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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话语特指问句的话语结构及信息功能*

2018-05-24陈海庆刘亭亭时真妹

关键词:问话主位音高

陈海庆,刘亭亭,时真妹

引 言

庭审话语不仅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语言,而且是典型的机构话语或策略性话语,也就是说,在审判过程中,庭审主体会使用不同的话语策略来实现自己的话语目的,获取最大的利己权益。说话方式选择的重要性等同于甚至高于所说内容的重要性*O’Barr W M.Linguistic evidence: Language, power, and strategy in the courtroom[M]. San Diego: Academic Press.1982:421.。为此,我们不仅要关注庭审主体“说什么”,更应将研究重点放在“怎么说”上。“怎么说”的主要实现手段之一,即问话的形式和结构在法庭会话研究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其次,汉语作为声调语言,其问句要想得到符合实际的回答,除了选择相应的结构成分和方式,还必须有语调的参与,语调的信息功能在“有声性”庭审会话研究中显得尤为重要。

不同法系的法庭审判中,问答都是法庭会话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中国审判活动的问答形式而言,一般都遵循“问话先行”的原则,问话的形式和内容通常可以影响甚至决定答语的形式和内容。国外已有许多学者对法庭会话中的问话结构进行过系统的研究,与之相比,国内对问话结构的研究较少。其中,廖美珍从话轮和合作原则的角度对法庭互动中的问话结构做过深入研究,归纳出法庭互动的七大对应结构,并提出Q-R是庭审会话的典型结构*廖美珍. 目的原则与法庭互动话语合作问题研究[J].外语学刊, 2004(5):43-52.。葛云锋、杜金榜对法庭问话中话题控制与信息获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在法庭会话中问话人通过运用各种语言手段控制话题,进而达到获取信息的目的*葛云锋,杜金榜. 法庭问话中的话题控制与信息获取[J].山东外语教学, 2005(6):42-44.。尽管国内关于信息结构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从主-述位结构及新旧信息分布角度进行的研究尚显不足,而且鲜有文章在讨论信息性时将庭审话语中的语音语调因素考虑在内。实践证明,庭审话语中主述位结构与新旧信息的分布不是一一对应的,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对应结构的选择对发话人实现交际目的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 理论基础及应用

(一) 主位-述位理论

主-述位理论由布拉格学派代表人物 Mathesius首次提出。随后,很多国外学者都对主述位理论作了专门阐释。其中,Halliday 首次把主述位理论提高到语篇层次*Halliday M A K. 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 (2nd edition)[M].Edward Arnold,1994.。之后,中国学者在Halliday研究的基础上对汉语中主位和信息分布之间的关系做了深入探讨。其中,徐盛桓认为作为主位的信息,可归纳为五种*徐盛桓. 再论主位和述位[J].外语教学与研究,1985(4):19-25.。之后,朱永生否定了徐盛桓提出的主位与相关信息存在对应关系的观点,将主位与信息分布的可能性减至四种,即:(1)主位表示已知信息;(2)主位表示新信息;(3)主位不表示信息;(4)主位表示已知信息+新信息*朱永生. 主位与信息分布[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0(4):23-27.。笔者认为,前两种可能性的观点对庭审会话特殊问句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由于法庭审判中,参与者是根据表达需要来选择其表达形式的,在连环发问的语境下,存在通过承前省略句子主语,形成空主位,进而突出重要信息的情况。

例(1):A1审:你们两个什么时间认识的?

B1被:大概是2012年。

A2审:你们怎么认识的?

B2被:在工作途中——在上班的途中认识的。

A3审:【你们】认识多长时间结的婚?

B3被:将近两年。

(“大年初八杀妻案”2015.07.25 )

例(1)为审判长与被告的互动节选,其中A3“认识多长时间结的婚?”省略了语法主语,通过具体语境,可补充省略部分为“你们”。朱永生曾提到主位是讲话者讲话时心目中确定的起点,是心理主语,是在具体语境中已知的或者是容易知道的内容。因此,例(1)中的“你们”同时作为心理主语被承前省略,形成空主位或称之为主位空缺,是体现汉语口语特点的表达方式之一。因此,本文尝试用主-述位理论对庭审会话中的话语结构进行探讨。

