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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中推广应用PPP的基本构想

2018-05-14黄可权

知与行 2018年1期
关键词:创新应用

[摘 要]在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中推广应用农业PPP,其有利于利用有限的政府资源带动大量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进而对优化农业资金投入方式、提高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效率、增强农业经济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农业PPP政策环境和技术方案日益成熟,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农业PPP“叫好不叫座”,项目生成和落地进程缓慢。对此,应立足于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现实需求,以优化农村投融资体制机制为切入点,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物有所值的原则,有效探索PPP在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中的应用场景、运行机制和操作模式,为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具体到PPP在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中的应用场景,其主要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的田园综合体、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动植物检验检疫及防灾减灾、农业科技推广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农业项目。重点是遵循PPP的本质要求,建立财政资金引导机制、农业资金有效利用机制和投资各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对于不同的农业PPP项目,应采取不同的操作模式,多措并举,完善农业PPP项目制度框架、制定农业PPP项目实施方案、健全农业PPP项目技术支撑体系,加快推进农业PPP项目落地生根。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PPP;创新应用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8)01-0135-06

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因此目前既需要投入大量的农业生产建设资金,也需要不断提高农业资金有效利用率,进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不断完善。这既需要政府公共资源和财政资金的有效投入,也需要市场化配置的社会资金投入[1]。由此,以联合公共与私人资源为主要功能的PPP模式在其中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其中提出加快农业领域投融资创新,探索运用“互联网+”、PPP、供应链等新型模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发展的金融支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农林牧渔产业的公共服务领域筛选适宜项目,运用PPP模式来拓宽现代农业投融资渠道。2016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农业领域PPP合作的指导意见》,对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基本原则、支持重点、项目管理、政策支持、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财政资本注入、贴息、补贴、设立基金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推广应用PPP模式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保障。起源于英国的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在国家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合作的公私合作模式。在这一模式下,政府通过提供项目和让渡特许经营权,完成政府職责范围内而财政不支的项目建设;私人通过提供资金并承担项目运营,来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社会公众通过依法纳税或支付公共服务费,来实现公共福利的增加,进而达到了“1+1>2”的政府、私人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多方共赢目的。在中国,通常将“PPP”称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2014年,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PPP模式”的政策性指导文件,要求在各个领域大力开展PPP投融资运作,扩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效果。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各地各部门先后出台了农业PPP模式的相关文件,对农业投资领域和准入门槛逐步放开,PPP投融资运作模式日趋成熟,现代农业领域以“市场化运作、标准化生产、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的生产加贸易一体化为投资经营模式,其效果显著并越来越受到社会资本的青睐,在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中推广应用PPP前景非常广阔。

一、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推广应用PPP的现实意义

在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中创新应用PPP投融资模式,是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道路中适应农业生产关系优化调整、实现农业生产要素高效配置、增强和改善农产品供给福利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农村经济改革、扩大社会资本投资效应、增强农业经济发展活力的现实选择[2]。在国家支农政策和PPP投融资政策的双重推动下,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创新应用PPP投融资模式将迎来新的历史性机遇。

(一)必要性

一方面,从农业投资需求看,迫切需要PPP带动社会资本进入。政策、土地、资金、科技是农业生产发展的四大要素。目前,尽管国家对农业政策倾斜持续加大,但在农业领域中投入不足、基础薄弱等瓶颈和短板依然突出,特别是在新型农业经营发展过程中,有许多公共或准公共服务领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农田水利建设、防汛抗旱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农业生态保护等,仅靠政府、农民、新型经营主体单方投入都无法满足现实投资需求,迫切需要创新PPP投融资模式,整合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领域,拓宽农业融资渠道,提高农业投资效率。另一方面,从农业投资方式看,迫切需要PPP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目前,中国政府对农业投资的领域和方式较多,支农资金总量巨大但发力分散,各种补贴和专项资金分散在各个部门,资金使用呈现碎片化,无法集中资金办大事。将PPP模式引入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促使政府整合支农资金,改进支农方式,增强支农资金管理效能约束,规范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之间的职能边界,有效消除市场失灵,提高农业投资效率,扩大农产品供给能力,加速农业经济制度现代化进程。

