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制度的经济浅析
2018-05-14孙禄
孙禄
引言
从家庭财产合一、夫妻共产、夫妻分产、婚后取得共同财产、婚前协议等等都是家庭财产制度的发展,以前不单存在夫债妻偿、父债子还,也可以卖妻妾子女偿债。发展到今天,个人可以破产、可以抵赖,这些现象的变化都清楚看到了社会偿债合约的变迁。其实这个问题也可以这样问:什么样的局限转变让偿债合约改变?让风俗约束力退色?让武力解决寸步难行?让法律被牵着鼻子走?本文试图用张五常《经济解释》中合约理论来分析这些问题。
合约理论分析
借贷一般是你情我愿,可由双方事前约定,即产权界定清楚,也就容易处理,可以交易。从交易的角度看,风俗、法律、武力都是成本,可对应利息收入,但借出方必然先思考收债的成本问题,才会做借出与否的决定,如果成本大于收入,自私假设荡然无存。然而,债务形成不仅限于借贷,责任或连带责任所带来的债务问题,很多时候是没有或不能事先双方互约定的,这时候反而要更加依靠法律或约定俗成。比如你家里起火,烧了邻家大宅,到底是全家人一起赔偿还是个别赔偿?债务由产权所有人承担?或是使用人承担?谁是房子产出最大受益人?谁承担的交易费用最低?同一个逻辑,你连撞数车,财务责任依次是保险、司机、车主,排序明显是受交易费用影响,而不是由产权人或受益人决定。再如举个不当的例子,古代你家的公牛,搞大邻居母牛的肚子,最后难产死了,财务责任的安排会如何?谁动手谁负责?物主负责?受益人负责?……谁可以讲得清楚!应对之前的例子是A车撞B车,B车再连撞数车,财务责任依然依次是A车的保险、司机、车主。如果不从收债的成本考虑,或收债成本转变的角度思考,而从财产结构,受益人,使用方等视角,交易费用应该会急增。
那么是什么关键局限改变导致收债的成本改变呢?我认为是人口流动性增加引起交易费用大升。农业社会中,大部分人离开土地的生存成本会急增,体力活的家庭分工合作产出大,夫妻父子一般会是一个大家庭或就近而居,财务情况的信息费用低,共同负担债务的成本低收益大,女儿可能远嫁,财务情况的信息费用高,共同负担债务的成本也高,因此传统上嫁出去的女儿不用还父债。由农业社会步入工商业社会,人依附土地生活的收入相对下降,即家庭组织的合作产出明显比不上容纳更多人的机构性、工业化的分工合作,因而可负担离开原来土地的生存成本,父子兄弟夫妻的合作生产全部可以分离,大家庭的互利基础瓦解,土地因素的凝聚力及共同生活的利基失去,人的流动性自然更活跃,不同地域或不同生活场景导致财务上互相了解的信息费用会上升,因此农业社会父债子还合约的交易费用急增,赖债或无力负担的情况会增加,即收债的成本上扬,最终被淘汰。那怕父親为家庭举债,成年子女曾是受益者,他们一样可以不还,是交易费用的问题,不是谁享受谁买单问题。然而,夫债妻还的存在是反例吗?不是!夫妻普遍同住,财务上互相了解的信息费用不高,原合约的交易费用稳定,即收债成本相约,即使夫妻合作产出有变或不变,夫债妻还的合约依然顽强生存。
那么现在,为什么又会出现夫妻债务各自负责的新合约呢?不论是门当户对抑或是嫁人豪门,新合约都不断涌现,因此贫富本身或贫富差距的因素都可以假定不变,同不同住的因素也可以假定不变,运用边际分析法,岂不是成为反例而可以全盘推翻前面的分析?答案是不会的。因为都是财务上互相了解的信息费用日增而使夫债妻还的合约渐渐失效。什么原因令互相了解的信息费用日增呢?是社会运作效率的急增造成的,如金融服务的便利性提高,一般人可以倾刻之间由巨富变平民、平民又可以沦落到破产等等;另一个原因是社会对私隐的保护程度提升,什么至以法律形式执行之,都是信息费用上升的原因。这些交易费用一百年前难以想象,也是五十年前不容易见到的重要局限转变。局限变即成本变,偿债合约不得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