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粹德国时期的女性概述
2018-05-26苏韦铨谭礼玥
苏韦铨 谭礼玥
[摘要]纳粹德国时期的女性政策以帝国种族主义的观念为核心,种族、性别为划分女性权力和地位的两大核心标准,除少数具有雅利安血统的女性外,其他大部分女性处于社会生活之外,忍受欺凌,承受苦难,不能获得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文力图以这两大标准和女性在其他公共生活中的情况,对纳粹化下的女性基本情况进行描述,丰富有关二战史和女性史学的研究内容,对处于纳粹化下女性情况的揭示,有助于我们全面客观地认识女性这一群体在历史階段的地位。
[关键词]纳粹德国;女性;种族观念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8)03-0118-03
种族是纳粹世界观的核心,雅利安人的地位因为“Blood”(血统)或者说是“geneticmakeup”(基因结构)而崇高,其它人种,尤其是犹太人种即便是高大的青年男性也是次于雅利安女性的,应该将其灭绝;男性的雅利安人因为他们拥有最强的“bi-ological-power”(生命力),而处于人种的最高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年龄的原因,在同一等级的人群中仍有差别,简单来说就是年轻的人比年纪大的人更应该受到重用。纳粹以种族和性别以及年龄为核心标准的划分,把希特勒希望建立的纯种雅利安社会自然地进行了等级区分,因此居于不同等级人理所当然地应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本文主要从纳粹的女性政策核心出发,对纳粹德国时期女性基本情况进行梳理,通过讨论反映出当时社会存在的妇女问题。
一、纳粹德国的本国女性
(一)偷换概念
德国的女性意识于19世纪20年代开始觉醒,电影演员Marlene和作家Elsa Herrmann曾广泛地宣传女性要获得和男性一样的权力,新女性要和男性一样平等,但是很多德国人还是把女性看做是家庭的一种威胁,例如在工厂女性的待遇极为不公平,而如果她们能够待在家里,作为家庭主妇和母亲则会给家庭和孩子带来好运。德国的这种社会思潮基础,使得纳粹党《二十五点政纲》第21条中宣称“国家保护(的是)母亲和儿童”而不是女性(Sehutz die Mutter/Sehutz die Frau)。希姆莱曾在1933年3月的一次演讲中明确讲道:“最适合妇女的位置是家庭,而且她最光荣的任务是为她的民族和国家生孩子,孩子能够延续种族,保证民族的永世不灭。妇女也是青年的老师,因此她是未来基业的建造者。与此同时,妇女还肩负着维护种族纯洁的职责。”为此,纳粹将德国的女性的角色定位为妻子和母亲。这种把女性等同于母亲的言论,看似没有区别,实则是把偷换概念。
实际上纳粹德国时期女性包括了德国女性、犹太人女性、其它民族女性等(其他女性的来源是指德国本土、国外定居、帝国扩张而进入其统治范围的女性),女性是一个具有广泛内涵的概念。而母亲作为女性角色概念中的一部分,却被纳粹扩大指代整个社会女性,把女性的最大权利和义务规定为回家育子,纳粹是企图把本国女性都尽快地变成母亲,让她们实施的是繁荣民族和国家扩张的“母亲权力”。
纳粹把女性合法权利无形中排除在社会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之外,影响了纳粹德国时期女性政策执行的方向。因此,在纳粹德国时期,对于非雅利安的女性几乎没有任何的保障,而处理这些女性的最便捷手段之一就是将其杀害。
(二)无理要求
纳粹党在上台之前一直宣传称:女性是国家的母亲,是民族的母亲,女性的生儿育女对民族的繁荣和国家的强大是最为重要的,给予女性高度评价的这种做法给纳粹带来了大量的女性支持者。但纳粹的做法实际上是要为他们“女性天生应该是母亲”的思想作掩盖。随着纳粹党的上台,制定《就业法》要求已婚女性放弃工作回家生孩子当母亲,用保障家庭生存的较为优异的福利条件,诱使女性把工作岗位让给自己的丈夫或者其他男性;对于未婚女性,则是力图劝说她们、帮助她们尽快找到伴侣并结婚生子,用多生孩子减免结婚贷款等方式,获得她们的支持,减少女性工作机会。纳粹党的措施,并没有把德国女性的自我意识消除,所以开始强制进行“女性回家做母亲”的运动,处处限制女性社会权力:1933年把已婚女性和公务员强行解雇;1936年6月起女性不得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即便是给予资助和保障也有严格限制,对于多子女家庭则有更多的优待。
