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中的农民主体分析
2018-05-14李华
李华
摘 要 国家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根本目的是让广大农民过上有尊严且幸福的生活。在这项庞大的造福农民的振兴中,农民理应成为主体。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操作中,农民作为主体的内涵没有得以明晰。基于此,借助西方哲学对主体的立场,揭示农民作为主体的边界、原则。
关键词 乡村振兴;农民;政府;市场;主体性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8.29.052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因此,乡村振兴战略关乎到广大农村区域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均衡发展,关乎到全面小康社会总体建设目标的实现。
1 乡村振兴的主体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振兴的主体是首先需要在理论上予以澄清的核心问题,这关乎在实践中乡村振兴的成败。
1.1 哲学视域中的主体、主体性
“主体”“主体性”是近代哲学所确立的最核心的观念。按照马克思哲学的观点,主体主要是指具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或者人的集合(群体)。主体性强调从质的维度揭示主体的内在本质特性。对于这个问题,西方哲学史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而且随着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日益明晰。黑格尔曾说:“近代哲学的出发点,是古代哲学最后所达到的那个原则,即现实自我意识的立场;总之,它是以呈现在自己面前的精神为原则的。中世纪的观点认为思想中的东西与实存的宇宙有差异,近代哲学则把这个差异发展成为对立,并且以消除这一对立作为自己的任务。”[1]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所确立的主体是以“自我意识”为核心的认知主体和思维主体。认知主体既是知识的创造者,又是价值规范的构建者。凭借认知主体的理性能力的充分发挥,既使人摆脱自然对人的统治,还能够控制社会生活中一直统治着人的客观的异己力量,超越社会生活的冲突和矛盾,超越社会和历史,可以克服一切愚昧、不公和奴役,实现终极的和谐和完善。“主体”的理性与自由,将可以代替中世纪的“上帝”,充当人与社会生活的规范标准和价值源泉。
这种观念的最大问题是把认知主体和价值主体的内涵等同,并且自觉作为主体的唯一内涵。但事实上,认知主体和价值主体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哲学史上,康德是第一个明确意识到这种区别的哲学家。康德认为,认知主体和价值主体是不能相互替代的,他为认知主体划定了边界,这个边界是不能逾越的。价值主体也有着不能还原为认知主体的独立自主性,并且康德从深层次上论证了价值主体相对于认知主体的优先地位。马克思哲学中同样是把主体优先理解为“价值主体”。马克思哲学中所强调的现实的人是处在具体关系中的、有着七情六欲、并能通过实践满足自身需要的人,这样的人首先是作为价值主体而存在的。人的需要和实践使人作为主体成为可能和必然。马克思哲学试图凸显人这一价值主体的根本特征首先是自由主体。马克思明确说道:“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活动”[2],“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2]。在马克思看来,人与非人之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的生存和发展遵循的是“自由规律”,非人之物所遵循的是自然规律。人自觉地把自己的生命活动当作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并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和满足自己的生命需求。自由理应成为价值主体的核心内涵之一。其次,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或者人的集合)是目的主体。“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这些个人是怎样的,这种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因此,人始终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词”。把人的发展作为“目的”,构成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价值追求。最后,马克思哲学强调现实的人这一价值主体是“责任主体”,即对自身和社会历史的发展的风险和后果承担责任的主体。人是自由的存在,这同时也意味着人是为自己的自由创造和自我决定承担责任的存在,自由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两种价值;同时,由于人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人对自然、对他人和对自身的关系如何,在根本上取决于自己的自觉活动,人的行为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命运息息相关。
1.2 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下,关于主体的误解
哲学视域下,关于主体及主体性的理解,无论是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在学术界关于主体问题的阐释上,都存在诸多误解。
