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小升初考试制度的历史变迁

2018-05-14刘海燕孙杰

现代教育科学 2018年6期
关键词:考试制度学制小升初

刘海燕 孙杰

[摘 要]我国自清末颁布并实行“壬寅学制”“癸卯学制”,建立起学校教育制度后,开始有了小学、中学之分,小升初考试制度开始萌芽,小学毕业生经过各校的招生考试后方可进入中学进一步学习。到民国时期,小升初考试从命题范围、题型、目标及评分标准、考务管理、计分方法等几个方面得到不断完善,考试制度趋向标准化。建国后,小升初考试经历了突破性的改革,从最初的小学升入初中需经过考试到免试就近入学,提高了初中学生的入学率。

[关键词]小升初考试制度;招生考试;命题;免试入学[中图分类号] G6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8)06-0038-06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8.06.008

我国小升初考试制度经历了清末的萌芽阶段、民国的完善阶段、建国后的改革时期等三个阶段。我国自清末颁布第一个正式学制开始,基础教育有了小学和中学之分,并初步制定了小升初考试制度。当时的招考主要是依据《奏定学堂章程》《奏定各学堂考试章程》《奏定各学堂奖励章程》等规定来实行的。小学堂学生一般要经过临时、学期、学年、毕业等阶段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参加中学堂的招生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升入中学堂学习。民国时期曾对中小学学制进行了改革,这一时期主要从命题范围、题型、选拔目标及评分标准、考务管理、计分方法等方面对小升初考试制度进行了完善,使考试制度不断趋向标准化,提高了教育质量。建国后,小升初考试制度得到了突破性的改革,从最初的考试制度到免试就近入学,使小学升入初中的人数不断增加。

一、小升初考试制度萌芽阶段(1902—1911年)

鸦片战争后,许多有识之士纷纷提出向西方学习尤其是要学习西方的学校教育制度,进而提出了变更学制的想法。1901年,清政府拟行新政后,设立了很多新式学堂。这些学堂有的自立章程,有的照搬他校章程,导致其所设课程、修业年限等参差不齐,亟须制定统一的学制来加强规范。1902年,清政府颁布了由管学大臣张百熙等人拟订的一系列学堂章程——《钦定学堂章程》。因当年为旧历壬寅年,又称“壬寅学制”。1904年1月13日,清政府公布了由张百熙等人拟定的《奏定学堂章程》。因当年为旧历癸卯年,所以又称“癸卯学制”。这是我国正式颁布的第一个比较完整并在全国施行的近代学制。此时,我国正式有了小学和中学之分。小学分为初等小学堂和高等小学堂,初等小学堂的学习年限为5年,高等小学堂的学习年限为4年;中学堂学制为5年。毕业于初等小学堂的学生,如愿意升入高等小学堂,不需要经过考试即可入学;高等小学的学生要先通过毕业考试才能参加中学堂的入学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中学堂学习。

(一)小学毕业考试制度

初等小学堂以传授人生应有之知识,立其明伦理、爱国家之根基,并调护儿童身体为宗旨,以识字之多为成效。高等小学堂以培养学生之国民善性,扩充其知识,强壮其身体为宗旨;以学生知道作人的正理,有谋生的计虑为成效[1]。

