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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盛改舊新定律令》補考五則

2018-05-28

中华文史论丛 2018年1期
关键词:黑水城律令文獻

和 智

黑水城出土的的西夏文法典《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下簡稱《天盛律令》),較爲全面地記載了西夏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情況,是研究西夏社會不可多得的重要資料。《天盛律令》現有三個譯本,即克恰諾夫俄譯本,史金波、聶鴻音、白濱中譯本及其修訂本。克恰諾夫以其卓識和高超水準,首先對《天盛律令》刻本作了俄譯。*Кычанов. Е. И. Иэменный и эаново утвержденный кодекс девиэа царствования небесное(1149—1169) (1—4), Иэдательство Наука, Москва, 1987—1989.([蘇] Е. И. 克恰諾夫《天盛改舊新定律令(1149—1169)》 (1—4), 莫斯科,蘇聯科學出版社,1987—1989年。)按: 《天盛律令》是目前所見數量最大,涉及領域最寬,翻譯難度最大的西夏文文獻。按: 克恰諾夫教授憑借深厚的西夏文功力和很高的法學知識,以一人之力,完成了1 000多頁繁難的西夏文文獻翻譯、研究,使相關研究取得重大突破,推動了西夏法律和社會的研究。史金波《西夏學的豐碑——克恰諾夫教授西夏研究的重要貢獻和影響》,《華西語文學刊》(第六輯),成都,四川文藝出版社,2012年,頁13;又見《瘠土耕耘: 史金波論文選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年,頁584。又按: 俄譯本刊布並翻譯了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前識别出的《天盛律令》刻本,但没有收《天盛律令》的寫本,缺少卷首《名略》、卷七頁26右半、卷一七頁47右半。參見史金波、聶鴻音、白濱譯注: 《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中華傳世法典》之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前言》。1988年,李仲三將俄譯本《天盛律令》中的第二册(原卷一至卷七)作了漢譯。*克恰諾夫俄譯、李仲三漢譯《西夏法典——〈天盛改舊新定律令〉》,銀川,寧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由於没有將全書譯出且轉譯,該譯本在中國國内的利用率不高。之後,史金波等依據俄譯本所刊佈西夏文原件照片對《天盛律令》作了漢譯,爲學術界提供了一個可用的文本,獲得了學術界的一致肯定。*史金波、聶鴻音、白濱譯注《西夏天盛律令》,《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編第五册,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年。按: 中譯本翻譯了全書,但由於書中原件照片乃從俄譯本翻拍,故缺漏亦如俄譯本。2000年,史金波等依據《俄藏黑水城文獻》(8)(9)對《天盛律令》作了修訂,*俄羅斯科學院東方研究所聖彼得堡分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編《俄藏黑水城文獻》(8)(9),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按: 《俄藏黑水城文獻》所刊佈照片均直接從俄藏原件拍攝。在整理《俄藏黑水城文獻》的過程中,發現了《天盛律令》的幾種寫本,補俄譯本所没有收的《天盛律令》寫本照片百餘頁、新識别出的刻本零頁及卷首《名略》兩卷。新發現的寫本及新識别出的《天盛律令》頁面刊於《俄藏黑水城文獻》(8)(9),使後者成爲目前《天盛律令》的最完整本。參見史金波、聶鴻音、白濱譯注《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前言》。又按: 史金波先生曾對我們説,《俄藏黑水城文獻》的現場攝片費時費力,實屬不易,成(轉下頁)增補了部分内容,改正了一些詞語的漢譯,書末增加了“譯名對照表”,使譯本有了新的提高。*(接上頁)書後圖版字迹清晰,充分體現了上海古籍出版社享譽海内外的專業出版水準。*按: 史金波等譯注的《天盛律令》依據《俄藏黑水城文獻》(8)(9),補譯了卷首《名略》兩卷、卷一四“誤傷殺與鬥毆門”中新識别出的二十三條、少量刻本零頁和據寫本新校補的殘字。該本還改譯了一些詞語,調整了一些句子的語序和標點,就原文出現較多的法律術語和專有名詞編寫“譯名對照表”。參見史金波、聶鴻音、白濱譯注《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前言》。故,該本無論從内容的完整性,還是就原文的總體把握,語法的理解與運用,法律熟語的掌握程度來看,都是《天盛律令》的較好譯本。此後以該譯本對西夏各領域進行研究的著述不斷出現,推動了西夏研究的進展。

