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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产品零售市场公益性建设的几点建议

2018-05-14安晓汇张灿宣荣欢李欣宇焦心心袁伟民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9期
关键词:公益性农产品优化

安晓汇 张灿 宣荣欢 李欣宇 焦心心 袁伟民

[摘要]农产品零售市场是通过零售方式直接为消费者提供农产品服务的最终交易场所,具有交流农产品信息,稳定农产品价格,促进农产品品质可追溯等职能。在明确农产品零售市场公益性建设重要性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的建设提出了优化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零售市场;公益性;优化

[中图分类号] F252.8;F762 [文献标识码]A

中国的果蔬流通过程中的损耗率高达25%~30%,每年的损耗量超过8000万t,效率低下的农产品物流正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中的巨大障碍。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提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2012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投资入股、产权置换、公建配套、回购回租等方式,建设一批非营利性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推动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表明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需同公益性批发市场一道,为完善市场流通体系,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传统的小规模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模式已不符合现在中国大中城市农产品供应需求条件。造成农产品供求信息不能及时对称流通,供求失衡。

1 农产品零售市场公益性建设的重要性

1.1 公益性零售市场建设利于农产品价格的稳定

零售市场公益性建设可以通过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与超市、社区相对接,“农户+企业+超市”等形式,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减少流通环节,从而降低农产品流通费用,继而降低农产品价格,同时还可以采用合作社或家庭农场与超市、社区相对接,也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因此鼓足了农民的“钱袋子”。

1.2 公益性零售市场建设利于确保农产品安全

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可以在政府的引导下,对食品进行监督,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流向农贸市场,平价菜店等的农产品进行严格的安全监测。但市场,超市,菜店等零售机构认真加强检测力度,一旦查出问题农产品,不仅是农产品零售市场上游的商家会遭受处罚,零售市场部门也会受到经济损失。公益性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通过系统化的食品质检系统,系统通过政府支持与主导,可以达到保障食品质检的标准与要求。

1.3 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利于提高农产品流通的组织

化程度

随着国家政策的导向,越来越多的个体农户联合起来成立农民合作社,同样也出现了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可以促进农户与市场之间的联系,还能够在增加“农户+合作社+市场”,“农户+企业+超市”等多种形式的流通途径。

1.4 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利于汇总农产品信息

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应及时掌握农产品的供求信息,提高供求信息的对称度,适度的调节部分产能不足及产能过剩的产业,使农业产业再升级转型。零售市场连接的是消费者和批发市场,有更多的信息汇总到零售市场。

2 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面临的问题

2.1 财政补贴不足制约零售市场的公益性建设

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因此造成了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的动力不足,必然会导致市场的经营者不履行公益性的职能。而我国农产品零售市场多为私人企业,政府对零售市场的补贴缺失,造成其较少承担价格监管的功能。同时政府对零售市场的财政投入缺失,公益性履行职能的成本需要市场本身承担,造成了经营商的成本提高,而最终会增加到消费者身上,导致了农产品流通成本的增加,影响农产品零售市场公益性的职能。

2.2 农产品零售市场管理方面有所欠缺

农贸市场在市场内的交通管理及卫生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上还有所欠缺,如大多情况下市场内外的道路交通都被消费者及商贩的车辆所阻挡,占道经营造成市场附近的交通经常性的拥堵。市场内的卫生环境仍不容乐观,部分市场内缺少卫生管理人员及清扫工具,垃圾、废水处理还不完善,出现了一些市场内卫生环境堪忧的情况。少数的农户在市场内销售农产品较为困难,部分不良商家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导致了农产品零售市场管理方面的不足和欠缺。

2.3 农产品零售市场的建设立法较为滞后。

农产品零售市场是我国农产品流通中的“最后一公里”,连接的是消费者、批发商及农户,但是针对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还严重滞后,从而导致了零售市场公益性职能不能完全的发挥。然而像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都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公益性的职能得到了明确的体现,其公益性的职能包括农产品价格的监管、穩定价格和保障供应。通过政策及法律的调控,使得政府对零售市场具有更多的掌控力,从而更好地发挥出公益性零售市场的职能。

3 推进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意见措施

3.1 应设立相应的法规,从而有政策的引导

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相关政策的指导以及监管机制的建立与保障。尤其在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进入新常态背景下,应尽量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建立健全公益功能实现和保障机制,通过制定有关法律对公益性农产品市场进行规范和保护,建立相应机制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稳定农产品市场运行。同时中央和地方应加强联动,共同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相关部委要积极完善有关法规、标准,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建设之路。

3.2 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投入力度

政府财政补贴要积极且及时地投入到构建市场体系的方方面面中去,例如完善市场设施功能的建设,建设公益性菜市场、平价菜店等,完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加工配送中心、消防安全监控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废弃物处理中心等一系列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和公益功能实现的长效机制。资金的投入要有目的性,有针对性,切实保证资金流入到组建公益性市体系的建设中去。同时应继续完善财政支持政策,重点支持公益性流通设施、偏远农村农产品流通体系、流通体系信息化建设,以充分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物流节点和价格形成功能。

3.3 零售模式多元化,不只局限于线下销售

现阶段我国销售农产品的渠道不仅仅局限于农超对接,“农民合作社+社区”,农贸市场等线下销售途径,随着京东、天猫,苏宁易购等网上电商业务的不断扩展,生鲜食品成为越来越多电商相继竞争开发的领域。但网购生鲜农产品的同时,品质是否有保障,配送覆盖面积局限,缺少线下的体验店等问题也同样随之而来。因此政府可以建立监管电子信息平台,质量监测等结合“互联网+”的途径,从而更好地发挥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的职能。

3.4 市场价格体制改革,加大群众的监督力度

针对部分农产品价格不同时间内起伏变动过大的问题,政府应建立农产品信息网站或平台,实时掌控农产品需求量及农产品的生产量,促进供需平衡,继而降低农产品价格。加大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督力度,完善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农产品市场价格调节机制,加强人民群众的监察力度,使社会公众成为农产品零售市场公益性职能发挥和政府主管部门行为的最有效监督者,这样不仅能够对农產品零售市场形成高压监管态势,更有利于完善农产品零售市场公益性服务的方式和种类。从而稳定农产品价格,使市场的公益性的职能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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