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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背景下江苏民办高职院校的创新发展

2018-05-14王兆明胡玮陶德胜

教育与职业(上) 2018年3期
关键词:民办高职院校创新发展江苏

王兆明 胡玮 陶德胜

[摘要]江苏民办高职院校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形成了独特的办学优势,培养了大批合格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有效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但仍面临着生源变少、财政支持不足、社会各阶层难以正确看待民办高职等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背景下,江苏民办高职院校要以明确办学性质为先导,因校制宜,合理选择新政策下民办高职院校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以加强特色专业建设为抓手,切实提高民办高职院校的品牌效应;以协同创新办学为方向,筹备成立江苏民办高职院校联盟;以法治、改革、自主原则为核心,修订完善民办高校章程规范。

[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高职院校 创新发展 江苏

[作者简介]王兆明(1950- ),男,江苏海门人,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党委书记,研究员;胡玮(1982- ),男,江苏南京人,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教务处副处长,讲师;陶德胜(1974- ),男,安徽当涂人,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讲师。(江苏 苏州 215163)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改研究重点课题“江苏民办高职院校创新发展研究”的階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7JSJG438,项目主持人:王兆明、胡玮)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8)05-0023-05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的决定;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中央有关部门积极出台的政策措施,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新的里程碑。江苏正处于加快建设高教强省、率先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民办高等教育作为江苏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江苏高教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力量和生力军。截至2107年12月,江苏现有高等职业院校90所,其中民办高职院校23所,所占比例及其规模数量均位于全国前列。因此,本文探索了江苏民办高职院校如何在《民促法》修订的背景下,实现改革创新,以期为我国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同类高校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江苏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现状与特色优势举要

江苏民办高职院校经过“十五”至“十一五”时期的快速发展,现已逐渐进入稳定调整期。特别是注册入学招生制度实施以来,连续数年省内生源数量持续下降,新成立的民办高职院校越来越少,现有的民办高职院校总体发展面临挑战,都在强化专业特色、师资特色、品牌特色和办学特色,大力加强内涵建设,努力在新一轮创新发展中抢占先机。在《民促法》修订的背景下,江苏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成就和办学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江苏民办高职院校的兴起有效扩大了高等教育的办学规模。在《民促法》的积极影响下,在高等教育大发展时期,在学费设定、用地政策等方面的财政和政策支持下,江苏民办高职院校较快实现了教育规模的扩大,为江苏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重要贡献。2005年前后,江苏高中毕业生迎来了升学高峰期,江苏民办高等教育同期在社会化办学、民间资本参与办学、产教融合深度推进等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充实了江苏现有高等教育多元化的发展格局,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发展选择。

第二,江苏民办高职院校引进和利用了境外优质的教育、产业、企业资源和民间资本,为江苏高职教育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为江苏高职院校的整体发展提供了优质的紧缺资源。部分民办高职院校充分利用举办者和国际优质教育资源的显著优势,大力推进与全球500强名企合作办学,引进国际先进教育理念,密切跟踪和精准把握世界前沿科学技术发展方向,创新民办高等教育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和产教深度融合模式,开发了一批市场急需的新兴专业,优化了江苏原有高职院校的专业布局,形成了一批竞争性较强的特色专业群,有力地推动了江苏高等教育国际化办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例如,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自创建以来,充分利用举办者有全球IT高管的职业生涯背景,大力发展软件技术专业群,与微软、思科、迅达、埃森哲等全球500强名企开展深度合作,并为其他本科高校大学生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岗前培训。在国际交流合作方面,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坚持“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积极引进英、法、美等国外高校资源,多形式合作办学,在江苏高职院校最早开始招收留学生,“十二五”期间接收外国留学生达1500余人,居全省高职院校之首,现在是全省23所“留学江苏目标学校”之一。此外,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充分利用举办者有台湾台资企业高管的背景,对推动产教融合办学进行创新型尝试与实践;钟山职业技术学院拥有世界一流的康复训练设备和国内领先的老年服务设施,在大健康产业的服务类专业优势特色明显;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根据国家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专门培养文化艺术人才,重点面向影视业、航空高铁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

第三,江苏民办高职院校的积极探索和成功实践,有效促进了江苏高等教育办学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灵活多形式的人员聘任,精练高效的人事分配制度,多元化办学,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等,为高等教育改革提供了鲜活案例和有效经验。江苏民办高职院校教育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实践,也为我国高职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创新层面的政策建议。部分世界名企更愿意与民办高校合作,他们赞赏的就是民办高校办学机制灵活、工作效率高、举办者和管理者比较稳定等显著优势。