(二)可行性

1.从农业基本属性看,具备推广应用PPP的前提条件。PPP投融资模式适用于公共或准公共服务投融资建设领域,具有投资额度大、周期长、项目风险高、目标一致性的特点,而许多农业项目恰恰契合PPP的要求。首先,农业的生产与供给具有准公益性。作为国民经济的第一产业,农业生产不仅承担着经济效益,还在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效益,其生产投入和效益输出具有较强的正向外部性,经济效益只是其全部效益的一部分,单纯从经济效益考量农业生产而不将其社会效益纳入其中显然是狭隘的。同时,作为第一产业的供给品,农产品具有区别其他商品的特殊性,它不仅承担着满足市场需求的经济职能,还承载着许多非经济职能,如保证全社会人口的基本生存权利、保障国家粮食和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就业和农村稳定等准公共物品的社会性。基于农业本质的外部性和农产品供给的准公共属性,政府在农业生产与供给中承担自身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已成为必然。而且,农业和农产品的基本经济属性要求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必然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和农产品的主要供给者。所以,单靠私人或政府投资农业显然都是不恰当的。只有厘清政府与私人、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职责关系,才能更好地构建科学化的农业生产体系,进而提高农产品供给的综合效益。而PPP的介入恰恰能够在政府与私人投融资之间架起桥梁,实现农业产业公私合作的最大效应[3]。其次,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资额度大。农业生产经营是个庞大的系统性链条,包括产、供、加、销、贸等诸多环节且涉及能源、化工、机械、生物等众多领域。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标准提高,技术含量提升,市场空间增大,其生产要素重组和市场资源整合需要大量投融资做支撑。通过政府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注入,实现专业社会化运作,其在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资金短缺和投资者回报之间实现效益最大化。最后,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资周期较长。无论是农田水利建设还是农田标准化改造都有产出周期。农业资金从投入到回报需要有一个周期较长的过程。作为基础产业,农业项目收益投入大、见效慢、回报稳定,建设与收益周期一般需要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与PPP项目运行特征完全吻合。

2.从实际运作基础看,具备推广应用PPP的条件。我国长期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积累了许多农业项目投融资管理经验,且农业综合开发机构遍布全国各地,专业管理人才队伍相对完整。因此,依托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新型农业发展体系创新应用PPP模式,具备现实的运作条件和基本的经验能力。此外,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在农业领域运用PPP模式有许多成功案例,同时国内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农业PPP运作项目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可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用PPP模式学习和借鉴。

因此,顺应新型农业发展体系的内在要求,以提高农业供给效率、增强农业领域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为目标,加快推广应用PPP,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释放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新动能。一是坚持顶层设计。按照政策协调、部门联动、措施配套的要求,制定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PPP投融资制度框架和运作规则,将农业产业布局调整和各类现代农业综合体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将具有准公共产品和服务性质的农业项目纳入PPP投融资实施目录,扫清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的制度障碍,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投资。二是坚持政策引导。成立财政性引导资金,吸引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农业PPP“种子基金”,建立投资引导和增信机制,发挥基金倍数放大效应,带动社会资本进入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三是坚持先行先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优先在农业现代化水平较高、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较好、新型农业经营发展较快的地区,优选成熟度高的农业项目开展PPP应用试点,探索和积累实践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有序推广。四是坚持准入标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准入制度,对投资农业领域的各类资本进行真实性审查,严把准入关口,建立跟踪、监测和评估机制,防止打政策擦边球套取农业产业政策红利。五是坚持方式灵活。因地制宜,因事施策,尊重客观差异,采取特许经营、投资转让、股权合作、政府购买、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有效设计PPP运作模式,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农业领域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六是坚持合作共赢。以提高资源配置为导向,合理设计成本、收益和风险比例,发挥政策资金撬动作用,建立政府、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政府尽责、农民增效、社会资本获利、多方共赢的局面。

二、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推广应用PPP的主要场景

PPP模式在新型农业发展体系应用场景十分广泛,政府投入、具有公共产品或服务特征且投资额度大、运维周期长的农业项目均可尝试运用PPP来改善投融资效率。具体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的农业综合体项目

