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政府规制问题研究
2018-05-14陈慧慧
陈慧慧
近年来,共享经济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逐步壮大起来,网约车就是共享经济下的一大产物。由于网约车平台的抽象性、对传统市场准入机制挑战,参与者较强的协作性以及司机和平台间的非传统劳务关系等这些规制困境使网约车的在政府规制还存在对平台垄断经营的制约不足,地方政府滥用权力,违法增设行政许可等问题。所以为了网约车更好的发展,政府从防范平台垄断,限制地方政府权限,取消增设许可事项等方面入手加以规制。
共享经济 网约车 政府规制
共享经济下网约车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1)安全性问题。实际运营的过程中,网约车平台并没有对网约车司机以及车辆进行严格的考核。所以关于网约车出事故,网约车司机对顾客造成人身伤害等时间屡屡发生。所以在网约车的监管问题上不仅只需要平台单独对网约车的监管,还应该加入政府的力量,政府和平台协作监管。
(2)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人们如果要使用网约车,必须在平台上注册个人信息,并且顾客的路线等信息都会被平台记录下来。这样在大数据的背景下,网约车平台掌握大量顾客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严重泄露,政府有必要对此现象加以规制。
(3)共享经济理念的偏离。经剖析,专车、快车模式看似是共享经济的产物,实质上是一种利用政府对新型经济模式的监管漏洞而存在的“传统出租车”模式。专车、快车模式和共享经济已经有了本质上的区别,共享经济强调剩余闲置资源的再利用,但是现在仍然有越来越多的人将网约车作为自己谋生的职业,这显然偏离了共享经济的初衷。
网约车的政府规制的困境
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尚未解决,所以政府在倡导共享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应该对网约车进行一定的行政监管和规制。新经济中政府规制的最大障碍在于规制主体往往会被传统行业所俘获,倾向于利用现有的规制理念和规制手段制定具体政策,从而限制了新兴行业的发展。
(1)平台主体的抽象性和开放性
网约车的交易主体主要是在互联网上的交易平台,但是这些平台主体,例如优步公司,滴滴公司等具有很强的抽象性,行政机关不能将这些抽象平台纳入到既有的规制模式中去。并且这些抽象性的平台主体并不直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平台也没有专门的车辆和司机,因此行政机关就不能将这种新的经济模式纳入到之前的规制模式中。
(2)网约车对传统市场准人管制的挑战
网约车兴起之初,因为不符合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规制要求,常常被视作无证经营,非法营运。传统的出租车行业是有完善的监管规定,受到政府严格监管,但是网约车的出现再一次将针对特许经营制度垢病的讨论推向更广泛的层面,也对传统的出租车市场准入管制带来挑战。
(3)参与者较强的协作性和非传统劳动关系
共享经济模式下,司机仅需要在相应平台上注册自己的信息便可以进行工作,司机做不做网约车有较强的自主性,并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司机的流动性也是非常大的,这便导致规制机关很难用传统的劳动关系来约束平臺公司。这种非传统劳动关系也直接造成了对司机资质和人品难以审查,这些同时也加大了政府对网约车的监管难度。
网约车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
(1)对网络平台垄断经营的制约不足
随着智能手机的快速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主要是通过手机打车软件来完成的。对于智能手机用户而言,出于便捷的考虑,同类型软件不会同时安装太多。我国网约车市场“滴滴打车”一家独大的现象十分突出。2015年2月14日之前,中国网约车市场主要有“滴滴”和“快的”两家平台公司,两家公司还可以相互竞争来提高服务质量,但是随着“滴滴”和“快的”两家的合并,这就造成了网约车平台发展的不平衡性,网约车市场形成垄断。但是,从政府对网约车的政策来看,并没有对平台的垄断性加以监管。
(2)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网约车在2014年已经开始出现,但是政府并没有出台统一的政策对网约车进行监管,直到2016年《网约车暂行办法》的出台,网约车才有了正式管理办法。我国《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剥夺了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从这个角度来讲,若部门规章设定了行政许可,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而《暂行办法》是由交通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所以在网约车监管方面法律仍然空门。
(3)监管理念传统
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的共享经济,其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的最大区别在于并非所有的网约车皆为全职或持续从事网约车服务,兼职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占绝大多数,这是共享经济的本质使然。因此,不能按照营运车辆的规制模式对网约车采取一刀切的规制方法,必须区别对待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兼职网约车与全职网约车。但是《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定位以及对网约车车辆和车主的规定,全部按照之前对传统出租车的规定实行的,并没有考虑到网约车的共享经济特性。对网约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传统的监管理念已经不符合分享经济的本质。
网约车政府规制途径
(l)防范平台垄断
网约车平台的垄断会造成网约车之间没有竞争,一家独大的现象并不能保证网约车的服务、价格等各方面的问题,所以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数量不应该做过多的行政限制。除此之外,防范平台垄断还要发挥监管部口的作用,对于网约车平台要做到实时动态监管。
(2)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
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新生的事务,但是从网约车出现至今已经有几年的时间,并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约车更是渗透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虽然《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始终不是正式法律文件,所以更应该制定相关的正式法律法规对网约车的发展进行监管。有了正式的法律法规的监管,才能够促进网约车的健康发展。
(3)创新监管理念
新的监管理念应该是以平台的自我监管为主,政府机关进行辅助监管二者应该写作监管,缺少一方的监管都是存有弊端的。平台公司往往掌握专业的技术知识和充足的数据信息。因此,以平台进行自我监管和行政机关的辅助监管相结合,不仅能够给共享经济以更健康积极的发展环境,也可以使该经济模式的发展在行政机关的监管范围内,最终做到既促进其发展又做到合理监管。二者合作监管,推动网约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