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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介入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的途径与方法

2018-05-14马小华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

马小华

摘 要: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作为城市流动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流动的过程中,他们表现出了流动性强、人际交往内卷化等特点,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等致使其中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社会工作作为一种科学的助人服务活动,其在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社会工作;预防犯罪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8.03.020

[中图分类号]C913.5;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8)03-0103-04

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

(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界定

流动青少年作为流动人口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居住在城市中,但是不具有生活地户籍,年龄在 14 — 25 周岁,处于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状态 6个月及以上的城市常住青少年人群”[1]。但也有学者将年龄范围界定的比上述年龄阶段要宽泛一些,例如李锡海等认为“流动青少年主要是指年满 6 周岁不满 25周岁,随父母由农村流入城市或进城务工和游荡的人口”[2]。由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中有大量的低于14岁的流动青少年儿童,因此本文对于城市少数民族青少年的年龄阶段方面倾向于后者,而至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概念,就是在上述概念中的青少年人员或者流动人口前加上“少数民族”这个民族文化特征即可。

至于流动青少年犯罪,学者的界定较为统一,即流动到城市的青少年由于各种原因而在城市实施的各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由此,也可以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界定为:居住在城市中,但是不具有生活地户籍,年龄在 6 —25 周岁,处于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状态6个月及以上的城市常住少数民族青少年人群,在城市流动的過程中所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

(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群体的特征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是城市流动群体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他们在城市的社会生活中表现出自身的一些特点,通过相关研究结合实地调查,对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特点,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流动性强。流动性强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一大特征之一。由于年龄不大,加之对于自身的定位以及对于外出工作行业的选择不定,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在城市流动的过程中,在寻找工作以及在工作岗位上难以较为持久地进行工作,从而频繁地更换工作地点甚至更换行业,这些都导致他们在城市内或者城市间不停地流动,从而使得他们表现出了流动性更为频繁的一面。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新一代流动民工外出打工的主要目的在于体验城市生活,而且新一代流动民工大多是在没有家庭经济压力的条件下外出打工的,在工作选择上他们可以有更多的自主性与自我意识的表达。”[3]当前城市流动少数民族青少年在城市中寻求的更多的是发展,而非生存的问题,所以这些也造就了他们流动性强的一面。

2. 文化程度低。根据以往学者的研究结合实地调查来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由于过早的辍学外出打工,他们受到的教育时间过短,造成他们的文化程度较低,而来到城市之后,他们接受再教育的机会几乎为零,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城市流动少数民族青少年文化程度较低,使得他们接受城市社会规则尤其是在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时,往往表现出一定的困难度,他们在面对和处理一些矛盾纠纷时,往往倾向于采用非正规甚至非法的暴力手段来达到目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 人际交往内卷化。“内卷化”( involution) ,英文原意为内卷、内缠、纠缠不清的事物,又译为 “过密化”。这一概念起初是由美国人类学家戈登威泽(Alexander Goldenweiser) 提出,其用 “内卷化”这个概念来“描述一类文化模式,即当达到了某种最终的形态以后,既没有办法稳定下来,也没有办法使自己转变到新的形态,取而代之的是不断地在内部变得更加复杂”[4]。由于民族、宗教文化的不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在城市生活的人际交往上呈现出内卷化的现象。他们的人际交往主要以“圈内”的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同伙为主,同其他的非少数民族流动群体或者城市居民之间的交往较少,即便有一般也呈现为隐形的地下交往模式。这种人际关系模式的内卷化,使得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除了同事伙伴之外,难以从外界获得更多的信息以及情感方面的支持,从而使得他们在城市中的处境表现出孤独、寂寞和无助的特点,这些因素都是诱发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潜在诱因。

4. 民族性与宗教性。与其他的非少数民族流动群体相比,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身上表现出了较强的民族性和宗教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是通过服饰、语言、外貌特征以及其他的一些生活习惯来表现。

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据“流动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课题组对全国八城市流动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状况的调查显示,“流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类型主要是:抢劫(33.3%),盗窃(29.4%),故意伤害(12.2%),聚众斗殴(6.4%)和抢夺(5.9%);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交友不慎(41.1%),家庭环境不好(25.4%),性格脾气不好(22.9%),抵不住物质诱惑(21.8%)和生活空虚(15.3%)”[5]。通过实地调查结合有关研究,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体系缺乏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来到城市后,原有的家庭以及学校对其监督和约束力在急剧削弱,他们所受到的监督主要来自于工作方面,其他方面的监督较少。同时,由于流动性强的原因,使得城市相关机构部门也难以构建起对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有效监督体系。此外,由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多游离于城市的边缘地带或城市外来人口聚集地区,这些地区本身就存在管理死角,往往是一些犯罪分子的藏身之地,很容易使得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受到他们的影响而沾染各种恶习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二)文化教育不足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脱离了原有的教育体系而来到城市谋生,相较其他的青少年他们在教育上是不足的,而在后天也难以有效地提升自己的文化水平。文化水平偏低和法律意识的缺乏使得他们在遇到困难矛盾时,往往容易采取极端甚至犯罪的手段来处理。

