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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高等法学教育模式的差异及启示

2018-05-14李若瀚王宝磊

知与行 2018年6期
关键词:教育模式教育改革

李若瀚 王宝磊

[摘要]与西方法学高等教育相比,我国总体教育水平偏低。我国长期采取的专业型教育模式由于忽视法律职业教育,导致我们当前高等法学教育存在教育质量偏低、法学毕业生职业能力不足、市场竞争力弱等缺点。为此,我们需要汲取西方高等法学教育中的有益因素,重新确立多层次的教学目标,走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以提高我国法学教育水平。

[关键词]高等法学教育;教育模式;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8)06-0151-04

一、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专业型、职业型和兼顾型教育

就高等法学教育而言,以实体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以判例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采取了不同的教育模式,前者以德、法、意等国为代表,其法学教育侧重法学专业理论能力的培养;后者以英、美为代表,其法学教育侧重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也有一些国家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高等法学教育的优点,采取了兼顾法学专业能力和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模式。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高等法学教育一般采取专业型教育模式。专业型教育模式的基本特点是,法学院的教育以理论教学为核心内容,其一方面侧重法律概念和法律知识的传授,另一方面也重视对学生法治思维和法律逻辑能力的培养,虽然其在教学方法上也注重课堂的开放性和学生的创造性,但这种教育并不以引导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或通过司法考试为目的[1]。相比于现实中的法律问题,专业型教育模式更加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方法的培养。其课程设计更强调法律部门的体系性和法律规范的逻辑性,虽然这种教学模式也主张采取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提高法科学生对法律原理的理解,但其更强调通过理论性教学提高学生的整体法律素养。以法国为例,其高等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专业知识和培养法学思维能力为主。法学院课程设置严格、规范,除法学专业课程外,还设置了其他如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可以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社会科学课程。法学院校的教育实际上被认为是职业教育的基础,法科毕业生毕业后可以作为普法型人才从事非法律相关职业,有志于从事法学学术研究的本科毕业生也可以继续留在高校攻读博士学位,那些希望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也可以选择需要报考法官学院或律师学院进入职业能力学习阶段。

传统英美法系国家的高等法学教育一般采取专业型教育模式。职业型教育模式的基本特点是,相比于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能力,这种教育模式更加注重对学生解决现实法律问题能力的培养。其课程设计和课堂教学并不是以法律部门的体系性和法律规范的逻辑性为中心,而是以培养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和从事法律职业为目标,案例分析和法律诊所等实践型教学方法被广泛应用于此类教育模式之中。以美国为例,其法学教育设定在本科基础教育之上,只有获得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才可以申请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知识。美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目标非常明确,即学校通过为学生提供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技术性训练,使法学院的毕业生能够具有“像法律职业人那样思考”的能力。其教学方式以案例教学为主,通过从案例中抽象出具体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再通过对具体法律规范和法律原理的解析引导和培养学生运用其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职业型教育主要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为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职业型教育只培养职业法律人。在美国,法科学生毕业后获得法律博士学位(JD),通过司法考试后可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工作。拥有法学学位的人也可以选择继续攻读法律硕士学位(LLM),只是美国本土学生取得法律博士学位后基本不会再接受这一教育,因而该项目主要针对外国留学生和未获得法律博士的本国法律职业者开设。对于毕业后致力于纯粹法学理论研究的学生,其也可以继续攻读法学博士(SJD)学位[2]。

兼顾型教育模式兼顾了法学理论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采取这种教育模式的国家以日本为代表。日本的法科学生在本科阶段会接受类似法国、德国的法学教育,该阶段的教育以专业知识传授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为主,其课程设计和课堂教学方法也采取较为传统的“传授式”的教學方法,教学内容以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为主。本科阶段教育完成后,对于致力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其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进入专门的“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两年的法律职业教育,这一阶段的教育,以培养和提高法科毕业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为主要目的,学生需要研究大量案例、接触司法实践、处理法律事务以培养职业技能,并最终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3]。兼顾型教育一般将法学教育分为院校专业教育和社会职业教育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由法学院系主导,课程设计与专业型教育类似,以理论教学为主;后一阶段由专门的社会职业教育机构主导,通过参与型实践的方式锻炼和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为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做职前准备。

总体上,上述三种高等法学教育模式各有所长,专业型教育模式更注重培养法学综合素质,但相对忽视法律职业技能;职业型教育模式更注重培养法律实务能力,但相对忽视法学专业理论;兼顾型教育模式兼顾了法律专业理论和职业技能的培养,但客观上也增加了法学教育和学习的成本[4]。

