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体制的贸易便利化问题
2018-05-14陈笑影
陈笑影
多边国际贸易体制的宗旨是推崇贸易自由化,而贸易的活动过程和程序的过于繁杂,大大抵消削减关税并减少、消除其他非关税壁垒的努力,从而阻碍自由贸易主旨的实现。实现贸易便利化对于实现贸易自由化原则不可或缺。本文对多边贸易的贸易便利化的含义、意义、内容,以及国际社会贸易便利化的进程及成果作要阐述。
一、概述
贸易便利化能减少所有在实施、规范和管理贸易政策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成本。本质上,贸易便利化是技术性和具体的。即贸易活动过程和程序的简化与协调,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展。它被称为“国际贸易的准绳”。
OECD等组织的定义通常或主要侧重于货物贸易的便利化,我们认为,除此之外,便利化还应包括服务和技术贸易。
多边贸易体制的主旨和基本原则是自由贸易。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在设立和总体构思上,意在世界范围建立一种贸易自由竞争的机制,使各国资源和优势得到最佳配置,“使世界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扩大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保证充分就业,以及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从而造福于各国国民,繁荣各国经济。为实现上述目标,就应促进实行自由贸易原则,即在多边贸易体制中,通过进行多边谈判,制定规则,削减关税并减少消除其他阻碍自由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增进成员间的贸易交往,繁荣各国的经济。
虽然GATT/WTO实现自由贸易原则的机制路径是削减关税并减少消除其他阻碍自由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但开展贸易的活动过程和程序过于繁杂,显然将大大抵消削减关税并减少、消除其他非关税壁垒的努力,从而阻碍自由贸易主旨的实现。因此可以说,实现贸易便利化对于实现贸易自由化原则不可或缺!贸易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原则的这种关联性,表明了贸易便利化有充分的理论及规则依据。
二、贸易便利化的主要内容
从已有的贸易便利化制度与实践看,贸易便利化的目的是通过消除货物和服务过境时产生的行政管理负担,从而降低贸易各方的操作成本。根据现行的国际性制度安排与实践,国际贸易便利化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海關程序(通关)便利化
这是至今贸易便利化最有成就的方面。通关便利化就是贸易便利化在海关环节的体现,主要就是“海关制度和手续的简化和协调。…….简化意味着相对于过去的海关制度更加简便,消除不必要的手续,使得进出口通关更加圆滑,减少贸易阻碍。”海关程序便利化主要做法是根据国际标准,实施海关程序的现代化和自动化。世界海关组织的目标是与各国海关共同评估海关运作的技术方面,并与各国海关当局共享研究成果,以此提高全球海关的管理效能和效率。在促进海关通关便利化机构方面,世界海关组织秘书处设立了守法/便利司,配合WTO的贸易便利化,实施通关便利化措施;秘书处的关税与贸易税务司所管辖的事务也涉及通关便利化事务;另外,其协调制度委员会、目录委员会、常设技术委员会等机构也与通关便利化直接相关。
世界海关组织保留着一项逐渐发展起来的技术援助项目,通过提供诊断性研究和海关需求分析方面的培训,支持海关改革和现代化。该项目帮助各国海关当局根据发现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改革,并对改革在贸易便利化和海关遵纪守法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
(二) 进口许可程序便利化
进口许可程序又称进口许可证制度,是一种贸易行政管理制度。该制度涉及进口商品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使用、效力、撤消和废止方面的程序制度。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总体规定目的在于保证在政府对进口许可管理过程中减少歧视性或管理部门的任意性,保证进口许可的使用方式不违背GATT1994的原则和义务,不要对国际贸易的流动形成障碍等等。
涉及贸易便利化方面,该《协议》要求:(1)及时公布必要资料.。为使WTO其他成员方政府及贸易商知悉有关进口许可程序规则,成员方应在官方媒介上及时公布进口许可证申请程序规定及有关信息,;(2)简化手续。申请进口许可证和许可证展期的程序应尽可能简化,表格应尽可能简单。成员方主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者提供必要的文件与资料,并至少给予申请者21天的合理时限。申请者原则上应只需接洽一个有关的行政机关,如确有需要,所涉及的行政机关最多不应超过三个;为提高效率,对非自动进口程序,要求除因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做到外,许可证的申领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3)宽容规则。申请者提交的许可证申请文件中存在微小差错,但并未改变文件的基本数据等内容,主管部门不得因此拒绝批准。对于申请者在文件或程序中出现的遗漏或差错,如果不是因企图欺诈或严重疏忽所致,则不应给予超出警告程度的处罚。货物在装船或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数量差异,只要符合正常的商业惯例,就不得以与许可证上标明的数字有微小出入为由,拒绝批准进口。避免因办理许可证程序的反复与繁杂,拖延国际贸易的流程。
