协作观意识。新时期强调全国公安“一盘棋”,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各地经侦部门就犹如分散的各枚棋子。从预防打击犯罪的大局和维护国家和人民财产的长远利益出发,调动各枚“棋子”的潜在功能,突破地理意义上的区域阻隔,加强各地区经侦部门的横向联系,发挥各地区经侦部门的协助作用,优化配置进而提高侦查工作效率。另外,在实现侦查工作协作过程中要注意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各地经侦部门领导及民警在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博弈中选择以大局为重;(3)树立经侦部门的服务观意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过程中,公安机关的职能也在逐渐实现转变,“服务型公安机关”成为新时期公安机关努力打造的新形象。“服务型公安机关”的形象贯彻至经侦部门.必然要求其从思想观念上作出有效转变,逐步从“以管理为主”转变为“以服务为主”。将服务与协作融洽地结合起来,以优质的服务促进区域性协作水平的提高,以提高区域性协作水平更好地为新时代经济建设服务。

(二)健全经侦区域性协作机制

在公安管理体制方面,“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是我国公安机关现行的体制模式,但当前经济犯罪的跨区域流动性和组织性给经侦部门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多的挑战,“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已经难以有效地整合各涉案地区经侦力量,导致经济犯罪侦查协作出现难题[3]。现行的公安体制将事权与人权分离,使得经侦部门在开展侦查工作时容易受到当地政府的限制,前文所提到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实际上就是管理体制所反映出来的弊端之一。当前许多经济犯罪涉及地区广泛、涉及人员庞杂、经济利益纠葛复杂错乱,单独某个地区的经侦部门往往无法有效地侦查破案,导致经济犯罪危害逐渐扩散。参照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下设三大直属分局的模式以及海关缉私人民警察的运行机制,依据当前我国经济犯罪跨区域化、有组织化、涉众数量大的特点,变“以块为主”为“以条为主”,建立自上而下的直属经侦办案体制,公安部垂直领导各级经侦部门,各地方经侦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在上级经侦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地经侦部门更便于交流协作,对全国的经济犯罪形势能有更加全面细致的认识,从而塑造起立体化的整体作战格局,切实将各项打击决策落实到位。

在协作责任机制方面,目前对于在经侦协作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明确,容易引发权责不明的问题,导致在跨区域协作中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建立清晰明确的跨区域协作责任机制,是配合区域性经侦协作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道程序。笔者认为,责任制度应当涵盖两个方面:一是协作部门不协作的责任。协作部门无故不接受协作请求,应由协作部门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在接收请求时发现有误,也应该立即反馈给请求部门进行调整,最终仍应配合协作。二是配合协作侦查产生的责任。在侦查协作的过程中,被请求协作的经侦部门案件的侦破中仅扮演一个协助协同作战的角色,并且是在收到侦查协作请求后才进行的侦查活动,被请求的经侦部门由于条件的限制对协作请求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审查,由于请求方经侦部门的失误引起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请求方经侦部门承担。如果协作部门在开展协作侦查工作时也存在过错的,应对因其过错所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缺乏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区域性经侦协作就会缺少核心的稳定力,这会给协作带来种种弊端。加强区域性经侦协作的法治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域性经侦协作责任限定的法律制度,将不履行协作职责和协作后出现不良后果的追究上升至法律制度的层面。要想使区域性经侦协作成为常态机制,令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诉,让国家的法律制度成为区域性经侦协作的坚实后盾。

在协作考核机制方面,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协作考核奖惩机制,在量化考核中将区域性经侦协作机制具体化,将经侦部门为兄弟单位提供侦查协作的次数按季度或年度纳入统计指标,通过有效协作带來的工作成果同样量化纳入年终考核。对侦查协作工作积极性高、工作质量高的经侦部门及民警进行嘉奖,对无故拖延协作、拒绝协作、协作质量极低的经侦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这样有助于提高各地区经侦部门对联合破案的重视。在协作考核机制建设上,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要求:一是保证考核指标的公平性。各地区经侦部门量化指标的基数和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在制定指标时应该选择一个平均值,使全国的经侦部门都在相等公平的层次上进行考核评比,从而保证考核绩效的有效性。二是权衡考核工作的指导性。各地区的经侦部门有其自身的主办案件,协作侦查只是一个辅助角色,不能因为协作考核指标问题而忽视了本身的主办业务。在制定考核内容时,既要考虑部门的主要业务,也要顾及联合协作的侦查内容,不得因小失大,防止协作指标覆盖原本的骨干业务而导致主要办案业务失衡。三是明确考核结果的奖惩方式。将协作工作的完成度和完成质量纳入部门和民警的考核业绩中,对优异者进行表扬奖励,反之则给予批评惩罚。无论是业绩奖金,还是干部提拔考核资格,都应该向表现优异的部门或个人倾斜,甚至可以拉大奖金发放的档次等级,以期更好地激励各地经侦部门及民警开展跨区域协助工作。