二、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特点及问题:基于中西教育模式之比较

我国现代高等法学教育从无到有,有近七十年的历史,其在发展过程中曾受西方先进教育理念和方法的影响,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学教育也有自身的特点,当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取得巨大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在法学院校发展规模和速度方面,我们远远超越西方国家,但在法学教育的“最终产品”,即毕业生的质量方面,我国教育质量明显偏低。究其原因,这主要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进入门槛过低。在法学成为高校热门专业之后,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不到30年的时间,我国拥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已发展至700多所[5]。这期间不论文科院校、理工科院校,还是综合类院校,争相开设法学专业,不论本科、专科,还是继续教育、电大,法学专业在不同层次的教育机构中可以说已经泛滥成灾。那些因短期利益或社会潮流驱动而设置的法学院系,由于其教育理念、教学方式、师资水平的制约,其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质量显著低下,竞争力明显不足,许多学生毕业即面临着失业问题。即使是专业实力靠前的法学院系,其法科毕业生也普遍存在知识结构单一、实践和应变能力差等问题,法科毕业生成为法律职业者后在实践工作中普遍表现出水土不服、学无所用等不适应性特征。随着法学研究生不断扩招,其在缓解法学本科生就业压力的同时,每年也向法学人才市场投放大量具有共同知识结构的竞争者,在我国当前“重文凭、轻能力”的人才市场环境下,法学本科和研究生的分流机制实际上并不能起到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者的效果。

2.我国社会法律人才的总体规模和市场需求已远远超过西方国家,但法律人才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却不及西方国家。究其原因,这是由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对于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教育的缺失造成的。我国的法律职业制度设计决定了法律职业者主要由法学院系培养,特别是司法考试改革后,法科学生实际上垄断了司法考试门槛,这也意味着今后的法律职业阶层在完成新旧更替后也将被法科毕业生所垄断。但我国当前法学院系的教育却存在非常严重的职业教育弱化的现象,这一方面缘于学院派“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传统,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人才、院校、市场三者供求关系之间的不健康模式——培养大批毕业即面临失业的法学院系却仍然有大量学生报考。忽视法学学科的社会实践性特征,导致我们很多法科的优秀毕业生,其在成为法律职业者之前甚至没有写过一份内容规范的诉状,甚至连基本的法庭程序和规则都不懂[6]。长期忽略法学职业教育是导致当前法学毕业生“有专业无技能”“有素质缺能力”的根本原因。事实上,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其教育模式各有侧重,但从其法学能力培养和法律实践是同步进行的这点,值得我们深思。

3.在我国,法律的通才教育定位,导致我们的法学专业学生在进入法学院时对于将来是否成为法律职业者的认识并不明确。相比而言,西方国家的法学专业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的阶段对学习内容和目的的认知要比我们的学生更加明确,对于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其接受法学专业教育的一个基本动机,是希望毕业后成为法律职业者或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基于法学教育定位不同,我们的法学教育课堂设计通常强调课程的体系性和逻辑性,而西方国家的法学课堂则更强调培养学生的认知力和创造力。西方国家的法学课堂,通常以学生为中心,老师充当话题发起者和终结者的角色,引导学生学习和探讨相关问题,课堂以学生的思想迸发和交流为主,为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学生需要做大量的课前准备,包括学习法学理论、法律规范和相关案例,这种教学方法一方面提高了学生对课堂的参与度,另一方面也在无形中锻炼了学生寻找、分析和利用专业信息和知识的能力。在我国,法学的专业教学以课程设置为基础,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授课教材则更强调相关知识的系统性和逻辑性,我们的法学课堂,无论是探讨理论问题还是实践问题,都是教师主导教学,学生处于被灌输知识的状态,长期的被动学习,不仅会降低学生对重要知识获取的敏锐度,也会扼杀学生在专业问题上的创造性。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堂忽视了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精神的培养,也导致许多法科毕业生在参加工作后,不仅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技能,也缺乏基本的职业伦理道德。

三、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方向与路径

法学教育需要改革,“以知识为中心”的法学教育不能脱离社会需求[7]。我们应认识到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在教育的“职业化目标”上同西方国家存在的差距,为此,我们应当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学教育模式中的有益因素,应重新定位教育目标、改革落后教学模式、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以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继续向高水平、高层次发展。

1.确立多层次的教学目标。我国关于法学教育目标的讨论从未间断,也长时间存在“精英教育”和“通才教育”的争论[7]。实际上,无论以专业法律人为培养目标的“精英教育”,还是以通识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通才教育”,都应当将法学教育同社会和人才市场需求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市场从来都不是竞争型的,虽然其开放程度相比以前有明显提升,但总体而言,高等法学教育仍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这也导致我国当前对于法学教育职业化的需求实际是单方面的,除了作为被教育的主体(即学生)之外,无论是政府、高校,还是社会上的法律职业机构,都缺乏推动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原始动力。

