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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 需要尸体解剖

2018-05-14

新传奇 2018年18期
关键词:民事权利何某病史

何某是一名年轻的孕妇,第一次怀孕,预产期是2016年8月18日,8月17日的时候何某在家发现自己的羊水破了,于是到医院进行待产,可在住院第4天还是没见小孩下来,于是医生在8月20日对何某进行了剖宫产手术,从何某腹中剖出一女婴,全身苍白,医生告知何某是死胎。何某则认为小孩在肚子里面一直有在动,不可能是死胎。

代理人在接到这个案件后,虽相信何某的说法,但是如何证明何某所生的是活胎,而非死胎呢?医院提供的病史资料里面没有任何关于胎儿存活的证据。这时候就需要专业的第三方鉴定,于是何某夫妇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对小孩的尸体进行了解剖,最终的结论显示:胎儿的肺部已经张开,死亡原因系因胎儿宫内窘迫,羊水吸入导致窒息而死亡。也就是说何某之女曾经有过独立呼吸,因此认定其为医学上具有生命体征的“活体”。

医院病史记录上描述的死产也就不攻自破了。最终法院认定医院在何某分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错。

律师介绍,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本案中何某之女从出生到死亡可能1分钟时间都没有,但是根据尸体解剖报告显示其是活产的新生儿,因此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何某夫妻最终是通过对胎儿进行了“尸体解剖”才论证了胎儿是活产的,正因为这份关键证据“尸检报告”,才最终证明了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如果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现有的病史资料对何某夫妻而言是不利的。

在此,律师提醒大家,对于死亡患者,如果医院不能确定死因或者當事人对死因有异议的,可以采取尸体解剖。家属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如果尸体冻存条件良好的前提下,可以延长至7日,现实中还有一部分的尸体解剖甚至超过7天。(《法制日报》201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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