第四,江苏民办高职院校的教学管理和学生教育管理的改革尝试,为高等教育大众化下的管理改革创造了许多成功经验。由于民办高职院校往往被放到最后一批计划录取,使得民办高职院校招收的部分学生文化素质较低,学习习惯较差,给民办高职院校的教学管理和学生教育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江苏民办高职院校面对生源现状,在创新教学管理、课堂教学实践和加强学生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创造了各具特色、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等院校积极试行了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个性化培养,积极开展分层教学和项目化教学,充分激发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生管理工作深入细致、分工明确,积极推行导师制与辅导员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辅导员办公室和住所均安排在学生宿舍区,有效加强了对在校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努力使学生学有所得、个个成才,学院每年的大学生年终就业率均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江苏民办高职院校的现有困境与机遇挑战分析

“十二五”以来,江苏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处于稳定调整期,在加强内涵建设、着力特色化发展、专业建设和新兴专业开发、师资力量培养与引进、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深化与名企合作、国际化合作办学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十三五”时期,在新修订《民促法》的有力保障下,江苏民办高职院校将迎来新一轮创新发展实践,这些新的举措必将有效缓解江苏民办高职院校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招生工作困难,生源素质较低。“十二五”以来,江苏的高中毕业生逐年减少, 2017年进入最低谷,在生源总量下降的同时,本科和专科招生计划并没有同比例下降,导致江苏高职院校特别是民办高职院校招生困难。目前,江苏本科和公办高职院校的招生规模相对稳定,位列最后一批录取的民办高职院校,由于处于招生链的最末端,生源几近枯竭,生源质量更无从保障。2012年,江苏高职教育研究会曾组织专题调研,建议调整在高等教育大发展时期也就是高中毕业生升学高峰期制定的相关政策。例如,科学规划和控制“本三”的扩张和招生规模,成人高校和本科高校的繼续教育学院不应再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等,给民办高职院校腾出必要的生源空间。而实际情况是,“十二五”以来,江苏民办高职院校的招生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在深入贯彻实施修订后的《民促法》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缓解民办高职院校的招生困难。例如,拓展中职生的升学渠道,允许高职院校招收一定规模的(初中后)五年制高职生,调整公办高校的财政拨款制度,鼓励内涵式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当前,江苏部分地区初中毕业生已走出低谷,有的地区初中毕业生规模大幅增加,相信民办高职院校招生难的问题会逐步得到改善。

第二,财政支持不足,资金投入偏低。江苏公共财政对民办高职院校的支持很少,随着生源逐年减少,使得江苏现有民办高职院校的办学收入减少、投入不足、办学艰难,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师资队伍稳定和实训基地建设,导致学生难以获得高质量教育,这也成为制约江苏高职教育发展的又一大瓶颈。调查显示,江苏只有几所民办高职院校凭借自身努力,获批省级重点专业和实训基地等扶持项目,且仅能获得公办院校同类项目1/10~1/5的奖励资金,缺乏财政资金的有效支持。我国各级各类财政收入均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民办高职院校教职工和学生家长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人,从法理和学理层面来讲,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和教职工也都理应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效覆盖与财政政策的有力支持。新通过的《民促法》修订案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有效为其保驾护航,如删除了原法中关于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新增了关于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扶持的条款;明确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不同类型的学校在税收优惠方面可得到不同程度的财政支持;民办高职院校也能够从退出补偿机制和办学奖励两个方面来寻求更多外界的融资,即民办高职院校可以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展开内部控制管理,学校能够寻求更多的外界资金帮助,资金来源渠道更为丰富。

第三,缺少社会认可,亟待规范管理。当前社会各界和各级政府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对民办高职教育存在歧视、鄙薄的现象,往往过分聚焦于民办高职院校的营利性,认为民办高职院校是私人办学,投资、拨款给民办高职院校即意味着政府财政资金落入私人办学者手中,是国有资产流失。但实际情况是,江苏民办高职院校的举办者大多把投资办学、培养人才作为投身公益事业的善举,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以营利为目的。近几年,江苏教育厅和财政厅拨给民办高职院校的一些专项补助资金也全部用于学生补贴和教育管理。江苏民办高职院校发展有效分担了政府的教育职责,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节约了政府公共财政支出,是在为政府排忧解难。由于现行办学的种种制约,近年来,江苏民办高职院校在办学管理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现象,给社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导致一些民办高职院校的举办者对继续兴办民办高等职业教育事业丧失信心。新修订《民促法》从两个方面来改善面临的困境:一是让全社会对于民办高职院校有新的认知;二是给予民办高职院校崭新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模式,探索新型民办高职院校的董事会(理事会)、党委会、院务会等多维关系,大力加强党建工作,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进而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对民办高职院校的负面看法。

三、《民促法》修订背景下江苏民办高职院校创新发展路径

针对江苏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现状、初步成效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民促法》修订背景下实现江苏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创新,必须尽快界定办学性质,充分发挥举办者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以多元化投资为切入口,紧紧围绕我国区域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吸引更多有识之士投资兴办职业教育,主要考量如下:

