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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阴阳男女平等新议

2018-05-16李晨阳

船山学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平等阴阳男女

李晨阳

摘要:儒家应该面对过去对男女平等方面的缺失,利用其丰富的哲学资源,在摈弃“男尊女卑”和“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的同时继承“男女有别”的原则,通过对“阴阳”概念做关联性而非性质属性的解读,建立儒家的阴阳和谐、男女平等观。

关键词:儒家;男女;阴阳;平等

男女平等问题在当代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充满挑战性的实践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任何有生命力的哲学体系不可回避的问题。儒家哲学必须对男女平等问题发展出一套完整而能立得住脚的说法。本文主张继承“男女有别”的原则,通过对“阴阳”概念做关联性的解读,提倡一种儒家的阴阳和谐、男女平等观。

毋庸讳言,过去儒家主流传统思想并不主张男女平等。这种不平等的思想在历史上是否有其合理性是可以讨论的。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男人对家庭的相对重要性超过女人也许有其历史的社会根据。但是,把女性仅仅看作是为男性服务的工具则永远是错误的。歧视女性当然不是儒家的专利。原始儒家思想家继承了早先的社会偏见,在后来很长时间又持续、甚至加深了这些偏见。我们不能否认儒家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女性的歧视态度。如果我们认为儒家传统是中国历史的主流意识形态,我们就不得不接受儒家在歧视女性方面的历史责任。

然而,作为一种哲学,儒家拥有主张和提倡男女平等理念的丰富的思想资源。哲学是思想传统里面比较深层的部分。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可以有不同的具体体现。哲学思想在一定历史时期在社会里的具体体现又可以反过来影响我们对哲学内容的理解,甚至影响哲学内容的調整。从哲学的角度看,首先,早期儒家思想家“人人可以为舜尧”和“有教无类”的思想可以包括女性,中国过去有“女君子”之说。这一方面说明,在以男人为主体的社会里,作为人生的道德形象的模型的“君子”是男人。另一方面,也明确表明女人同样可以实现高尚的道德人生。其次,儒家思想家关于“阴阳”哲学也是男女平等思想的重要根据。如果我们对“阴阳”二性做全面的关联性理解,把二者的平衡互动的关系体现到男女两性的社会关系上,我们就不难从“阴阳”的关系中推出男女平等的关系。最后,儒家伦理哲学与当代女性关爱伦理学有着重要的一致性。两者都主张道德行为者的社会关系性,都主张道德行为者不是超越社会关系的抽象的个人。而且,在重视人的具体社会性的基础上,二者都有关于“爱有差等”的思想。如果女性主义的关爱伦理学可以体现并推进男女平等,与关爱伦理学有着深层理论相似性的儒家伦理学也完全可以体现并推进男女平等。

现今社会已经普遍接受了男女社会平等的概念。儒家接受男女平等的理念,认为男女在政治、经济、教育、社会活动等方面应该平等。当然,在具体实行这种理念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平衡,不到位的地方。或者说,现今男女两性的社会平等的主要任务是如何把理念付诸实践的问题。在国内,我们有关于男女工作机会平等的法律,但是在实际就业时,雇人单位往往更偏向雇用男性。再比如,国内哲学界的女性学者,尤其是高层次的女性学者比较少。我20世纪80年代中期刚到美国时,美国哲学年会上的女性学者也不多,现在则大有改善。至少在这方面,美国哲学界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在美国过去的二三十年里,女性主义哲学是显学。在国内研究的人则很少,不受重视。在美国以至整个西方世界,一流哲学家必须回应女性主义哲学的批评和挑战。跟他们相比,至少在这方面我们国内尚需反思。有鉴于此,本文希望国内的儒学界能起到带头作用。如果说我们古代的先行者在这方面做的不好,有亏欠女性之处,当今的儒家学者是不是应该做的更好、更多,补偿历史上的亏欠呢?我觉得是应该的。希望已经有建树又有影响力的儒家学者,能为年轻的学者,尤其是年轻的女学者,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更有利于事业成功的条件。这也算是一种“从我做起”吧!

