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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对策

2018-05-14孙青志

今日财富 2018年15期
关键词:金融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

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下放消费金融公司审批权,扩大试点范围至全国;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上提出 ,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经过商业银行的研究探索,消费金融已经成为国内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7年末,共计22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准开业,在满足消费需求、促进消费升级、实现美好生活等金融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消费金融业务模式的成型与规模的增长,其中的难题也逐渐显现,如流动性风险管理,已经成制约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瓶颈。当前,业务发展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同业拆入,单一的融资渠道,使得资金来源与业务发展间的矛盾日渐凸显,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任务异常艰巨。

一、消费金融贷款业务模式比较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发放消费贷款,与一般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模式不同,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业务模式主要有如下两类。

第一类是具有个人授信性质的消费贷款,在授信期间可以循环使用,此类贷款没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其还款方式可以由客户自主选择,或是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是按月分期,该类贷款的额度一般较大,多在10万元以上,主要满足客户消费目的和时间不确定金融服务需求。但与商业银行的一般笔均百万元的带有经营性质的个人贷款相比,其仍属于小额消费性贷款,主要为具有一定经济条件、或收入相对稳定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

第二类是借助消費场景,根据消费者的具体消费目的和时间发放消费贷款,消费者通过移动终端选择消费分期贷款,并将贷款受托支付给商户,然后按月向消费金融公司还本付息。该类贷款具有支付性质,笔均额度较小,单笔最小贷款额度仅几百元,主要为具有便捷支付、超前消费偏好的消费者提供一般日常的、耐用性、或高等级商品的消费性金融服务,特别适合刚进入社会、不具备信用卡申领条件的年轻人使用。

上述两类消费贷款业务模式的贷款用途均属于消费性,非常适合客户信用质量一般低于银行标准,多是不满足银行准入条件、或银行额度不足的中低收入客群,且其资信状况和金融行为数据表现较好,客户还款意愿较高,违约概率较低,违约损失率可控。

与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信贷产品满足了中低收入者的金融服务需求,还款方式灵活,还款压力较小,均不会影响客户的实质性生活质量,属于普惠性金融产品。

二、消费金融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根源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②。根据业务特征,一般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负债清偿对资金的需求,如客户挤兑、同业市场违约等。尽管贷款增长对资金的需求同样产生流动性风险,但受人民银行MPA考核约束,其总额可控,且属于商业银行的主动性业务,由此引起的流动性风险对自身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显著微弱。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中不包含吸收公众存款,因被动负债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流动性风险,在消费金融领域显然没有影响力,而作为主要业务的消费贷款增长对资金的需求则成为主要的流动性风险根源。消费金融公司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移动终端的便捷性,向全国范围内的个人客户发放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消费贷款。看似简单的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由于客群基数巨大,以互联网技术和移动终端为进件渠道,使得压抑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瞬间爆发,消费贷款的需求量高达万亿级。在一些技术应用领先的消费金融公司,日均受理的消费贷款需求超过亿元,满足这些贷款需求的基本保障是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消费金融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产生于消费贷款业务增长对资金的需求。

三、消费金融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困惑

按照监管统计标准,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分期还本付息,具有良好的资金回流基础,流动性比例高出商业银行数百倍。但这并不是说其不存在流动性风险管理难点,消费金融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业务范围局限性带来的资金供给能力不足。按照监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吸收股东及其子公司的存款,除了银行系股东可以在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范围内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外,其他产业系股东的资金相对紧张,可以用作股东存款的资金极为有限。 因此,靠吸收股东存款满足贷款业务增长对资金的需求,是无法有效应对流动性风险的。

2.同业市场的认可度不足。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同业资金获得流动性支持,是当前的主要途径。但消费金融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新生力量,商业银行对其授信准入还是非常谨慎的,甚至还处于观望期,即使开展了授信业务,因合意贷款额度制约,提款的及时性依然滞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业务增长对资金的需求。

3.监管政策支持不足。商业银行借给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商业银行按照一般企业贷款权重计量风险加权资产(100%风险权重),并没有按照同业业务标准计算风险加权资产(25%风险权重)。因此,监管政策并没有给予商业银行向消费金融公司融通资金的正向激励,商业银行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影响。因此,拥有全国性业务发展优势的消费金融公司的牌照优势,在监管政策上没有给予金融同业待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金融公司获得充足流动性的空间。

4.支付结算渠道不足,资金的回流速度受到影响。人民银行的大小额支付结算系统限制消费金融公司准入,面对每天数以万计的结算交易,消费金融公司只能依托银行、银联、通联,以及人民银行发放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满消费者贷款的提取、归还等基本结算要求。而上述支付结算机构由于自身局限性约束,严重制约了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的回流速度与运营效率,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带来压力。

四、做好消费金融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对策

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难点,已经制约到其业务发展,笔者认为,以下建议有利于提高其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

一是扩大负债业务范围,丰富资金来源渠道,溶解资金瓶颈。将消费金融公司的吸收存款范围扩大至个人定期存款,按照利率市场化原则,允许消费金融公司给予个人定期存款比商业银行更高的市场利率,在实现个人资产回归监管机构获取更高收益率的同时,尝试允许消费金融公司探索真正的存款市场的利率市场化,实现其流动性管理目标。另外,包括信贷资产ABS、发行债券等依托债券筹集资金的负债业务,可以给予一定的运营时间后,打开监管闸门,允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二是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消费金融牌照价值。监管部门应明确商业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间的业务属于同业业务,不挤占本应属于一般企业的合意贷款资源,风险资产的计量按照同业业务标准执行,降低商业银行的资本占用,鼓励商业银行将富余资金拆给消费金融公司,并快速转化为消费者的购买力。这样,不仅可以解决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流动性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促进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为经济发展注入强身剂,特别是在当前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国际贸易摩擦,消费金融在精准扶贫攻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三是对消费金融公司实行支付结算准入制度。消费金融公司依托互联网技术,与上千万的客户(未来可能会更多)发生交易,需要有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工具,以降低支付结算成本,提高其资金流动速度,管控流动性风险。人民银行应允许消费金融公司进入大小额支付结算体系,解决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支付难题,提高资金回流速度,降低在途资金占用,为流动性风险管理带来便利。

消费金融公司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业态,源于互联网技术的助力,在监管部门打击网络借贷平台、整治P2P借贷、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过程中发展壮大,按照金融服务回归本源宗旨向中低收入人群提供消费资金,是促进消费升级和拉动经济增长重要力量。长期来看,应继续向消费金融公司输送更多的、实质性的监管政策利好,使其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在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征程中发挥更好的金融服务作用。(作者单位为晋商消费金融公司)

作者简介:孙青志,男,经济学硕士,长期从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中央银行与宏观调控、货币金融理论与实践,现供职于晋商消费金融公司。

注释:

①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2013年修订仍沿用此定义。

②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5月23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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