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价格规制方法文献综述
2018-05-14王继伟
王继伟
[摘 要]价格规制是基础设施民营化改革中不能缺少的制度安排,传统的价格规制手段与现实的需求正在向以激励性规制为导向的新的价格规制体系发展不相适应。各国在基础设施民营化过程中采用不同定价机制,实现了提高企业生产率条件下的经济福利最大化的目标。本文以我国阶梯电价为例,探讨了今后在基础设施民营化进程中如何制定更为合理的定价机制。
[关键词]基础设施;民营化;价格规制
[中图分类号]F72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的辐射范围越来越大,城市人口越来越多,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相对滞后,仅仅依靠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人口需求。“政府并不是基础设施唯一的提供者”,基础设施民营化的产生和发展,是当代公共管理理念的重要转变,吸纳民间投资、引入市场竞争,实现基础设施的民营化供给已经成为当前发展的大趋势。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和价值,从而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让广大民众能够享受到改革成果。
由于基礎设施的非竞争性、自然垄断性、不完全竞争等特性,无法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所以政府必须对基础设施实施价格规制。政府实施基础设施价格规制的目标就是提高资源分配效率、提高企业经营效率、避免收入再分配、稳定经营财务。
1 政府实行价格规制的依据
价格规制主要是指在自然垄断产业中,从优化资源配置和公平服务的供给观点出发,规制者必须限制垄断企业确定垄断价格,对价格水平和体系进行规制。在竞争产业中也进行价格规制,价格规制与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等的经济政策有直接联系,而且也与维持原有企业的生存和健全经营有着直接联系,因此它是经济型规制的最重要项目。
自然垄断行业前期需要巨额的固定资产投资,所以,新企业进入行业初期,需要筹集高额资本,且自然垄断行业固定资产专用性强,业务网络节点多,新企业需要逐步建立和拓展业务网络。而原有企业因其进入行业早,业务网络辐射范围广,加之用户习惯性。因此,原有企业对新企业就存在不对称竞争。为实现公平竞争,政府就需要给予新企业适当的优惠政策,加速其成长过程,与原有企业形成均势局面。
2 传统收费水准的决定方式
2.1 边际成本收费形式方式
例如,需求函数P=f(Q),P表示为特定服务支付的收费价格表;费用函数C=C(Q),C表示企业对特定服务支付的费用。根据公式SB=∫P(Q)d Q SC=C(Q). W=SB-SC=∫P(Q)d Q- C(Q).其中SB表示社会为这项服务支付的总额,SC表示社会为提供这项服务所需要支付的费用,由于帕累托最优的资源分配状态意味着W最大,所以W=P(Q)-C(Q)=P-C(Q)=0,所以P=C(Q)。
按照帕累托最优效率的原则,以边际成本收费的方式可以实现最优的资源分配。但是,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自然垄断部门,因为由于经济规模性的作用,成本会随产量的增大的增加,企业就会亏损。此外,在充分竞争的部门,由于成本的递增性,企业就会出现超额利润。所以,究竟采取哪一种收费方式,让企业既不会亏损,也不会产生超额利润,这就必须采用平均成本收费方式。
2.2 公平报酬率
按照收益率规制的原则,政府可以通过限制企业投资收益率的措施来让企业获得合理收益,这种规制被称为公平报酬率规制。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可以通过加大资本投资来获得合理收益,只要企业的收益率不超过公平报酬率,企业就可以自主选择投入资本和价格。这种方式虽然可以激励企业进行有效率的经营,但同时企业也会降低节约经营成本的动力,而且企业也很可能会推高自身经营成本,并将负担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2.3 传统规制模式的局限性
在价格规制中使用平均成本定价和公平报酬率定价,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基础设施企业的自然垄断,但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第一,难以确定合理的公平报酬率的标准;第二,企业的信息优势地位。企业和规制机构各自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可能会增加或虚报主要决定因素的生产成本、资本投入等,从而导致供应价格的上涨;第三,风险分担不合理,企业很容易将大部分风险转嫁给政府和消费者。