目前来看,男女平等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社会领域,而对家庭内部夫妇的平等问题的讨论相对薄弱的。从现代儒家的角度看,夫妇之间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这方面,国内外的儒家学者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讨论?。我们应该进一步讨论有关问题,以便能发展出一套现代儒家的合理的夫妇关系的理论。西方女性主义在什么是合理的夫妇关系方面存在很大的分歧。有些极端的女性主义者主张取消家庭(比如Claudia Card)。她们认为,只要家庭和婚姻存在一天,男女不平等就会持续下去。大部分女性主义哲学家不接受这么极端的观点。当代儒家也不应该接受这样的观念。家庭在儒家思想传统中占据一个中心的位置。家庭的形式可以随时代的发展而改变,但是,家庭本身仍然是儒家思想的基石。那么,在家庭内部,儒家应该主张什么样的男女平等,尤其是夫妇平等的模式呢?

传统儒家关于男女关系的论述主要可以归结为“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三个方面。其实,即使在古代,“男尊女卑”的观念也只有有限的实行空间。在母子之间,一般不能说子尊母卑。尽管主张“阳尊阴卑”的董仲舒说“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春秋繁露·阳尊阴卑》),在女主人和男仆人之间,实际上并非前者卑而后者尊。无论如何,我们今天不能再接受“男尊女卑”的理念,而应该以“男女同尊”的理念取而代之。在农耕社会,“男主外,女主内”曾经有其历史根据和实际作用。但是,这种观念明显已经不再适用。在现代社会,男人和女人都有能力主内,也都有能力主外。内外的区别不再是性别分工的根据。那么,传统儒家关于“男女有别”的理念是不是也过时了?西方女性主义哲学家对在保持家庭和婚姻的前提下,如何实现男女平等,持不同的看法。有些人主张取消人们的社会性别,以实现男女完全平等。社会性别(gender)指一个社会对人们在生理性别(sex)基础之上的对于人们的个人特点和社会角色分功的定位。中国古代关于“淑女”和“女德”的理念即是社会性别的理念。相比而言,医院的“妇科”则主要体现一个生理性别的概念。有些当代女性主义学者(比如Susan Okin)主张建立无社会性别的(genderless)社会。他们主张,当今社会的男女平等应该是无条件的绝对平等,或者说是“无别”的平等,男女之间应该平均分工(equal share)。我认为,儒家不应该接受这种观点。只要存在男女的生理性别,只要这种区别涉及人们的社会角色,“男女有别”应该是有根据的。问题是怎么定界二者之间的“别”。什么样的“别”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什么是不合理的。从儒家的观点看,男女两性之间的关系说到底应该是一种和谐的关系,不是谁胜过谁的关系。儒家讲的和,不是一种简单的一方符合另一方或者双方的一致性的关系。儒家主张“和而不同”。古人晏子说明了“同则不继”(史伯语)的道理:“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壹,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可以说,Susan Okin等西方学者主张的无区别的男女平均分工可能会有助于男女平等,但是其结果则是“同则不继”,甚至伤害女性。儒家主张的“男女有别”可以避免“同则不继”的问题,但是也带有不平等的危险。当代儒家的挑战之一,是如何在坚持“男女有别”的同时避免男女不平等。我认为,在这方面儒家可以利用“阴阳”哲学的机制,实现男女不同而和谐相处的目标。

首先,《易经·系辞》中有“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即“阴阳”不同而“继”而“和”,以至“善”。在这样一个总的指导原则之下,我们可以对“阴阳”思想做比以往更合理的更有利于男女和谐的解释。《易经·睽卦·彖》中提到:“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天地睽而其事同也,男女睽而其志通也,万物睽而其事类也,睽之时用大矣哉”。这里,无论是“二女同居”还是“二男同居”(原话用“二女”也许反映了当时歧视女性的偏见),不能直接解读为两个女的或者两个男的住在一起。它说的是“同则不继”的困难。“不同行”指不能和相处。只有这样理解,我们才可以解释接下来的话:男女之不同才有其志相通,万物之不同才可以相聚为伍。只有相通相聚才能有和谐相处。“阴阳”的原则是以“有别”为前提的。

其次,我们必须放弃“阳尊阴卑”的思想。在历史上,有思想家用“阳尊阴卑”来论证“男尊女卑”的思想。董仲舒即是一个典型。他明确主张“阳尊阴卑”,又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之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春秋繁露·基义》)。所以,其结论就是“男尊女卑”。“男尊女卑”则是“三从”等一系列壓迫和歧视妇女的偏见的理论基础。但是,“阳尊阴卑”的说法本身经不住推敲。“阴阳”的表述,包括“一阴一阳”的表述,把“阴”置于“阳”之前。虽然我们不能从“阴先阳后”而得出“阴尊阳卑”的结论,但是似乎至少并不表示“阳尊阴卑”。《黄帝内经·素问》曰:“阴阳者,天地之道也……阳予之正,阴为之主。”这里,两者的关系是“正”与“主”的关系,不是“尊”与“卑”的关系。

