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流量表、生产税和间接税的经济归宿
2018-05-15李颖
李 颖
(天津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天津 300222)
一、引言
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相同,我国税制以间接税为主,厘清间接税在国民经济循环中的负担分布与税收的最终归宿对税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从征收实践来看,间接税主要来自企业部门,企业虽然是间接税的名义纳税人,但企业缴纳的间接税却通过国民经济初次分配环节深刻地影响着居民部门的收入和消费。居民部门初次收入分配不仅受到该部门自身支付生产税的直接影响,而且受到来自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支付生产税的间接影响。企业部门支付的间接税税负水平会影响要素收入,进而对居民初次分配总收入产生十分重要的间接影响。居民部门实际承担的全部间接税远远超过其名义负担率,所以需要对居民自身承担的间接税以及由企业转嫁而来的间接税做区分,以此明确间接税的经济归宿。本文利用资金流量表框架将生产税和生产税净额与间接税建立对应关系,并将其嵌入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来度量间接税对居民部门的实际影响,从而探究间接税的税负转嫁对居民税收感知度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异。这样一方面能较好地将税收纳入宏观经济运行框架,另一方面能更好地寻求现实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二、文献回顾
(一)关于企业间接税税收负担的研究
间接税是由企业缴纳的,企业是间接税的法定归宿。Razin和Tesar的研究发现由于间接税存在显著的可转嫁性,其税负转嫁与经济归宿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想要找到企业间接税的真实负担并不容易[1]。因此,国外文献大多集中于对间接税税负转嫁的研究。他们将间接税假定为完全向前转嫁,来分析间接税对居民部门的间接影响。Creedy研究了澳大利亚的间接税对消费者的影响,考察了间接税通过商品价格的变化对消费者产生的补偿性效应和等价性效应[2]。O’Donoghue 和Baldini分析了欧盟部分国家的间接税和个人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3],都认为间接税具有累退性,即低收入家庭的间接税负担相比高收入家庭的负担更重。也有学者得出相反的结论,Haughton等人考察了越南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认为增值税的负担具有累进性[4]。
国内研究者大部分集中在对企业直接税或所得税的税收负担研究,由于所得税的不可转嫁性和税基的确定性,定性与定量研究相对明确,结论也更加可靠。就企业间接税税收负担研究成果来看,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郭庆旺和吕冰洋采用企业边际税收负担概念,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变化进行了分析,指出分税制改革以来,企业部门的边际税收负担变动呈“V”型趋势,即企业的税收负担整体呈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5];赵福昌指出间接税会产生“超利润税收”负担,如果以直接税为参照对象,企业间接税的税收负担比直接税的税收负担更重[6]。
(二)关于间接税的经济归宿研究
近年来,更多的国内学者关注间接税的转嫁问题,试图找到经济循环流动中间接税的最终去向。就涉及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而言,主要采用微观数据利用税负转嫁与归宿的局部均衡分析方法构建模型并进行计量分析,但从宏观角度利用资金流量表数据特征追踪我国间接税的最终归宿的研究尚不多见,以吕冰洋为代表的部分学者开始注意到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税收转嫁问题。李普亮等基于2007~2015年中国省际面板数据联立方程模型和三阶段最小二乘估计法(3SLS)的实证检验发现,居民可支配收入是财政民生支出影响居民服务性消费的重要中介变量[7]。吕冰洋和禹奎、吕冰洋和郭庆旺采用资金流量表分析后指出企业部门将部分间接税转嫁给居民部门,实际上税负增加的部分主要是由居民部门而非企业部门承担的,由于税负转移间接降低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这也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企业部门分配比例不降反升的重要原因之一[8][9]。我国以生产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导致在国民收入循环上游环节税负主要由企业承担;相反,越接近国民收入循环的下游环节,税收转嫁越难,企业税收负担越轻,居民税收负担越重[10]。
(三)简要评价