高等小学堂学生要先经过毕业考试,先期由本学堂将毕业学生履历册、功课分数册、请假旷课登记册、各教员的学科讲义及所用教科书籍、学生笔记成绩(日记、课卷、算草、书籍、图稿等)汇集齐全,呈送督学局或地方官,由所呈请之衙门会同各方人员定期进行考试。所定试期,至迟不得逾该学堂册籍送到后1个月之外。考试要按照学堂所有学科分目进行,于每学科讲义中择其精要者发问,或笔述或口答。问题多少,应根据学科情形、授课钟点等方面因素酌定。其原有经史课目之学堂,就该学堂所授经史予以考验;其因学生肄习经史,在前未订经史课目之学堂,加试经学一题、中国文学一题。其分数做两项计算与各学科平均,每学科分数均应按照所发问题先各记分数,再汇为某学科分数(如一学科发10问,各问皆满格则每问10分,共百分;其发问或多或少,均按照所发问题就百分匀分核计;其所发问题有难易,不匀记亦可)。将各学科分数汇齐平均即为学生的毕业考试总平均分数。将毕业考试总平均分数与该学生在本学堂历期、历年考试各科学之总平均分数相加而平均之,即为该生的毕业分数,并据其定等差、分等第。以通计各门分数满百分者为极,满80分以上者为最优等,满70分以上者为优等,满60分以上者为中等,不满60分者为下等,不满50者为最下等。考列最优等、优等及中等者照章分别给奖,考列下等者加给及格文凭,考列最下等者加給修业文凭。给修业文凭者,不得参加升学考试[2]。

(二)中学招生考试制度

中学堂招收高等小学毕业者,以实施较深的普通教育,使其毕业后不仕者从事于各项实业、进取者升入各高等专门学堂为宗旨。各学堂学生额数应以400人以下、300人以上为合格,如果经费充裕,可增至600人。高等小学毕业之学生,如人数不足考升中学堂应入学之额数,则可不考试即入学;若超过中学堂应入学之额数,则需经考试选取入学。参加升学考试时,各校应将学生姓名、年岁、籍贯及由何处高等小学毕业汇照清册。在京师者,呈督学局备案;在各省者,呈提学使司备案。之后由所升入之学堂自行考试,分别录取。考试科目一般包括修身、读经和讲经、中国文学、算数、中国历史、地理、格致、图画、体操等。如果学生未得到过高等小学毕业文凭,而其应考所试验之功课实足副高等小学毕业之程度者,亦准其入学[3]。

高等小学毕业生经过考试升入中学堂,这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但事实上,只有少部分高小学生能够升入中学堂。据1907—1909年间的中小学堂数、学生数统计表明,中小学堂学生比例在1∶30左右,即30个小学堂毕业的学生中只有1人升入中学堂。

二、小升初考试制度完善阶段(1912—1949年)

我国在民国元年成立了教育部,由蔡元培出任第一任教育总长。蔡先生积极倡导教育改革,召开了中央教育会议,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学制——“壬子癸丑学制”,并于1912年9月以后陆续颁布实施。此学制将之前的学堂改为学校,小学校分为初等小学校和高等小学校。初等小学校学制4年,高等小学校学制3年,中学学制4年。“五四”运动前后,随着留美学生的增多以及杜威和孟禄等学者来华讲学的影响,我国学制改革转向学习美国。1921年,第7届“全国教育联合会”在广州召开,广东、湖南、浙江、江西、安徽、直隶、山西、福建、云南、奉天、黑龙江等11省提议改革学制。1922年11月,当时的教育部公布了《学校系统改革令》——“壬戌学制”。整个学制分为初等、中等和高等三段。初等教育学制6年,其中初级小学学制4年,高级小学学制2年。中等教育分为初中3年,高中3年。民国时期,高等小学毕业生同样需要经过试验才能升入中学,且考试制度比清末更加完善,主要表现在命题的形式与范围、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的制定及考务管理的加强、计分改革等方面。

(一)民国前期小升初考试制度(1912—1927年)

1.民国前期的小学毕业考试。高等小学校毕业的学生都要经过毕业考试,考试包括学期试验、学年试验和毕业试验。学科成绩是由最后学年的学科试验成绩参合平时成绩来判定分数。将此成绩与以前各学年的学科成绩分数相加,以学年数除之,得到学科的毕业成绩。成绩评定分为甲乙丙丁4个等级,80分以上者为甲等,80分以下、70分以上者为乙等,70分以下、60分以上者为丙等,60分以下者为丁等。丙等以上为及格,丁等为不及格。及格者毕业,不及格者留级。留级两次仍不及格者,应令其退学[4]。