再次,传统上把“阴”和“女”直接划为一类,把“阳”与“男”直接划为另一类的做法也过于武断,经不住推敲。“男女”是关于(性别)性质属性的概念。“阴阳”则是关联性属性的概念。性质属性隶属作为实体的个体事物本身。比如,某人是男还是女,是此人个人的性质,与外人无关。关联性属性则必须在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中得到体现和确定。一个人相对于其父亲而言是“阴”,相对于其儿子而言则是“阳”。但是,无论作为儿子还是作为父亲,他都是男的。这说明他的关联性属性随着他所处的关系而变化,而他的性质属性则不受影响。即使现在的医疗技术可以为他变性,那还是他自身的性质属性,不是与他人的关联属性。“阴阳”的关联性属性则不同。古人有“阴阳易位”(《楚辞·九章·涉江》)之说。即阴和阳交换位置。比如,当君弱臣强时,君为臣所制,形成“阴阳易位”。我们可以对这种“阴阳易位”做两种解读。第一种是,君为阳,臣为阴,本应君制臣;当臣制君时,则形成了“阴”制“阳”的局面。第二种解读则是,君本为阳,臣本为阴,但是当臣制君时,则形成了臣为“阳”君为“阴”的局面。第一种解读对关联性的“阴阳”做了性质属性的解读。为君的总是“阳”,为臣的总是“阴”。就像有些人认为火总是“阳”,水总是“阴”一样。而第二种解读则对“阴阳”做关联性的解读。按照关联性的解读,任何事物本身无所谓“阴阳”;某事物是“阴”抑或是“阳”取决于跟该事物相关联的双方关系。中国传统哲学的主流是关联性的哲学,不是实体性的哲学。我们应该对“阴阳”做关联性的解读。

当前国内的所谓“剩女”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阴阳”做性质属性的解读而造成的误区。有些人认为,在家里,男的必须而且只能是“阳”,女的必须而且只能是“阴”。由此而来,高学位、高成就的女人只能配给有更高学历、更高成就的男人。否则就是“阴盛阳衰”。但是,这种“阴阳”观是不对的。如果我们对夫妻之间的“阴阳”关系做关联性的解读,就不应该说,在家庭内男方总是也只能是“阳”,而女方总是也只能是“阴”。而应该说,谁在家庭生活的某个方面为“主”,谁就是那个方面的“阳”,另一方在那个方面就是“阴”。按照这种关联性的解读,即使在过去“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里,也不意味着男方总是代表“阳”;女方总是代表“阴”。而是应该理解为,对“外”时是男为“阳”,女为“阴”;对“内”时则是女为“阳”,男为“阴”。今天,虽然“男主外,女主内”作为一种普遍的家庭分工模式已经不再适用,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夫妻之间的“阴阳”关系做关联性的解读,接受“阴阳易位”的原则,不再把女跟“阴”总绑在一起,也不再把男跟“阳”总绑在一起。也就是说,夫妇之间,并非简单的以男为“阳”,以女为“阴”。在家庭生活的某些方面,男方为主,即男为“阳”,女为“阴”;在另一些方面,女为主,即女为“阳”,男为“阴”。比如,如果家里的女方是幼儿教师,她在孩子的教育方面,可以是家里的“阳”,男方为“阴”。如果男方是厨师,他在家里的烹调方面是家里的“阳”,女方为“阴”。“阴阳易位”可以帮助我们避免“男女有别”可能带来的男女不平等。当然,在一些方面也许一时分不出强弱“阴阳”。但是那并不影响我们这里提倡的“男女有别”和“阴阳易位”的总体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儒家的这种原则可以帮助我们解决当代有关男女平等的种种挑战。

总之,儒家传统有歧视女性的思想,在历史上也参与了歧视女性的活动。但是儒家哲学里也有支持男女平等的思想资源。当代的儒家思想者应该也可以发掘这方面的资源,发展出一套完整的有说服力和实践可行性的理论。通过重新解释“阴阳”哲学,儒家可以在主张男女平等的同时继续坚持传统中的“男女有别”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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