二、种族主义观下的女性
(一)种族差异与女性
种族主义是纳粹党的世界观,也是其制定和执行女性政策的基础。在种族主义的观念下,纳粹德国的女性被划分为雅利安族女性和非雅利安族女性,雅利安的女性肩负民族国家的重任,而一些非雅利安女性则成为了雅利安人繁荣的威胁。1935年9月15日,《第三帝国公民法》第二部分第一条和第四部分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成为德国人需要血统且犹太人不能成为德国公民;第五部分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犹太人只能和犹太人结婚。《德意志血统和荣誉保护法》第一部分第一条和第二部分分别规定德国人和犹太人之间的任何婚姻以及婚外情都被禁止。1935年纽伦堡法令规定:纳粹德国实施的是只有雅利安的德国女性和雅利安的德国男性之间的一夫一妻制,以保证德国女性所生子女具备纯洁血统,严格禁止德国男人与犹太女人发生婚外恋,一旦被发现德国男性将面临审判被关进监狱或者是教养所。但同时却对德国男女之间的婚外关系管理较疏,在战争中,国家甚至鼓励这种做法以提高生育率。1935年12月,希姆莱制定生命之源(Lebensborn)计划,让(男)党卫队员与最纯洁的雅利安女性交媾,据有关报道宣称1940年时参与这一计划的德国女性比例可能高达70%。德国甚至为此计划建立了数十套配套服务机构,随着战争的进行,党卫军出现了大量的外籍军团,生命之源配套服务机构也在德国之外出现,挪威多达9家。这种做法违反纳粹种族主义的原则,玩弄了德国的女性,但是为了战争的胜利,确保兵源,确仍无耻地进行着。
纳粹对于女性的生育权的剥夺还体现在杜绝雅利安女性自由堕胎,因为她们不能像犹太人、辛提人(Sinti)或是罗姆人(Rome)那样进行愚昧的民族自杀行为;为保证人种的健康,纳粹出台《绝育法》对女性进行绝育,希特勒表示女性分四类:
(1)鼓励生孩子的妇女;(2)不反对其生孩子的妇女;(3)不应该生孩子的妇女;(4)通过绝育措施阻止其生孩子的妇女,这种带有种族歧视的划分把犹太等民族女性规定为劣等,强制节育;反对德国稍有身心残疾女性的生孩子,进行节育。纳粹德国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保证德国血统纯正,保证出生率,并最大限度地对其他种族女性生育权进行限制,减少人口出生率。1947年9月30日的纽伦堡法庭开始审判种族与移民事务局(RuSHA)的罪行时,披露了纳粹党徒阻碍敌对国家公民婚姻和生育权,威逼利用东欧国家的育龄女性进行堕胎,以延长她们从事奴役工时间,达到慢性种族灭绝的目的。
(二)性别差异与女性
纳粹德国时期的女性地位比较男性地位低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女性在社会的生活中一直是一个被政治玩弄和利用的工具,纳粹上台前宣传女性是最伟大的母亲,到纳粹化时期女性是生殖工具,到战争时期是男性的“亲密”战友重返工厂进行战时生产,女性的权力一直受到严重的威胁,他们始终是作为男性的附属品而存在。希特勒宣传的“德意志高于一切”要求女性放弃事业回家做母亲,把机会让给男性,实际上就是使得女性从此失去了独立的经济地位,沦为男人的奴隶,把社会结构构成为一个传统的男权主义社会。纳粹政党还大力对这种种族生物学性别看法进行了宣传,“新人民”形象就是纳粹党意图建立的“理想的”家庭模式,由此产生的暴力性犯罪不难相信其可能发生的规模和范围,女性合法权利遭受严重损害。在纳粹德国实施严厉的堕胎制裁和绝育法案,当然也包括对于男性绝育的措施,数据显示:1934-1939年两万例绝育死亡者中,约90%是女性;被认定残疾中三分之二是女性,女性成为了纳粹种族主义下的最大牺牲品。