在实践中,农民作为乡村振兴计划落地的主体,其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从国家提出新农村建设开始,社会认同的乡村振兴的主体是“政府+市场”,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客体和对象。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毋庸置疑,但乡村振兴关乎农民切身利益,农民这个理应成为参与主体的个人或集体却被一致“遮蔽”了。所以,很多农村地区先后出现了数字脱贫、脱贫之后又快速返貧等现象,其根本原因农民在振兴乡村战略的实施中的主体地位的缺失。“政府+市场”的二元主体模式下农民依然处在被管理的“下级”位置,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和自由自主的创造精神在政府这个“上级”的管理下被“扼杀”了。农民只是执行政府命令的工具和手段。进一步追问,如果政府部门的举措切实有利于农民,农民为何不积极响应?不怀疑政府部门在向农民下达命令时的初衷的善意。可能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政府的这些举措与农民的真正内在需求不契合。这样就极易出现梁漱溟先生所讲的“乡村建设运动而乡村不动”的怪圈[3]。
1.3 农民主体的分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民这个概念所包含的意义已发生巨变。农民这个群体的分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贺雪峰教授[4]指出,现在的农民主要分化为三个层次:纯农户、兼业农户、已进城仍有土地的农户,其中兼业农户又具体分化为以农业生产为主、其他非农生产为辅的农户和以其他非农生产为主、农业生产为辅的农户,已进城仍有土地的农户指的是已经在城市买房工作但在农村还有土地的农户。显然,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纯农户和以农业生产为主非农生产为辅的农户是绝大多数,因此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乡村振兴的主体只能是这一部分农民。
2 农民主体的主体性的内涵和实质
根据马克思哲学的基本观点,农民也是现实的人,农民主体首先是价值主体,价值主体的主体性内涵必然包含自由、目的和责任,这就决定了必须从这三个原则去准确把握和构建农民主体的主体性内涵和实质。
2.1 “自由”原则——农民自身利益和现实需求的集中体现,更要求确定农民、政府、市场三个主体各自的边界
人的需要结构是人的自身定规定性和本质力量,也是人的内在尺度,它是使人作为主体的动力源泉。这就决定了在乡村振兴中,必须优先、准确把握农民主体的真实需求。农民只有在准确看到振兴计划与自身需求相契合时,才会自愿地积极投入。这种自愿就是农民的积极性、参与性、创造性、自主性的集中呈现。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的个人意志和政府的公共意志有效对接,农民干起来才有劲儿、有奔头,才真正实现了自在自为的自由。现在之所以在很多农村地区,农民对于政府的各种发展项目“不感冒”,甚至“阳奉阴违”,政府工作人员也纷纷表示“吃力不讨好”,根本原因也在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异质性的特征,这就为准确掌握农民的内在诉求增加了不小的难度。这也决定了政府、市场等其他主体在与农民主体对接时不能“简单粗暴”“一刀切”,必须“因时、因地、因人”。根据美国学者詹姆斯·C·斯科特的观点,国家在治理实践中追求的是清晰化和简单化。“我们当代的征服者,不论是平民或王子,都希望他们的帝国有一个统一的表面,他们权威的眼睛可以在整个帝国巡视,不会遇到任何起伏不平从而妨碍他们的视线。同样编篡的法律,同样的度量单位,同样的规则,同样的语言(如果我们能够逐渐达到);这些就是我们所声称的社会组织的完美……当今最大的口号就是一致性。”[5]这种矛盾就必然引申出一个问题:即要坚决捍卫农民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就必须尊重农民主体需求的多样性和异质性,必须清晰界定国家(政府)、市场和农民这三个乡村振兴中的主体的边界。国家(政府)、市场这两个主体不能越俎代庖,国家(政府)、市场、农民这三个乡村振兴的主体,应各司其职,各有明确的边界,但同时又是相互渗透、融合,他们之间应该是平行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
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政府的自身定位一定要准确清晰。明确知晓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在新时代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定位应该是发挥服务型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主要承担方向主导的功能。政府和农民是利益一致的共同体,二者是统一的整体关系。因此,政府主体的边界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1)国家政策的导向作用(宏观调控)。这个导向“导”的是发展的总体方向,是农民自我发展的“指路人”,为农民发展、乡村振兴提供总体规划、规则和规范。
2)培育新型农民。政府应该是农民从“不成熟”走向“成熟”路上所必需的“拐杖”。一方面唤醒农民、让农民自觉意识到“自己的路需要自己去走”,另一方面要帮助农民逐渐具备实现自我发展、“走完自己的路”所需要的一切知识、能力。
3)帮助农民成功实现与市场的“无缝对接”。积极向农民宣传、讲解、分析市场的变化动向,让农民主动掌握市场规律,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在生产、流通等环节做出良性的转换改变,适应市场规律,让农民在参与市场竞争中获益。政府是农民成功参与市场竞争的“护航者”和“军师”。