《俄藏黑水城文獻》(8)頁62上—77上是《天盛律令》卷二的影印件,編號爲俄Инв.No. 152、8084a,共三十一頁。*俄羅斯科學院東方研究所聖彼得堡分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編《俄藏黑水城文獻》(8),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根據目録,知本卷包括《八儀門》、《親節門》、《罪情與官品當門》、《貪狀罪法門》、《老幼重病減門》、《不奏判斷門》、《黥法門》、《殺牛駱駝馬門》和《戴鐵枷門》,共九門。《戴鐵枷門》是《天盛律令》卷二的最後一門,史金波等譯注本中該門有七條款,内容包括何時戴鐵枷、戴鐵枷的重量、諸司引送屬者簿籍、日期未滿除鐵枷所受處罰、舉告私自去鐵枷賞等。

根據《俄藏黑水城文獻》(8)所載圖版,史金波等譯注的《天盛律令》卷二《戴鐵枷門》漏譯最後一面(頁77上左)。與其他頁面比較此面字迹模糊,計6行,89字。現將所識别出的録文、對譯、意譯如下:

一鐵項置取中一年處至低下<>日畢上<>

甲2-31-11 炽蓽丸属焊废俏辊蟏却稀挎窾□□□

告<>釋爲其如上高而勞役獲則□□□

甲2-31-12 缕捐膇臀弛薠顽綀谍蕔梢蓽穔倘□□

管捆縛處等罪有人<>鐵項<>其置□□

甲2-31-13 蜶皺息蓭蛁筞非薸□蕽宦属磖父篟炽

竟上一次數事管處□聞<>爲日過不告

甲2-31-14 菋蕔梢沏丸緂癿袭倒属篟炽弛城烤

及鐵項<>釋知見中匿爲不告等時官

甲2-31-15 罈甲碈矂送綀灯戊屁

有罰馬一庶人十三杖

意譯:

一除戴鐵枷時,一年及以下者,日滿當告而除枷。如其以上而獲勞役,則□□□管捆縛處等,有罪人其戴鐵枷,□□畢當爲局分處□聞一次。過期不告,及鐵枷已除,知見隱匿不告時,有官罰馬一,庶人十三杖。

本條款因字迹模糊,尚有數個未識之字,但從已有内容看,主要是涉及如何除枷及知見擅自除枷而不告的處罰,可知西夏法律對除枷和知見擅自除枷而不告有嚴格的規定。這些内容不僅在史金波等譯注的《天盛律令》中所無,而且在其他文獻中也没有出現過。

《俄藏黑水城文獻》(8)頁119下—134下是《天盛律令》卷五的影印件,編號爲俄Инв.No. 158,共三十一頁。*《俄藏黑水城文獻》(8)。《俄藏黑水城文獻》中的《天盛律令》影印件,是目前《天盛律令》的最完整本,但影印本也存在一些問題。如(8)卷五《季校門》中誤將卷一五《納領穀派遣計量小監門》的五頁共十面的圖版(頁132下—134下)印於卷末,應删去。*按: 由於卷一五《納領穀派遣計量小監門》中的五頁圖版字迹模糊、不清晰,而與之相同的卷五《季校門》中的五頁圖版恰好在卷一五《納領穀派遣計量小監門》不清晰處是較爲清晰的,故卷五《季校門》多出的五頁圖版可用於識别卷一五中刻印不清晰的字。此五頁圖版重見《俄藏黑水城文獻》(8)的頁或316下—318下。兩處圖版版本頁碼、邊欄、版心版式、行款、圖版空白處圖案均相同,而且兩門相應的“杖”(惕)字同時誤刻爲吨(第)。*庶人十三杖: 《季校門》(《俄藏黑水城文獻》(8),頁134下右第2行)和《納領穀派遣計量小監門》(《俄藏黑水城文獻》(8),頁318下右第2行)的西夏文爲送綀灯戊吨(對譯: 庶人十三第),其中吨(第)爲刻誤,應爲“杖”(惕)。由《季校門》和《納領穀派遣計量小監門》中“杖”(惕)字同時誤刻爲噸(第),亦證明二者相關頁面的相同。譯文見史金波等譯注《天盛律令》頁510—514。*史金波、聶鴻音、白濱譯注《天盛改舊新定律令》,頁510—514。

