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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拉架受伤谁担责

2018-05-14

新传奇 2018年34期
关键词:连带许某侵权人

许某和周某、张某是同一家饭店的员工,某日下班后同去歌厅唱歌,其间周某与张某发生口角殴斗,许某见状上前劝架,在争执过程中许某的右手腕背侧受伤。后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周某和张某均否认二人发生过肢体冲突,认为许某受伤与其二人没有关系,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许某提交了其与周某的谈话录音材料,根据该录音内容可以还原大概事实:周某和张某在酒后打架时打碎了玻璃,导致劝架的许某手腕被割伤,但无法确定是谁打碎了玻璃,即本案的具体侵权人是周某还是张某无法确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对于录音,虽然周某主张是许某偷录,违反其本人意愿,但是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第70条第3款规定来看,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私录过程真实,偷录的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侵权责任法,周某、张某二人的行为可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二人虽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加害意思,但是确实因其不当行为造成了许某受伤的事实发生。此时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由侵权人独立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周某和张某对许某的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制日报》201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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