农业综合体一般整体项目建设投资额度都在5亿元以上,单个项目也在1亿元左右,项目运营期限一般都在10年以上。其中,财政资金投入占20%左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占30%~50%,银行贷款或其他投资占30%~40%。基于农业综合体的基本特征,完全可以采用PPP中的BOT模式(建设-运营-移交)或BOO模式(建设-拥有-运营)进行运作。政府对综合体进行整体规划,提供建设配套财政资金,并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通过合同约定,政府将综合体的建设、运营权利交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扮演项目公司角色,对加工、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承担设计、融资、建设、维护和用户服务等职责。合同服务期满后,综合体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再移交给政府或继续由政府授权委托项目公司运营维护。农业综合体采用PPP模式由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这样既可以通过合理的投融资制度安排来加快农业综合体建设进程,又可以通过专业化项目公司来提高农业综合体运营管理效能。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再生产规模,对占有的长期流转土地实施标准良田改造,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通过标准良田改造,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经济收益的提高,土地承包者的土地经营权得到升值,农业生态由此得到改善,农产品供给质量和食品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这些公共利益的正向外部性决定了政府需在标准良田建设中发挥作用。政府对高标准良田改造主要有财政贴息、财政补贴两种支持方式。前者运作模式是实施主体注入不低于良田改造项目总投资额20%的资本金,其余部分向银行申请中长期贷款,项目达标经验收后,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项目运营、收益和用户服务全部归实施主体承担。后者运作模式是实施主体投入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资本金,其余部分向银行申请中长期贷款,项目达标经验收后,中央财政根据成本收益水平给予实施主体相应的财政资金补助。标准良田改造项目适用于PPP中的BOO模式(建设-拥有-运营),不再单纯依靠银行贷款,还可以将社会资本纳入项目资金来源,通过实施主体长期稳定的綜合收益,来实现投资者的资本回报和多方共赢。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的主力军,建设高水平农业产业化项目,可以外溢社会效应,推动产业扶贫和农村社区聚合,可更好解决第一产业可持续增长问题。通常各级政府都在种养殖、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以及农资市场等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中给予财政贴息、补助、奖励、资本金注入等政策支持。而现在可将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财政支持方式转化为PPP模式。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力量的客观事实,创新应用BOO模式(建设-拥有-运营),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起项目实施,政府、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通过长期投资协议联合投资项目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项目所有权,承担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对政府恪守项目运行承诺并接受监管,对银行和社会资产支付利息或投资回报。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的农业科技推广项目

新型农业经济主体是农业科技应用的核心载体,也是辐射和带动农户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对于农业科技推广、田间小型基础设施管护等项目PPP的MC模式(管理合同),由政府建设推广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通过委托合同将公共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等职能让渡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和监督权,对于无法通过市场覆盖运营、维护管理费的,还要对运营主体支付管理费用或给予资金补助。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研发的农业科技进步项目,可通过采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控股,政府支农资金入股,社会资本参股的方式,扩大筹资和运作效果。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的其他农业项目

农业生产具有较强的链条性特征,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广大农户的带动和渗透作用明显。政府支农资金应更多地向外溢性强、关联度高的项目和领域倾斜,以此增进农业系统性福祉。对于灌区节水改造、养殖社区、良种繁育工程、农村沼气工程、基层动物防疫体系等项目,都可纳入PPP支持的范畴,根据项目投资额度的大小、投资期限的长短以及项目运行的性质,在财政投入比例和支持力度上实行差异化激励政策,并有针对性地选取PPP中的MC(管理合同)、BT(建设-移交)、BOT(转让-運营-移交)、BOO模式(建设-拥有-运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模式加以运用。

三、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中推广应用PPP的运行机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功运用PPP的关键在于:第一,作为投入高、回报慢、风险大的农业项目,以主要的财政资金作为引导,或向项目运营方让渡一部分公共资源收益,通过合理的PPP投融资运作方案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第二,PPP投融资运作方案必须与具体的农业产业项目有机结合,符合农业生产经营规律和投资回报规则;第三,PPP投融资必须具备投资各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内在动力机制,这不仅包括经济收益的合理分配,也包括社会效益的溢出[4]。对此,政府可指定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建立农业PPP投资项目库,针对农业PPP投资项目规划,分门别类地设计农业PPP具体方案,定期公布农业PPP投资项目、运作方案和准入条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运营公司和各类合格的社会投资者。农业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中标方签订PPP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运营公司承担合作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能,通过政府投资、补助和使用者付费合理投资回报。其他合格的社会投资者通过项目运营公司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输出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质量、价格、环保等方面的监督,保证各方的合理利益,实现项目综合效益最大化。

