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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宪强国的重要立法

2018-05-14赵小鲁

雷锋 2018年3期
关键词:狼牙山五壮士虚无主义

赵小鲁

万众期盼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政协第一次会议召开了。如果没有意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将在这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三读通过,正式在全国颁布并施行。

这一举世瞩目的伟大法律的诞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为维护宪法、强国强军而呼唤民族精神、呼唤英雄情怀所必然会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这是无数干部群众长期呼吁的结果,是军内外广大媒体人员包括《雷锋》杂志这样的当代媒体挺身而出、自觉担当、主动发声、为民请命的结果,是众多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积极履职、认真建言、持续奋斗的结果,也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工作人员尽心尽职、突击奋战的结果。我作为全国首次在法庭上成功捍卫英雄名誉(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代理律师,有幸应邀参与了这一历史事件,成为推动《英雄烈士保护法》诞生的时代大潮中的一朵小小浪花。回顾这一段历史,也许对我们深刻理解《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的来龙去脉和重大意义,有些许启发。

后发制人的法庭大战

时光回溯到2015年7月7日,开国上将赵尔陆的后代赵珈珈大姐,和原解放军总参谋部退役大校王立华同志找到我,谈到当前历史虚无主义者十分猖狂地集中污蔑狼牙山五壮士,已经达到了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程度。当正义人士梅新育、郭松民对历史虚无主义加以指责时,历史虚无主义的代表人物、前《炎黄春秋》主编洪振快,居然把梅新育、郭松民告上了法庭。捍卫狼牙山五壮士英烈名誉的人反而成了被告,这种事情,是可忍,孰不可忍!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刘胡兰、董存瑞、邱少云、雷锋等几乎所有的英雄人物都在不同程度上被否定和抹黑了,而英雄们的捍卫者当时在法律上都处于无法反击、无从着力的被动境地。因此,我们在法律上能够打赢捍卫狼牙五壮士的名誉这一仗,不仅能洗去泼在五壮士头上的脏水,而且能为捍卫刘胡兰、雷锋等英雄的名誉创造一个成功的范例,找到反击敌人抹黑英雄的着力点。所以,我当即表示,污蔑否定我们的革命英雄,人神共愤,这个官司我们要打,而且一定能够胜诉。我本人义不容辞地代理了这一案件。我做律师,执业35年,承办各类诉讼案件无数,无一例工作失误,对重大案件的走向判断非常自信。但是,作为律师,我们有纪律,不允许对当事人打包票。但这个案子,

是唯一一个破了先例的。我说我们一定会胜诉,其理由就是,凡违反天理人情、违反广大群众伦理道德的言行,必然会受到法律惩罚。当时,我们还提出了打赢这场法律战的另一目标,就是要把这一仗作为在意识形态领域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重大政治大仗来打。我们要争取胜诉,争取大胜和完胜。胜诉,就是要取得胜诉判决;大胜,就是要在法律上、法理上取得重大突破,经受历史检验,为今后捍卫英雄名誉提供新的法律武器和法律依据;完胜,就是要推动国家立法。当时,我和一些同志将这部法律称为《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暂定名)。用法之重器,最终筑起一座法律殿堂,将革命英烈的在天之灵,安放在法律殿堂之中,使我们炎黄子孙世代瞻仰、学习、追随我们的革命英雄。

在行动上,我们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打好洪振快将梅新育、郭松民告上法庭的防御战,要取得胜诉;第二步,我们要主动打一场反击战。我们决定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为原告,起诉洪振快污蔑狼牙山五壮士英烈名誉的侵权罪责。在这场战役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葛长生、宋福保起诉历史虚无主义代表人物洪振快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重大斗争。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从2015年7月24日举行授权代理仪式,到2016年8月15日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历时1年零22天,经过了两审六次庭前会议。诉讼期间,案情跌宕起伏,一波三折。我和王立华同志作为原告代理人,多方收集证据;我所在的赵晓鲁律师事务所,成立了由七名律师组成的“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律师专案组”。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没有接一单新业务,没有任何收入,自己垫支差旅费,无日无夜,调查取证,梳理证据上百份,推敲研究历史资料上百万字。我和王立华同志撰写并正式提交法院的代理词,累计多达22万字,涉及了30多个问题,系统揭露了历史虚无主义者采取曲笔隐晦的春秋笔法,用13种诡辩手法和将所有正面证据进行碎片化的断章取义的卑劣伎俩。从犯罪构成四个要件,逐一分析了历史虚无主义者污蔑、诋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行为特征和行为本质。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为法庭所采纳。最终北京市的五个法院,即海淀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致判决抹黑英雄名誉的洪振快败诉,承担侵害英雄名誉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五个法院的判决书都认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魂的重要来源。英雄烈士的名誉,已经内化为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内化为民族精神的一部分,内化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因此,历史虚无主义者抹黑、污蔑、否定革命英雄名誉的做法,不仅涉及到英雄个人名誉和对英雄后代的精神损害,而且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些判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以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为指导,在法理、法律上实现了一系列突破。不仅是中国法庭审判史上极其重要的里程碑式意义的胜利标志,而且为后来国家制定专门法律保护英雄烈士名誉奠定了法理上的基础。

