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于股权控制下的红筹架构拆除
2018-05-14谢腾耀
谢腾耀
由于许多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信息披露有瑕疵,频遭恶意做空,市值被严重低估,众多红筹企业想回归A股上市。由于我国监管部门的要求,上市需要拆除原红筹架构。本文从红筹架构架构的一般形式出发,以股权控制型红筹架构为研究对象,分析其拆除方式及可能面临的税务问题义。
红筹架构
股权控制 股权平移 “外转内”
引言
红筹架构主要是境内实际控制人为满足其境内经营企业境外上市的要求对股权和业务的重组搭建,主要分为三步:首先是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的设立;其次是境内经营公司并入到SPV;最后以SPV为拟上市主体实现境外上市。其中第二步是设计红筹架构的关键,境内经营公司并入到SPV的方式主要包括SPV通过并购境内经营公司股权(股权控制型)和SPV与境内经营公司签署一系列协议实现对境内经营公司的控制权和利润转移(协议控制型)。2006年10号文出台后,要求境内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关联公司时,需要报商务部审批,由于审批难以实现,故后续很多公司采用了协议控制。股权控制型如海联讯、得利斯、南都电源等;协议控制型如二六三、朗玛信息和360等。
SPV 一般有多层,且股权结构在境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居民,股权不清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监管难度极大,为此监管机构对于红筹回归A股的基本态度是红筹架构要拆除,股权清晰,控股权要回到境内。本文基于股权控制下的红筹架构的拆除主要方式进行分析。
股权控制下红筹架构的拆除
从红筹架构的设计步骤方面,股权控制下红筹架构的拆除也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境内控股公司的设立;二是,股权平移,即SPV对境内经营公司控制权的分离和境内控股公司对境内经营公司控制关系的建立;三是,SPV清算或转让。
在整个重组拆除回归A股过程中,还应当注意SPV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或补登记、整个拆除重组资所涉及过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变动的合规性和重组后业务的不变性等。若特殊目的公司已在境外上市,红筹架构的拆除还包括SPV的私有化退市。对上述问题本文不具体阐述。
(1)境内控股公司的设立
境内控股公司的设立主要目的是以境内控股股东的身份接收境内经营公司的控制权,故境内控股公司一般由实际控制人设立和选择,其股权结构一般包括实际控制人、原境外最终股东和本次新引进的投资者等。
(2)股权平移
股权平移的目的是实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对境内经营公司控制权的分离和境内控股公司与境内经营公司控制关系的建立,也就是SPV将控制权转让给境内控股公司的股权平移过程。但由于SPV形式多样复杂、多层次(如多个WFOE、BVI),在设计股权平移方案时需要考虑多重因素。
股权平移的基本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股权转让即SPV直接将其持有境内经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境内控股公司,实现境内控股公司对境内经营公司的直接垂直控制;增资是指境内控股公司先对境内经营公司进行增资,待SPV清算时,再将其持有的境内经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境内控股公司。增资方式更适用于境内经营公司注册资本较小、需要增资引入资金作为过桥资金、引进新股东等情况。
(3) SPV清算或转让。
股权平移实现后,需要对SPV清算或转让。一般从基础层逐级进行清算或转让。清算或转让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实现过桥资金的闭环,老股东通过SPV清算或转让取得的退出资金用于归还股权平移的过桥资金;二是,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清算或转让后,规范外汇登记,更利用于原股东股权的清晰。
股权控制下红筹架构拆除中的主要涉税问题
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涉税务主要问题包括两个:一是,“外转内”的所得税优惠问题;二是,股权转让所得纳税问题。
(1)“外转内”的所得税优惠问题
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于这一补缴税款问题,可分三个情况:
1.拟上市主体变为纯内资企业,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性质发生变化一般会被要求补税,但也有例外,如海联讯信息(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重合)。
2.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不低于25%,其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继续享有外商投资企注册资类业所得税的优惠,如得利斯。
3.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高于10%但低于25%。这种情形,拟上市主体已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现行税务未明确规定其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需要补缴。
红筹架构拆除后,若拟上市主体的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在拆除红筹前应事先与税务部门沟通是否需要补缴纳。
(2)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
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主要是在股权平移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清算或转让过程中,股权在境内外股东之间频繁变化,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归属问题。主要体现在税源扣缴义务和股权转让对价确定的问题。
根据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源自中国境内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就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受让方作为支付方有义务进行税源扣缴;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在拆除红筹架构过程中应该至少考虑上述的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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