学术界一致认同间接税存在税负转嫁,并认为间接税的全部或部分税负作为成本导致消费品价格上升的部分由消费者承担从而影响其消费。这为我们从理论视角观察我国宏观经济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但学者们现有的研究在间接税存在税收转嫁的情况下缺少对宏观经济的把握。本文将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对以下两个方面做进一步探讨:第一,通过构建理论分析框架,尝试全面展示间接税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形成中的负担分布;第二,通过设定相关特征指标,对间接税税收负担的分摊和转嫁、法定归宿与经济归宿等内容进行评估。借助资金流量表重点分析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的间接税税收负担情况,寻求间接税在私人部门之间的法定归宿与经济归宿。
三、研究基础与影响机理
(一)间接税与资金流量表中生产税的对应关系
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政府部门主要通过生产税参与分配,政府部门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生产税净额。反映在资金流量表上,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的“生产税净额”数据均记录在“资金的运用”上,是这两个部门在初次分配阶段向政府部门支付的税收;政府部门的“生产税净额”既记录在“资金的运用”上,也记录在“资金的来源”上,前者反映部分政府部门应支付的税收,后者反映政府部门取得的税收收入。企业、居民和政府部门在“资金的运用”上的生产税净额之和等于政府部门在“资金的来源”上的生产税净额。生产税净额不仅反映了各个部门支付该类税收和政府部门取得税收收入的规模,更重要的是,生产税净额与我们所分析的间接税是完全相对应的,二者的共同特点都在于可全部或部分地通过提高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转嫁给其他部门。
在再分配阶段,政府部门主要通过收入税和转移支付参与分配。从收入角度来看,收入税是政府部门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手段。在资金流量表中,收入税是指对收入所征收的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两个部分,其中企业所得税又包括国内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与初次分配阶段的生产税净额相同的是,反映在资金流量表上,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的“收入税”数据也记录在“资金的运用”上,是这两个部门在再分配阶段向政府部门支付的税收;政府部门的“收入税”同时记录在“资金的运用”和“资金的来源”上。企业、居民和政府部门在“资金的运用”上的收入税之和等于政府部门在“资金的来源”上的收入税。由此得出,收入税与直接税存在着较为清晰的对应关系,因为收入税特指针对居民部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针对企业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与直接税不可转嫁的特点高度吻合。
通过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过程的剖析发现,资金流量表中的“生产税净额”和“收入税”与间接税和直接税存在着较为一致的统计口径,为相关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方法和至关重要的统计数据。因此,可以通过对各年度资金流量表中生产税净额和收入税数据进行整合,并对二者规模与结构以及生产税净额来源结构等进行比对,以便从国民收入分配的角度揭示我国间接税税收负担的内在机制。
(二)间接税经济归宿的机理分析
1. 间接税经济归宿的判断
间接税对居民初次收入分配的影响机理可以通过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内部部门之间(即企业部门、居民部门和政府部门)生产税结构的变化,来判断其对居民部门初次收入分配的影响。根据资金流量表阐释间接税对居民初次收入分配的影响路径,总影响可以具体分解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居民部门初次收入分配不仅受该部门自身支付生产税的直接影响,而且受到来自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支付生产税的间接影响。间接税的法定归宿与经济归宿存在着显著差别,企业虽然是间接税的名义纳税人,但是,企业缴纳的间接税却通过国民经济各个流通环节深刻地影响着居民部门的收入和消费,其影响路径明确。即使居民部门直接承担的间接税很少,亦可通过这种方式对居民收入产生间接影响,使居民成为间接税的实际负税人,间接税的最终经济归宿正是在于此。
2. 居民部门生产税的直接贡献率和间接贡献率
