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房屋归我, 被继承人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2018-10-25
伴侣 2018年10期
问:
我与许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经商議决定,夫妻共有的、许某名下的两居室房屋归我所有,房贷由我继续偿还,我分3次给付许某30万元。事后,我给付许某20万元,尚有10万元未给付。许某于2014年7月4日去世后,我要求许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即许某的母亲范玉珍协助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但许母却以我欠10万元未给付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如果我起诉主张过户,法律会支持吗?
答:
你与许某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实质是一个互负义务的附条件协议,即你给付许某30万元,许某名下房屋过户至你名下。根据法律规定,互负合同义务未约定履行次序的,相互间应同时履行,即你(在已经给付20万元的情况下)给付范玉珍10万元,范玉珍配合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然,你若起诉主张范玉珍配合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审理时会向范玉珍释明,是否对你尚欠的10万元提出反诉,若经释明后范玉珍不予反诉,法院可以对你欠范玉珍10万元一事不予调解,直接判决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即判决范玉珍协助你办理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即使对方仍不配合,法院可强制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