同样,市场主体也必须要有清晰准确定位。从中央历来对市场作用的认识的变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发挥决定作用,其实就规定了市场的边界。一方面,在资源配置领域,政府应进一步退出对一般性资源(特殊性资源除外)的直接配置,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另一方面,市场供求、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等内在机制是决定资源配置的内在根据和规律。把市场比作战场上的“敌机”,政府就是要捕获“敌机讯号”的雷达,农民就是要消灭“敌机”的“高炮手”。“高炮手”能否成功消灭“敌机”,依赖于“雷达”对“敌机”讯号的捕捉精准程度与向“高炮手”传达讯号的效率。“高炮手”在“讯号”获取及时且准确的前提下,怎样瞄准“敌机”、用什么具体操作方法打掉“敌机”则完全是“高炮手”自己的事情,不能由政府代劳。所以,政府、市场、农民这三个主体在振兴乡村过程中是缺一不可的,而且只能是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寻求合作,进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切实尊重和捍卫农民各自的真实需求,为政府、市场和农民各自划清边界,这是对让农民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题中应有之义。农民才是作为真正具有自由意志的存在。
2.2 “目的”原则——乡村振兴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农民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社会历史的发展就是人自身的发展,农村、农业的发展就是农民的发展。振兴乡村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农村、农业、农民的可持续的自主发展,让农民能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发展”的本性应该被理解为“人追求和創造自身价值的自觉活动。”因此,基于“目的”原则,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的根本目标在于农民能够自由追求和创造自身价值,实现自我。农民能够自觉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自愿自觉、积极主动寻找机会、利用各种资源和条件进行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态度以及在具体实践中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政府和市场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归根结底是要帮助农民主体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帮助农民自我成长、自我壮大,农民本身是目的。具体体现为平等、竞争、合作、自主的价值理念和积极参与(主要包括通过沟通协商积极主动与其他农民、农民社会组织、村两委以及政府表达自己的意见,积极主动参与决策的制定、计划项目的落实等)的行为实践。它既强调农民自身权利的保障,同时又强调农民对于其他平行主体(其他农民、农民社会组织、政府、企业等)的责任和义务。
2.3 “责任”主体——超越个人利己主义的立场,坚持排他性的有机统一整体
市场经济给予农村的一个重要影响在于给冲击甚至是瓦解了在传统乡土社会中农民个体与群体(宗族)连接的纽带,农民变成原子化的存在,在此种情况下,农民对群体或者集体、他人的责任意识淡化。贺雪峰教授[6]认为,乡村治理的最终关键问题就是组织问题。这个组织问题的核心内容就是如何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重新凝结起来。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帮助农民树立现代公民主体意识,必须帮助农民超越狭隘的个人利己主义的立场,把小我与大我、小家与大家、自己和他人有机的统一起来,自觉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这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初衷。
3 结语
乡村振兴的目标是激动人心的,但必须明确乡村振兴的主体。这个主体不是从“认知主体”的视角去理解,而是从“价值主体”的视角去把握,进而划清政府、市场和农民三个主体各自的边界。强调农民的价值主体地位,就是要根据自由、目的、责任的原则,实现农民的自我成长,农民主体才是乡村振兴的坚强后盾。没有强大的农民,就不可能有发达健康的农业,也不可能有繁荣美丽的乡村。
参考文献:
[1]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2] 卡尔·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3] 梁漱溟.梁漱溟全集[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4] 贺雪峰.谁是农民[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
[5] 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6] 贺雪峰.最后一公里村庄[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
(责任编辑:赵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