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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人大完成首起质询监督

2018-05-14涓流

公民导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丽水市丽水处理厂

涓流

2018年5月初,来自浙江省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最新监测数据显示,丽水经济开发区水阁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已连续4个月基本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这意味着丽水人大历时两年多的首个质询案成功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颁布实施十余年来,浙江省丽水市人大的这一探索实践在浙江首开先河,在全国亦属罕见。质询案背后有怎样的故事?

“我要提交质询案”

2015年7月27日,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这本是一次例会,却因沈明温等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关于水阁污水处理厂存在未达标排放问题的质询案》,而变得不同寻常。

“各位委员,对于会议议程,有什么意见,请发表。”2015年7月27日下午,丽水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在宣读完会议议程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虞红鸣循惯例发问。

“虞主任,对会议议程,我没有意见。在此我要提交一份质询案。”虞红鸣话音刚落,丽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沈明温立刻举手示意,并起身发言,“由许浩、方世伦、沈明温等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关于水阁污水处理厂存在未达标排放问题的质询案》。”

语毕,沈明温向常委会会议主持人郑重递交了质询案。

为何要“质询”?

2014年10月,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政府《关于全市“五水共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提出6个方面23条审议意见,其中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好污水处理厂污水达标排放”。

2015年上半年,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对照审议意见逐项开展调研,身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的沈明温全程参与。

在对丽水市区中岸、水阁、碧湖3家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开展调研时,沈明温等调研组成员发现,位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水阁污水处理厂存在未达标排放问题。更令他们吃惊的是,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数据显示,水阁污水处理厂2013年达标率为零,2014年达标率为68.5%,2015年上半年仅监测了2次,就有1次未达标。

“投巨资建了污水处理厂,辛辛苦苦将污水收集起来,结果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而水阁污水处理厂排放口的下游,正是丽水市山水生态城市构建的核心——南明湖。”调研组认为,污水处理厂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既影响了丽水的治水成果,更是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不到位的表现。

“是该给监督‘加码了。”调研组成员中有人提出这一想法,得到了其他几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认同,大家萌生了提交质询案的念头。

当他们准备提笔起草质询案时,却遇上了一系列问题:质询谁?质询案怎么写?这么短的会期,如何提交质询案?

“要想质询案起效果,首先得确保它的合法性。”沈明温心里明白,他们这次走的是一条别人未曾走过的路,用的是一项“尘封”多年的权力,必须谨慎行之。

经过近一个月时间的摸索,沈明温等9位丽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终于完成了这份500多字的质询案,并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质询对象是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质询内容主要有三:水阁污水处理厂未达标排放原因是什么?将采取什么措施改进?什么时候能实现达标排放?

“人大质询有力量”

“亲手接过那份质询案时,感受到了沉甸甸的责任。”丽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虞红鸣心里清楚,接过了质询案,接下来要做的,可能就是“得罪人”的事。

2015年7月27日下午,麗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研究质询案,并决定由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书面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一次提出质询案。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遇到质询案。被质询的政府部门,此前更是从未遇到过,但他们心里清楚:这次人大动真格了,马虎不得。

7月27日下午,丽水市副市长陈重立刻召集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局、市环保局、莲都区政府以及市供排水公司等部门召开会议,围绕质询案提出的三方面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7月27日、8月12日、8月29日,时任丽水市市长黄志平,就质询案办理工作先后作出3次批示。

9月1日,一份时间节点清晰、整改措施具体、落实部门明确的书面答复件递交到沈明温等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水阁污水处理厂原功能定位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设计存在缺陷,所以必须启动水阁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提升改造工程,由市建设局具体落实,市供排水公司具体实施,市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9月确定提升改造方案、落实资金,2016年5月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2017年5月前完成改造。”

“明确实施水阁污水处理厂应急池建设工程,市建设局作为建设主体,市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配合,2015年年底前动工建设,2016年9月底前投入使用。”

……

据了解,由于是第一次接受质询,在当年9月1日递交书面答复稿之前,政府部门已作了3次修改。

在质询对象提交书面答复后,再组织一次答复见面会,是丽水市人大常委会的“独创”。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组织答复见面会,可丽水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通过见面会,让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沟通,是有必要的。

2015年9月7日下午,这场特殊的见面会在丽水市行政中心会议室举行。时任市长黄志平,带领3位分管副市长到会。同时,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发改、建设等部门一把手参会。

“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意见,水阁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提升改造项目完成的时间节点为2017年5月;要达到排放为城镇污水一级A的标准,时间节点是2017年底。”在质询案答复见面会上,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兼主任丁绍雄郑重承诺。

随后,提出质询案的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质询案答复情况是否满意进行了票决,结果为全部满意。

根据监督法相关规定,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一般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作出答复并得到人大常委会满意回复后就可以结案。但在污水处理厂两年多的整改过程中,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全程跟踪监督,相继采取调研、视察、听取报告、满意度票决等形式加大督办力度,并持续向人大报告进展情况,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对整治成果展开“回头看”,确保了污水达标排放。

链接

什么是质询案?

质询案指人民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一种书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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