2.民国前期的中学招生考试。民国前期的中学入学资格是入学者须高等小学校毕业或有同等学力。如具有第一种资格者超过定额时,应行进行入学试验,试验科目为国文、算术两科。第二种资格者则必须行入学试验,其试验的科目为国文、算术、历史、地理、理科等,以高等小学校毕业程度为标准[5] 。这一时期的中学投考人数一年多于一年,入学考试的主要科目为国文、英文、算学、常识,有时会加上心理测验[6]。此期入学考试的共同特色是各校自行命题、阅卷、录取,导致各校试题的难易程度不同、评分标准宽严不一等弊端大量存在。东南大学附中(当时全国最好的4所中学之一)最先对中学入学考试进行了改革。1923年,该校只招两个班的初一新生,约60人;招收初二以上插班生约20人。但鉴于往年有1 500多人投考的现象,该校对入学考试进行了改革。一是关于命题的改革。投考初中的学生要参加6种试验:缀法(即今天的作文)、文言默读、白话默读、数学、英文、常识,能够考察出学生对所学过的各种数学公式是否熟练、思路是否正确、演算是否敏捷,掌握白话文、文言文的程度及其语文基础知识掌握程度、理解能力。此外,新型的选择题题型让考生可以省下不少笔墨,节约了考试时间,有利于增加试题的数量,能比较全面地考查学生的知识面。二是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制定。考试对默读测验、作文、算学、英文、常识等学科都制定了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作为阅卷教师评分时参考的依据。例如,英文需每句回答无误或每句填通,得1分;文法上有错误便算错,不给分。尤其对作文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评分规定(表1)。三是加强了考务管理,包括对报名、考场、监考、阅卷等过程的管理。除对每个考生设置报名号码外,还设有座位号码,使同时报名的人不能坐在一起。考试前,发给考生一张考试规程(表2)。考试于当年的7月22~23日举行。

监考人员由本校教师担任,大约每两位教师监试120个考生,一人立在前面,一人站在后面,收发试卷也归他们负责。学生进场后,有专人查对照片,并严密监视学生的行动;每科试题都是密封的,由主试在考场内当众启封;试卷收齐后,由主试把试卷上的名条撕去,另换一个保密的阅卷号码;阅卷号码编好后分发给教师阅卷,并要求各教师对所阅试卷均要签名;公布录取名单时,要把被录取者的各科试卷调出来,请各教师共同审查。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考场秩序井然,没有发生冒名顶考的现象,阅卷评分也较公正合理[7]。

四是对计分方法进行改革。传统的计分方法一般采用百分制,而东南大学附中的这次入学考试采用了“比较的计分法”(又称“T分数”),将“原来分数”化作相等的价值。“原来分数”就是评阅试卷时每对1题,记1分。由于默读和常识考试都是单项选择题,4个答案中选择1个,有些机遇在内。例如,1个水平很低的人,只要每题都选择(2)或者(3),答对的机遇有25%,答错的机遇占75%。他每猜4个题目,平均有1个对的、3个错的。为把“机遇”除掉,当时采取了这样的处理办法:将考生考试中答对的题数减去做错题数的1/3作为其最后的答对题目数。英文也是每对一句记1分。作文的分数则略有变动,原来分数为l~5分的,假定为“1”;原来分数为6~10分的,假定为“2”;原来分数为11~15分的,假定为“3”,余类推。各科这样得来的分数都叫做“T分数”。由于各科的试题难易不同,题数多少不一,各种分数的价值是不相等的。为了等值,各科分数都要化成“T分数”[8]。

这一时期的中学招生考试制度对清末学堂考试有一定程度的继承和完善,采用了科學的考试方法,虽是在个别学校得以实施,却在近代考试史上占有一定的位置。此期间,小学升入中学的比例比清末有所增加,但各校自行招生,出现了很多弊端,能够升入中学的仍是少部分人。民国元年至九年对全国小学生、中学生的统计表明,高小毕业生的升学率只占到15%左右。

(二)民国后期小升初考试制度(1928—1949年)