《天盛律令》卷五原書卷首頁1佚,史金波等譯注本根據《名略》補譯了目録,根據目録,知本卷包括《軍持兵器供給門》和《季校門》。*分别參見《俄藏黑水城文獻》(8),頁119—124,124—134。《俄藏黑水城文獻》中卷五的《季校門》圖版比克恰諾夫刊佈的多出一面(頁132上右)。然而史金波等譯注的《天盛律令》卻未將此頁譯出。*按: 尤樺《〈季校門〉校勘考釋》(載杜建録、波波娃主編《〈天盛律令〉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頁32—125)已指出卷五《季校門》多出的五頁圖版爲卷一五圖版的重複,克恰諾夫俄譯本缺《季校門》一面(頁132上右),並將俄譯本所漏譯出。史金波等譯注的《天盛律令》依據《俄藏黑水城文獻》(8)(9)做了增補,其中即包括新識别出的少量刻本零頁,因而比克恰諾夫俄譯本更完整。然而,尤樺並未指出史金波等譯注的《天盛律令》亦漏譯《季校門》一面(頁132上右)的内容,故本文予以補譯並作初步研究。現將此頁按西夏文、對譯、意譯的順序補譯如下:

甲5-25-16 息稾窲箍秡箷癓脉挡紴菋眯碈闪

一等軍正輔主經[口]不至及官馬甲

甲5-25-17 烧弛聨挨蟨癏氦蟨維泪聚锰泪

甲等缺一種起五種至六月個六

甲5-25-18 蟨癏灯蟨維息翆灯挨蟨癏灯氦

種起十種至一年十一種起十五

甲5-26-1 蟨維舉翆灯泪蟨癏舉灯蟨維筞

種至二年十六種起二十種至職

甲5-26-2 窲蓽姑舉翆筞窲篟罈窾戊翆舉

軍<>失二年職軍不有則三年二

甲5-26-3 灯挨蟨癏舉灯氦蟨維淮翆舉灯

十一種起二十五種至四年二十

甲5-26-4 泪蟨癏戊灯蟨維氦翆戊灯挨蟨

六種起三十種至五年三十一種

甲5-26-5 癏戊灯氦蟨維泪翆戊灯泪蟨癏

起三十五種至六年三十六種起

甲5-26-6 淮灯蟨維灯舉翆淮灯蟨俏辊息

四十種至十二年四十種上高一

甲5-26-7 篔梢膇属嘻蓽苖吞緂薠筜才

禮項縛爲以<>殺不知罪不連

《天盛律令》卷五《季校門》全條意譯(加點字爲新補充内容):

一等正軍、輔主校驗不至及官馬、披、甲等短缺者,一種至五種,徒六個月;六種至十種,徒一年,十一種至十五種徒二年;*史金波、聶鴻音、白濱譯注《天盛改舊新定律令》,頁241。十六種至二十種,當革職、軍,徒二年,無職、軍則徒三年;二十一種至二十五種,徒四年;二十六種至三十種,徒五年;三十一種至三十五種,徒六年;三十六種至四十種,徒十二年;四十種以上,一律當絞殺。不知情者不治罪。

上述其中甲5-25-16、甲5-25-17、甲5-25-18三行和甲5-26-1中的前兩個字爲史金波等譯注本《季校門》的最後兩行,甲5-26-1至甲5-26-7的加點字是史金波等譯注本《季校門》所漏譯。漏譯的内容,在其他文獻中没有記載。補譯後,本條款的内容就完整了。從補譯的文字來看,西夏對正軍、輔主缺官馬、披、甲的處罰規定是嚴密的,從本條也可以看出西夏軍事法典完整嚴密的特點。

上面一條之後,爲以下條款。本條款殘缺,只剩下兩行西夏文。從内容來看,應與正軍、輔主武器、裝備樣式不合而虚報有關。

以下爲本條款漏譯部分的西夏文、對譯與意譯:

甲5-26-8 息稾绩結陀弯蜳蒒藪茋民禬薭碿

一等袋有囊弓箭槍劍木櫓擦付囊

甲5-26-9 弯磒磯惕府藧緵蕔斗禔繣胹闪

弓弦矛杖鑿斧頭鐵[卓禮鍬]钁甲

……

意譯:

一等箭袋、弓、箭、槍、劍、木櫓、叉柄、囊、弓弦、矛杖、砍斧、鐵蒺藜、鍬钁、披……

本條款雖然殘缺,但補譯後的内容卻對認識《天盛律令》軍事條款嚴密、完整的特點有重要作用。即本門最後一大條中包含兩小條,兩小條又分别包含兩小款,其中前後兩小款的類别是相對應的,前兩小款分别是對官馬、披、甲三種實無而虚報的處罰和箭袋、弓、箭、槍、劍等武器裝備虚報的處罰,後兩小款也分别是對官馬、披、甲三種短缺的處罰和箭袋、弓、箭、槍、劍等武器裝備虚報的處罰;後一小條中涉及正軍、輔主校驗不至和武器、裝備式樣不合而虚報,其中第一小款是對正軍、輔主校驗不至及對官馬、披、甲三種短缺的處罰,而所補的小款剛好與正軍、輔主武器、裝備樣式不合而虚報有關。*史金波、聶鴻音、白濱譯注《天盛改舊新定律令》,頁240—241。原文參見《俄藏黑水城文獻》(8),頁131上右6—9、上左1—9、下右1—9、下左1—9行、頁132上右1—6行。

以上兩條款,爲《俄藏黑水城文獻》比史金波等譯注本《天盛律令·季校門》多出的一面,共9行。從内容來看,第1條款是對正軍、輔主缺官馬、披、甲十一種至十五種以後的處罰的補充,與上文正好銜接;第2條款内容殘缺,但與之前的“一等箭袋、弓、箭、槍、劍、木櫓、革、囊、弓弦、矛杖、砍斧、鐵蒺藜、鍬钁、披、甲、縛袋等各種雜物,虚報一種至十種,十杖;十種以上至二十種,十三杖;二十種以上至三十種,徒三個月;三十種以上至四十種,徒六個月: 四十種以上至五十種,徒一年;五十種以上一律徒二年。不知者不治罪”相對應,*史金波、聶鴻音、白濱譯注《天盛改舊新定律令》,頁241。原文參見《俄藏黑水城文獻》(8),頁131下右4—9、下左1—2行。應與正軍、輔主武器、裝備樣式不合而虚報有關。

從版本、頁碼、行款、邊欄、空白處符號來看: 頁25(31-25)的版心刻有西夏文書名、卷次妹佃氦吨(律令第五)和漢文頁碼“二十六”,頁26(31-26)的版心刻有西夏文書名、卷次妹佃氦吨(律令第五)和漢文頁碼“二十七”。頁26(31-26)除行首降格三字書寫外,其他都是降格五字書寫;頁25(31-25)除大條行首降格二字、小條行首降格三字書寫外,其他都是降格五字書寫。頁26(31-26)殘存的右面欄線是雙行,在上欄與文字之間的空白處畫有小圓圈;頁25(31-25)左右兩面的欄線也是雙行,在上欄與文字之間的空白處亦畫有小圓圈。

《俄藏黑水城文獻》(8)頁272下—297上是《天盛律令》卷一三的影印件,編號爲俄Инв.No. 186、219、5451,共五十頁。*《俄藏黑水城文獻》(8)。根據目録,知本卷包括《許舉不許舉門》、《舉虚實門》、《功抵罪門》、《派大小巡檢門》、《逃人門》、《差遣人門》和《執符鐵箭顯貴言等失門》,共七門。《執符鐵箭顯貴言等失門》是本卷最後一門,史金波等譯注本中該門有四十六條款,内容主要包括何人、何時執符,執符者的權利和義務,如何派執符等。