我们可以利用资金流量表的基本组成要素,通过建立统计指标量化初次收入分配环节中生产税对居民部门收入分配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其基本思路是将影响居民初次收入分配的各项变量指标进行逐层分解,运用“贡献率”指标测算分解后的生产税对居民初次收入分配边际量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具体可将生产税表示为直接贡献率和间接贡献率。构建联立方程组如下:
PDR=AR+IR+WR-TR
(1)
PDR=AR+IR+(WE+WG)-TR
(2)
PDR=AR+IR+(AE-IE-TE)+(AG-IG-TG)-TR
(3)
式(1)~(3)中,PDR为居民部门初次收入分配;AR、AE、AG分别为居民部门、企业部门、政府部门的增加值;IR、IE、IG分别为居民部门、企业部门、政府部门的财产收入;WR、WE、WG分别为居民部门、企业部门、政府部门的劳动者报酬;TR、TE、TG分别为居民部门、企业部门、政府部门的生产税净额。 式(1)和 式(3)分别代表生产税对居民部门初次收入分配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进一步可以测算生产税对居民初次收入分配的贡献率:
(4)
(5)
式(4)和式(5)中,α和β即为贡献率指标,α表示生产税对居民初次收入分配的直接贡献率;β表示生产税对居民初次收入分配的间接贡献率。由贡献率指标的定义可知,若α和β>0,表明生产税对居民初次收入分配具有正向效应,即生产税的增加将导致居民初次收入分配比重的下降,反之亦然。而且,|α|和|β|可能大于100%,也可能小于100%。若|α|和|β|<100%,表示生产税变动的幅度小于居民收入变动的幅度;相反,若|α|和|β|>100%,表示生产税变动的幅度大于居民收入变动的幅度。
(三)研究假设
自2000年以来,企业和政府部门初次收入分配所占比重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而居民部门初次收入分配所占比重却在下降。无论在初次分配阶段还是在再分配阶段,收入份额逐渐向政府部门倾斜,企业部门收入份额受经济发展与政府调控政策的影响上下波动,而居民部门得到的收入份额不断下降。社会财富总量是一定的,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存在着此消彼长的情况。这说明,社会财富正在向政府和企业聚集。居民部门是社会消费的终端主体,经济发展要靠社会消费主体的最终消费拉动,居民消费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但是,居民财富却没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同步增长,初次收入分配和可支配收入的同时减少,削弱了其消费能力,对刺激消费稳定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尽管税收负担不是影响收入分配份额的唯一因素,但其凭借复杂的影响机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方式与作用力度是不能忽视的。税收是政府的主要财源,但政府本身并不创造财富,税收来自社会私人部门,政府税收收入的变动必然会对私人部门的税收负担产生总量与结构影响。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可以通过国民收入分配的变动对税收负担及其税负转嫁做出初步判断,大致对上文的研究结果分成以下几种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国民收入分配与税收负担、税负转嫁的关系①
假设政府部门收入上升的部分,来自税收收入总量的部分增加,那么税收收入的变动对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的影响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基于此提出假设命题:
1. 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收入降低,税负保持不变。政府部门收入的提升由于税收收入的增加所致,税收收入的增量加重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比率不变,税收负担同税收收入线性变动。对初次分配阶段来说,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仍然保持各自原先的税负结构,并不存在间接税的税负转嫁。
2. 企业部门收入下降,税负保持不变,居民部门收入下降,税负升高。税收收入的增量加重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的税收负担,但此时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的税负变动则不同。企业部门税负保持不变,企业维持原先的税负水平,但居民部门边际税负增加,居民部门税收负担的增加明显快于企业税收负担的增加,同时快于整个税收收入的增加。说明居民部门收入下降的同时,承担了更重的税负,在初次分配阶段,居民部门税负的增量来自企业部门转嫁的间接税,导致居民部门税负与收入的逆向相关。
