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婚姻中的房产分割

2018-05-14季咏

丝路视野 2018年19期
关键词:婚姻法

【摘要】“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房产归属问题的基本法,为我国婚姻家庭中房产归属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维护了夫妻关系中,尤其是离婚时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专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间房产赠与、房产归属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对离婚诉讼案件房屋所有权归属认定起到了极大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婚姻法;房产分割;离婚诉讼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变迁、经济的发展,全国上下房价高涨,特别是一线城市,房价之高令人瞠目结舌,可能一辈子都在为一套房子而奋斗,按揭购房成为主流。另一方面,离婚率同房价一样也在不停增长,而离婚案件牵涉到最多的问题就是财产问题,财产中比例最大的就是房产,涉及到的房产归属、分割问题也越来越多,房屋纠纷是最为常见的。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夫妻之间的房产归属往往难以理清,而且夫妻离婚诉讼牵涉到不动产时往往寸步不让。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房产的归属、分割和处理往往成为诉讼中的最大争议问题。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簡称《解释(三)》),专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间房产赠与、房产归属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对离婚诉讼案件房屋所有权归属认定起到了极大的指导作用。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财产制度。《解释(三)》一出来,社会反响热烈,议论纷纷。大多对该司法解释纷纷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其忽视了对弱势群体女性的保障,与《婚姻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利益原则相矛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婚姻法》的发展历史

195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01年4月28日,该法曾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可以看出,这六十七年期间出台的《婚姻法》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多,但其实这几乎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生活的主要环境。《婚姻法》对婚姻家庭的和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关于房产分割主要内容

《婚姻法解释(三)》具体规定了属于婚姻法规范范围之内的房产归属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关系,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房产关系,按揭购房时一方婚前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关系等。夫妻的房产赠与关系,是指夫妻关系成立之后,一方对另一方转让其个人房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转移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其不同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归属或者支配的一种制度,是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分配的依据。而夫妻赠与是一种法律行为,只能处分夫妻间赠与一方的财产,不涉及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的,产权应该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实际效果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离婚时夫妻房产分割更为清晰。随着翟欣欣、马蓉事件的发酵,公众对于婚后财产分配问题更加关注。有人认为,这对女方不公平,女方在婚姻中没有任何保障,女方随时会被扫地出门,居无定所。民众对司法解释的误读在于脱离了整个《婚姻法》的背景,孤立地看待该解释,过分放大其中的财产关系,从而认为其忽视了实质平等。应当明确的是,该规定是对《婚姻法》的解释,脱离了解释文本,孤立地解读必然产生歧义。其实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还是会根据每个家庭实际情况来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离婚时,女方可以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法院应充分考虑女方以家务劳动形式对家庭作出的贡献,根据实际情况将男方按揭房屋的部分产权判决给女方。这体现了对家务劳动的尊重,通过确认家务劳动的财产性价值,法律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彰显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

对于房产分割的新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骗婚骗财产的情况发生,有效地保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并且法律规定,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可以按照比例份额来进行分割。法律是社会公平的平衡器,在夫妻房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上,也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弱者的利益。在对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权属进行确认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与帮助原则,注重对夫妻间弱势一方尤其是女性弱者的保护。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妇女在目前的社会生活中,仍是一个弱势群体,男女的经济能力仍存在很大的差距,所以实质意义上也应侧重于保护妇女的居住权利。离婚时夫妻房产归属确定之后,对没有取得房产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足够的补偿,不能让弱势方既得不到房产所有权,也得不到相应补偿,甚至无家可居。

参考文献

[1]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喻晶.《<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再解读》[J].人民论坛,2013(05):124~125.

作者简介:季咏(1990—),女,上海人,研究生,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猜你喜欢

婚姻法
婚姻法和物权法的关系和衔接问题探讨
公证制度对夫妻财产协议的作用探析
“遍尝全中国的姑娘?那不行,还是得受《婚姻法》的约束……”
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探究
基于婚姻法的角度解释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浅析《婚姻法》针对妇女性权利的立法缺陷
浅析关于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研究
《新婚姻法百问》及时解惑答疑
买书