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中俄经贸合作法律风险的防控研究
2018-05-14王玉薇
王玉薇
俄罗斯是“一带一路”沿线建设的重要国家,目前中俄经贸合作主要存在司法协助风险和金融法律风险。上述风险的存在使中俄经贸合作面临平等性和公共性法律精神缺失困境。该困境的最佳解决出路应是培育“公—私”合作的法治精神和理念和加快中俄经贸合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智能化建设,进而增强法律风险的自我防范和公共防范能力。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中俄经贸合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司法协助风险
为了保护俄罗斯国内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安全,俄罗斯政府颁布的《禁止外商投资目录》中规定了部分行业是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并制定了禁止清单。保留的禁止行业是矿产勘探,石油钻探、军需物资等。尽管俄罗斯的经贸合作环境不断开放,但俄罗斯国有或控股的企业仍受益于现有的保护政策。此外,俄罗斯法律基本要求外国投资者要遵守俄罗斯的公共政策和司法程序的要求。中国投资者在这些行业受到歧视性的不公正对待并不受两国司法协助的保护。俄罗斯司法机构会基于以下理由拒绝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一是,违反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在俄罗斯被视为国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序良俗原则,国家和公民安全原则;二是,违反送达程序。对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也有可能基于技术理由被拒绝”。 上述两种原因都会使中俄贸易合作面临确定的司法协助风险。
(二)金融法律风险
从整体上看,俄罗斯对外国银行的进入设置了严格的管理体系。如典型的事先批准、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管的综合准入制度。具体表现为限制其业务范围,禁止从事特定事项。再如《战略法》,《银行法》等对外国银行在俄罗斯境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俄罗斯《银行法》第12条规定,在符合俄罗斯法律要求进行国家登记并从中央银行取得许可证后,信贷机构有权在俄罗斯开展经营活动。没有相应的许可而从事经营活动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因此,在俄从事贸易经营的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一定要警惕金融风险。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中俄经贸法律风险给合作带来的困境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中俄经贸合作的平等性缺位
平等性缺位是制约中俄经贸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因素。尽管在“一带一路”中俄经贸关系的建设过程中,两国政府均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并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因贸易的歧视性及不公平对待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中俄经贸合作实质性推进的效果并不良好。另外,由于中俄两国法律文化的差异,涉俄企业对俄罗斯“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制度了解较少。同时,相关部门的法律信息沟通不畅,公共法律资源共享缺失,很难及时维护中俄贸易交易秩序的稳定,以及降低合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中俄经贸合作的公共性缺失
如前所述,俄罗斯对中国投资者的资格及准入制度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不得违反俄罗斯的公共政策。而这里的公共政策标准却语焉不详,不慎具体明确。一旦发生贸易纠纷,中国投资者将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实现其权益诉求,更不能促使中俄两国政府積极树立规则意识和承担国家责任。进一步而言,由于俄罗斯国家权力行使的任意性和天然性,无法自觉监督自身的司法协助活动,从而会反向驱动中俄贸易纠纷的扩大,无法形成规范化的竞争秩序。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中俄经贸合作法律风险的防控路径
(一)培育“公—私”合作的法治精神和理念,增强法律风险的自觉防控意识
从根源上看,中俄贸易合作的法律风险防控的关键在于,通过法治精神和理念的培养,提升中俄经贸合作主体自我反思的能力,通过“自我规制和自我反思,强化自身义务履行和责任承担” ,构建理性、自律的经贸秩序。要拓展“公—私”合作理念的发展,建立良好的交易关系和交易秩序。通过“公—私”合作意识的培养,从内心深处形成自觉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自主降低交易风险。
(二)加快中俄经贸合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智能化建设,增强法律风险的公共防范能力
加大中俄“一带一路”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如学者建议的,“整合对俄法律的人力资源和俄罗斯法律信息资源。” 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大推进中俄“一带一路”法律建设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此外,应加强中俄两国政府部门及司法机构、仲裁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寻求中俄司法协助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渠道,有效降低中俄经贸合作中的司法协助风险。建议建立“一带一路”中俄经贸法律合作信息库,聘请具有专业训练的法学家、律师在线解决相关法律问题,高效化解贸易纠纷,降低合作风险。(作者单位为东北林业大学)
本论文是2016年度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一般项目“龙江丝路带”框架下黑龙江省对俄经贸合作法律保障机制研究(16FXB05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