3. 企业部门收入上升,税负保持不变,居民部门收入下降,税负升高。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收入增加的部分主要来自居民部门收入减少的部分,社会财富实现了由居民部门向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的转移。同时,增加的税收收入在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实现了不均衡的分布,企业部门收入增加的同时,税负却是下降的,而居民部门收入下降的同时,税负却在上升。对居民部门初次分配阶段来说,一定存在着由企业部门转嫁而来的间接税,才会导致企业税负的下降,出现企业部门税负与收入份额的逆向相关。
4. 企业部门收入上升,税负增加;居民部门收入下降,税负升高。对企业部门来说这是正常的情况。因为政府征税数额增加,且自身收入提高,必然导致税收负担增加;但对居民部门却不尽然,居民部门收入本身下降,税收负担不降反升,说明政府的税收收入更多地来自居民部门。在初次分配阶段,尽管企业部门税收负担上升,但极有可能存在着税负转嫁,将增加的税收部分转嫁给居民部门。
总之,如果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的收入和税收负担水平不是同向变化的话,很有可能出现由企业部门向居民部门进行税负转嫁的情况。特别是对于初次分配阶段来说,间接税的这一特征显现得更加明显。下文将利用生产税净额等变量对企业间接税税收负担及对居民部门税收负担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
四、间接税的法定归宿与经济归宿
(一)间接税的法定归宿:企业部门的税负率
我们可以运用资金流量表中的生产税净额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去估算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阶段企业部门支付间接税的规模和比重,判断间接税的法定归宿和企业间接税税收负担率。以资金流量表中的生产税净额为考察对象可以发现,生产税净额在企业、居民和政府部门中都呈不断增长趋势。从绝对规模来看,生产税净额的增长主要来自企业部门,企业部门是生产税最大的贡献部门,居民部门次之,政府部门最少。也就是说,在初次分配环节中,来源于企业部门的生产税净额占绝对部分,企业是生产税即间接税在初次分配环节的直接缴纳者,居民部门涉及的生产税或间接税规模则相对很小。生产税,也就是所谓的间接税,大部分是由企业缴纳的,企业是间接税的纳税人。整体而言,企业部门生产税所占比重是不断上升的。2000~2015年企业部门缴纳的间接税在90%以上,特别是2009年和2010年,企业部门缴纳生产税的比例上升到98%左右,成为历年来最高值,此后虽有所下降,但下降幅度很小,这一比例也保持在95%以上②。可见,长期以来,各个企业是我国间接税的绝对纳税主体。与企业部门相比,居民部门缴纳的间接税是微不足道的。生产税净额分布特征主要表现为,企业部门支付的生产税净额占比较高且呈上升趋势,居民部门生产税净额占比较小且呈下降趋势。
上述分析结果与我国税制结构及其特点高度吻合,前文已论及,我国大部分税收收入是依靠间接税取得的,间接税是我国税制中的基础税类,而且间接税主要在生产端征收,这样,企业便构成大规模间接税的法定归宿。由于我国间接税很少涉及在消费端征收,因而广大居民名义上负担的间接税非常少,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样的税制结构以及征收环节设置,居民不会成为间接税的直接纳税人,居民部门也不会是间接税的名义归宿,居民对间接税的存在感也明显欠缺。虽然企业表面上缴纳的税款较多,但是,企业部门却可以通过税负转嫁的形式将间接税转嫁给居民部门,导致间接税法定归宿与经济归宿的不一致性,使得间接税的经济归宿隐蔽化。更重要的是,企业部门负担了90%以上的间接税,而这些可以转嫁的间接税规模如此庞大,无疑加大了税负转嫁的复杂程度,也使得居民部门承受更多的税收负担。这种大规模、深层次的影响是政府在设计税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不能忽略税负转嫁对居民收入和消费的间接影响和隐性影响。
既然已经找到间接税在初次分配领域的法定归宿,那么需要对企业间接税的负担情况进行衡量,找到间接税法定归宿的名义税负,对企业间接税税收负担进行评析。考虑到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支付的生产税净额,选取生产税总体税负率、企业部门生产税税负率和居民部门生产税税负率作为衡量指标,并根据资金流量表的核算原理,对3个指标进行定义,用式(6)、式(7)和式(8)表示如下:
(6)
(7)
(8)
生产税税负率为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的生产税净额总和与增值额总额的比值,它表示初次分配阶段生产税净额的整体负担比率;企业部门生产税税负率为企业部门支付的生产税净额与企业部门增值额的比值,它表示企业部门支付生产税的比率,是衡量企业间接税名义税负的核心指标,它能直接反映出企业部门在初次分配阶段的间接税税收负担;居民部门生产税税负率则为居民部门支付的生产税净额与居民部门增值额的比值,可以看出居民部门支付生产税的比率情况。根据上述式(6)~(8),计算出2000~2015年生产税税负率、企业部门生产税税负率和居民部门生产税税负率,如表2所示。
表2 2000~2013年生产税税负率、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生产税税负率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data.stats.gov.cn/提供的国家数据整理计算而得。
