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及防范案例分析
2018-05-14黄慧
黄慧
本文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真实案例,通过分析现状和监管新规,对商业银行提升此项业务的内部管理水平、控制潜在风险提出建议,可为今后商业银行完善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商业银行
委托贷款 案例分析 建议
近年来,银行同业的非标资产业务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银行贷款成本被推离,加之银行不良贷款率居离不下,使得银行放贷更加谨慎,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信贷资金,国家宏观限制行业和领域更是不能获得银行授信,转而投向口槛较低、监管不严的委托贷款业务。案例回顾:银行亿元委托贷款变异
2008年10月,李某出资1113万元,其他8名出资人把资金交予李某,以李某的名义在某商业银行开设了委托贷款账户,委托某商业银行温州支行,分两次向当地的地产大亨徐某累计发放一年期贷款1.1亿元,收取年利率6.93%。徐某以其名下的某公司的主地使用权为贷款提供了最高余额不超过1.7亿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此后徐某仅在2009年3月通过银行偿还了贷款利息90万元,未再偿还其余本金和利息。4月,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拘留。10月,某商业银行作为原告,李某作为第三人起诉徐某拖欠贷款,并希望尽快处置抵押物——徐某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欠款。
事实上,在借款之前借款人徐某因盲目扩张房地产业早已资不抵债,而徐某提供的抵押物也是通过在房管局的内线帮忙将还未验收的工程进行了登记备案,是不具备抵押物资格的。2008年房地产泡沫破灭后,徐某便彻底无法还款。而在2008年年初,李某就已通过同一家银行向徐某名下的某房地产公司发放了2500万元委托贷款,该公司未按期还款后也受到了起诉。本应“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然而李某和某银行却没有吸取教训,继续将资金贷给已有违约前科的房地产商,最终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从2009年到2013年四年间,李某和商业银行两次起诉,两次上诉,因徐某涉嫌他案被法院驳回,他们历经波折,耗费时间和精力却一直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然而更糟糕的是,证人证词又将矛头指向李某,认为李某收取了徐某除银行利息以外的额外利息,徐某向李某进行了非法融资。其他8名出资人还表示他们将钱交于李某由李某在银行办理委托贷款,因此他们和李某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李某应该为徐某不能偿还贷款承担责任,而针对这一部分的争议双方各执一词并未达成最终的共识。
到了事情发生的第六年,2015年1月,李某的委托贷款案却与看似毫不相干的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合并,成为了众多受害者中的一员。因经查证,作为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过多次重复质押,徐某通过一房多卖和重复质押,非法募集了3.3亿元。六年的申诉之路看似终于有了结果,但实际上原本李某的委托贷款中自己优先受偿的抵押物被放到了徐某涉案的资产大池子里,和其他债权人一起受偿。李某没想到多年的上诉竟然得到了这个“有失公允”处置结果,于是一边继续通过法律手段追讨,一边又开启了案外的申诉之路。
问题揭示:贷前对资金来源审查不严
案例中的银行忽略资金来源涉及多方的委托贷款业务中出资人关系的审查。在该案例中,上亿的资金并非来源于一个债权人,而是共有9名债权人,其余8人把资金交予李某以李某的名义在某商业银行开设了委托贷款账户。在2015年1月19日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委托人涉及民间借贷、对外担保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审查”。李某的出资在整个委托贷款额中占少數,银行更应该考虑委托人自有资金占比少这种枉杆操作可能带来的风险。涉及多个自然人共同出资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还可能属于非法集资,如某银行发放给某电力公司的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方为公司职员的集资款项,这种情况银行应警惕。若为多名自然人通过合法的一般委托代理共同出资,银行也应明晰出资人之间的关系,避免像案例一样由于出资人之间的关系难以理清而耽误诉讼审理进程。
除案例反映出的问题外,企业利用信贷资金委托银行发放贷款赚取利差的现象也十分突出。商业银行为争夺市场份额、维持客户关系,对优质客户放宽授信条件或者降低利率巧准发放贷款,使一些本来资金就充裕的大型企业更容易以低成本从银行获得贷款,而资信不高的小型企业由于抵押和担保能力有限很难直接获得银行授信,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地产、煤炭、钢贸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途径受阻,只能委托贷款的方式从大型企业处筹得资金,而且利率往往较高。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风险管理的建议
(1)重视贷前审查,以商业银行自身风险为导向
贷前审查是银行防范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的第一步,虽然商业银行不负责委托贷款的贷前审查,但是银监会对资金来源和流向的限制让银行难以置身事外。在审查资金流向时,商业银行要仔细审核委托人提供的贷前调查资料,在此基础上再次对借款人的经营能力、偿债能为进行分析,同时考虑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产业发展状况,确保委托贷款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限制政策,对资金流向房地产、煤炭业、钢铁业、地方性融资平台等国家限制性行业和领域的委托贷款不予批准。
(2)部门合理分工,规范合同文本
明确各部门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职责,隔离前台业务拓展和后台业务审核,后台审核相关部口要按照内部分级审批制度执行,不得超权限审批。审核部口要特别注意加强委托贷款背景真实性审核,确保委托贷款是委托人、借款人的真实意愿,杜绝假委托贷款、欺诈案件的发生,防范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和财会部门的互相合作和监督,畅通各部门的沟通渠道,在各部口中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口管理岗位,为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专业服务。
(3)完善贷后风捡管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和完善委托贷款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内部自查和内审监察双管齐下,将责任落实到位。既要检查前台人员的操作是否合规,也要检查风险管理部口的贷前审查、贷后监控职能是否有效发挥,还要检查财会、统计人员是否做好档案记录。内部监督部口要保持独立性,对委托贷款涉及的部口和环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全面督查,追究贷前审查失职、贷后监控不严、记录不实、催收不力的责任,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强化委托贷款操作办法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