在协作监督机制方面,如果在跨区域协作中缺乏实际有效的监督,民警在协作工作可能会出现懒散松懈的心态,导致协作侦查成效低下。整体的经侦协作监督体系包含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具体到跨区域性经侦协作而言,主要的监督部门应当是公安机关,尤其以共同的上级经侦部门为主。如果能够实现前文所提到的管理体制改革,全国经侦部门达成“以条为主”的目标,上级经侦部门必须加强对下级经侦部门的日常检查,监督下级经侦部门在区域间侦查协作方面的相关工作情况。同时,各级经侦部门应当开通投诉渠道,使得请求协作一方的经侦部门在遭受拒绝或拖延时有渠道向上级经侦部门投诉,并要求上级部门进行监督指导,以实现跨区域协作目标。

(三)创新经侦区域性协作模式

传统的区域性协作模式较为单调,通常是在出现了案情之后,经侦部门因案件侦查需要才被动地向其他地区的经侦部门请求协助,往往只请求单一内容的协作,缺线索要线索、缺赃物要赃物、缺嫌疑人要嫌疑人等等,这样的协作模式无法完美契合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很难满足当前打击经济犯罪的需求。创新经侦区域性协作模式,提高经侦区域性协作质量,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构建经侦协作大格局。首先,在协作思路和协作内容上要进一步拓宽,改变单调、简单的跨区域性协作模式的现状。在跨区域性协作外延上要拓宽,除了传统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实践中所运用的几种常见协作方式之外,还要紧跟经济犯罪形势的发展,在一些新型高发的经济犯罪领域摸索区域性协作的新渠道,以全面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格局。其次,在协作手段上要进一步拓展,除了调查取证、控制与查缉犯罪嫌疑人等传统方面的协作之外,还要在热点经济犯罪情报线索、类案侦破工作经验、高发性犯罪案件模式研究、经济犯罪发展趋势预防及打击对策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交流沟通,相互借鉴,互帮互助,将协作手段的时间提前以及协作手段的层次拔高,实现破案协作到全面协作的转变。

二是以科学技术为支撑,建立经侦跨区域性协作网络平台。在经济快速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更新的大环境下,经济犯罪活动显现出智能化、技术性、跨区域等新兴趋势,利用科技的经济犯罪愈演愈烈,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也是前所未有的。经侦系统应当及时占据信息网络的“制高点”,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共享型信息化平台,实现高效、便捷的网上作战。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全国经侦系统的一体化电子信息网络平台,整合各地区经侦部门的经济犯罪案件相关信息内容,促进经济犯罪警务信息便捷、高效、规范的传递。首先,加强经侦基础工作建设,推进入口基础信息库、指纹信息库、机动车辆信息库、住宿人口信息库等的完善,形成一体化的公安系统内部综合信息数据库,同时还要加强与外界相关部门的联系,达成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合查询共识,为经侦部门侦查破案提供工商注册登记、纳税记录信息等有效材料。其次,增强类案串并能力,实现网上共享。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及其成功的侦破措施等有效信息均及时上传至经侦系统的网络信息库当中,并以此建立各类案件的数据模型,在日后开展侦查工作时将基础信息纳入数据模型中进行碰撞比对,从而促进经侦协作的效率。最后,利用自建的网络信息平台对重点地区重点人员进行标记并实施监控。所有被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处过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情况统一录人信息库,并结合各地经侦部门的打击处理实况.通过预判建立相关的经嫌人员信息资料库,由各地区的经侦部门对所属区域的重点单位和个人进行密切监控,其他地区的经侦部门可以根据办案的需要通过网络平台向相关部门发送协作请求而直接获取有效案件线索。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各地经侦部门通过协作网络平台发送协作侦查请求、接受异地协助请求、实时传递情报信息、强化日常经侦线索共享,以便更高效地完成经侦协作任务,从而成功破获经济犯罪案件。

四、结语

新时期下经济犯罪的不断变化发展给我国公安经侦部门打击犯罪的工作任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加快区域性经侦协作的优化进程,才能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经济犯罪发展形势。正确认识跨区域性经侦协作,建立完善区域性经侦协作机制,改革创新协作侦查模式,以真正达成区域性经侦协作优化目标,进而满足新时期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刘焱烽.论经侦系统内的协作创新[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7(3):33-36.

[2]程小自,经济犯罪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2010:49-53.

[3]王基锋.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探讨[J].公安研究,2009,(1):83-86.

[4]欧阳乐.浅谈经济犯罪侦查协作[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1):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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