《俄藏黑水城文獻》中卷一三的《執符鐵箭顯貴言等失門》圖版比克恰諾夫刊佈的多出二面,即頁296下左、頁297上右,共11行,127字。然而史金波等譯注的《天盛律令》卻未將此兩面譯出。*按: 杜建録《西夏〈天盛律令〉研究的幾個問題》(杜建録主編《西夏學》(第十三輯),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頁125—133)一文,指出了史金波等譯注本《天盛律令》漏譯卷一三《執符鐵箭顯貴言等失門》中的11行西夏字(即頁296下左、297上右),但並未將西夏文釋讀出來,故本文予以補譯並做初步研究。現將此兩面按西夏文、對譯、意譯的順序補譯如下:

甲13-49-8 蒜睫碭綽娜篟縊绢豺窲耫菋检紥腞搓弛

一地邊敵敵不安定獸軍來及逃背者有等

甲13-49-9 窲碈癏菋镀纓融揉炽虣挥碐篟炽虣

軍馬起及應然世界告至徐及不告至

甲13-49-10 粄稉篟蚐洽塘窲羋緋弛籒籑订汕磀

顯合不待[此使]軍監司等前前自人謀

甲13-49-11 窲癏城臽絼脜窾粄通薠文螺篔瞭十楚

軍起時住滯出則顯失罪階顯禮依斷判

甲13-49-12 臽絼哗窾舉翆

住滯無則二年

《天盛律令》卷一三《執符鐵箭顯貴言等失門》全條意譯(加點字爲新補充内容):

一地邊敵人不安定、敵軍來及有叛逃者等,雖應發兵馬,然奏報京師遲誤,不奏報,*史金波、聶鴻音、白濱譯注《天盛改舊新定律令》,頁477。不待兵符,刺使、監軍司等提前擅自發兵時,有住滯,則依失符罪狀法判斷,無住滯,則徒二年。

上述其中甲13-49-8、甲13-49-9兩行爲史金波等譯注本《執符鐵箭顯貴言等失門》的最後兩行,甲13-49-10、甲13-49-11、甲 13-49-12 三行的加點字是史金波等譯注本《執符鐵箭顯貴言等失門》所漏譯的内容。漏譯的内容,在其他文獻中没有記載。補譯後,本條款的内容就完整了。從補譯的内容來看,西夏對刺使、監軍司不待兵符而發兵有相應的處罰規定,從本條也可以看出西夏軍事法典的完整性。

上面一條之後,爲以下條款。本條款殘缺,但從内容來看,應與行監、溜盈能行符有關。

以下爲本條款漏譯部分的西夏文、對譯與意譯:

甲13-49-13 蒜礠膌羋硊宁弛谍癏粄息蟨纗蔲耬迈籃

一諸行監條[盈能]<>行顯一種舊若新請所

何有[府軍郡縣]軍監司等自己地圈内

甲13-49-15 搓哗絻衬槽蓽螺丑荒槽宦配碽唐宦

有無<>尋順<>顯令有順[經略使]處<>

甲13-49-16 □融揉籤菋宦配毋篟蠣荒弛榴箙緋

□世界城及[經略]處不縛有等殿前司

甲13-49-17 □□□絻衬□息槽淮聚锰息蓭榴箙

□□□<>尋□一順四月個一次殿前

甲13-49-18 □□□□□□□皺宁炽藡罵身宦炽

□□□□□□□上<>告變謀密<>告

甲13-50-1 ……筞非荒□磖玛□

……職管有□日時□

……□六第上簿持遣

……

意譯:

一諸行監、溜盈能行一種舊符,若有新領,府、軍、郡、縣、監軍司等自己地方内有無當尋而使明。屬經略使處當□,不縛屬京畿及經略處等殿前司,當尋□□□,□一起,四個月一次,當轉告殿前□□□□□□□上,當告樞密。……所屬局分,□時日□,……□第六卷遣主簿……

從内容來看,本條款應與行監、溜盈能换舊符而行新符有關,條款的後半部分較爲具體,較爲重要,但殘缺較多,從而妨礙了對條款的進一步釋讀與研究。即使如此,條款的内容在其他文獻没有記載,故對西夏軍事制度的研究很有價值。

