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如何入法应斟酌
2018-05-14
公民导刊 2018年10期
《法制日报》·2018年9月18日
关于农村土地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整个民法典立法中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焦点之一,同时也是此次民法典分编立法中的难点。
围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以及土地流转等相关问题,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物权編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草案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对此,许为钢委员认为,“占有”从字的理解有“所有”的意思,按照“三权分置”的含义,所有权不是农民承包户的,建议删去“占有”两个字。同时,草案应当对“三权分置”的三权之间的关系和界定作出明确说明,目前的草案其他条款里并没有说明这一内容。
此外,针对草案第一百三十条中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出让土地经营权”,许为钢建议用“转让”代替“出让”。理由是:出让要收费,有买卖的含义在里面,但实际情况是经营权的转让有时候并没有收取费用,比如,亲戚朋友之间或者邻里之间,承包权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其他人可以无偿使用。用“转让”可以是有偿转让,也可以是无偿转让,比较符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