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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与建议

2018-05-14易文悦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4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电子商务

易文悦

[摘 要]近些年来,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然而,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远远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针对这种新型贸易方式的税收征管体系,这成为当今时代一大难题。其中,C2C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类型,发展迅猛。面对巨大的网络交易规模,我国现有的税收体系和征管手段还不足以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使得长期以来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相当严重。文章从促进税收公平、规范C2C电子商务交易的角度出发,就我国如何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提出了包括制定“修改现行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加强账簿、凭证管理”、设置电子商务税率、构建C2C电子商务交易监管平台、确立代扣代缴制度等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C2C;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电子商务正在呈现井喷式的增长态势。艾瑞咨询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規模20.5万亿元,增长25.6%,增速略有上升。网络经济营收中,电商营收规模8946.2亿元,占比超过60%,是推动网络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通常人们提到的电子商务按照交易对象不同主要分为 B2B、B2C 、O2O和C2C四种模式。其中,B2B(如阿里巴巴)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C(如京东商城、亚马逊)是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O2O(如美团)是指线上网点对线下消费的电子商务,C2C(如淘宝网)电子商务是针对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在线咨询交流、浏览、订购、付款等交易活动的电子商务。本文以C2C为重点,分析提出合理的税收征管对策与建议。

1 C2C电子商务的特点

1.1 目前对C2C电子商务不征税

我国税法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由于缺乏具体的执行依据造成了C2C电子商务不征税的表象。但是,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只要发生了应税交易行为就应该纳税。因此,个人网店经营不属于税法意义上的免税范畴,对C2C电子商务免税的行为实际上也造成了税收的不公。

实体店与网店相比不仅要承受商铺租金方面的费用,还要承受税收负担,B2B、B2C电子商务的卖家在线下有生产经营场所,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明确的纳税主体,而C2C电子商务长期处于税收监管之外,导致电子商务因为类型的不同而承受不同的税收负担,还吸引部分B2C卖家假借C2C的名义,逃避缴纳税款,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1.2 C2C电子商务交易流程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走进人们的生活。以C2C电子商务的典型代表淘宝为例,买家登录进入淘宝页面,搜索浏览商品信息,选择商品付款,完成支付把资金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这时候卖家就可以收到买家付款的通知,卖家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快递公司上门取件,取到快递单号后在交易界面按照规定填入快递相关信息即完成发货的流程,买家收到货物确认收货后,货款自动从支付宝打给卖家,这样就完成了整个网上交易过程。

2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困境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我国传统税收体制带来挑战,传统交易基础上的税收法律制度对电子商务征税缺乏一定的可运行性,若依然按传统税收制度管理电子商务,会产生诸多困境。

2.1 无法确定纳税义务人

在传统贸易中,税务登记制度是纳税机关唯一确定纳税义务人的依据。但是传统的税务登记方式并不适用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一方面,我国税务登记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的,但互联网经营者可以在没有得到工商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就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而且其经营范围也不受任何限制。另一方面,由于C2C电子商务个人网店数量庞大,涉及行业较广,即使全面实行严格的工商和税务登记制度难度也较大,而且将打击C2C电子商务个人网店的积极性。所以,关于C2C电子商务这一交易方式,不应该继续局限于传统的税务登记制度。

2.2 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现行的税制对纳税地点的确认是以属地原则和有形交易为基础的,每个税种都规定了纳税地点。但电子商务交易具有很强的隐匿性和流动性,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商品的供应地和消费地,因此纳税地点的确定失去了传统的标准和根据。传统国际税法中的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也因为无法确定收入的来源和对常设机构难以认定而不能被有效行使。

2.3 交易的电子化使传统税收征管难以进行

传统的贸易中,税务机关一般通过审查交易过程中留下的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确认交易中有关计税信息,从而进行税务稽查。C2C电子商务通过网络直接进行交易,其交易记录大都是以电子形式在网络中传递。由于整个交易过程中未形成任何书面凭证,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可以被很容易的修改或者删除,并且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使得传统方式失去了直接的计税依据。在C2C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从各自利益角度考虑,卖家不开具发票以及买家不索取发票的问题可能会更加严重,导致了进一步破坏税务机关通过发票管理进行税务稽查。

2.4 传统的税收代扣代缴制度失效

电子商务的非中介化特点使得买卖双方可以进行直接交易,传统的商业中介,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消失或减少,大大削弱了传统商业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

3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议

3.1 修改现行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为了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虽然出台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促进电商发展的法律法规,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在税收征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适用于传统贸易方式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所以,应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对电子商务的征管问题,在法律角度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促进实体企业和电商企业之间、不同类型电商企业之间的税收公平,给予发展初期、规模较小的C2C电子商务主体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将C2C电子商务纳入税收管理范围,以规范税收秩序,为C2C电商做大做强创造有利条件。

3.2 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C2C电子商务浏览、交谈、订购和支付都是通过网上完成,所以,实现凭证和账簿电子化是解决C2C电子商务征收管理的必要举措。对于C2C电子商务的卖家,这并不是要求其建立一套全面、系统、规范的电子账簿,网页销售记录的信息流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可以完全替代所谓的账簿和凭证。在网上交易平台的信息流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以及交易时间,在资金流中可以明确显示交易金额,这些信息构成了税务机关征税依据,卖方无须进行额外的记账处理,其账簿和凭证可以根据支付宝的流水账自动生成。所以,在电商时代,应该加强税务机关与电商的合作。

3.3 设置电子商务税率

由于C2C电子商务的复杂性以及税种的多样性,如果按照传统商务对其进行征税,势必会造成征收混乱,所以应该实行简便征收的方式,设置电子商务税率,即根据所售物品的种类,设定适合于各个物品的综合税率,应该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要开征新的税种,所售物品的售价与这个税率相乘计算得出的是卖家应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税额之和。在确定税率时要遵循低税率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为了方便税款的计算,税务机关应该加强与电子商务运营商的合作,要求其按照不同的适用税率进行规范管理,明确各个商家的经营业务。

3.4 确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制度

目前的C2C电子商务交易基本都是采取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收付货款,在这个前提下,为有效控制征管成本,由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代扣代缴税款无疑是比较合理的。而对采取货到付款方式的,可由交易平台进行监控,以月为纳税期限,督促C2C电子商务主体依法纳税。

基于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目前还处于初期阶段,且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国家可适当对中小个人网店经营者进行税收优惠,设置起征点,对规模小的电商进行免税扶持和鼓励,对规模大的电商进行征税实现公平。具体来说,中小个人网店根据自身每年的营业额与起征点进行比照,如果小于起征點,可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退还税款,税务机关根据请求进行审查,符合退税条件的予以退还。

[参考文献]

[1] 宋文官.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 林立新.对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现状与发展的思考[J].商业经济,2014(11).

[3] 毛慧华.论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征收管理[J].财会月刊,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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