以上兩條款,爲《俄藏黑水城文獻》比史金波等譯注本《天盛律令·季校門》多出的兩面,共11行。從内容來看,前一條款是針對地邊敵人不安定、敵軍來犯及有叛逃者等,雖應發兵馬,但奏報京師遲誤或不奏報之後的補充,内容涉及不待兵符而擅自發兵應受處罰,與上文“一邊上敵人不安定,界内有叛逃者,應立即急速發兵,求取兵符”相呼應;*史金波、聶鴻音、白濱譯注《天盛改舊新定律令》,頁476。原文參見《俄藏黑水城文獻》(8),頁296上右7—8行。後一條款内容殘缺,但與之前的“一邊中各行監、盈能行,使當置一種牌,行時當持符。有新爲行監、盈能等,亦始使領一種牌”相對應,*史金波、聶鴻音、白濱譯注《天盛改舊新定律令》,頁476。原文參見《俄藏黑水城文獻》(8),頁295下左2—4行。應與行監、溜盈能行符有關。

《俄藏黑水城文獻》(8)頁320上—344上右是《天盛律令》卷一七的影印件,編號爲俄Инв.No. 198、710,共四十九頁。*《俄藏黑水城文獻》(8)。本卷前殘六面,修訂本據《名略》補了目録和門題。根據目録,知本卷包括《斗尺秤换賣門》、《錢用毁市場門》、《庫局分轉派門》、《供給交還門》、《急用不買門》、《物離庫門》和《派執事門》,共七門。由於最後的《派執事門》全佚,《物離庫門》成了本卷現存最後一門。該門的主要内容爲諸種庫局分遷轉時,庫中官畜、錢、穀、物、武器、軍雜物等當依期限送京師管事處磨勘,種種官物除規定耗減外,不足則當賠償而受罰。

《俄藏黑水城文獻》中卷一七的《物離庫門》圖版比克恰諾夫刊佈的多出一面,即頁344上右,共3行,33字。然而史金波等譯注本《天盛律令》卻未將此3行譯出。現將此面按西夏文、對譯、意譯的順序補譯如下:

雜黍穀中律□□<>量<>□□□

甲17-49-8 筞笍□袭呜析腞前窃穋吞穔顽

職獲□中買賣者往食軍糧不其有

甲17-49-9 落眯礮袭腍綈篟属戊翆蛁糜糜

<>官物中虚雜不爲三年數續續

意譯:

……雜糧食中,律□□當量□□□獲職,□中,買賣者未有往食軍糧者,官物中不爲虚雜,三年連續……

本條款前半部分亡佚,條款不完整,故内容較爲模糊。從版本、頁碼、行款來看,殘存的這三行西夏文應置於此處: 雖然本頁的行款與上一頁不同,但本頁的版心模糊刻有西夏文書名、卷次妹佃灯蒤吨(律令第十七)和漢文頁碼“五十二”,這與本卷版心頁碼與新編頁碼之間相差三頁亦相符。從内容來看,本條款與糧食、買賣者、軍糧、官物有關,但由於殘缺較多,妨礙了對條款的進一步研究。

《俄藏黑水城文獻》(8)《天盛改舊新定律令》第十一共有十三門,《管貧智高門》是該卷最後一門,該門現只存兩條條款,後殘,内容涉及贍養老幼孤寡、褒揚文武藝能及寡婦侍奉公婆者。但在《俄藏黑水城文獻》(8)此頁後衍出一面圖版(頁252下左),爲誤置,應删去。此面爲本卷第二門《出典工門》的頁面,已見於《俄藏黑水城文獻》(8)頁233上左。兩處圖版均有殘佚,但後面圖版(頁252下左)較清晰,有助於前面圖版(頁233上左)中模糊字迹的識讀。譯文見史金波等譯注的《天盛律令》頁388。*史金波、聶鴻音、白濱譯注《天盛改舊新定律令》,頁388。原文參見《俄藏黑水城文獻》(8),頁233上左第1—9行。按: 本條款中“又□室人婦男等、正軍真無主貧子,本人不願,亦因彼二種事,允許使典押。賠償官馬、鎧甲,因派出官事等能辦時,正軍□能辦及非賠官馬、鎧甲、派官事,不許因私事典押”一句,譯文邏輯不清晰,且有漏譯。本條款中有“正軍□能辦及非賠官馬、鎧甲、派官事,不許因私事典押”,説明只有賠償官馬、鎧甲及派出官事二種事不能辦時,方允許典押。原文爲篎□□綀俩肶弛窲箍哗箷盬登始/眯碈紹烧抵顽眯筞絊焦脜弛吞礎城/綀竀篟渡魏焊舉蟨秊絅荗纚丑蚐搓/窲箍□礎菋眯碈紹烧抵眯筞絊弛/簁蓝秊絅荗纚丑蚐哗(對譯: 又□□人婦男等軍正無主貧子真/官馬堅甲償有官事[派]<>出等不做時/人實不樂亦其二種事因典住允有/軍正□做及官馬堅甲償官事[派]等/非私事因(轉下頁)