(三)商检、卫生等标准与认定程序的便利化
主要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措施,技术标准实施等领域。在这方面,为实现贸易便利化而进行国际合作殊有必要。除政府当局与贸易利益相关人的合作外,政府间亦应以伙伴的方式增加相互合作,其中包括综合技术援助和提升整体能力,交流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的最佳做法,就区域和国际组织共同关注的议题协调立场;
贸易便利化要求并鼓励建立标准和评估符合标准的相互认可安排,及在技术基建发展方面持续合作,以帮助降低贸易商进入国际市场符合标准、规则的成本。贸易程序要求的资料尽量标准化,使当事人无需依对方的规章规定再重新履行相似的程序,如此体现便利化,等等。
(四) 商务人员流动便利化
商务人员流动便利化是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务人员流动领域,我国所作的努力卓有成效。为了给那些进行短期商务活动的外国人员提供便利,我国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科技专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发给有效期1年以上5年以下、每次停留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自2003年9月1日起,对于持有日本有效普通护照的商务人员,如果他们在我国停留的期限不超过15天,也可免除办理签证。2003年10月,我国正式启动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目前,我国的外交部、公安部已开始受理APEC其他经济体的公民的申请,发出商务旅行卡,我国各地海关已经设立了专用过关通道,为获发商务旅行卡的人士进行预先清关措施,等等。
(五) 装运前检验的贸易便利化
按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所谓“装运前检验”(PSI)是指:与对将出口至用户成员(user member)领土的货物质量、数量、价格,包括汇率和融资条件,和/或海关归类进行核实有关的所有活动。
一些国家强制性地对贸易货物价格等的核实,引起其他国家工商界的关注和担心。出口商担心装运前检验采取实物检验、价格核实会增加他们的成本,并导致迟延,从而阻碍贸易。
装运前检验的上述问题在GATT东京回合已受到关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已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的国家要求保留这一做法,其他谈判方承认依赖装运前检验制度的现状,但是要求装运前检验不应导致不必要的迟延,或是出口商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最后,各方达成《装运前检验协议》,作为现行多边贸易体制法律框架文件之一。
該《协议》要求,装运前检验应迅速,避免不合理迟延。除非出口商的行为妨碍检验机构按期检验,或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检验,否则装运前检验应在与出口商约定的日期进行。检验机构应在结束前5天内,出具“清洁检验结果报告”,并尽快将报告送达出口商或其所指定的代表。如果检验机构不出具这样的报告,则应向出口商提供详细的书面解释。出口商对此可提出书面复检的要求,检验机构应尽快进行复检。《协议》的上述要求显然是贸易便利化的体现。
三、贸易便利化的国际进展
有关国际组织在贸易便利化方面作了多年的努力,该问题也是GATT/WTO多边谈判多次涉及到的课题。为在全球范围内促进海关程序标准化和简化,早在1973年世界海关组织即通过《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该《公约》内容包括关于海关程序的一般性条款和特别附件。该《公约》在1999年进行重大修订,改进了关于自动化、电子商务、追加计入账目或以审计为基础的审查、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条款。在海关通关便利化方面,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协定———《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框架”为在当前形势下,推进各成员国海关现代化进程,实现国际贸易便利化起到重要作用。
2013年12月,世贸组织巴厘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贸易便利化协定》。2014年11月底,世贸组织通过有关议定书,交由各成员履行国内核准程序。2017年2月22日,WTO《贸易便利化协定》(TFA)正式生效,这是WTO成立以来的首个多边贸易协定,宣示了WTO成员履行多边贸易体系的郑重承诺,在反全球化和逆全球化的背景下,为全球经济注入了强心剂,将大大推动国际贸易的增长。(作者单位为上海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