(二) 焦点理论

“焦点”这一概念最初被称作“疑点”,后来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焦点”这一概念正式出现。吕叔湘认为特指疑问句里的特指疑问词代表疑问所在,是疑问的焦点*吕叔湘.现代汉语八百词(修订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随后,吕万英*吕万英. 法官话语的权利支配[J].外语研究, 2006(2):9-13.、徐杰*徐杰, 李英哲. 焦点与两个非线性句法范畴:“否定”“疑问”[J].中国语文,1993(2):81-92.、邵敬敏*邵敬敏. 现代汉语疑问句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6:273.等众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汉语特指问句的焦点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虽然后来各派语言学家对语篇中焦点的定义及界定的观点各不相同,但对于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信息结构这一看法是没有异议的。在信息结构中,新信息是重要信息,通常被称为焦点,是说话者强调的重心所在。因此,我们认为法庭特指问句中的特殊疑问词是句子的句法焦点,承载着整句话中最明显、最重要的信息。

(三) 调群理论

语言学家普遍认为一个语调单元由调冠、调头、调核及调尾四部分组成,调核作为最凸显的音高重音,能够突出最重要的信息,同时其位置的变化也会影响句子的理解,因此也被称为“焦点”。在法庭互动中,为了让听话者清楚问话目的,说话者会以不同的方式在语音上给对方传递信息。一般而言,音调重音(调核)作用于话语层面,从本质上讲是说话者重要信息的直接表现方式之一。因此,通过比较庭审语句中各词项在音高、音长以及音强等方面的差异,进而更加准确地确定调核的承载部位,对研究庭审会话的信息分布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 研究方法与工具

(一) 研究问题

通过定量及定性来回答三个问题:

1. 在中国刑事审判过程中,庭审主体的问答结构在新旧信息的分布上呈现出什么倾向?

2. 问话结构的倾向性与调核位置的分布是否有显著联系?

3. 特定问话结构与特殊调核位置的结合是否会产生特定的语用功能?

(二) 语料收集

本研究目前收集了共19场刑事审判案件,其中一部分是由“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北京海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录制的完整法庭审判视频,占总语料的21%;其余的79%选自CCTV12《庭审现场》栏目剪辑后的视频资料。

(三) 研究工具

Praat语音分析软件,由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的Paul Boersma 和 David Weenink共同编写,我们主要运用其声音编辑器和文本表格编辑器,通过读取庭审话语的音频文件,生成可观察的频谱图、音高曲线图和音强曲线图,进而更加准确地确定调核的位置。

三、 研究结果与讨论

(一) 研究结果

从19场转写语料中提取出共296个典型特指疑问句(排除重复的特指疑问句,如:有关姓名、年龄、职业等方面的提问),通过对所选问句的分析,根据主位与信息分布的两种可能性,笔者归纳出特指疑问句的3种问话形式(表1),并统计出各形式的使用数量及主要信息功能(表2)。

表1 法庭审判中汉语特指疑问句问话结构的分类

表2 各问话结构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使用数量及主要信息功能

注:表2中数据已取整

由表2可以看出,在中国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庭审主体惯于采用主位在前,述位在后,疑问焦点位于述位的问话结构,约占总数的69%,与其他问话结构存在明显的组间差异。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位在前,述位在后,特殊疑问词作为焦点位于述位的问话结构,更加符合以汉语为母语的人们的常规认知思维模式,从而符合法庭语言在法言法语的基础上也要顾及听话人文化水平的要求,用于询问已知信息(100%)。其余两种问话结构的比例分别为23%和8%,数量虽少但却不可忽视。通过对真实语料的分析,我们发现:第二种话语结构通常用于询问某些关乎定罪量刑的重大问题,该结构承前省略已知信息(主位),强调所探求信息的重要性(述位),目的明确,针对性强,语用功能最为明显,主要包括紧切追踪、询问细节(51%),强合合作交流(25%),确认求证、强调利己信息(24%)。与上述两种话语结构相比,第三种话语结构在数量上虽不占优势,但却有其不可取代的语用功能。理论上讲,法庭审判是严肃、公正、不掺杂任何感情色彩的诉讼过程,但在真实的庭审过程中,法官在某些情境下或多或少都会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因此,第三种话语结构正是法官情绪外露在问话结构上的具体表现(约占79%)。