(三)预防机制缺乏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流动人口的大量出现是城市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现象,而伴随着城市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各种犯罪现象也开始逐渐上升,从而对城市的治安管理提出了挑战。防范于未然是我们在处理任何危险工作时所谨记的工作原则,对于城市流动人口犯罪,首先应该做的事情就是建立起完善的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机制,然而实际的情况是,许多城市没有一套完整的针对犯罪预防体系。由于脱离了原有的监督体系,使得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监督几乎处于真空的状态,而相关的预防犯罪机制的缺乏,又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埋下了隐患。

(四)心理引导缺位

来到城市后的流动群体所面临的不仅仅是空间上的变化,而且还有文化以及心理上的变化,对于青少年来说,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引起的心理上的变化更为明显。具体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他们在城市生活中可能在心理上会发生诸多不适应,例如自身的生活条件与他人之间的巨大差距,加之对城市各种生活的理解偏差,导致他们在心理上出现极大的不平衡感以及不公平感,这些心理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疏导,极易诱发违法犯罪问题。

三、社会工作介入预防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的途径与方法

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6]。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社会工作将在我国社会良性运行的过程中扮演其应有的重要角色,针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特点以及引发他们犯罪的原因,社会工作者在介入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

(一)转变接案观念,主动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建立关系

在社会工作中尤其在个案工作中通常的工作模式一般是由案主提问题,社工通过自身工作来解决,而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社会工作中要转变这种被动接案的特点,化被动接案为主动出击。这主要是因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在城市中的人际交往呈现“内卷化”的特点,这种形态的出现本身源自于少數民族流动群体在城市流动过程中扎根的需要,即少数民族流动群体在城市的谋生过程中最先需要从以自身文化相近的群体开始建立关系,然后慢慢扩大,这种城市中同文化或者来源地相同的人相互聚集的交往模式,使得城市中出现了大量的外来人口聚集点,例如北京市出现的“河南村”“浙江村”“新疆街”“魏公村”等外来人口聚集点就是最好的证明。在这样的城市聚集模式下,外来城市流动人口一方面很容易利用所谓内部资源在城市中扎根与生存,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外来流动人口与城市其他群体的交流以及获得外界信息的能力。虽然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作为城市流动人口中较为活跃的群体与外界交流的能力以及愿望较强,但由于工作繁忙以及文化程度和自卑等心理会导致他们与外界的交流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遇到问题,大都会采取请求老乡帮忙的方式来解决,而对于较为陌生的社工来说,他们几乎很难寻求帮助,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在介入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时,一定要转变观念,要变被动的接案模式为主动的寻案模式,只有这样,社会工作者才有可能深入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群体内部,从真正意义上帮助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远离犯罪。

(二)联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流出地、流入地以及家庭,建立起有效预防机制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在来到城市后,他们所受到流出地的影响开始逐渐减弱,而在流入地对于他们相关行为的约束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对其监管工作似乎处于一个较为“真空”的状态,这种情况容易造成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有学者认为,“流动青少年在流动之前的社会网络主要是通过血缘和地缘建立起来的,即原始的家庭环境起主要作用,在流动后则是受学缘、业缘和地缘的影响,即学校、社区和社会起决定性作用。因此从社会化的角度来讲,对流动青少年的行为分析最终归因则体现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7]。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工作人员一定要扮演联络者的角色,弥补由于少数民族流动有青少年外出而造成的监管不足,通过构建起联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流出地、流入地以及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家庭来构建起一个相对完善的监督体系和预防体系。社会工作者要注意对重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防控工作,加强对那些闲散或者流动性较强、有犯罪前科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监督体系的构建,从多方面入手构建起强大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同时,要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自身构建起较强的社会资本体系,从而使他们更加顺利地融入城市生活,降低他们犯罪的几率。

(三)与社会组织机构合作,建立相应的教育和监督体系

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是一项复杂而且长期的工作,社会工作不能单打独斗,需要借助相关社会组织的力量。如社会工作可以与城市宗教寺庙管理委员会建立联系来共同开展一些工作,利用管委会的聚集能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还可以通过管委会成员的网络关系,构建起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网络体系。

(四)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教育及心理引导,增强其城市适应能力

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在心理认知上对于自己流入的这个城市并未达到较高的认同度,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存在偏差,因而容易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对此,社会工作者一方面要加强针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社区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社区各类教育资源,对城市少数流动青少年开展文化知识、职业技能以及问题青少年的认知治疗和行为矫正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同时,还要通过各种渠道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进行心理引导,帮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履行好作为一个社会个体对于整个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当然,由于长时间的离家在外,使得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在情感方面也有较大的需求,如果这种需求得不到及时的满足,他们很容易陷入空虚、寂寞和迷茫,因此社会工作者在介入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时,应多多给予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情感上的供给,使他们在城市生活工作中能够感受到来自城市的温暖与关怀,从而避免由于心理问题而走上犯罪道路。

[参考文献]

[1] 李博翔,蒋岩波.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原因及对策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14(9).

[2] 李锡海,盛兆林.流动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

[3] 杨善华.城乡日常生活:一种社会学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60.

[4] 刘世定,邱泽奇 . 内卷化概念辨析[J].社会学研究,2004(5).

[5]“流动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课题组.我国八城市流动青少年违法犯罪状况调查[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1).

[6]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2.

[7]金小红,李 震.流动青少年犯罪归因的实证研究[J].教育研究与实验,2013(4).

责任编辑:张淑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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