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宪法之路(一)
2018-05-14
宪法及其所蕴涵着的民主法制价值显示着人类对自身尊严的深刻理解和制约国家权力的制度化努力。因此,自现代民族国家确立以来,人类社会都力图通过宪法及其变迁,建构国家层面的民主政治制度框架,协调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冲突并形成和巩固社会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制定与修改同样以自己的方式体现着这一价值追求。
本期起,《公民导刊》将连续刊载共和国的制宪活动及其中的故事,以飨读者。
三年解放战争在全国人民的支援下,取得了迅速的发展。至1949年年初,国民党政权已经危亡在即,朝不保夕,新中国的诞生指日可待。为了贯彻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的主张,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解决解放区某些法律纠纷的错误认识
该指示首先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出发,论证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法律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掩盖阶级本质的形式出现……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統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因此六法全书决不能是蒋管区与解放区均能适用的法律。”“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
其次,指示强调指出:“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目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遵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
最后,要求司法干部从思想上划清新旧法律观的界限,建设一支由马列主义国家观、法律观武装的司法干部队伍。指示说:“抗日时期,在各根据地曾经个别的利用过国民党法律中有利于人民的条文,来保护和实现人民的利益。无疑的,这样做是正确的。但不能把我们这种一时的策略上的行动,解释为我们在基本上承认国民党的反动法律,或者认为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能够在基本上采用国民党的反动的旧的法律。” “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制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
显而易见,指示具有明显的针对性,是为了纠正一些司法干部认为解放区法律不健全,意图按照抗日战争时期有条件地、部分地援用国民党法律的做法,以便解决解放区的某些法律纠纷的错误认识。
但是指示的意义远远超出了这一点,它是在法律这个具体问题上,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必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原理,因此完全是从政治角度提出问题、论证问题,由此带来的偏颇之处在所难免。这在新旧政权递嬗之际,在共产党号召将革命进行到底的历史背景下,是可以理解的。
废除《中华民国宪法》
根据指示的精神,1949年4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了《华北人民政府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重申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并且进一步阐明:“国民党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与镇压广大人民的反抗;人民要的法律,则是为了保护人民大众的统治与镇压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反抗。阶级利益既相反,因而在法律的本质上就不会相同。”“不要以为新法律尚不完全,旧法律不妨暂时应用。要知道这是阶级革命。国民党反动统治阶级的法律,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枷锁,现在我们已经把这枷锁打碎了,枷锁的持有者——国民党的反动政权也即将完全打垮了,难道我们又要从地上拾起已毁的枷锁,来套在自己的头上吗?反动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律,没有什么“蝉联交代可言,而是要彻底地全部废除国民党反动的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能再援引其条文”。
由于国民党的六法体系是以宪法为首的,因此废除六法全书首当其冲的是废除伪宪法。从此,南京国民政府于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在中国大陆永远失去了效力,由它所确立的“法统”,也永远地结束了它的历史命运。
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
1949年6月30日,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地总结了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系统地回答了新中国所要建立的是什么样的国家以及它所执行的基本任务和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
早在1948年9月,在西柏坡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方案,“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它“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而是“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在西柏坡召开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毛泽东在会上进一步阐明:“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要求我们党去认真地团结全体工人阶级、全体农民阶级和广大的革命知识分子,这些是这个专政的领导力量和基础力量。没有这种团结,这个专政就不能巩固。同时也要求我们党去团结尽可能多的、能够同我们合作的、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它们的知识分子和政治派别,以便在革命时期使反革命势力陷于孤立,彻底打倒国内的反革命势力和帝国主义势力。革命胜利以后,迅速地恢复和发展生产,对付国外的帝国主义,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由此可见,《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是以较长时间的理论酝酿为基础的,是对近百年来历史经验总结的升华。毛泽东指出,建立人民民主专政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那时起,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千辛万苦,向西方寻找真理”,但“帝国主义的侵略打破了中国人学西方的迷梦”,只有找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的面目才起了变化。于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起破了产。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
统一了各革命阶级、派别、团体的思想认识
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毛泽东首先界定了“人民”一词的内涵,他说:“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他强调“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因为这两个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80%~90%,反帝反封建和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主要靠这两个阶级的力量,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也主要依靠这两个阶级的联盟。至于民族资产阶级,因为他们是反帝的,他们对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可以起很大的作用,所以在现阶段有很大的重要性,但是,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决定了他们的软弱性,因而既不能充当革命的领导者,也不应在国家政权中占主要地位。只有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才是专政的对象。
毛泽东在文章中还阐明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回答了人民群众迫切需要明了的基本策略问题,并且指明了人民民主专政所肩负的历史使命,那就是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并以此作为条件,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达到阶级的消灭和世界的大同。
《论人民民主专政》发表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它规划了建设新中国的伟大构想,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理论基础和各项基本政策的指导原则,统一了各革命阶级、派别、团体的思想认识,为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和《共同纲领》的制定,做出了最杰出的贡献。
(节选自《中国宪法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