(一)建立PPP模式下的农业投资导入机制

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投资领域较为广泛,公共财力相对有限,直接发挥公共财政的引子、种子资金作用尚显不足,必须通过乘数效应放大财政杠杆作用。可由财政注资、联合金融机构成立社会化投资实体,设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基金以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为基本目标,借助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公信力增强投资者信心,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引导和带动民间资本、社会资金进入农业领域。基金运作可以在项目建设期介入,项目建成并实现稳定运营后退出,这样既确保了项目建设运营的实现,又可以腾出基金规模投向更多需要建设的农业项目。基金也可以长期驻留或增助项目公司,这样可以增加被投资企业的资信水平,从而争取到更大额度的社会资本再投资和银行信贷,保障项目做大做强并带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

(二)建立PPP模式下的农业资金有效利用机制

PPP模式下的农业项目投资,将公共财政引导产业合理布局的优势与私人资本市场化运行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其效用函数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体现在对整合多方资源实现农业投资规模的扩大上,也体现在现代管理理念的输入对项目资金管理运用效率的提升上,这不仅可以改变传统财政支农资金供给分散与效率低下的局面,还可以引导投资无序的民间资金从高杠杆、高风险领域撤出配置到农业生产的薄弱环节,有利于降杠杆、防风险、补短板,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增收致富,促进农村经济繁荣[5]。因此,需要运用市场化的运作思维,合理设计投融资方案,通过资本、人才与管理的相互让渡和渗透,让政策性资金与社会资本有机融合,发挥更大效益。

(三)建立PPP模式下的农业投资风险防控机制

只要是投资就必然有风险,PPP也不例外。特别是对投资大、周期长、回收慢的农业领域投资,控制投资风险更是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之一。对农业PPP的运作,只要政府诚信与规则没有出现偏差,PPP项目运作的成败、投资方的盈亏都应由市场机制予以承担和解决。因此,强化对地方政府公信力和政府信用建设就成为农业PPP能否可持续运作的关键一环。 “相对于整个世界每个人都是盲人摸象”,政府与其他经济主体一样也是“有限理性”的。因此,有必要设立农业PPP项目专项担保基金:一方面,可增强社会资本对参与PPP投资的信心;另一方面,应对因地方政府失信行为给投资方造成的损失做出制度安排。同时,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资本准入资格的审查,特别是对社会资本集中收购农村土地经营权行为要严把关口,重点对其投资动机、商业模式和项目规划进行评估论证,对其投资运营行为进行全程监控,做到优胜劣汰,确保农地农用。

四、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推广应用PPP的操作模式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农村土地确权全面开展,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且权能扩大,土地流转市场日益成熟,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制度性障碍逐渐被清除,PPP将在土地规模整合、基础设施建设、土壤修复等领域被广泛应用。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阶段、领域和项目,其PPP模式的操作流程也不尽相同。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PPP模式

地方政府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合作协议,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公司,实行企业投资、政府配套、农民自筹相结合,采用BT(建设-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等形式,共同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乡村公路建设、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等项目,实现整体规划、市场运营、利益分享。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实施市场化运作,使用者支付服务费用,政府进行有效监管,项目公司与政府对收益分成,政府将收益分成全部用于三农公共事业。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规模化生产经营PPP模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农户以土地向项目实施主体入股或长期买断土地经营权,并以劳动力反向雇佣的方式实现再就业,政府对项目进行财政补贴,通过PPP方式吸收社会资本投资入股,共同参与规模化生产经营,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济扩大税基,通过税收杠杆促进农村繁荣。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嵌入金融工具PPP模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项目实施职责,农户将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向其提供劳动力,地方政府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财政补贴,社会资本通过PPP平台投资入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农资和农产品供销订单,银行提供贷款支持,科技服务性组织以技术入股或服务收费提供农业技术保障,证券机构对土地规模经营预期收益实施资产证券化。通过嵌入金融工具,放大融资杠杆、增强市场约束和项目成功率。

五、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中推广应用PPP的政策建议

当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在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体系中的推广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政策配套需要细化和跟进,推进思路和实现路径也需进一步明确。