种族主义下男性的犹太人和女犹太人的命运或者说在某些方面生存的机遇都不大相同:1938年11月8日,莱因哈德·海德里希签发“水晶之夜”手谕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将壮年犹太男性应被长期羁押,以供集中营使用。看似男性似乎命运更为悲惨是劳动的工具,但女犹太人似乎就是无用的,纳粹党卫队经常将送往集中营的男性和女性分开,并将不合乎劳动要求的(女性和儿童居多)直接杀害,地位最为低下,1945年初党卫队登记在册的奴隶劳工有511527名男性而女性则只为202674名。而一个与有着雅利安血统女性结婚的犹太教授和律师Kl-emperer回忆说,他和妻子在1933—1934年间甚至计划去旅游,但却被迫取消,原因是《德意志血统和荣誉保护法》第三部分规定:犹太人不能雇佣45岁以下的德国女性或者与其有亲属关系的女性作为家庭女佣,而实际上的要求却不是这样的,他们雇佣的46岁德国Lehmann女士由于被法律机构传话并以她的儿子和女儿权力为威胁要求其离开工作。在当时的纳粹社会中,法令的规定似乎总是针对性地指向这些普通的女性,以保护她们作为伟大母亲延续德国血统的借口,残酷剥夺她们的经济权力,来满足德籍男性建立男权社会的施政愿望,这才是纳粹党徒的目的。
当然,也有一些保护女性的行为,一个叫海德里希的海军情报官员,在1931年26岁的时候因为不愿跟被他奸污的一个造船商的女儿结婚,被海军上将雷德尔所撤职。在女性权力受到严重玷污的情况下,这种保护也是人为的而非法律法规所起效用的,所以能起到的作用还是有限的,女性的地位始终是从属于男性。
三、其它方面的女性
(一)群团组织中的女性
希特勒建立了各種组织的青年团,要求6至18岁的青少年男女参加,借助这些组织机构,向德国青少年进行纳粹教育,严格控制他们的思想情况,向他们灌输大量关于种族主义思想。女性青少年也将接受射击、野营等一些与男性一样的军事化训练,但是目的却是为了培育身体健康的母亲,14岁后的女性则更多地接受关于如何做好一个德意志母亲,她们接受的教育中有宣传的多半是不要与非雅利安人结婚生子。女性在这一组织中,能够参加的组织也有严格的限制,不同于男性能够加入希特勒青年团后在17至22岁间符合条件可以加入党卫队特别机动部队或是去参加其它军队,21岁后的女性被要去劝说回家做一个好母亲(不过也有一部分德国的女性应聘到集中营和死亡营担任狱警、看守、监工、秘书、医生和护士。部分“雅利安”血统的女囚也被委以“重任”)。纳粹德国的这种“育种”思想遭受到了抵制,因为女性的权益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却要18岁她们去农村参加和男性一样繁重的劳动,可是她们的住地往往又与男性的相离很近,经常发生怀孕事件,这种严重的道德问题,却被纳粹德国女青年团的妇女领导人——她们总是不怎么标致,而且常是没有结婚的——说成是教谕为希特勒德国生儿育女的道义和爱国责任,如果可能的话,在结婚以后生育,如果必要的话,没有结婚也不要紧。
(二)法律制度中的女性
纳粹德国1933年9月29日出台的《农场继承法》是规定德国农村地区继承权的一部法律,对地主的土地的继承权进行了限制,占有125公顷及以上的土地不得出售、分割、抵押或者因债务无力清偿而没收,规定在在地主死后必须按当地的习惯传给长子或者幼子,或者传给最近的男性亲属,继承人有义务照顾兄弟姊妹们的生活和教育,直到他们成年。这部土地法的规定,用一种所谓的习惯来把把女性的合法继承权排除在外,是一种纳粹化下德国法制建设倒退的表现,但是这种与时代格格不入的做法,还是取得一定程度的成功,这却是基于德国文化中男权主义思想中。
(三)对女性的屠杀
纳粹德军的主要武装党卫队在西线进行屠杀时,对于杀害女性和儿童人数是不重视的,屠杀不见女性被杀害数目的具体数据,对于这些女性,德军以“复仇”为由,轻易杀害。如1940年5月27日第三党卫队装甲骷髅师在法国勒帕蒂地区屠杀97名英军战俘,记录到有2人受伤生还;1944年8月12日第四党卫队警察掷弹兵师在希腊迪斯多么杀害218人中,只用了妇孺一词概括。
四、结语
纳粹德国的种族主义和性别观念下,大部分女性没有获得其基本的权力,既是有法令条款的保障,但实际执行者的纳粹党徒却经常越权对女性实施不公平待遇,社会法制化进程阻碍重重。传统德国人对女性的看法是划分女性的重要根源,纳粹党将这种思想扩大化,在德国社会结构中造成了非雅利安女性处于最底层雅利安女性处于中层这样一个严重违背了世界历史进程和女性权力运动所带来的男女平等观念结构的社会,在纳粹德国的眼中,雅利安女性就是“母亲”,而非雅利安女性是“会说话的奴隶和危险者”,两者的待遇也嫉妒不公平。纳粹对于男性和女性的区分,造成了纳粹社会父权化,既是一种倒退,更是“种对女性的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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