捍卫英雄的实质在于护宪强国

但是,在二审宣判胜诉后,我在随后的一些文章中,反而反映出了更深的忧患意识。我多次撰文呼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反复呼吁:我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过程中,日益痛心地发现,历史虚无主义者否定革命英雄的名誉,否定我们的革命领袖,绝不是始于2015年,早在2005年,他们就开始不断地污蔑、诋毁我们的革命英雄。所有在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烈士,无一例外地被历史虚无主义者泼脏水,抹黑、糟改、污蔑、否定。其结果,就是宪法的历史基础被抽空,共产党执政的合理性、合法性被抹杀!没有了英雄信仰,没有了英雄情怀,虽然我们的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发展,但我们的民族精神已经被阉割,我们民族的英雄情怀已经被消解。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的强国强军蓝图还能够实现吗?所以,为捍卫英雄立法,实质就是护宪强国的必然举措。

但是,在呼吁推动出台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方面,也绝非一帆风顺。我曾参加了国家立法机关最初举行的小型调研活动,当时反对为捍卫英雄立法的意见也很强烈。于是,我又在各种场合,以各种形式,就国家尽快启动英雄立法发表自己的意见,并直接呈报给国家立法机关作参考。2017年2月,我的一篇呼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文章被《求是》杂志全文编发了《内参》,并向中央核心领导呈报了《专送件》。数天后,我接到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部门的通知,邀请我参加关于英雄立法的最初讨论,从此拉开了国家立法机关正式关注和考虑为捍卫英雄名誉立法的帷幕。

新中国英雄法的重大亮点:“无后”英雄可由国家机关讨还公道在数次讨论过程中,拥护为捍卫英雄立法的人态度十分坚定、立场格外鲜明;而反对为捍卫英雄立法的人,态度也非常强硬,持论也极为激烈。双方观点针锋相对,甚至剑拔弩张。当时,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也在考虑,在国家立法任务非常繁重、立法资源奇缺的情况下,是不是有可能通过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来代替专门的英雄保护法?是不是有可能用修改完善原来的《烈士褒扬条例》的方式代替专门的英雄保护法?立法机关的同志也表示,现在国家的立法资源奇缺,制定一部英雄保护法,原先并没有列入国家立法规划。

在各种讨论中,有的同志对我说:“赵律师,你是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你知道根据国家《立法法》,没有列入立法规划的立法计划是很难实施的,难度非常大。”对此,我记得,当时我特别提出来,中国强国强军的宏伟蓝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实现,迫切需要这部保卫英雄名誉的专门立法,这是大局需要,这和一般的立法活动不可同日而语,立法机关在大局需要面前要勇于做出政治担当和历史担当。我提出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当时也没有列入地方五年立法规划。但是,在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强烈呼吁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用不到两年的时间就制定和通过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该条例对促进首都的改革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可见,法律反映的应该是人民的意志,立法要承担适应大局需要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责任,立法机关要勇于做出历史担当和政治担当!

我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过程中注意到,第一,很多英烈牺牲时,只有十几岁、二十几岁,甚至没有结婚,没有后代,比如雷锋就是这样的英雄。几十年后,他们身后的名誉被侵害,甚至找不到适合的主体作为原告进行起诉。第二,一些英雄烈士的后代也发出疑问:“我们的先辈,为中华民族复兴献出生命,他们的荣誉是共产党和共和国赋予的,现在他们身后的名誉荣誉受到侵害,反而要他们的后人自己出钱打官司。为什么党和国家不能出面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第三,我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虽然付出的成本极大,但由于得到多位军内外老同志、党内主持正义同志、法律界人士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最终形成了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强大洪流。我只是这股洪流中的一朵浪花。如果仅仅依靠律师个人的力量,很难和境内外联手的历史虚无主义势力抗衡。所以,我坚决呼吁:保护英雄烈士名誉,应该列为社会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可以作为起诉主体,检察机关也可以作为起诉主体,并直接追究侵犯英雄烈士名誉后果严重的侵权者的刑事责任。现在已经通过“一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就有这样的内容。

讨论中,立法机关的同志说:“尽管国家立法资源奇缺,立法任務极其繁重,制定专门的英雄保护法原先没有列入立法规划,但是只要中央做了决定,再难我们也要办!”这句话掷地有声,使我们看到了信心和希望。

在这中间,无数老同志,特别是军队老同志,高度关注为捍卫英雄立法的问题。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向中央最高层反映情况,中央媒体特别是《解放军报》的原《国防参考》杂志、人民出版社的《雷锋》杂志、《求是》杂志社的《内参》等媒体,各自通过自己的公开宣传或《内参》系统,向党中央和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直接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在2017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人民出版社社长黄书元,军队人大代表、二炮装备部原政委牛炳祥等累计200多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提出提案和议案,呼吁用法律保护英雄烈士名誉。其初步成果,就是在2017年3月16日《民法总则》第五次审议第十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增加了第185条。国家终于开始以立法的形式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第185条的法律意义及其开先河的作用,如何评价都不为过。尤其要看到的是,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拉开了序幕,并奠定了最有力的立法基础。

2017年8月11日上午,我正准备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党委会议,电话铃响了。我一看是中央机关的一个电话,接听电话后,那边的同志兴奋地说:“报告赵主任一个好消息!经中共中央正式决定,我们正式启动制定专门法律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工作。感谢您对这项立法工作所做出的努力。我们将力争在年底通过‘一读。”这个消息使我无比振奋!我在最短时间内向有关领导同志做了汇报。

接下来,国家立法机关紧锣密鼓地开展调研工作,很快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并且在2017年12月23日人大常委会上高票通过了“一读”。这个法律的一个重要亮点,是当像雷锋那样无后代的英雄的名誉权益受到侵害时,再也不愁无人替他打官司啦!

我们终于有了法之重器来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从1840年以来,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前赴后继、献出生命的英雄烈士的在天之灵,可以安置在法律殿堂之上,供世代炎黄子孙瞻仰膜拜,学习追随。英雄烈士的形象和精神,可以依法永垂不朽!

(作者系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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