3 线性收费与非线性收费
3.1 线性收费
3.1.1 个别成本主义确定收费
公共事业的总成本TC可以分为从量成本(VC),需求成本(FC),用户成本(CC)。以某一产业的一年总供给量为Q,以i用户群的一年供给量为Q,以j用户的以单位平均供给量为Q,则Q=∑q,Q=∑Q。
设制造需求成本和输送需求已经按照各用户群的使用量分摊了。设这样分摊了的各用户群的需求成本为Fi。同时,由于用户成本是各个用户家里发生的费用,因而如果每一用户平均的用户成本为Ci,而用户数为Ni,则总用户成本(CC)=∑Ci。
各用户群的总成本Tci=Vci+fiFC+Ci=Vci(Qi)+Fi+ciNi,把这个特定用户群的总成本按每一用户平均成本加以分摊,首先由于从量成本在任意用户群都是同一的,所以每一单位平均的从量成本为a。需求成本按需求量和用户数进行分摊。假如首先按用户数进行分摊,而每一用户平均的需求成本为gi,则这一特定用户群中的每一用户的平均收费(P)即:
Pi=a(q)+fiFC/Ni=a(q)+gi+ci.(1)
假定需求成本能够按需求量=供给量加以分摊,则各用户群的每一单位平均的需求成本为FC/Q,而如果FC/Q=b,由于它是每一单位平均供给量的函数,所以这一特定用户群中每一用户平均收费
P=a(q)+bi(ri)+Ci(2)
(1)式的收费是把需求成本按用户数加以分摊的收费。(2)式的收费是按供给量来分摊需求成本的收费。两者都是采用完全成本分摊方式的基本收费型。
3.1.2 定额收费
假定用户成本包含在需求成本中,那么电力成本就包括与用户的使用电力量成比例的从量成本和与电力需求量成比例的需求成本。因此,假如从量成本为1千瓦时平均a元,需求成本为1千瓦时平均b元,某用户一年的使用电力量为X,一年的需求量为Y,则该用户应支付的电费为P=Ax+bY。
在这里,由于X是需求量Y乘以1年的总小时数和负荷率a所得出的值,所以P=aX+bY=a(Yta)+b Y=(ata+b)Y。假如各需求量种类的用户的负荷率没有很大差别,则可以认为(ata+b)是个常数,而收费则与用户的需求量成比例。具体地说,定额收费就是按需求量订立合同的1年或者每个月的定额的收费(德国把这种收费称为一揽子收费)。由于定额收费不考虑使用量,所以会造成使用量大的用户感到不公平。这是最原始的收费。
3.1.3 同一从量收费
P=a X+b X/ta=(a+b/ta)X,在这个式子中,如果各用户的负荷率没有大差别,则括号内便是常数,因而收费便与用户的使用量成比例。这种收费方式使得使用量大、使用量小的用户的不公平感要小。但是,前期固定设备的投资在使用量小的用户上回收很慢。
3.2 非线性收费
3.2.1 二部收费
二部收费就是由下述两种构成要素构成的收费体系:1、与使用量无关的按月额或年额支付的基本费;2、按使用量支付的从量费。由于公共事业的固定费比率十分高,所以如果全部固定费都靠基本费收回,基本费还是太高。由于基本费不管使用量的多少,所以在那些只使用少量服务的用户看来,会觉得不公平,有时甚至会不再利用这种服务。因此,实际上有两种方法在被采用,一种方法是基本费的确定不以收回固定费为目标,而只收回用户成本为目标。另一种方法是对一定需求量以下的用户采用同一从量收费,而对一定需求量用户以上的采用二部收费。
3.2.2 复合二部收费
按需求种类不同分别确定不同的基本费和从量费。比如电费。递减型复合二部收费,以使用量为标准,把总成本完全分摊给不同的需求阶层,计算出各个不同需求阶层的基本费和从量费。这种收费方式对于使用量大的用户,用得越多收费越便宜,从而实现经济性。
3.2.3 三阶段递增收费
日本电力事业的三阶段递增收费是从发生第一次石油危机时开始采用的。如图所示,第一阶段为120千瓦时,第二阶段为120-200千瓦时,第三阶段为200以上千瓦时,共分三个需求层次,随着需求量的增大,从量收费也跟着提高。
3.2.4 三部收费
包括从量费、基本费1、基本费2的三部收费,在美国,对产业用电大户采用三部收费。由于家庭用需求的收费在三部收费中成为复杂的收费体系,所以实际上正在成为把需求成本也包含到从量费中的二部收费。另一方面,在产业用需求方面,基本费1、2就年额来说即使很高,企业也有能力支付,而且由于只要支付基本费,从量费就比二部收费低,所以会选择三部收费。
3.2.5 高峰负荷收费
确定收费的理论必须弄清楚高峰和非高峰的需求状况。把受管理企业在一年间、一周间、一日间的需求变化加以图示就是负荷曲线。一天的总电量用24小时除,得出平均负荷。平均负荷除以最大负荷的电力需求量就是负荷率。
负荷率=平均负荷/最大负荷。平均负荷的值越是接近于最大负荷,就越是意味着高峰和非高峰的差近乎无,从而也就意味着为适应最大负荷而设置的设备得到了有效的使用。但是,高峰和非高峰的差距越大,负荷率就越低,非高峰时间设备闲置率也越大。由此可见,负荷率表示设备利用程度的指标,负荷率越大,设备利用率越高,从而供给成本也越低。为了解决非高峰时期设备得不到有效利用,需要压低高峰需求,提高非高峰需求,这些方法基本都是通过收费制度来实行。