就法学专业而言,单一的教育培养目标并不能反映当前高等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确立多层次的教学目标才是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必由之路。首先,对非法学本科学生而言,其法学教育应当被定位为“认知型教育”,即通过直观的教育方式认识、了解和学习法律,因为非法学本科学生并不以从事法律职业为职业规划,其在本科阶段接受的法学教育专业性不宜过强,否则就会喧宾夺主,作为本科阶段必不可少的法律基础教育,其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也应符合“认知型教育”定位,其课程设置只需涉及主要法律部门(如宪法、刑法、民法等),以普法教育为主,课堂教学应以社会中的法律现象为主要教学内容,其课堂实践也应以参观性实践为主;其次,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其本科教育应当被定位为“专才型教育”,即培养学生使之成为能够通过理性思维和科学方法熟悉、掌握和运用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律专业人才,其在本科阶段接受的法学教育应当更强调专业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特别应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原理的能力,其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应与非法学本科学生有所区别,其课程设置不但要涵盖核心部门法课程,其课程内容也应当以学习法律原理和法律方法为主,其课堂教学应以提高学生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能力为目标,其课堂实践也应以参与性实践为主,以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创造性和实践力;再次,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应被定位为“精英型教育”,即通过具有更强专业性和实践性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法学理论研究型人才和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研究生阶段的法学理论教育应更强调在专业细分背景下更深入地理论钻研,其课程设置相对单一,课堂教学也应以研讨和研究为主,研究生阶段的法律职业教育则应更注重运用法律方法处理现实法律问题,其课程设置涵盖面应相对广泛,但也应强调术业专攻,其课堂实践应以自主性实践为主,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2.法学教育应走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法学专业的社会性特征,要求法科毕业生除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理论能力之外,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当前,我国法科毕业生质量普遍下降,在面临巨大就业压力的同时,却缺乏可靠的专业优势,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长期存在的法学教育与社会和人才市场脱节造成的。在专业型教育模式下,法學专业学生在接受院校教育时被定位为“专才”,但是其在结束法学教育后却被社会定位为“通才”,这一矛盾,正是无论我国法学教育市场表现得多么繁荣仍无法改变人才市场供求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当前教育制度和教育传统下,要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只能走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一方面,我们不能因短期的市场功利性需求,放弃对学生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要求;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传统专业型法学教育模式的弊端,继续忽视学生和社会对于法律实践性和职业性教学内容的需求。只有在不削弱原有法学专业教育的基础上,兼顾法律职业培养的需求,才能培养出具有专业素质、职业素养、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走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并不意味着我国必须像采取兼顾型教育模式的国家那样,在法学院系之外设立政府机构内部或者由社会机构主导的“法律研习所”,前文也已指出这种教育模式在时间成本和社会资源利用方面的弊端。当前,在我国设立专门的社会性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机构并不现实,因此在高等院校教育阶段设定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和教育机制是一条可行之路。如开设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课程,提高此类课程的比重,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学生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培养,重视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和事务能力的训练,增加现场教学和实践观摩等,通过这些措施,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

3.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西方法学教育的一个主要特色是课堂教学通常以学生为中心,高等法学教育先进的国家都十分重視塑造学生在教学中的中心主体地位。无论法、德等国提倡的“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还是美国提倡的“诊所教学法”,其目的都在于让学生身处特定的法律环境,培养学生“像法学家或法律职业者一样”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提高教学质量,我国法学教育也应提倡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要求教育者摆脱教材的体系性和逻辑性束缚,重视通过课堂教学提高学生法学思维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的方法,如提倡“专题式”授课法,这种授课方式是将一门课程分割为不同的专题,在每个专题中与学生探讨最重要的法律问题,增加师生之间的互动、学生之间的互动,其既可以培养学生的主动思维能力,也能脱离教材的束缚,解放课堂。另一方面,要提倡开放式教学方式,尽可能为学生创造法律实践环境,如提倡“案例教学”法,在课程中增加实践性和应用性的教学环节,如带领学生进行案例分析、举办模拟法庭、组织案件观摩等,使学生跳出书本,融入法律的运行之中,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研究问题,由法律的“观察者”变为法律“参与者”。只有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培养符合社会和人才市场需求的法律人才。

四、结语

社会和市场的发展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着持续而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繁荣景象的背后实际上存在许多突出矛盾,法律职业能力的教育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较为薄弱的环节,法学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的不平衡,是制约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症结所在。为此,确立多层次的高等法学教育目标,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的教育模式,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是实现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郭德香.论国际先进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改革之借鉴[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2):166.

[2]朱梦羽.美法两国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启示[J].中国大学教育,2015,(12):80-81.

[3]赵新颖.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7):93.

[4]朱锦秀.高等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与创新[J].黑龙江高等教育,2005,(7):134.

[5]冀祥德.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4):51.

[6]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1999,(1):131.

[7]韩阳.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及教育模式的重置[J].学习与实践,2012,(4):108.

〔责任编辑:张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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