计算结果显示,2000~2015年生产税整体税负率基本保持在12%~13%左右(2015年低于12%),变动幅度小。可见,我国间接税税收负担相对稳定,近十几年来没有出现明显的波动。这说明,我国税制结构以及间接税税收收入来源相当稳定,这期间尽管进行了相当规模的税收制度改革,如“营改增”、增值税转型、消费税改革等,但几乎对税制结构没有产生大的影响,间接税平均税收负担基本保持不变。从生产税税负率的内部结构来看,企业负担的间接税远远超过居民负担的间接税,面向居民部门直接征收的间接税在我国几乎不存在。这是与我国税制特征高度相关的,在我国,大部分间接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即对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的生产者征收。例如,增值税税收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直接规定了增值税的名义纳税人是生产者而非消费者。至于其他税种,如消费税等也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只有卷烟和金银首饰等极少数应税商品在零售环节加征一次性消费税;并且由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消费者在消费时支付的价格也是价税合计数,几乎无法辨清本环节支付的消费税具体数额,因此,也感觉不到消费税等间接税的存在。可见,企业是各项间接税的名义缴纳者,间接税的法定归宿在于企业部门。直接来自居民部门的间接税少之甚少,在居民层面,不存在需要直接支付的间接税,居民部门不是间接税的法定归宿。
(二)间接税的经济归宿:居民部门的税负率
应用前文所构建的分配项目测算2000~2015年间生产税净额对居民初次收入分配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以居民部门支付生产税的贡献率作为直接影响指标,以企业部门支付生产税的贡献率作为间接影响指标,企业部门支付的生产税对居民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的影响要大于居民部门自身支付的生产税对其初次分配总收入的影响,生产税对居民部门初次收入分配的间接影响大于直接影响。对居民部门来说,影响初次收入分配的间接税因素来自企业部门,而不是居民部门本身。居民部门自身支付的生产税净额很小,对他们收入的影响非常小,反而企业部门支付的大规模的生产税净额,对居民收入的影响程度远远超过来自居民部门支付的生产税净额。这充分证明了间接税存在着明显的税负转嫁,企业部门支付的生产税透过税负转嫁机制间接地影响了居民部门的收入,进而使居民成为企业直接缴纳间接税的负税人,成为间接税税负转嫁的最终落脚点。
具体来看,首先,两个部门支付的生产税贡献率所表示的曲线波动方向较为一致,说明无论是企业部门直接缴纳的间接税还是居民部门直接缴纳的间接税对居民初次收入分配的效应方向一致。2001~2015年间,来自企业部门生产税的贡献率有8个年度为正值(分别是2001、2004、2005、2006、2008、2009、2011和2012年),来自居民部门生产税的贡献率也有8个年度为正值(分别是2001、2002、2004、2005、2006、2008、2011和2012年)。这也说明,在相当多的年份里,间接税对居民初次分配总收入产生叠加效应,间接税降低了居民初次分配的总收入。间接税对居民消费影响的连锁反应在于,企业是间接税的名义纳税人,居民是间接税的实际负税人,在商品、劳务流通环节和初次分配领域中,来自两个部门的间接税深刻地影响了居民的初次收入分配额。间接税主要在初次分配环节产生效应(更多的是叠加效应),进而最终影响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
其次,从两个部门生产税贡献率的影响力度来看,企业部门对居民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的影响反而高于居民部门对其自身初次分配总收入的影响。企业部门支付的生产税贡献率快于居民部门支付的生产税贡献率。大部分时间里,企业部门生产税对居民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下降的贡献率超过了居民部门自身支付的生产税。从税收的角度看,居民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的降低,更多地是由企业部门支付的生产税造成的。这期间,出现两次较高值,分别是2005年和2008年。计算结果显示,2005年企业部门支付生产税对居民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下降的影响因子达52.3%,2008年则高达92.22%,企业部门生产税对居民初次收入分配的拉低效应非常明显,间接税在初次分配环节大幅度削减了居民的收入。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资金流量表中实物交易部分的分析框架、核算原理以及提供的相关数据,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视角厘清间接税与生产税净额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以生产税净额代表间接税来进行研究。