庭审语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庭问话“无疑而问”的本质,换言之,公开审判前,各庭审主体都做了较长的准备工作,对案件的发生过程了如指掌。因此,法庭问话大多是说话人已经知道答案的问话,通常是一些已知信息,在庭审现场悉数被提问,是法律严谨性的体现。但是,法庭审判是庭审主体对抗性的互动过程,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利己利益最大化才是成功的关键。因而在对重要问题提问时,第二种话语结构有优先权。感情流露与法庭的严肃性相斥,只有在特定语境下两者才会共存,因此,第三种话语结构的使用频率偏低。

(二) 讨论与分析

一般而言,同一问题的不同问话方式会导致问话结果的截然不同,因而在法庭审判中,庭审主体通过使用最优问话结构,以期能够获得更多的利己信息。加之汉语是典型的声调语言,语调与话语结构所传达的信息共同对听话人的答话内容和方式产生影响。因此,对发问者而言,要想实现既定的发话目的,不仅问话结构要符合词法、句法、语法的习惯,还要善于运用合适的语调恰如其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1. 主位在前,述位在后,疑问焦点位于述位

主位在多数情况下表示已知信息,而述位代表的是未知信息,是新的内容。陈忠*陈忠. 信息语用学[M]. 济南: 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316.认为在信息结构当中,往往根据末端中心原则或尾心原则,在没有特别标明的情况下,通常把已知信息或旧信息放在结构前部。主位在前,可以使听者更好地了解问题的背景信息;同时疑问焦点位于述位用以明确疑问重心,从已知到未知,便于庭审中的弱势者对问题作出合理的回答。

通过对真实语料的语音分析,我们发现在该问话结构下,审判长惯于结合最普遍的语调模式,即语音上起聚焦作用的调核与句法上的疑问焦点保持一致的结构对被告人进行发问。一般地说,一句话中的语调波峰都是该句疑问焦点所在,这样的语调重音,听话者可以较为清晰地明白说话人的意图。

例(2):A1审:你是因为『什么事情(.)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的?

B1被:我是为了(.)督促我的女儿读书把她拴着(.)然后没有给东西给她吃。是四月。

(“饿死女儿的母亲”2013.4.18)

A1中,“你”是句子的主位,对话的开始;“什么事情”“什么时间”是特殊疑问词,同时也作为该问句的疑问焦点而存在。通过语音分析,调核最终确定为“什么事情”“什么时间”中的韵律词“什么”,图1显示的是确定过程:

图1 “你是因为什么事情,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的?”音高曲线图(上)、时长图(下)

将A1的音频输入Praat后,得到其音高、音强及频谱语图。从音强图看出,整句话音强波动较小,因而不能通过音强确定调核,只能通过频谱图和音高曲线图判定调核所在位置。由图1(下)可知,整句话时长约为4.31s,其中包括0.2s以上的停顿共两处,分别为0.56s和0.25s,其中第一处停顿为无声停顿,第二处为填充停顿。经过分析知道,第二处停顿是该语调模式下的特殊调群边界,而非调群。因而,A1中共包含两个调群,也就是说,该句共存在两个调核。进而由音高曲线图1(上)可知,“什么事情,什么时间”中的韵律词”什么”,音高变化明显,最高音高约达250 Hz,音域分别为(127.7 Hz,250.1 Hz)、(126.6 Hz,246.5 Hz),相对其他音节较宽,加之音阶高,语速快,因而理所当然成为该句的调核。

通过对语料的分析,我们发现上述话语结构通常用于询问一般性问题或是案件的边缘问题,通常是一些已知信息。这类问题不会产生庭审主体之间新的利益冲突,所以问话结构相对比较保守,问话目的也容易实现。而且法庭问话多数都是答案明确的问话,理论上属于已知信息,在庭审现场被再次提问,仅达到确认的目的。在该情况下,我们认为,上述案例中调核与特殊疑问词的重合,并不是因为特殊疑问词“什么”承载的信息价值大于其他部分,而是因为该句中的其他部分作为背景信息已被激活,换言之,由庭审开始阶段的起诉书内容判断,上述问句中除特殊疑问词外,所有的内容都已被提及,是普通的背景信息,均没有必要加以强调,调核只能落在信息价值相对较高的特殊疑问词上。因此,该结构在此语调模式下,只有简单的询问功能。

