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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促进大数据交易的立法研究

2018-05-14鲁浪浪

今日财富 2018年2期
关键词:基本法湖南省交易

鲁浪浪

为了迎接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北京、上海、湖北等省大数据交易平台相继落地,大数据交易发展欣欣向荣。这些地区都依托交易中介,制定行业规范,保护大数据自由安全交易。尤其是在经济落后的贵州,其省人大还专门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去年,湖南省决定成立大数据交易中心,但相应的制度规定仍是空白,因此应加快大数据交易的立法建设,兼顾交易基本法与配套性规范的融合,促进大数据价值的释放。

一、湖南省大数据交易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湖南省在大数据产业发展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早在2004年,湖南省就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公民信息管理局;2015年,湖南省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016年7月,中国工程院专家评审团一致通过了在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建立“湖南大数据交易中心”;2016年10月,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宣告了湖南知识产权大数据时代的开启。

但目前,湖南大数据产业发展存在一定的障碍,各个信息板块、数据板块割离、大数据资源共享度不高、数据应用率低、大数据价值挖掘不足、大数据社会化服务才起步、大数据产业化商业模式未形成、以大数据为依托的其它新兴产业的发展刚起步。湖南省政府2016年工作报告明确:要加强大数据开发与应用,培育壮大以大数据为依托的新产业新业态。在2016年11月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了《关于促进湖南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提案》,指出要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建立湖南省大数据区域化交易市场,以加快大数据关键技术的研发、大数据行业标准的制定以及大数据产业集群发展。

可见,建立大数据区域化交易市场在湖南势在必行。通过建立统一的交易中心,规范大数据交易市场,让每一笔大数据交易都能适用统一的交易规则和定价标准、质量标准等,保证大数据交易的公平、透明、安全,以交易的规范和成本的控制,让交易成为激发大数据价值增值的新动力。

二、湖南省大数据交易的立法现状

目前,在国家立法层面,还没有专门针对大数据交易立法,只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大数据发展方面的政策。包括2006 年《2006-2020 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1 年《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2012 年《“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3 年《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5年9月《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16年的《关于组织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重大工程的通知》和工信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其中,在工信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明确:扩大政府开放数据的范围,提高开放数据质量;各省研究制定数据流通交易规则,推进流通环节的风险评估,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支持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合规应用的监督和审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立个人信息泄露报告制度,健全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的防泄露、防篡改和数据备份等安全防护措施及管理机制;推动大数据相关立法进程,要求地方先行先试,研究制定地方性大数据相关法规。

可见针对大数据立法,我国采取了授权地方立法机关立法的做法。但目前,地方性法规只有贵州省有实例,其2016年制定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同时,贵州省政府则要求大数据交易平台据此制定一系列与此配套的具体的行业规范,包括《数据源管理办法》、《数据交易资格审核办法》、《数据交易规范》、《数据应用管理办法》、《数据交易风险控制守则》,由此形成了行业规范与地方立法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

而湖南省关于大数据产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尚未出台。仅有的一份湘政办发〔2015〕10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但它只是对运用大数据作为手段加强对市场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而不是针对促进大数据交易的,不是相关权力部门对大数据产业、大数据交易进行规范的规定。

为此,笔者建议,湖南省在成立大数据交易平台后,在借鉴贵州的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省情,建构大数据交易的法律体系,明晰相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行业中介的职责边界,规范交易环节的法律问题。

三、湖南省促进大数据交易的立法建议

(一)坚持促进数据自由流通与交易安全的立法原则

现在我们处在数字信息时代,获取和掌握信息的能力己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实力强弱的标志。一切信息伴随需求不同决定其效益不同,而一切有益信息都是从大量数据中分析出来的。海量数据又随时间持续产生、不断流动、进而扩散形成大数据。 数据不流动、不交易就难以实现价值增值,企业就不会有继续进行大数据加工、分析、挖掘的动力,大数据产业链就会中断,所以数据自由流通是大数据产业继以存在的前提。于此,笔者认为促进数据自由流通是大数据交易的第一位原则。

其次是关于交易安全,大数据交易的安全包括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清晰的产权归属是交易安全的前提和基础。大数据自身的静态安全就是要保证大数据民事权利的界限清晰、大数据权利归属明确。大数据交易的动态安全就是大数据在流转中,要保证买卖双方大数据交易的行为有效,交易行为不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双方财产不受损失。这两个方面是不可或缺的。總之,大数据交易安全既要确保交易之前大数据所有权明确、交易中和交易后权属明晰、买卖双方对大数据所有权流转无异议,又要确保交易后双方财产无损失。

(二)加强大数据交易的地方立法

笔者建议采用 “基本法”+“专门法”的立法思路,设计大数据交易的整体制度架构。基本法作为大数据交易法律规范的总纲,是专门法制定的依据;以基本法为依据,针对大数据交易的各个环节,再进一步制订相应的专门法规。

首先,应由湖南省人大出台《湖南省大数据交易法》。在基本法中定义与大数据交易市场需求相关的部门机构以及职能划分、数据交易及数据交易市场、数据交易及交易结算的原则、数据交易主体、数据监督管理机构、数据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数据交付平台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等宏观内容。

其次,关于基本法纲领的专门领域的延伸,是与湖南省人大制定的上述基本法相衔接的专门法规方面。应由湖南省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电子政务中心等部门来制定,应具体包括数据登记审查、交易市场、交易结算、数据交付、中介服务、交易税费等方面的专门法规。

(三)政府监管交易中介制定行业交易规则

大数据交易中心是一个基于大数据收集、加工和交易的平台,大数据交易存在着数据准备技术、存储技术、平台技术、处理技术等数据交易的标准化问题,是大数据产业中数据价值兑现的核心环节,对协调与平衡大数据产业各环节的协同发展意义重大。基于大数据交易的技术性和大数据交易在大数据产业中的核心地位,单纯的公权力行为既不能满足技术性的要求,又不能过于干涉市场经济。因此在成立大数据交易中心后,要充分发挥交易中介的行业自律作用。笔者认为,政府应放手由交易中心来制定交易定价、会员会费等交易规则,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公开公允的供需价格。(作者单位为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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