第一,以明确办学性质为先导,因校制宜,合理选择新政策下民办高职院校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在《民促法》修订后的背景下,全国性推广“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拉开了序幕,各地的实施意见陆续出台,江苏民办高职院校的举办者则面临着办学性质的抉择: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虽然可以享受到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但也面临着学校办学自主权受限、投资利益无法实现、产权丧失等现实影响;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虽然可以获得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实现投资利益,保障产权,但也存在政府隐形的税费负担、优秀教师流失、办学成本提高、社会压力加大的风险。当前,根据民办高职院校的自身发展定位,举办者选择适合的办学性质,应参考以下因素:一是根据学校现有的资产和规模来确定,如果学校已通过投资和发展积累形成了庞大的资产,已具有了较雄厚的办学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建议选择“营利性”方向;如果学校资产不多,有些还是租赁办学,在学费收入受限的情况下,学校后续发展压力较大,建议选择“非营利性”方向。二是根据举办者的办学诉求来确定,如果举办者把投资办学、培养人才作为投身公益事业的善举,不以营利为目的,希望能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和品牌效应的,建议选择“非营利性”方向;如果举办者目的是通过投资办学来获取经济效益的,建议选择“营利性”方向。三是根据民办院校对于其他产业的支撑需求来确定,如民办院校的举办者还拥有非教育类产业,需要民办院校给予资金方面支持,优先选择“营利性”方向;如举办者自身拥有的其他产业规模较大,对学校没有资金需求,仅仅是品牌和社会效益的支撑,建议选择“非营利性”方向。

第二,以加强特色专业建设为抓手,切实提高民办高职院校的品牌效应。当前,大多数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资源与资金投入相对不足,学生生源素质相对偏低,如何加强民办高职院校的专业建设水平,提升专业适应能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应,是民办高职院校举办者和管理者应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在《民促法》修订的背景下,民办高职院校的工作重心应转移到专业建设和提升核心竞争力上来,不求全、求精,不求大、求特,技术向前沿贴近,专业向高端提升,专业开发向新兴产业拓展,进一步发挥民办高职院校的特色优势,坚持多样化办学,服务学生个性化发展要求,探索推行“个性化培养”“私人订制”等教育教学培养模式,力争在办学模式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民办高职院校应继续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围绕国家“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开设新兴朝阳专业,在培养模式中大胆探索新思路和新方法,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在学校管理方面力求办特色、创品牌,节约运营成本,提高办学效率。

第三,以协同创新办学为方向,筹备成立江苏民办高职院校联盟。在教育主管部门领导指导下,由省内民办高职院校自愿组建行业性协作组织,以“协作、研究、建言、自律”为宗旨,坚持“开放、创新、合作”的精神,为江苏民办高职教育科学、稳健、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联盟的主要任务一是监管督导,制定联盟内高职院校自律守则,规范办学行为,共同提升社会满意度和认可度,为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民办高职院校的教育督导提供平台。二是宣传引导,高举公益性旗帜,大力宣传联盟院校办学理念,广泛争取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民办高职院校的关心和支持,为联盟院校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三是交流合作,联盟积极开通和保持联盟院校之间的密切联系、沟通畅通,促进联盟院校在治校管理、人才培养、教改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四是调查研究,积极围绕联盟院校的办学治理、管理创新、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等重大问题,开展相关调查研究,为联盟院校办学发展出主意、想办法,助力提高其办学水平。五是协同服务,发挥好联盟平台中介功能,积极完成省教育厅等有关方面委托的任务,做好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与联盟院校的信息和任务传递服务工作。2017年12月27日,江苏省民辦教育研究中心在扬州大学正式成立,为联盟的各项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基础。

第四,以法治、改革、自主原则为核心,修订完善民办高校章程规范。江苏现有民办高职院校应从实际出发,依据新修订的《民促法》,修订现行章程,对有关学校的办学宗旨及其管理体制、议事规则、专业开发、校企合作关系、师生权益、资产来源、财务活动等重大事项做出前瞻性、原则性、基础性规定,同时加强章程的内部审核与执行监管,以确保章程有效实施;进一步理顺董事会(理事会)、院务会、党委会、教代会的关系,建立主体明确、要素齐全、责权对等、程序公正的议事规则和规范程序;妥善处理好举办者与办学者、决策机构与党权组织、学校与师生等各类权利主体关系;深度挖掘与彰显办学理念、校园文化,塑造章程的个性化特征;加强民办高校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委的政治核心地位,改善民办高校的教师福利待遇,完善民办高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民办高职院校只有依靠自身的自觉性,坚持自主原则,才能形成自己的个性风格和办学特色,真正实现“一校一章程,一校一规划”,引领民办高职院校走上个性化、差异化发展之路,实现内涵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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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鲁皖龙.从法律层面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难题[N].中国教育报,2016-11-08.

[5]佚名.从法律层面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难题——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情况答记者问[J].中国农村教育,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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