民国后期的小升初考试考察范围包括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学校招考(1927—1937年)、抗日根据地时期的学校考试(1937—1945年)和解放区学校的考试(1946—1949年)。这一时期,各中学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决定入学考试的形式,既注重对学业成绩的考查,也注重对学生品行的考查。

1.民国后期的小学毕业考试。(1)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实行小学毕业会考制度,会考科目为国语、算数、社会、自然和体育。会考中有1科或2科不及格者,可复试一次;复试仍不及格者可补习一年,再参加会考一次。3科以上不及格者,留级一次。学生只有取得会考毕业资格后才能参加升学考试。学生小学期间的成绩一般划分为5等,按完成任务的百分比计算。完成100%的为第一等,80%以上的为第二等,50%以上的为第三等,不及50%的为不及格,不及20%的为最劣等。不及格和最劣等不予毕业[9]。(2)抗日根据地对高级小学学生成绩的考查方式分为临时试验、学期试验和毕业试验3种,并规定:每科每学期至少进行3次临时考试,其平均分数占总成绩的70%;学期试验在每学期终了时举行(毕业的最后一学期免除,以平时成绩代替),其平均分数占总成绩的30%。毕业试验在毕业时由各县统一举行或数校联合举行,其分数的计算是与各学期成绩的总平均数平均之。各门功课平均分在60分以上或主科(国语、算术、社会、自然)有3门课满60分者可以升级,否则留级 [10]。(3)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高级小学建立起了一套严格的考试制度:一是必须进行月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评定学生每学期学业成绩的标准为月考、平日考、期末考各占1/3,三者合计为学期成绩。二是各科实际授课时间和其学科成绩百分比相等。三是学生修完高小课程且学业成绩在60分以上的,方可取得高小毕业证书[11]。

2.民国后期的中学招生考试。(1)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中等学校入学招生考试基本沿袭北洋政府后期的做法。1932年12月24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学法》。之后,其教育部又颁布了《中学教育规程》,这两个法令均涉及中等学校的入学招生考试。《中学法》规定:“中学应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继续小学至基础训练,以发展青年身心,培养健全国民,并为研究高深学术及从事各种职业之预备。”同时规定了初级中学的入学资格:入学者须曾在公立或私立小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均应经入学考试且成绩及格方可入学。当时把考试称为“试验”[12]。(2)抗日根据地时期,初级中学招收高小毕业生,年龄限定在为13~17岁,招生时均须经过入学考试[13]。解放区的中等教育蓬勃发展,初级中学入学者年龄原则上为13~18岁,招收高等小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时均须经入学试验[14]。在尽量招收工农子弟的同时,对地主家庭子弟加以分析考查。

三、小升初考试制度改革阶段(1949年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充分保障了广大群众受教育的权利。1949年,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明确了改革旧教育、发展新教育的方向,规定小学基本是5年制,但地区间有所差异。初中则有2年、3年和4年制。“文革”时期提出:“学制要缩短,教育要革命”的口号,有14个省市(自治区)实行了小学5年制、初中2年制;7个省市(自治区)实行了小学5年制、初中3年制;西藏自治区内小学5年制和6年制并存,初中为3年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以九年义务教育为基础,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的发展目标,表明我国基础教育的主体是9年义务教育。

(一)1949—1965年的小升初考试制度

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规定小学的修业年限为5年,实行一贯制,取消初高两级的分段制。1952年颁布的《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小学儿童学业成绩的考查,应逐步采用5级制计分法(以得3分为及格);学业成绩考核分平时考查、学年考查和毕业考查。平时考查由教师于平时口述或笔述的问题,让学生口答或笔答,随时就成绩记分,每月至少2次,每学期总结2次,一学年共总结4次。学年考查由教师于学年终根据学生平时成绩的发展情况酌定分数,作为学年总成绩,不举行学年考试。毕业考查则于学生毕业时分科进行毕业考试,将成绩记分和第5年的学年成绩结合起来,作为毕业总成绩。修完小学课程,操行和学业成绩及格的,准予毕业;学业成绩不及格予以补考后及格者,仍予毕业;不及格的应予留级。1955年,为了减轻中小学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提出加强平时成绩考查、减少书面考试种类和次数,只举行学年考试和毕业考试的要求。1963年又提出,中小学考试的次数不宜过多,语文、算术(数学)每学期可举行1次或者2次阶段考试和1次学期考试,其他课程只举行学期考试[15]。学生小学毕业后须经考试升入中学。为使不能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得到继续教育的机会,小学要附设各种补习班或专业训练班。受到这种补习班和专业训练班教育的学生要经过考试插入中等学校的适当班次。相关统计表明,1956年,我国小学生在校人数达6 346.6万人,中等学校在校人数达600.9万人;小学升入中学的人数占总数的10%左右。