2. 主位空缺,疑问焦点位于述位

统计结果(表2)显示,23%的特指问句采用了第二种话语结构,即主位空缺、疑问焦点位于述位。理论上,一个完整的句子应该具备完整的主位-述位结构,但由于庭审话语有其特殊性,不同庭审主体都有自己的“故事”要讲,因此都会使用不同的“策略”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语料显示,该话语结构主要出现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法律人员就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连环发问,问话的针对性较强,主位被承前省略,根据前后文语境,被告人可自行补充问题的主位结构。实际上,在此情况下,人们会自觉地把省略部分当作主位来理解,因而省略部分虽无语音形式,但依然在人们心理上占据突出位置,并不会对话语完整性产生影响。一般而言,句首成分最容易引起听话人的注意,因此,庭审主体在法庭审判的有限时间内把重要信息置于句首的处理方法是达到其问话目的的有效手段之一,同时也可以达到强化述位部分的功能。

在通常情况下,主位空缺是为了突出强调位于述位的疑问信息的重要性。但通过对真实语料的分析,我们发现,在庭审话语中,该结构在语调方面也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调核位置的变化及调核承载部位的相应变化。值得注意的是,调核位置的变化和承载部位的转换恰恰表明庭审话语中该问话结构在强调疑问信息的基础上有更丰富的信息功能。

(1) 调核与特殊疑问词重合:表示紧切追踪,询问细节。

例(3):A1公:你用什么砍她?

B1被:应该是菜刀吧。

A2公:【你】砍她『什么』位置?

B2被:=你所说的那些位置啊。我记不清了。

(“南京吉星鹏杀妻案”2014.5.10)

例(3)中,特指疑问句A2“砍她什么位置?”省略了主位结构,但根据上下文语境,不难推断出省略部分为“你”,指代被告人。通过分析其频谱图及音强曲线图可以看出,公诉人在整句话中并未出现明显的停顿,也就是说,全句仅包含一个调群,且音长均匀,未出现语调上的凹凸状态,并且音强图显示该句在音强上的波动并不明显。因而只能通过音高曲线图进行调核确定。由音高曲线图2(左)得知,“砍她”的音域为(234.37 Hz,293.57 Hz),动词“打”的音域为(216.29 Hz,293.54 Hz),“你的”音域为(49.11 Hz,261.11 Hz)。通过比较,“什么”的音域相对较宽,且后边音节音高曲线的高点没有超过前边,音高曲线也没有出现凸状,所以确定特殊疑问词“什么”属于窄焦点,即调核。进而由图2(右)可知,整句话用时1.04s,共6个音节,通过计算,本句的语速约为6音节/秒,属于偏快语速。

图2 “砍她什么位置?”音高曲线图(左)、时长图(右)

从问话内容来看,A2中的特指疑问词“什么”是针对“砍了她”部分的详细询问,公诉人这样询问的原因在于,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的询问时给出了一个带有重要信息的答案——“砍了她”,由该案件的具体语境判断,该问题是影响其罪行判定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在公正的原则下,公诉人进行再次询问,承前省略主位结构,将语音上代表重要信息的调核与句法上表示关键信息的焦点重合,在强调疑问信息重要性的基础上具有强烈的信息索求意图,加之发问语速快,在语气上有强烈的震慑力,迫使被告人必须认真回答问题,并做出详细的解释。

(2) 调核位于句首,与动词重合:凸显消极举动,强化合作交流。

例(4)A1公:你到这个:这个音乐会馆之后(.)你在这屋里做了什么?

B1被:喝酒,唱歌。

A2公:【你】喝了『多少』酒?

B2被:不到一瓶。

(“歌厅惨案”2015.7.4)

例(4)中,A2属于第二种话语结构,且经过分析其音高,音强曲线图及频谱图确定动词“喝了”获得该句的调核。具体判断过程如下图所示:

图3 “喝了多少酒?”音高曲线图(左)、音强曲线图(右)

由图3(左)可以看出,“喝了”虽与“多少”的音长相等,但“喝了”的音阶相对较高,且图3(右)显示该部分的音强波动在整句中较为明显,说明其振幅强,读得重。因此,“喝”被认定获得该句的“语音焦点”,即调核。在该情况下,省略主位,且调核与疑问焦点分离置于句首,表明该结构在强调疑问信息重要性的基础上,试图强化语调的凸显功能。