(一)完善农业PPP项目制度框架

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是农业PPP项目推广应用的前提。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对农业PPP项目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如,美国通过立法和补贴的方式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每五年制定一次《农业法案》,每六年制定一个《农业科技发展计划》,与《农业法案》相衔接,通过政府补贴、税收、信贷支持、价格调控等方式,对农业生产和资源配置提供公私合营制度保证;日本是分散的小农经济,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政府通过工业反哺农业、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全面干预和调控农业,在农业装备、规模经营、结构调整、农业生产组织化等方面采取政府支持措施;法国通过土地改组政策,高价收购低效经营土地,转卖给工业企业家集中经营,同时对失地农民实行免费医疗、发放退休金、培训转型和补贴等方式,避免社会动荡。我们可参照国外做法,在国家制度框架下,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农业PPP项目政策框架,明确农业项目投资者、经营者、受益者等各方法律关系和制度安排,切实做好农村资产确权、量化、管护等工作,重点解决农村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楚、期限不明晰、流转市场不畅通、财政补贴分散化等制约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农业基础设施使用定价机制,创新(准)公益性农业项目多种付费模式,建立合理的农业投资回报机制,确保农业PPP项目建设有质量、运营有效益、投资有回报、社会增福祉[6]。

(二)研究制定农业PPP项目实施方案

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已于2016年年末出台了《关于推进农业领域PPP合作的指导意见》,对运作原则、支持重点、项目管理等做出了框架性安排。应结合具体农情,根据农业PPP项目实际运作需求,对指导意见进行细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农业PPP项目的准入标准、运作方式、具体流程、运营管理、推出机制等实现途径做出规定,将各个环节的保证措施想深、吃透、做实,用清晰、严密、可行、顺畅、透明的操作引导各方预期,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农业PPP项目的热情,确保制度供给一次性到位,避免因制度缺陷造成投资项目大面积失败而将农业PPP项目做成“夹生饭”。

(三)加快推进农业PPP项目试点进程

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和具体操作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引导、公益导向、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的原则,选取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PPP项目试点。依托农业综合开发体系的项目、机构、经营和管理能力的优势,积极试点农业PPP项目可行模式,通过农业PPP项目创新带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式改革,推动农业综合开发由单纯政府投入向政府和社会资本联合投入转变。各级政府应转变农业投资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优先采用 PPP模式,将分散的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集中,采取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贷款补贴、投资补助等方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PPP项目优先安排资金,适当提高财政投资和补贴标准。

(四)完善农业PPP项目技术支撑体系

农业PPP项目不仅是一个概念,一种模式,更是一种投融资技术。一个完整的农业PPP项目需要经过项目生成、识别、招标、执行、移交、退出6个阶段、20余个步骤,在项目合作、运作方式、交易结构、运营管理、利润分配、风险控制等方面需要很强专业性技术做支撑。要加强农业PPP项目专业技术的研究和储备,组织专业力量对国外农业PPP项目经验进行梳理,对国内其他行业PPP项目实践进行跟踪研究,明确农业PPP项目运行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流程。建立来自农业、金融、财政、发改、工程、研究等不同领域组成的农业PPP项目专家队伍,通过专业论证会、研讨会等形式对具体的农业PPP项目进行设计、论证和评估,为新型农业经营PPP项目落实提供专业技术保证。

(五)加强农业PPP项目的国际合作

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农业PPP项目运作的有益经验,有针对性地联合开展农业PPP项目研究。利用世界银行(WB)、亚洲开发银行(ADB)、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等国际组织优惠资金开展农业PPP项目合作,邀请国际组织提供技术指导,帮助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示范性文本,开展项目设计和评估论证专题培训,为中国新型农业经营发展领域推广运用PPP投融资模式积累经验。

[参 考 文 献]

[1] 中共财政部党组.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财政政策的理论与实践[J].求是,2017,(19):31-33.

[2] 席鹏辉,梁若冰,谢贞发,苏国灿.财政压力、产能过剩与供给侧改革[J].经济研究,2017,(9):86-102.

[3] 张启文,黄可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研究[J].学术交流,2015,(7):130-135.

[4] 党立斌,李敏.探索在农业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J].中國财政,2016,(6):32-34.

[5] 乔金亮.农业PPP如何扎根“希望的田野”[N].经济日报,2017-01-13(4).

[6] 杨晓兰,周业安.政府效率、社会决策机制和再分配偏好——基于中国被试的实验经济学研究[J].管理世界,2017,(06):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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