《俄藏黑水城文獻》(8)《天盛改舊新定律令》第二十共有二門,《罪則不同門》本是該卷第一門,但由於第二門《各種碎門》亡佚,《罪則不同門》成了該卷最後一門。從現存内容來看,該門涉及節親主、大小臣宰、牧主、農主、車主、舟主、樂人、各種匠人、正軍、輔主、庶人、頭歸者等諸人犯罪時的不同處罰。《罪則不同門》中印於卷末的二頁共四面的圖版(頁379下、頁380上),爲本門前面内容的重複,應删去。此二頁圖版分别重見於《俄藏黑水城文獻》(8)的頁369上、370下。前後兩處圖版均有不同程度的殘損,但後面圖版(頁379下、380上)中的個别字有助於先前圖版(頁369上、370下)中模糊字迹的識别。譯文分别見史金波等譯注本《天盛律令》頁602—603與頁605。*(接上頁)典住令允無),故應譯爲“又□室人婦男等、正軍真無主貧子,賠償官馬、鎧甲,因派出官事等不能辦時,本人不願,亦因彼二種事,允許使典押。正軍□能辦及非賠官馬、鎧甲、派官事,不許因私事典押”。改譯後,句子邏輯清晰,而且與後文相呼應。又按: 于光建博士對本句進行了重譯,將“婦男”改譯爲“婦女”,根據王長明《俄藏Инв.No. 353〈天盛律令〉殘片考》一文(載《吴天墀教授百年誕辰紀念文集》,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3年,頁129—131)補譯了紪龋(别居),但仍將句子譯爲“又别居人婦女、正軍真無主貧子,本人不願,亦因彼二種事,允許使典押賠償官馬、鎧甲,因派出官事等能辦時,正軍能辦何及非賠官馬、鎧甲、派官事,不許因私事典押”,句子仍有邏輯不清、漏譯的問題。于光建《〈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典當借貸條文整理研究》,寧夏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4年,頁84—87。*史金波、聶鴻音、白濱譯注《天盛改舊新定律令》,頁602—603,605。

《俄藏黑水城文獻》的出版對《天盛律令》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參見史金波、聶鴻音、白濱譯注《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前言》。就《天盛律令》卷二《戴鐵枷門》、卷五《季校門》、卷一三《執符鐵箭顯貴言等失門》和卷一七的《物離庫門》四門來説,《俄藏黑水城文獻》補充了克恰諾夫俄譯本到史金波等譯注本所缺的五面刻本零頁共29行、364字,增添了除枷及知見擅自除枷而不告、刺史與監軍司不待兵符而發兵的處罰,使《季校門》中對正軍、輔主缺官馬、披、甲的處罰更加完備,同時也增加了有關軍事裝備的内容,充實了行監、溜盈能行符的有關内容,功不可没。但是文獻的整理,猶如秋風掃落葉,更何況是像《俄藏黑水城文獻》這樣卷帙龐大的文獻,整理後出現一些問題是可以理解的。

此外,《俄藏黑水城文獻》(8)《天盛律令》卷五《季校門》中多出的其他五頁,共十面爲卷一五《納領穀派遣計量小監門》的内容,只是整理時的重置,而不是漏譯。《天盛律令》卷一一《管貧智高門》中多出的一面,爲卷一一《出典工門》的内容,只是整理時的重置,而不是漏譯。同樣,《天盛律令》卷二〇《罪則不同門》中多出的四面,爲本門前面内容的重複,只是整理時的重置,而不是漏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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