从法庭调查前期的部分询问可以看出,被告人认为自己的最初目的不是杀人,正是因为“醉酒”使自己酿成大错。可见,被告人把“醉酒”归于犯罪的主要原因,因而,为了使双方继续“合作”,推动法庭对话顺利进行,公诉人在接下来的询问中采取顺从被告人的策略。在问及关键问题——醉酒程度时,公诉人采用承前省略主位的问话结构,强调疑问信息作为犯罪主要原因的重要性,辅之语音上的凸显来表明喝酒这一举动的消极倾向,从而使被告人作出合作式回答。继而通过被告人的供述(B2),排除被告人因醉酒而杀人的可能性。

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由于公诉人与被告人的利益相斥,被告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通常会消极应对。为了审判过程的顺利进行,公诉人此时应借助特殊问话方式,将其歪曲事实的回答一一击破。

(3) 调核位于句末,与宾语名词重合:表示确认求证,强调利己信息。

例(5):A1辩:你说你头部淤血啊受这个伤,你自己感觉和你的记忆啊(.)有没有关系呢,有没有什么影响?

B1被:有影响。

A2辩:【伤对记忆力】有『什么』影响?

B2被:就像刚才公诉人问我的问题,我现在叫我记一个记不得了。

(“驾校教练夺命之夜”2015.10.31)

例(5)中,A2为特殊疑问句,是研究的主体。该句省略了句子的主位部分,即上文提到的头伤对记忆的影响,“什么”作为疑问焦点位于句首,且通过Praat分析,“影响”获得该句的调核。

由频谱图可知,A2整句话总时长为0.6s,且辩护人在该问话中并未出现长于0.2s的停顿,进而图4直观反映出“影响”在音高曲线图中的凸起,因而其调核的地位无可争议。

图4 “有什么影响?”音高、音强曲线图

在法庭调查环节初始,审判长询问被告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时,被告人的回答是“头疼,好像都忘记了”。在法庭调查的末尾阶段,辩护人用一般疑问句对己方当事人就受伤问题连续发问。由于辩护人在法庭审判前,往往同己方当事人沟通过,甚至“演习”过,其对于该部分的互动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因此,可以通过前四句的“过渡”引导被告人给出利己信息。问话结构上,在对关键的问题进行询问时,辩护人转而采用第二种问话结构(A2),承前省略主位,强调位于述位的疑问信息的重要性,并将语音焦点(调核)和疑问焦点分离,置于末尾,以期可以达到确认、求证的功能。

前期问答明确表明被告人认为自己在该次事故中所受的伤对自己的记忆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而,被告在此次事故中的受伤情况也成为影响法官对其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之一。由具体语境不难推测B1中所指的影响应该是消极的,但己方辩护人却紧接着采用了“有什么影响”这一话语结构对该问题进行详细追问,进而确认、求证自己的“假设”。然而由于辩护人与被告在法庭上属于“同一阵营”,所以很明显辩护人是“明知故问”。从问话内容上看,A2是对A1部分内容的重复,辩护人用省略主位的结构对“明知故问”的内容再次发问,且将疑问焦点与调核分离。很明显,辩护人的此次问话不是简单的探求新信息,而是通过确认,求证自己的假设,进而强调该新信息,以引起法官对该信息的关注,从而达到使当事人免于刑事责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

3. 主位与疑问焦点重合,置于句首

心理学研究发现,人们在接收信息时,习惯于从已知到未知,从旧到新,从简单到复杂,按照这样的顺序来接受、理解。但通过对真实语料的分析,我们发现庭审互动中,庭审主体出于某种原因也会颠覆这一传统问话模式,将代表新信息的疑问焦点置于句首,与主位结构重合,进而通过语言的有声性特征表达说话者的态度、感情和意向。

例(6):A1审:『什么地方』不一致?