通过对各年度资金流量表中生产税净额的来源与结构进行比对,判断政府税收收入特别是间接税收入的规模,从而揭示我国间接税税收负担的内在演化动力和变动趋势。重点分析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中间接税税收负担分布情况,主要探讨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的间接税税收负担情况。寻求间接税在私人部门之间的法定归宿,以及初步判断企业间接税的税收负担。虽然间接税主要来自企业部门,但由于存在着税负转嫁,所以居民部门实际承担的全部间接税不仅仅是名义负担率,需要对居民自身承担的间接税以及由企业转嫁而来的间接税做区分,以明确间接税的经济归宿。在初次分配领域,居民部门自身支付的生产税显然会对他们产生直接影响,同时,居民部门初次分配收入不仅受该部门自身支付生产税的直接影响,而且受到来自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支付生产税的间接影响。企业部门支付的间接税税负水平会影响要素收入,进而对居民初次分配总收入产生十分重要的间接影响。通过探析间接税对居民部门初次分配收入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找到间接税的最终经济归宿,对居民部门承担的间接税有一个初步地认识和判断。以此明确间接税的法定归宿与经济归宿存在着显著差别,企业虽然是间接税的名义纳税人,但是企业缴纳的间接税却通过国民经济各个流通环节影响着居民部门的收入和消费。企业负担的间接税通过商品或劳务的流转、流通,在初次分配环节对居民收入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居民负担的间接税大部分来自企业部门转嫁过来的间接税,居民成为真正意义上间接税的负税人,是间接税的经济归宿。在国民经济循环链条的消费终端,居民承担了税负转嫁的后果。综合前文分析结果,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断向政府倾斜,政府的税收收入更多地来源于私人部门;二是企业间接税税收负担整体并没有出现明显上升的趋势,据此可以推断,企业很大程度上通过税负转嫁的方式将间接税税收负担转嫁给居民部门,也就是说,居民部门承担了间接税税收负担提升的部分。在税收收入规模增加的过程中,居民部门贡献了大部分的份额,而居民部门承担的间接税税收负担主要是通过税负转嫁这种极为隐蔽的方式体现的,从企业部门生产税对居民部门初次收入分配的间接影响上便可得知。
税收负担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形成合理的分布,减少间接税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偏离程度,这依赖于税制结构的优化与调整。转变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构建发达的直接税体系是改善这一状况的根本选择。逐步降低间接税比重、提升直接税比重不仅是税制建设的目标,也是优化税收负担的内在要求。然而这并非意味着,间接税与直接税二者之间存在简单的此消彼长关系。换言之,我们不能简单地大规模减少间接税,也不能贸然地大规模增加直接税。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税收政策的整体基调是“降低宏观税负”,整个税收将呈“减税”态势。直接税规模如果大幅提升的话,很有可能对间接税减税效应产生负向冲击,从而达不到减税效果。另一方面,间接税目前作为我们国家的主体税种,其改革也必将是循序渐进的(由“营改增”试点工作便可看出),短时间内大幅度削减间接税规模,不仅会产生税收风险,更会放大整个经济运行风险。综合来看,应当从总体税负优化的角度出发,逐步地合理调整间接税与直接税之间的比例关系,各项税种改革应该互相衔接、互相配合,构建间接税和直接税合理规模的内部循环机制,形成间接税与直接税比例关系的自然扭转。从间接税来看,应进一步释放“营改增”所带来的减税红利,通过降低增值税基本税率、合并增值税税率档次、规范增值税税收优惠等手段,逐步完善增值税制度。这将有效避免间接税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阶段对居民部门的间接影响,实现增值税“减税”的同时,回归增值税的“中性”特征。从直接税来看,应以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为突破口,建立调节目标清晰的直接税体系。通过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建立符合国情的以房产税为核心的直接税体系等手段,降低工薪阶层税负、实现对富人的有效征税,形成税收负担在不同收入人群的差异化分布,实现税收公正公平。
注释:
①此处只列出了与本文研究相关和我国实际情况相符的四种情况。显然,根据排列组合原理,收入份额、税收负担之间的关系不仅限于这四种情况。
②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data.stats.gov.cn/提供的国家数据整理计算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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