(二)1966—1976年的小升初考试制度

1966—1976年,“文革”时期错误地批判和取消了中等学校的招生考试制度,实行推荐与选拔相结合的招生办法。初中不仅没有升学考试,就连学业检查也被取消了。有些地方的中小学学制从12年缩短至9年、8年、7年不等,考试、留级制度均被废除,甚至有些学校不管学生是否到校上课都会发给毕业证书。

(三)新时期的小升初考試制度

1978年之后,国家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各级各类学校的学业考试和招生考试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学校的教学水平和学生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1.小学毕业成绩考查。教育部在1980年规定,小学的学业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考核和操行评定。学业成绩考核是为了检查学生掌握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考试须根据小学各年级的教学计划、各学科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验多种方式进行。考试次数要严格控制,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各进行一次,考试科目包括政治、语文、数学,开设外语的学校应包括外语。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60分为及格。学期成绩按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进行评定,学年成绩依第二学期成绩进行评定。学生修完全部课程且全部及格、操行符合毕业标准者,准予毕业[16]。1984年,为了减轻小学生的课业负担,教育部要求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语文、数学、外语在每学期期中、期末各进行一次考试,其他课程只进行平时考查,不再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条件较好的地方和学校,可不再举行期中考试,期末也只考语文、数学两科。1997年,当时的国家教委在《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种形式的统考。此外,1999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要鼓励各地小学自行组织毕业考试。

2.初中招生考试制度。1983 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学教育质量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初中已经普及和基本普及的地区,要逐步实行初中不进行招生考试,只进行小学毕业考试。对于小学毕业合格者,原则上采取划片就近入学的初中招生办法。1986年,我国正式颁布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要求各地积极稳妥地取消初中招生考试制度,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准予小学毕业生就近升入初中学习。1997年,原国家教委在《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取消小学升初中考试,实行就近入学的做法。1999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方,实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办法。2002年,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指出,在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公办学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入学,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的形式选拔新生。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对小学升初中考试进行了规定: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推进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入学的具体办法,施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制招生。此外,《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将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学生免试入学,逐步减少特长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任何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此后,我国小学升初中的整体趋势是采取就近入学的政策,升学考试制度被取消。

参考文献:

[1]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中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416-432.

[2][3][5]杨学为.中国考试制度史资料汇编[M].合肥:黄山书社,1992.

[4]陆震.中外学校教育考试制度探讨[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80.

[6]廖世承.中学教育[M].北京:商务印刷馆,1924:297.

[7][8][9][10][11][12][13][14]谢青,汤德用.中国考试制度史[M].合肥:黄山书社,1995:549-550,550,782,785,786,599,775,778.

[15][16]王炳照,李国钧,阎国华.中国教育通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332-333,363-364.

(责任编辑:刘新才)

猜你喜欢

考试制度学制小升初
教育部辟谣小学学制变5年
基于理论获取和实践提高基础上的考试制度改革创新
五行真经
学理与法理:中小学学制变革的依据
考试制度历程之高考改革路
基于访谈探讨天津取消小升初择校考试制度的合理性与否
学制不缩短,那要怎么改?
“小升初”,不头疼
西安小升初考試場面壯觀 場內場外都是“拼”
动机和态度对学生考试作弊的影响模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