B1被:说这个经过。

(“残害亲子的母亲”2015.8.1)

例(6)发生在举证质证环节,整个案件的背景为两岁孩童意外死亡,杀人凶手竟是亲生母亲(贾某),糊涂父亲(王某)帮助掩埋尸体,包庇凶手。在法庭公开审理的举证质证阶段,两被告人情绪激动,供述内容与侦查阶段所作笔录不一致,且王某承认前期自己曾故意做假证试图包庇被告人贾某,两被告人对事情发生经过的描述产生了严重分歧。例(6)是王某翻供后,审判长对其继续发问的节选片段。

根据例(6)可以看出,前期讯问中,被告人王某认为被告人贾某所说的事情经过与他经历的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审判长用特指疑问句继续发问,要求被告人王某对事情经过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在该句中,特殊疑问词“什么”位于主位,与传统信息结构的分布不一致,通常我们认为“在有标记位置中,信息受到发话动机、语境的影响而将新信息的焦点从末尾转移至其他位置”。根据具体语境,笔者认为该结构下转移焦点的位置使其与调核重合是为了表达说话人对该事件的某种主观态度。具体分析过程如图5:

图5 “跟你说的不一致?”(前)和“什么地方不一样?”(后)的对比音高曲线图

通过分析音高、音强曲线图得知,“什么”音强波动大,音阶高,读得重,因而被确定为调核。陈虎曾指出,“在表达情感过程中,音域和音阶的作用有所不同,音域反映语势的强弱,而音阶则表示情绪的高低。”*陈虎.基于语音库的汉语感叹句与感叹语调研究[J].汉语学习,2007(5):45-55.图5显示,审判长前句发问“跟你说的不一致?”的音域为(123.94 Hz,228.6 Hz),“什么地方不一致”的音域为(119.31 Hz,227.92 Hz),两者相比,后者音域加大,同时音阶也相应抬高。而且通过与例5中“什么”的比较发现:“什么地方”的音域宽于“什么影响”的音域,而且前者的音阶明显高于后者。理论上,宽调域、高调阶表示迷惑、质询、兴奋或恼怒、不耐烦;窄调域、低调阶通常用于表示阴沉、无聊或密谋等。因此,我们认为例6中的“什么”与例5中“什么”的信息功能不同。Harris在一项研究报告中曾提出语速的变化也是话语表达情感的一个重要的韵律手段*Harris S. Questions as a mode of control in magistrates’courts [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 Sociology of Language, 1984(49):5-28.。由图5可得,前句话用时约1.47s,共包含7个音节,通过计算,该句的语速为5音节/秒(7/1.47=4.8),属于中等语速,同理可得后句的语速为9音节/秒(7/0.79=8.9),属快速语速。前后两次发问的语速变化表明审判长的二次问话带有某种主观态度。结合具体的语境分析,父母杀死自己的亲生孩子且反复翻供,这种行为很难得到大众的同情和理解,因此该特指疑问句表明审判长对被告行为的训斥和责备态度。

四、 结 语

法庭互动中,庭审主体的话语结构是复杂而非单一的,无法用一种模式概括总结。通过对真实语料的分析,笔者归纳出三种不同的话语结构,其一是最常规的问话模式,表达形式主要为主位+述位,疑问焦点位于后者,且调核位置较固定,在案件审理中,法律人员主要用其对案件的已知信息进行再次确认;其二的特殊性在于问话人承前省略主位(已知信息),将代表新信息的述位置于句首,且调核位置及调核承载部位变化显著,语势强硬,语用功能丰富,主要包括询问、强调、强化合作、确认求证等,是彰显法律人员强势者地位的有效手段之一。第三种话语结构是法庭审判中说话者情绪外露的体现,主要表现为主位与特殊疑问词的重合,其分布与调核的位置有显著联系,换言之,前两种结构中,主位代表旧信息,在该结构中转而表示新信息,进而结合调核位置及其调阶高低、调域宽窄揭示发话人的某种态度,如训斥、责备、不满等。庭审话语是不同庭审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目的的不同必然会影响发话人对问话结构的选择。更重要的是,不同的问话结构结合不同的语调呈现出不同的语用功能,进而协助发话人获取更多的利己信息。

因此,对庭审话语的语调进行分析,不仅可以对庭审这一机构话语的语用功能加以验证和说明,而且可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加深对庭审话语中发话人意图、目的及其合作性的认识。然而,我们还应当看到,话语研究离不开人,就法庭话语而言,庭审主体的利益是相互排斥的。因此,从微观角度探讨问话结构的不同及其语调功能为研究庭审话语中各种权利关系拓展了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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