法国电力行业的绿色收费,是最具有代表性的高峰负荷收费。从下表可以看到,各个时期的从量收费都规定有差别。最大高峰时的收费与最低非高峰时的收费相比较从特别高负荷率收费来看相差4.5倍,而从低负荷率收费来看则相差15倍。
4 激励性价格规制方法
从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看,随着民营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性价格规制的应用有着积极的作用。在一般意义上,激励性价格规制是指一种执行或实施的规则,它鼓励企业自愿地实现一定的目标,激励性价格管制的核心是如何激励企业利用自己的知识来满足社会的需求。
4.1 价格上限规制
价格上限规制被广泛运用于英国公用事业的私有化与规制改革。在英国,最初应用于英国电信,在取得了明显成功之后,又被运用于对煤气产业的规制、机场的规制、自来水产业、电力产业。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开始采用价格上限规制,它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能源、电信、交通和自来水产业,其中既包括民营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
价格上限规制把价格规制与零售价格指数和生产效率挂钩,取代了只与企业生产成本挂钩的投资回报率规制,从而避免了以往制定或修改价格中详查成本等复杂程序,并给予被规制企业降低成本以提高效率的激励,因此被誉为“划时代的价格规制方式”。
4.2 特许竞标制度
特许竞标制度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授予承诺以单位最低价格提供服务并保证质量满足特定标准的企业。在基础设施民营公司选择时,让多家企业竞争参与特许经营权的竞标。采取低价中标的方式,授予最低标价的企业特许经营权。在这种方式中,依据事前即竞标阶段的竞争,来保证价格和利润保持在竞争性水平上。在合同期限内,市场上虽然没有直接竞争,但一直存在着未来预期的竞争,这种潜在的竞争为合同实施提供了有效保证。
5 我国基础设施价格规制改革的思考
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基础设施价格规制过程中,在克服传统的价格规制方法的弊端进行积极探索,发现通过激励性价格规制方法的应用,可以逐步形成合理的有效竞争市场。特许竞标制度、价格上限管制等激励性规制都有一定的针对性,但也都存在各自的局限,我们应结合中国经济转型的特点,将这些规制手段相融合,扬长避短,形成一套以激励性价格规制为核心的政府规制体系,推进国营民营合作发展,为我们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奠定坚实基础。
5.1 完善法律法規制度
建立健全基础设施价格规制法律体系,清理现有规制法律,修订和废除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把规定价格规制机构的权力和义务法律化,把价格规制的内容和方法条理化,增强可操作性。
5.2 加强中介机构建设
加强中介结构的建设,使之在加强审计、价格鉴证、资产评估、造价、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加强相关协会的建设,提高其业务能力和保持其中立性。真正让中介机构成为政府、民众和基础设施企业之间的桥梁。从而降低价格规制机构和企业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提高规制的有效性。
5.3 重视多元公众参与
要不断扩大基础设施价格规制的公共参与范围,不仅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价格听证会等渠道,还要让民众参与基础设施项目规划、立项、建设、运行等全方位的环节,让民众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并建立意见建议反馈机制,对民众表达的诉求要件件有回应,从而提高民众满意度。
[参考文献]
[1] 植草益著,朱绍文,胡欣欣等译.微观规制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2] 胡家勇.一只灵巧的手:论政府转型[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 熊中才.论基础设施价格的确定[J].价格理论与实践,199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